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整個司法檢察系統應先回頭檢視其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期所扮演的角色,並真正檢討反省。「我們有沒有先回頭看看司法界在那個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期到底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有沒有去真正的檢討反省?」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無意在解嚴後回頭追究責任或給予處分,但認為轉型正義就是當賦予應樹立典範之職位時必須有所取捨,若要賦予司法高位並帶領司法界,就必須檢視過去的紀錄。「本席並無意要侵犯誰,亦無意在解嚴後回頭追究誰的責任或給予處分,其實在那樣的氣氛下,每個人都會低頭,可是所謂的轉型正義就是當賦予你一個應當樹立典範之職位時,你必須有所取捨。你也許可以扮演一個成功的律師角色,可是若要賦予你一個司法高位並帶領司法界時,就必須檢視你過去的紀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讓曾以軍事檢察官身分起訴美麗島案被告的林輝煌擔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是否適當,認為該所長一職應該是一個典範。「本席不論他的學問有多好,教書的時候教得多好、多會帶學生,但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一職應該是一個典範,也許他年輕時無法抵抗來自上級的壓力或是對事件認識不清,更惡劣一點的也許他是希望藉此得到某些利益,不過不論是哪個原因,我們並沒有要去追究當時的責任,本席也說過他可以去扮演一個很好的律師角色,但要他擔任司法官訓練所的所長,適當嗎?」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擔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的林輝煌應向學員說明當年在法庭上為何做那樣的陳述,給學員一個交代。「請問林所長在擔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時要不要告訴學員們他當時為何會在法庭上做這樣的陳述?他難道不用給這些學員一個交代嗎?」發言紀錄
-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本席的理解沒有錯的話,司法院提出這個案子,你們並不是贊成的。
- 主席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陳鐶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只有一個文字修正建議,就是第二條第一款會發生文字上的疑義。目前司法院的說法,也是只有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計畫的研擬及執行事項,才會由司法人員研習所來辦理,但他們是希望條文修正為: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的研擬及執行事項……
- 段委員宜康
這個要問司法院的本意。
- 吳次長陳鐶
早上司法院秘書長就有講,目前就是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計畫的研擬及執行事項。我們建議為了明確起見……
- 段委員宜康
秘書長,我看到今年3月25日工商時報的報導,指出去年9月28日,您在立法院表示,未來司法院將研議成立法官學院,讓法官、檢察官培訓採審、檢分訓制度,現在的法官、檢察官都是在法務部的司法官訓練所接受訓練,是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錄取的是在法官訓練所訓練,遴選的部分,依照法官法,將來要多元進用,有遴選律師、學者、資深法制人員成為法官,這部分的訓練,依照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及法官法的規定,是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訓練,因為進用的管道不同,所依據的法令不同,而異其訓練機關。法官學院本身並沒有觸及到任用管道不同的部分。我只是說,如果歸司法人員研習所訓練這部分,我把我的訓練機關改叫做法官學院,只是這樣而已啊!
- 段委員宜康
你不要急,我並沒有說要怎樣去處理這個條文。我要跟兩位請教的是,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司法人員的訓練也好,或是在職研習也好,非常重要的一點在於他們受訓的過程中要如何學習維護司法的正義?要如何堅持原則?如何不在壓力之下,包括政治的壓力或是其他利益介入之下受到誘惑或脅迫?難道不是這樣嗎?
- 林秘書長錦芳
這是訓練法官,這是為什麼我們司法院希望由司法體系自己來訓練法官,就是基於方才委員所指教的,法官及檢察官因為職務不同,其屬性、定位、功能也不同,所以希望能夠儘早使法官都養成獨立審判的能力。
- 段委員宜康
由司法體系自己訓練法官就能訓練出我們剛才所講的那樣的法官嗎?
- 林秘書長錦芳
我們認為司法院有這個能力可以朝這方面來努力。
- 段委員宜康
本席手上有一份資料,這也不是新聞了,相信我唸了之後,您就會知道這到底是誰寫的。在69年美麗島大審之後,有兩篇文章,一篇是「軍法審判公開之影響」;另一篇是「軍事審判會更好」。他在文中引王陽明之言稱讚美麗島審判的軍法官,他寫道:「劉岳中等審判官竟已得其神髓,誠不可多得。他們的辦案態度,將為司法界留下一好的典範,使大家見賢思齊。」「審理本案的審判官,辦案風度之佳,訴訟進行之指揮若定,較之普通法院的法官有過之而無不及,實令人敬佩無已」。這是在稱讚軍事審判的審判官。接著寫道:「相信將來本案所下判決,無可置疑的,也必會字字有據,擲地鏗然有聲;罪之有無,刑之輕重,必定會公正無私。」「故此時此地,若再像美聯社的賴德樂小姐那樣,帶著有色的眼鏡來『歪曲事實』『喧賓奪主,越俎代庖』那就太令人寒心了。」
你知道我剛才講的是誰的文章嗎?這是剛剛退休的楊仁壽院長在美麗島大審後公開發表的稱讚軍法審判的言論,他是你們司法界的大老,照理說他已經退休了,我不應該再批評他,可是本席今天要告訴兩位的是,不論是檢察或法院系統,法官、檢察官的養成究竟要由誰帶領、樹立怎樣的典範,這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本席並無意要侵犯誰,亦無意在解嚴後回頭追究誰的責任或給予處分,其實在那樣的氣氛下,每個人都會低頭,可是所謂的轉型正義就是當賦予你一個應當樹立典範之職位時,你必須有所取捨。你也許可以扮演一個成功的律師角色,可是若要賦予你一個司法高位並帶領司法界時,就必須檢視你過去的紀錄,在我們今天斤斤計較於潘孟安委員所說的建築物的好壞或這到底是誰的職務之前,我們有沒有先回頭看看司法界在那個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期到底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有沒有去真正的檢討反省?本席要請教吳次長,剛才我們都提到了司法官訓練所,本席提到的3月25日那篇文章對該所林輝煌所長非常稱讚,認為他應該擔任大法官,可是他在美麗島大審時以軍事檢察官身分起訴這些現在已經被平反的政治犯時用的言辭是「以暴引鎮、鎮而益暴」,並稱這些被告定有長程、短程奪權計畫,用現在的眼光來看,他是誣陷當時的被告,本席不論他的學問有多好,教書的時候教得多好、多會帶學生,但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一職應該是一個典範,也許他年輕時無法抵抗來自上級的壓力或是對事件認識不清,更惡劣一點的也許他是希望藉此得到某些利益,不過不論是哪個原因,我們並沒有要去追究當時的責任,本席也說過他可以去扮演一個很好的律師角色,但要他擔任司法官訓練所的所長,適當嗎?本席剛才提到的都是法務部、司法院的大老,是你們重要的典範,在我們斤斤計較於誰要去主導這個訓練或這些條文之前,整個司法檢察系統難道不該回頭去檢視那一段歷史嗎?請兩位告訴我,我們該不該做這件事?
- 吳次長陳鐶
對於楊前院長或林所長在當時所發表的言論或所作所為,我不便評論,但是我贊成委員所說的司法官的訓練在於內涵,如何培養一位未來能勝任法官、檢察官工作的……
- 段委員宜康
請問林所長在擔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時要不要告訴學員們他當時為何會在法庭上做這樣的陳述?他難道不用給這些學員一個交代嗎?就算他承認錯誤希望大家不要重蹈覆轍,本席認為那也是一種誠意的表現,如果他不對過去那段給個交代,要如何訓練未來的法官和檢察官呢?怎麼有辦法繼續待在這個職位上呢?他怎麼好意思接受不久之前這樣的專訪呢?居然還稱其為「司法官搖籃的推手」!本席實在擔心這樣訓練出來的司法官真的會達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目的嗎?
- 吳次長陳鐶
司法官訓練所目前是由一個委員會決定整個訓練的方針。
- 段委員宜康
本席只請問你,這個所長的位置是否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徵性意義?姑且不論他實質上管不管事,但他必須是個典範,是個代表性的人物,今天,我們把這個位置交給在過去歷史上留下這樣紀錄的人,這樣適當嗎?
- 吳次長陳鐶
林所長已經派任相當長一段時間了,我相信當初派任時一定經過適當的考量,認為他適合這個職務。
- 段委員宜康
就因為他已經派任了,所以我們現在不能對他有質疑?但是就好像已經退休的楊仁壽院長一樣,每個人都會留下紀錄,都要為他的所為負責,對不對?
- 吳次長陳鐶
對!每個人所走過的都要接受檢驗。
- 段委員宜康
所以本席請教法務部,你們如何看待本席剛才提到的事情,你不能說因為他已經坐了這個位置就表示他具有正當性,這是什麼邏輯!
- 吳次長陳鐶
人事權屬於部長及行政院,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部長。
- 段委員宜康
謝謝次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