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雇主違反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及給予補假休息「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及給予補假休息」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將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上限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但是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本席不同意」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者,其補假休息應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假休息,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的補休應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加成比例計算至1.33、1.66倍,休假日工作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的補休辦理,應該依勞工的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雇主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這點非常重要,加成比例要到1.33、1.66倍,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比照勞工名卡與工資清冊規定為5年「我只是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比照現有的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勞工的名卡跟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所以將出勤紀錄也一併規定為5年」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補休應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在六個月內依序補休完畢,逾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完畢部分應依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補休應該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且在六個月內按照順序補休完畢,逾期或者契約終止時沒有補休的部分,應該依照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應依法給付勞工應有的加班費「同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也能夠依法不A走勞工應有的加班費。」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應明確規定至少有連續11個小時「明確寫出至少應有連續11個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讓勞工週休二日以調節身心「如果能讓他們週休二日以調節身心」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應將單週40個小時明確化「就是我們把單週40個小時明確化」發言紀錄
-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同仁。在勞動節之前,謝謝主席讓我們大家能面對並處理這樣具有意義,也對勞工有實質幫助和保障權益重要條文的修正,現在各個委員提案版本的部分,業已經過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不管是這個會期或過往幾個會期中,針對這個議題都已陸陸續續做過討論,所以今天一定要進行逐條審查,大家的共識度也很高。事實上,在這個會期一開始的幾次會議,主席就已強調就這部分,他會努力推動,同時委員的共識度也非常強,現在因為行政院版很快的將送到我們立法院來,所以若要提修正動議來補強,事實上也沒有相對的法條,所以能否在今天逐條討論之後,對於已經送進來但法定程序還未完備的院版,尤其是對勞工長期非常不公道的補休制度,因為工作量大根本沒辦法補休,而且還不給實質的加班費,甚至連加倍比例的加班費都算得不清不楚,所以我們覺得院版第三十條就是針對勞資間清楚的權利義務作認定,其實我們都不希望勞工延長工時,因為就以前的壽命來說,平均70幾歲就了不得了,但現在不論是男生或女生的平均壽命都達到80幾,現在隨便一個65歲的人,要活到80歲,甚至健健康康的活到90歲、100歲,都是指日可待,還能繼續對家庭或社會付出很多,也就是說,我們的軀體已經不是只用60、70年,而是用到80、90年,希望每個人到80歲、90歲甚至100歲時,都有健康活動自如的身體,所以如果在年輕勞動時太辛苦,對勞工來說是不好的,同時對於未來整個健保或長照體系都會是很嚴重的負擔,所以希望大家一起來立法、修法,如果能讓他們週休二日以調節身心,同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也能夠依法不A走勞工應有的加班費。另外還有一些嚴格規定勞工的休息、天災地變應該如何休息的限制,其實這對勞工都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具體建議是否可以在今天進行逐條之後,把院版部分抽出,並逕付二讀?或是在院會進行政黨協商時,將院版抽出直接併入協商?讓這個部分可以兩全其美,不曉得各位委員是否同意,本席提出這樣的建議,希望大家能夠思考。謝謝。
- 主席
謝謝江委員,大家一定會有集體智慧的。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節如
寫家庭成員我沒有意見。江惠貞委員主張保存1年改為5年,這樣的話企業要租倉庫擺這些資料嗎?年限太多了吧?訴訟或有爭議的案件會需要勞工的簽到卡或出勤卡,但是不需要那麼多年吧?請勞動部提出建議。如果是大公司的話,為了保存這些資料還要租一個倉庫擺放。有沒有辦法用比較科技的方法處理,或是縮小年限?
- 主席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對工資跟工時的勞動檢查,都是查勞工的簽到簿或出勤卡等出勤紀錄,而且這些資料是評定、審議甚至打官司很重要的憑證。我參照了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雇主應將勞工的名卡以及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因為這部分都保存5年了。出勤紀錄是進行勞動檢查或雙方有爭議時最重要的紀錄跟基礎,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夠保存5年?名卡跟工資清冊都要保存5年了,而且法有明文,我們只是讓出勤紀錄比照而已,而且很多委員的提案都是針對出勤紀錄。勞工要的資料,只要是法定的,資方就是要給,不能夠不給,不能夠扭扭捏捏,也不能夠因為是老闆就不給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只是將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比照現有的第七條跟第二十三條,有關勞工的名卡跟工資清冊保存5年的規定,所以將出勤紀錄也一併規定為5年,因此沒有租倉庫儲存的問題,至於雇主要用雲端或大數據儲存,本席沒有意見。
-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雇主應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5年,這是可以的,沒有問題,事實上行政院在4月23號對外的新聞稿也是講5年,所以不會有什麼大問題。大公司或小公司要庫存這些資料應該也還可以,他們假如要進步一點的話可以用電子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本席的建議是這樣,因為愛要即時,對不對?大家都已經說的很清楚,而且我們也給了半年的緩衝時間,所以我們是不是就把日期壓在一月一日施行?這樣我們就把寫錯字的部分修正過來,即修正為「中華民國」,數字的部分修正為大寫的國字,即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其他的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今天排進來的相關委員版本,大概都處理的差不多了,所以我們再回到一開始的程序發言,因為本席希望在這邊留一些發言紀錄。針對院版,這次有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我們把單週40個小時明確化,未來勞工也適用週休二日,但是對於歷來存在的問題,就是雇主發給勞工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方式,這個部分我們並沒有把它明確化,過去就是含糊籠統,所以常常造成勞資雙方的糾紛。
另外,有關輪班制,針對第三十四條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這部分也希望能夠把它明確化,明確寫出至少應有連續11個小時。第三十五條,勞工休息時間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得於繼續工作5個小時內彈性調整。還有,因為天災、事變或者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休息的時間就不受限制,因為畢竟那是天災或者突發事件,如果另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至於第三十六條之一,雇主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及給予補假休息,這個部分在公務人員方面其實訂定的非常清楚,可是勞工的部分一直都不清不楚。有關第四十條,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假日工作之補假休息,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這個部分也是明確化,縱使是天災、地變,補假都是有時效的,如果沒有補休完畢的話,你就必須給勞工加班費,這部分有明確的倍數計算,或者是要做什麼樣的處置,這個部分勞資之間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第四十條之一,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的補休辦理,應該依勞工的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雇主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這點非常重要,加成比例要到1.33、1.66倍,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還有,補休應該在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並且在六個月內按照順序補休完畢,逾期或者契約終止時沒有補休的部分,應該依照發生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這些部分可以說就是要把勞動條件明確化,這些其實都是院版的內容,也是勞動部的善意,但是很可惜的,來不及付委送到我們這邊處理。但是本席必須要說明一件事,關於第三十二條,本席要表達個人的意見,本席認為中國國民黨黨團也是一樣,把單週變成40個小時,這一點大家沒有意見,而且有高度共識,剛剛大家也已經同意第三十條的修正內容。但是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本席不同意,本席認為中國國民黨黨團也不同意,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勞動部能夠給予尊重。
至於其他的部分,為了時效,我們希望這個會期能夠儘速三讀通過,以安勞工朋友的心境、心情,並且讓他們知道,這個部分對他們的勞動條件是做一個全然的、配套式的保障。所以院會協商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把政院版抽出來,一起和鄭汝芬委員之前第七十九條已經裁定的部分,以及今天趙召委所裁定的部分,一併進行協商,並且儘快二讀、三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惠貞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