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守中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台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盡服兵役義務並可應考試服公職,卻須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18至20歲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我國刑法規定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18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18歲可應考試、服公職。然我國國民卻需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介於18至20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將投票年齡門檻降到18歲沒有違憲之虞,因為憲法是人民最低權利的保障,放寬權利而沒有影響原來最低權利的保障。「針對這一點,我們都知道,憲法是人民最低權利的保障,如果你放寬而沒有影響到其原來最低權利的保障,事實上是沒有違憲之虞。」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降至18歲,使青年人及早參與政治,讓政治對其需要訴求有更積極的回應。「特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希望降低公民權至18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讓我們的政治可以因為年輕人及早投入投票市場,可對於其需要訴求及需要有更積極的回應。」

發言紀錄

  1. 丁委員守中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林國正委員等17人共同提案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讓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年滿18歲就可以有選舉權。全世界195個國家中,有178個國家公民投票權年齡為18歲,我國刑法規定國民年滿18歲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18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18歲可應考試、服公職。然我國國民卻需等到20歲才有投票權,使介於18至20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影響政府決策、影響選舉的權利。特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希望降低公民權至18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讓我們的政治可以因為年輕人及早投入投票市場,可對於其需要訴求及需要有更積極的回應。當然有人會說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質疑如果我們修法,是否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虞?針對這一點,我們都知道,憲法是人民最低權利的保障,如果你放寬而沒有影響到其原來最低權利的保障,事實上是沒有違憲之虞。針對這一項,我們也看到(現已任大法官)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陳碧玉這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當初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本席正好提案修改選罷法,主張把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當時媒體報導指此修法違憲,但是,當時四位被提名人之中的黃璽君、羅昌發基本上認為此沒有違憲之虞,他們主要的考量是認為我們中華民國憲法雖明定中華民國國民要滿20歲才有投票權,但是,若將投票年齡門檻降到18歲,對20歲以上的公民權利並無損害,因此,沒有違憲的問題。我們知道憲法上是保障人民權利最低的部分,如果你把權利放寬更多,當然沒有違憲的情形。當時唯有陳碧玉大法官被提名人質疑可能有違憲,另外一位─湯德宗被提名人,據我們私下的瞭解,他也沒有反對的意見,只不過,當時他表示時機不宜,他還沒有就任大法官之前不適合對此尚未成案的案子表示意見。由此可見,如果我們讓這個法案完成修法,反而形成一個例子,讓大法官會議可以主動解釋法律有沒有違憲,我們也可以直接達到降低公民投票權到18歲的目的,同時,雖然在法律條文上與憲法有所謂明顯的違背,但精神上是沒有違背的,也正好可以讓我們的大法官針對此事主動提出解釋,就可以把投票權降到18歲,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此項修法,使其能成案、通過,通過之後,可以達到實質上解釋憲法的目的,也達到讓18歲以上的公民有投票權,與全球195個國家中的178個國家接軌,拜託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丁守中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