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應該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且在六個月內按照順序補休完畢,逾期或者契約終止時沒有補休的部分,應該依照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主張補休應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在六個月內依序補休完畢,逾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完畢部分應依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江惠貞・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補休決定與休畢期限,以及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休部分折發工資的主張,內容與加班換補休的分類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