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才會在第二條特別規定,對於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和權利的回復,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之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
主張第二條應以特別法排除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因為白色恐怖、一黨獨裁持續遠超民法十五年請求權時效,若不排除將使過去不當取得的黨產無法追訴回復,條例將無適用空間。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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