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公投法修正應配套、連動地完整討論,不能只執著於單一規定的修正。「看起來公投法的討論很難只看單一的面向,它必須是配套性的,剛剛李貴敏委員也提到,必須要配套性的、連動性的完整看待,這樣才有意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有關重大公共工程經否決後八年不得重提的部分,應考量是否適合完全刪除,還是應維持原來條文。「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針對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是不是適合完全刪除?還是應該要維持原來的條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不應片面主張公投提案門檻越低越好,應更慎重看待門檻設定。「不是片面的認為千分之一越低越好,甚至還有人主張1個人也可以,大家是否能更慎重地看待這件事情?另外,其他國家的做法又是如何呢?」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公投法修法是很慎重的事,若要達成修法共識,必須提出更有力的實證證據,解釋為何這樣修會比過去好。「但最終如果要達成修法共識,其實必須提出更有力的實證證據,解釋為什麼認為這樣修會比過去好」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第十一條撤回後三年不得重提的規定實務上從未發生困難,只有在曾出現撤回後又反悔想重提的狀況下,才有需要討論是否修正,有無必要修正可以再討論。「如果過去實務上曾經出現提案人撤回之後又反悔,想要重行提案的狀況,那我覺得才有需要討論是否修正。」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辦理公投的行政成本在討論連署門檻時應一併考量。「所以,這些行政成本也應該一併考量。」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同一事項的認定問題複雜,仍須透過審議委員會討論認定,若取消審議委員會將無人可認定。「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認定,因為問題可能很複雜,所以還是必須透過審議委員會來認定。」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三直接變成萬分之一,有必要用如此快速或強行表決的方式、甚至有人抗議都不能再討論。「這個議題有沒有必要用如此快速或強行表決的方式、甚至是即使有人抗議都不能再進行討論?」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地方公投提案門檻比照全國萬分之一標準,小縣市如基隆、嘉義市只要20人即可提案,大家應再仔細思考、慎重考慮。「我覺得地方公投的門檻問題,大家可以再仔細思考,因為若真的要讓地方公投門檻比照全國萬分之一的標準來定,就像我剛才提醒的,那些小縣市,只要有20人就能達到提案的門檻了,大家要慎重考慮。」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投票率未達50%不一定是門檻設計問題,可能是議題設定是否受關心的問題,涉及全國性重大決定應慎重討論。「不要因為公投投票率未達50%,就說一定是設計門檻的問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主張刪除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提案委員應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不能說刪就刪,因多數國家未賦予行政體系此權力,只有瑞士有。「在此情況之下,主張刪除的提案委員應該再說清楚一點,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不能說刪就刪。現在只有瑞士有,多數國家都沒有」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採用電子連署機制,可突破時間與空間限制,讓民眾隨時隨地完成連署,因此原本千分之五的連署門檻不見得會成為障礙。「如果可以使用電子連署機制,就可以超越空間和時間的問題,隨時隨地,例如在家裡收到這樣的訊息,也馬上就可以完成連署。所以,原本的千分之五不見得會變成門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提案後又撤回會動用國家行政資源,應該更嚴謹、更嚴肅地看待,並考量政府資源要用在哪裡。「對於提案後又撤回、動用國家行政資源的問題,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更嚴肅地看待?」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在第十六條再增訂文字說明總統發動的公投不適用人民連署程序是畫蛇添足,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已辦過兩次且執行上沒有問題。「那今天這個條文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原來由總統發動的公投跟人民連署的程序就是不一樣嘛!」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認為公投法第二條涉及領土變更案、主權讓渡案等非常重大事項,主張維持原來決定保留送朝野協商。「特別是陳委員唐山等所提條文還包括「領土變更案」、「主權讓渡案」,這些都是非常重大事項,所以本席主張第二條還是維持原來決定的保留送朝野協商。」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剛才秘書長有稍微說明,但是我覺得有些地方還是有點模糊,請問秘書長,第十一條討論的是撤回,對不對?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王委員育敏

    就是談撤回的要件。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王委員育敏

    對,這個提案不要了。我認為大家在討論時要先了解這條條文講的是撤回。什麼是撤回?就是他已經提案了,後來又放棄,想要撤回。過去實務上有沒有這樣的案例?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王委員育敏

    這在實務上還沒有碰過。既然從未發生,那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有沒有必要在今天修正?如果過去實務上曾經出現提案人撤回之後又反悔,想要重行提案的狀況,那我覺得才有需要討論是否修正。但是從公投法第十一條立法迄今,實質運作上並未產生困難,根據剛才秘書長的回答,目前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對不對?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王委員育敏

    既然如此,本席認為現行條文有無必要修正,我們可以再討論。

  10. 另外一個重點在於我們談的是撤回。我們必須考量到,公投法固然是為了讓人民行使他的權力,但公投法要決定的恐怕不是很小的事項,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對於提案後又撤回、動用國家行政資源的問題,是不是應該要更嚴謹、更嚴肅地看待?再者,今天上午在野黨主張降為萬分之一,它的門檻已經不是剛才大家舉例的9萬人。萬一未來通過的話,門檻會變得很低耶!不到2,000人就可以過第一階段了,對不對?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王委員育敏

    一千多人,所以我們在討論此案時,還必須去考慮要將政府的資源要用在哪裡。剛才主席有請當時參與公投法立法的處長來答復,我相信原來會訂為三年必然有其原因和道理。如果處長有參與立法的過程,請你說明一下,為什麼當時第十一條會規定撤回後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我想當時立法必然有其考量。此外,公投法是民國92年通過的,正值民進黨執政時期,當時大家通過這樣的立法是否有所考量?為什麼會訂為三年?請處長說明立法的過程,當時有沒有人反對訂為三年?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王委員育敏

    當時在討論的過程中,大家對於年限有花很多時間討論嗎?還是大家的共識還滿高的?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王委員育敏

    當時是有共識的,對不對?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王委員育敏

    謝謝你還原當時的立法過程。如果當時大家在立法的過程中並無太多異議,再加上實務運作還沒有真正碰到過這種情形,那有沒有必要在這次修法調整?我希望各位委員可以多角度思考,以上,謝謝。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剛才委員的討論中,大家都提到第十一條的規定似乎限縮到人民的權利,但是,這是不是事實?剛剛李貴敏委員提到,今天是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所以主席也講了,如果今天這批原提案人要針對其他事項再提出,可不可以呢?當然可以啊!如果按照上午通過的就是萬分之一,也就是1,800人,他的確可以提出100項、1,000項、甚至是1萬項的提案,只要他想提就可以,因為已經達到這個門檻,如果我們把門檻降到這麼低的話,的確是可以這麼做,我們要如何限縮他呢?我們不是主張人民要行使他的權益嗎?當我們在前面已經放寬門檻,只要達到這個人數就可以提案,又怎麼能在後面再去限縮?而且針對不同的提案提出又有何不可?因此,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就必須要思考周延!

  21. 上午討論時本席不在現場,無法得知最後是如何訂出來的,不過,至少本席知道行政院提出的好像是千分之三,但是,有沒有被討論?有沒有被充分討論?最後就直接變成了萬分之一,但是,千分之三與萬分之一相差很多,這個議題有沒有必要用如此快速或強行表決的方式、甚至是即使有人抗議都不能再進行討論?事實上,它也是相當重要,當我們討論到第十一條時,回過頭來就會發現前面的討論其實很重要,看起來公投法的討論很難只看單一的面向,它必須是配套性的,剛剛李貴敏委員也提到,必須要配套性的、連動性的完整看待,這樣才有意義!如果我們只是執著於某一個點,一定就是要這樣修,以下就會發現是有問題的。剛剛提出的問題就很具體,1,800人非常容易達成,任何一所大學可能就可以有非常多的提案、我們的年輕朋友就可以有非常多的提案,到時候整個實務到底要如何運作?再者,回到公投法的精神,今天公投法訴諸的畢竟是直接的民意,然而,我們需要什麼樣的門檻?我們是否要審慎的看待整個過程?本席認為,這是很嚴肅的議題,也很值得討論,所以不是片面的認為千分之一越低越好,甚至還有人主張1個人也可以,大家是否能更慎重地看待這件事情?另外,其他國家的做法又是如何呢?

  22. 秘書長,本席早上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王委員育敏

    本席可以再問一下。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王委員育敏

    剛剛你也有回頭再提到前面的討論,為什麼不行呢?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王委員育敏

    秘書長,你們提出來的是千分之三,對嗎?為什麼後來你們認為可以訂為千分之三?現在變成了萬分之一,怎麼辦?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王委員育敏

    為什麼你們認為可以從千分之五降到千分之三?你們是否做過什麼研究,可以講一下嗎?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王委員育敏

    讓他講一下。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也贊成整個需要連動性的討論,對嗎?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王委員育敏

    早上通過的不可能與後面的無關,其實都是有關係的,請主席在主持會議時要注意到這一點。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有非常充分嗎?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你要讓我們充分表達意見啊!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邱委員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委員。今天有宏都拉斯國會議員來訪,我去接待他們,所以剛才的討論我稍微晚一點過來。我並不是要扯前面討論過的事情,而是我對第十一條第二項不是很瞭解,所以我要請教簡秘書長。現在有些委員提案要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我只是很好奇,現在有很多公投的案子,如非核家園有很多不同的提案,所謂的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請問簡秘書長,何謂「同一事項」?公投法第三十三條對於「同一事項」有些原則性的規範,現在有委員提案要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所以我要釐清第三十三條到底是什麼意思?以核四公投、非核家園來講,原本的提案人是提議在2025年全面零核電,但如有人提議希望要在2020年達到非核家園,或者有人建議採用其它方式,如採用漸進式的非核方式等等,這樣算不算是同一事項?你們特別提到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請問,如果有一半的人突然希望能更快一點,在2020年就達到非核的目標,這樣算不算同一事項?你們怎麼判斷呢?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邱委員文彥

    所謂的具體文字是大體內容相同或是要逐字相同?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邱委員文彥

    由此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另外,同一事項的認定程序如何?比如我剛才所舉的例子,原本的提案是2025要達到非核,有一部分人認為要改成2020年,這樣可以嗎?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邱委員文彥

    賴處長是否要補充說明?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邱委員文彥

    簡秘書長對陳委員唐山和李委員應元提案刪除的部分有何看法?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邱委員文彥

    就如現在很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都有類似的情況,雖然不一定用得到,但機制上必須完整,以備在沒有慮及的狀況發生時有所依循,所以保留此一條文有其重要性。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那也沒有修的必要啊!原來的機制也還沒有被試驗過。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主席有必要這樣動怒嗎?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協商,行嗎?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剛剛我們表達那麼多意見,突然現在都沒有處理?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嘛!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我希望保留啦!要是照這樣處理,我也不參加了。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我們要討論的是連署門檻,不知道行政院有沒有蒐集資料,世界各國的連署門檻大概會落在什麼樣的百分比?請問行政院簡秘書長,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參考其他國家經驗?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王委員育敏

    對,如果主張修法,也要提出很有力的論述,才能獲得大家的支持,對不對?

  69. 另外,辦一次公投,是不是就要耗費大概7.8億?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王委員育敏

    這麼多?就是整個公投總計行政成本?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王委員育敏

    那麼地方性公投是不是大概也要花兩百多萬?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王委員育敏

    人口多的又不只了?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王委員育敏

    所以,這些行政成本也應該一併考量。

  78. 另外,我們是不是要開始推動電子連署機制?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王委員育敏

    就是不用透過設攤等傳統方式?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王委員育敏

    如果增加電子連署的話,我覺得速度和效率會變得很快。如果一個提出來的議題獲得民眾的……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王委員育敏

    這個機制什麼時候要推動?我覺得電子連署很好,畢竟現在是科技化時代。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王委員育敏

    所以它併同在這次修法中?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王委員育敏

    所以,我認為這個因素可以一併考量,因為一旦過了連署門檻,就要辦理公投了,對不對?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王委員育敏

    已經通過了?那很好啊!

  91. 大家希望連署門檻降低,是不是擔心因為距離因素、人力成本因素,導致在規定時間之內沒有辦法達到連署門檻?但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可以使用電子連署機制,就可以超越空間和時間的問題,隨時隨地,例如在家裡收到這樣的訊息,也馬上就可以完成連署。所以,原本的千分之五不見得會變成門檻。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王委員育敏

    5%就可能不是很關鍵性的門檻。

  94. 我想請教的是,過去民眾發動、政府受理的6次公投裡面,連署沒有達到門檻,也就是完成連署很困難的案件多不多?有沒有已經有原提案人,後來連署時卻沒有辦法達到門檻的?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王委員育敏

    到目前為止只有一案嘛!是什麼樣的案子?可以告訴大家嗎?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王委員育敏

    美牛案當時有發起連署,但沒有達到門檻?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王委員育敏

    也就是沒有在規定時間之內完成?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王委員育敏

    當時美牛案的主要議題是什麼?要討論的議題是什麼?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王委員育敏

    是沒有連署還是連署沒有達到門檻?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王委員育敏

    後來就沒有連署,是因為後來我們的政策就開放了嘛!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王委員育敏

    這是沒有達到連署門檻的?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王委員育敏

    放棄連署的理由為何,你知道嗎?他們有提出理由嗎?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王委員育敏

    所以如果以這2件案子來看,有的是因為政策已經達成目標,當然不需要繼續連署。如果發起人當時是因為在人力上遭遇困難而放棄,那麼將來有了電子連署機制之後,是不是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秘書長,你怎麼看?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王委員育敏

    所以對於整個公投法的修正,行政院的態度是如果覺得有道理、也可以說服你們,那你們是可以同意的,但如果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或是提案委員的論述沒有辦法說出一定的道理,你們可能就沒辦法接受?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王委員育敏

    我想這件事大家可以共同討論,要怎麼做沒有藍綠問題,畢竟制定出來的法令一視同仁,大家都要遵行。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王委員育敏

    要有很堅實的立論基礎。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王委員育敏

    我想秘書長提出了很好的思考點,修法也是很慎重的事情,大家各自有不同意見可以表達,都要彼此尊重,但最終如果要達成修法共識,其實必須提出更有力的實證證據,解釋為什麼認為這樣修會比過去好,我想我們可以往這個方向前進。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修正文字能不能寫出來?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通過到現在,第十三條有適用過嗎?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王委員育敏

    現在你們建議第十三條還是要維持原條文的理由是什麼?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王委員育敏

    理由是什麼?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王委員育敏

    你認為行政機關不需要辦理公投,因為行政機關就有行政權,對於該執行的重大政策,你們自己就會去做?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王委員育敏

    你是覺得沒有必要?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王委員育敏

    針對法國經驗,他們的公民投票策動者……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王委員育敏

    也不賦予行政體系有這樣的權力?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王委員育敏

    有沒有哪個國家賦予這樣的權力?既然有委員主張刪除,你們有沒有研究過,哪些國家是可以由行政機關主動發起公投的?這件事我覺得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法國是沒有的。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王委員育敏

    瑞士有,但多數國家沒有,在此情況之下,主張刪除的提案委員應該再說清楚一點,提出更有力的論述,不能說刪就刪。現在只有瑞士有,多數國家都沒有,我覺得各國的行政運作都有它的道理,這一點應該論述清楚。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這是連動的,還是先保留。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保留啦!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第十六條不動,另外兩個是二選一。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要問問行政院。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92年通過公投法到現在,有兩次是由總統發動的公投,秘書長,對不對?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王委員育敏

    對嘛!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啊!那今天這個條文是不是有點畫蛇添足?原來由總統發動的公投跟人民連署的程序就是不一樣嘛!有沒有必要在第十六條再多加文字去說明它不適用人民連署?剛剛行政院的意見其實非常清楚,而且我們已經辦過兩次了,除非在這兩次的過程中有出現過什麼疑義,才需要再特別提醒、增訂進來,但如果執行上面都沒有任何的問題,本席也是建議維持現行第十七條的條文就好。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照行政院的意見。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邱委員文彥

    可以原則上通過,但是全部要重新再看一下。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地制法第七十幾條……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如果要比照全國性公投,容我提醒大家,像基隆的人口20萬人,20個人就可以提案了。我是說比照早上講的萬分之一,20個人就可以提案了。像嘉義市也很小,20個人就可以提1個案子。也沒有關係。20個人就可以提案,等於是人人皆可提案。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不是,我是說你考慮這樣改,會不會像是在開玩笑?20個人就可以提了。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地方性公投,到目前為止已經舉辦幾次了?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王委員育敏

    這3案最後都有連署成功舉行公投嗎?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王委員育敏

    請問之前的公投案例中,有沒有發生過提案門檻千分之五比例過高的問題?地方上對此有沒有什麼反映?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王委員育敏

    剛才鄭麗君委員有點出一個問題。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王委員育敏

    比較容易,因為不用跨縣市對不對?所以比較沒有空間的問題嘛!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王委員育敏

    對於地方的公投,鄭麗君委員剛剛有提到其中存在著很大的縣市差異。我之前就有在想,如果按照早上提到的萬分之一門檻,像基隆市和嘉義市這種小縣市,他們的人口數在二十萬左右,亦即當地只要達到20人的門檻就可以提出一個地方公投的提案。因此,這部分該如何考量,畢竟縣市有分大小,像新北市、台北市這麼大,有幾百萬人,規模真的差很多。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王委員育敏

    對此,你們有何想法?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公投的提案門檻,你們是定在千分之三嗎?這個是你們有去……

  1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2. 王委員育敏

    這裡所講的是不是指提案的部分?

  1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4. 王委員育敏

    第一項是提案,第二項是連署。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們的主張是,提案門檻定在千分之三,連署門檻定在5%對不對?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王委員育敏

    因為地方人口的差異非常大,請問如此有可能授權地方訂定自己的標準嗎?剛剛鄭委員有提到,可以授權讓地方自己去定,中央都不要給予規範,請問有可能這樣嗎?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王委員育敏

    就是讓每個地方的議會自己去決定要怎麼通過……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王委員育敏

    其他都定出來了嗎?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到底期不期待中央定出一個標準,讓他們可以依循?還是他們比較期望由自己來定?

  1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6. 王委員育敏

    所以地方有時反而希望中央可以給他們一個標準,如此他們……

  1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8. 王委員育敏

    地方上沒有這樣的聲音嗎?

  1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0. 王委員育敏

    我覺得地方公投的門檻問題,大家可以再仔細思考,因為若真的要讓地方公投門檻比照全國萬分之一的標準來定,就像我剛才提醒的,那些小縣市,只要有20人就能達到提案的門檻了,大家要慎重考慮。

  2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2.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聽聽地方的意見,請他們再到地方上問問看。如果大多數都表示要……

  2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4.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這條保留啦!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大家討論這個議題時,有時會和總統大選混在一起談,若要談總統大選,本席可不可以請問秘書長,你知不知道我們歷次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大致都是多少?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王委員育敏

    有些委員說,公投的投票率為何沒達到50%?這要看是何種議題,像總統大選是全國性投票,可能因為對戰非常激烈,大家也非常重視,所以民眾投票會很踴躍。並非台灣的投票率不會超過50%,我們歷年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大概都超過七成,如此看來,討論到公投的投票率時,有時是議題設定的問題,對不對?觀察過去六次公投的主題為何?這些主題是否為大家非常關心、在乎的議題?這值得提出來討論。不要因為公投投票率未達50%,就說一定是設計門檻的問題。

  2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0. 王委員育敏

    決定涉及全國2,300萬人的事情。

  2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2. 王委員育敏

    是。

  2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4. 王委員育敏

    對,本席也覺得這要慎重討論。

  2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6.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

  2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8.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後面條文不審了?

  2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0.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唐山委員的版本特別提到聲請司法院解釋,這到底可不可以?

  2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2. 朱科長健文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陳唐山委員版本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憲法第七十八條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職權是針對法規範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或爭議加以審查。陳委員提案第三十條第三項主要是規定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制定的法律或自治條例和創制案的立法原則有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創制案的立法原則不是憲法規範,所以法律和自治條例如果跟立法原則有牴觸,由於不是牴觸憲法的爭議,和大法官行使的職權有所不合,因此這一項建議不予增訂,謝謝。

  223. 王委員育敏

    所以你們建議不予增訂?

  224. 朱科長健文

    是。

  2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6. 邱委員文彥

    (在席位上)法律的體例是什麼?

  227.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之前用語都是用「否決」,請法務部表示一下意見。

  2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9.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提案條文當中特別提及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且規定的年限並不是三年,而是八年,請問當時訂定這樣的條文,是不是在政策上有什麼特別的考量?你們是不是擔心在公共設施經否決之後,可能隔年就開始動工興建了,如果有人在三年內再度提出的話,工程已經做到一半了,是這樣的意思嗎?這是本席自己的解讀,我不曉得是不是這樣子。大家應該要思考一下,重大公共工程一旦開始啟動,譬如像高鐵這麼重大的工程,對台灣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當時有人認為不應該興建這樣的工程,而且是反對到底,那麼這段文字拿掉之後,就會變成他們每一年都可以提出公投案;萬一蓋了三、五年之後,還有人針對該項重大公共工程提出公投案的話,該怎麼辦?

  2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1. 王委員育敏

    關於「八年」的部分要留下來是嗎?有些委員的主張是全部刪除,我覺得有關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大家是不是應該要再考量一下?

  2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3. 王委員育敏

    對,潘孟安委員的提案條文是保留這部分的,而陳唐山委員和陳歐珀委員的版本則是主張全部刪除,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針對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是不是適合完全刪除?還是應該要維持原來的條文?如果涉及這麼重大的……

  2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5. 王委員育敏

    是啊!請大家再好好考慮一下。

  236. 另外,有關同一事項包括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的部分,大家已經討論了很多,其實這就是能不能再提出原提案的部分,當初我們討論時曾提及第三十三條有規範,而你們認為相關認定還是應該由審議委員會為之是嗎?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王委員育敏

    如果把審議委員會取消的話,那麼就沒有人可以審議了對嗎?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王委員育敏

    這樣根本就沒有辦法認定,因為問題可能很複雜,所以還是必須透過審議委員會來認定。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王委員育敏

    一定要有人來做這件事情嘛!其實認定需要花一點時間,所以是需要透過委員會來討論,這方面請大家也一併考量,謝謝。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邱委員文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們提到同一事項的問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特別提及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秘書…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王育敏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王育敏

    (在席位上)需要有配套性的思考,方才主席提醒的是對的。

  2. 王育敏

    (在席位上)從提案、連署到通過比例都是下降的,則是有可能某一群人的主張改變原來的重大決定。

  3. 王育敏

    (在席位上)所以前一段要保留。

  4. 王育敏

    (在席位上)這樣才會有依據。

  5. 王育敏

    (在席位上)請問法務部參事,這可以溯及既往嗎?

  6. 王育敏

    (在席位上)已經開始連署的就適用現在的法律……

  7. 王育敏

    (在席位上)就適用現在的法律……

  8. 王育敏

    (在席位上)還在進行中的是不是就適用現在的法律?

  9. 王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

  10. 王育敏

    (在席位上)本條不是已經保留了嗎?

  11. 王育敏

    (在席位上)我們還是主張保留。

  12. 王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本第二條的主張就是保留,因為第二條涉及到的範圍,特別是陳委員唐山等所提條文還包括「領土變更案」、「主權讓渡案」,這些都是非常重大事項,所以本席主張第二條還是維持原來決定的保留送朝野協商。

  13. 王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送協商。

  14. 王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

  15. 王育敏

    (在席位上)所以還是要協商啦!

  16. 王育敏

    (在席位上)先保留啦!

  17. 王育敏

    (在席位上)這樣太倉促了。

  18. 王育敏

    (在席位上)而且那時候有講,讓行政院去問一下地方的意見啊!

  19. 王育敏

    (在席位上)沒有問啊!

  20. 王育敏

    (在席位上)沒有,我們是保留啊。

  21. 王育敏

    (在席位上)尊重一下邱委員!

  22. 王育敏

    (在席位上)保留啦,這樣急就章,之後會覺得……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育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