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勞工連續工作第7天以後的工作天,如果是因為健康的因素本來可以提出一日的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予以勞工任何不利的處分。」
主張勞工在連續工作第7天以後的工作天,若因健康因素提出一日的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陳瑩・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第三十六條但書內容,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七休一例外的休息日安排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陳瑩・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第三十六條但書內容,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七休一例外的休息日安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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