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按照法條的文義來看,從第9個小時開始另再加給的意思應該是,除了第9、第10、第11、第12小時的1要給他們,還要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才對」
認為休息日在第9個小時至第12小時的加班費,按法條文義應先補給月薪制未包含的原工資「1」,再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即以150元乘以4再加上150元乘以一又三分之二再乘以4計算,這樣才對勞工有利並符合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
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明確主張第9至12小時應補本薪再另加給,並提出有利勞工與以價制量理由,主張忠實且屬加班費計算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