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休息日在第9個小時至第12小時的加班費,按法條文義應先補給月薪制未包含的原工資「1」,再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即以150元乘以4再加上150元乘以一又三分之二再乘以4計算,這樣才對勞工有利並符合以價制量的立法目的

中國國民黨蔣萬安・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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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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