主張給予內政部3個月而非2個月的時間,辦理公聽會及必要的公投法、選罷法修正草案研提程序。

中國國民黨盧嘉辰・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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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未交代應完成何種程序,依前文補明為內政部辦理公聽會及必要的修法草案研提程序。

  1. 原始版本主張應給予3個月而非2個月時間,讓相關機關有時間完成程序。
  2. AI 審核・發布主張給予內政部3個月而非2個月的時間,辦理公聽會及必要的公投法、選罷法修正草案研提程序。理由:原主張未交代應完成何種程序,依前文補明為內政部辦理公聽會及必要的修法草案研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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