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4年,由行政院院長派任之或派聘之,所以他的權力來源完全由行政院長來決定,在這樣的情況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當他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若行政院長認為他不適任,當然可以解任他」
認為黨產會委員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長派任或派聘,權力來源為行政院長,因此委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行政院長認為其不適任時,行政院長當然可以解任。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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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主張方向與內容,但未指明所指委員為何,補上機關名稱以利單獨讀懂。
- 原始版本認為委員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長派任,權力來源為行政院長,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時院長當然可解任,此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相同,不應藉此做文章。
- AI 審核・發布認為黨產會委員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長派任或派聘,權力來源為行政院長,因此委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行政院長認為其不適任時,行政院長當然可以解任。理由:原主張漏掉行政院長認為委員不適任的條件,且與中選會規定相同等說法不在引用原句內,應補明對象與條件並限於原句表達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