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罷免的提案與連署階段應由主管機關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便利人民行使憲法直接民權「有關罷免的提案與連署階段,應該由主管機關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便於人民行使憲法的直接民權」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在提議與連署階段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認證基準,不會比現行紙本簽名不嚴謹「我認為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認證基準,其實不會比現在的紙本有任何不嚴謹之可言」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禁止罷免辦事處設於概括的「其他的公共場所」的規定過於模糊廣泛,無法瞭解立法意旨「還有規定「其他的公共場所」也不可以做為罷免的辦事處所,這麼概括、模糊、廣泛的規定,會讓人完全無法瞭解其立法意旨到底為何?」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以技術性問題一再拖延罷免電子連署條文的審議,主張先確立原則,並表示可接受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推動。「但我沒有辦法接受透過技術性的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下去」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捐款給他人選舉可作稅額扣免、捐款給他人推動罷免卻不可扣免的區別對待,其正當性基礎何在「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我捐錢給人家選舉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但我捐錢給人家推動罷免卻不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贊成限制特殊身分者如政務人員或辦理選務工作人員擔任罷免案領銜人,但主張須明確範圍,不應概括禁止所有人擔任提議人「如果針對特殊身分的人,不讓他當領銜人,譬如政務人員或是辦理選務工作的人員,你說他不適合,這個我們贊成,只是要把範圍說清楚。」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全面禁止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擔任罷免案提議人,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賦予的人權「但是單純的就因為他的身分而不能成為罷免提案的提議人,我們認為是過度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去侵害這些任職的人在憲法上所賦予的人權。」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電子連署原則必須先確立,實施日程可給主管機關準備時間,施行日期可授權行政院另定「至於實施的日程,要給主管機關一定的時間準備,這個我也贊成,但這個原則必須先確立下來,至於主管機關需要多少時間來準備,這個條文的施行日期是不是授權行政院另外訂定施行日期,我們都保持開放的態度。」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涉及動用行政資源或下達命令時應將政務人員納入規範,單純個人表意或宣傳活動則不需限制「如果牽涉到行政資源的動用、命令的下達,這時候就應該要包括政務人員,如果只是他個人單純的表意行為或是他自己的宣傳活動,那就不需要限制」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因無法精確估算連署被刪除風險,人數不足時應給予提議人及領銜人一定時間補提才合理「因為存在沒有辦法精確估算會有多少被刪除的風險,所以給他們一定時間補提,我們認為是合理的」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贊成以但書排除同一人同時為被罷免人與下一場選舉候選人的極端情形,使其不與選舉同時投票「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方向上弄個但書條款的方式將其排除,我贊成。」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贊成電子連署施行過程採紙本與電子連署雙軌並行「剛才主委提到在施行過程中要雙軌並行,這個我也贊成,就是紙本與電子連署可以雙軌並行。」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連署期間三十天太短,主張其他國家立法例沒有這麼短的期間「三十天太短了!我看過其他國家的立法例,沒有這麼短的啦!」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若多數委員認為電子連署期間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願意接受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如果多數委員都認為電子連署期間為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要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我們願意接受這項提議。」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要求選務機關若不發還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影本,應將遭刪除的提議人姓名及個別刪除事由逐一清楚列冊說明。「你不發還原名冊正本,這個我們可以同意,但是如果連影本都不發還,一定要列冊,那就請針對每個人名和事由,逐一清楚列出來。」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為何依法設立的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不能作為推廣罷免及從事罷免的辦公處所,認為原條文範圍太廣「為什麼依法設立、成立的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不能用來推廣罷免以及做為實際從事罷免的辦公處所?」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罷免投票在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時應同時舉行,可節省選務人力物力並有助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在選務上合併舉行,不僅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及重複浪費的情況,也有助於人民行使這項憲法的權利,所以我們、林俊憲委員等18人提案都提議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的時候,同時舉行。」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第一階段禁止特定身分者提議簽署、第二階段卻可連署的區別,其正當性基礎何在「那你說第一階段他不能簽,但是到了第二階段他又可以簽,請問這個區別相對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相關行為規範的起算時點應以第一階段提議成立以後開始計算「那就是等到第一階段完成,也就是提議成立以後才開始算嘛!」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現行法絕對禁止罷免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我真的沒有辦法說服我自己,現行條文絕對禁止同時舉辦投票有足夠的正當性基礎。」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應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讓雙方有機會到場發表,但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罷免案可視情況免辦「第二個是有關罷免案中,我們認為應該舉辦公辦的罷免說明會,要讓雙方都有機會到場發表。不過我們也考慮到為避免比較小的案子造成行政主管機關太高的負擔,所以就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罷免案可以視情況不用辦,只有比較大的部分要辦公辦罷免說明會。」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禁止罷免辦事處設於機關、學校及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屬合理「就罷免的辦事處不適合設在政府機關、學校、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而言,我們認為這是合理的」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公辦罷免說明會最起碼可在第二階段連署通過後、投票前辦理「那是不是最起碼可以要求,在第二個階段過了以後,在投票之前辦這樣的說明會?」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與刑責連結的罷免條文應參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將禁止的行為態樣具體列出,以符合法律明確性「我們是不是應該參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把行為態樣列出?」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反對以被罷免人同意作為舉辦罷免說明會的前提要件,認為其一定不會同意舉辦「你如果以被罷免人同意當做前提要件才要辦,他一定不會同意」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贊成禁止涉及公權力行使的漁會、農會成為罷免處所,但認為原條文範圍太廣「你想要禁止的態樣,像漁會、農會,我都贊成,不應該讓它成為罷免的處所,問題是原來條文的範圍太廣。」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昌
對於李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我採取贊成的立場,理由很簡單,我倒不認為說,選舉權還是罷免權都是憲法上所賦予的人民直接權利,在這件事情上應該要區別對待,至於說哪個黨派的誰未來可能會被罷免,完全不是這個法案討論時需要考慮的事項,相關的發言根本都不必要予以考慮,因為根本就不是這個法案實質討論的事項。
剛才部長提到一件事情,我覺得我們看這個條文時倒是可以進一步研究一下,針對罷免活動,支出經費支持罷免活動推展的人在目前現行法中,就其所支出或贊助費用,請問在所得稅或相關稅額有扣除或減免的優惠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有關於罷免的部分是不是有租稅的優惠規定,其他國家立法例是怎麼樣,我尊重你的說明,但是不是確如你所說,規範內容是這個樣子,恐怕還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後續討論,我剛才發言的重點是,針對李委員提案修正的這個方向,我基本上是贊成的。
第二,針對部長剛才所說,恐怕不應該只限於領銜人,如果說我今天為了要贊助一個罷免活動的推廣,我在整個罷免活動中做了一些捐獻,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我捐錢給人家選舉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但我捐錢給人家推動罷免卻不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也就是區別對待實質的正當性考慮是什麼?就這個區別對待實質的正當性考慮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請劉主委說明?您的學識大家都很景仰,政治上的不必要考慮就不要再討論了,我們完全從學理上來看,有區別對待的正當性基礎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們先不用管形式上的法規是規定在哪裡,剛才財稅人員已經表達過意見了,現在不論是純粹從憲法直接民權的角度也好,或是從政治學學理上的角度也好,在財稅上做這樣的區別對待,其正當性基礎在哪裡?我想請教一下劉主委的高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主委的態度是你也覺得不應該區別對待嘛,只是在形式的法規上,我們到底是要規定在政治獻金法還是其他法律中可以再進一步討論,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有啊,這個法案上有寫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第五十條基本上沒有立法方向與意旨的問題,所以我贊成李委員的提案,問題是,第五十條之後的修正條文與刑責連結,既然連結到刑責,那麼法律構成要件明確性問題就會變得很重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不可以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活動或行為態樣,將哪些不可以做的事都逐一列出。由於會觸及刑罰,所以除了李委員的提案條文外,我們是不是應該參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把行為態樣列出?這是我現在在思考的問題,基本上,我贊成李委員提案的立法旨趣與目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講過了,是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主席,我建議大家看一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當中的態樣寫得夠具體的包括第一款,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這個滿具體的。其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第三,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這點很具體,可以去除主席剛才所舉例的,擔心陳威仁在會議休息後立刻跑去動員罷免的情形,因為這算已經給具體活動與指示了。至於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也滿具體的。就這四大款來說,將所有宣傳活動皆羅列進去了,看看大家覺得完整不完整?是否有進一步整補的必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補充一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背景,當初的重點是大家質疑掌握有權力與資源的政務官不受規範是件很離譜的事情,當時行政院提出來的說帖是他們要推政務人員法,問題是政務人員法現在根本就還沒有三讀通過,如果今天要在這邊把它規範清楚的話,我覺得可以分成兩個可能的態樣,第一,如果牽涉到行政資源的動用、命令的下達,這時候就應該要包括政務人員,如果只是他個人單純的表意行為或是他自己的宣傳活動,那就不需要限制,因為他自己可能就是被罷免的對象,但如果牽涉到行政資源的動用,背後真的有權力的人居然不是受規範的客體,而被下達指示命令的人卻是被規範客體的對象,這在規範上面是完全失衡的。當初我們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整部法律的規範提出立法批判時,這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但那時候行政院的說帖是政務人員法會去做規範,結果這個法一直躺在本院,躺了非常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綜合剛才大家討論的意見,時點要明確其實並不困難,那就是等到第一階段完成,也就是提議成立以後才開始算嘛!因為依照我過去兩次推動的經驗,重頭戲其實是在第二階段的連署,假設可以衝過的話,才能進入投票階段,所以重頭戲確實是在中間連署的階段,因為第一階段的提議從開始決定要做這件事情,慢慢去收、慢慢去收,收到最後第一階段大概都可以過啦,因為前面的期間部分並沒有什麼限制,如果要讓整個行為態樣具體明確的話,我提供一個意見給各位委員做參考,以第一階段成立以後為起算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們支持李委員的提案條文,至於不分區立委到底要算由哪個政黨推薦計入名額,本席認為可與宣傳活動割離處理,因為兩邊的法律效果不太一樣。其次對中選會加上所謂第三人的概念,我認為基本上這個方向是可以贊成的,大家在競選過程中應該都經歷過一堆人弄出混淆耳目競選廣告的事情,比如我自己就遇到有人在我的選區到處貼匿名廣告,讓人家看起來像是我自己做的廣告,這樣真的會造成一些困擾。我認為在合憲範圍內,這部分是可以贊同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部長可以將擔心的態樣臚列出來,比如不分區算是哪個政黨推薦的,其實這在各政黨繳交不分區名單中就可以得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七十六條,非常重要的核心是在於有關罷免的提案與連署階段,應該由主管機關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便於人民行使憲法的直接民權。
關於這個提案的背景,簡單向各位報告,目前有關於提案與連署,在簽署提案連署書的時代,真的是活在舊石器時代,而本人曾經兩次參與整個罷免的活動,其他公民投票的活動就更不用講了,每次光是整理相關提案或是連署書,所耗費的人力、時間與費用,真的不是開玩笑,也正因為如此,有非常多的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建議應儘速建立電子連署系統,所以,去年410還錢於民的運動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訴求,就是電子連署系統必須儘快建立。我們非常感謝上一屆內政委員會有非常多的民進黨委員在提案修正內容中也曾就公民投票的部分,要求建立這樣的電子連署系統;如果我沒有記錯,中選會到目前為止所委外辦理有關公民投票或是罷免法制的研究報告當中,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建議中選會能建立這樣的電子連署系統,去年我到內政委員會會議旁聽的時候,我不曉得自己的記憶是不是有錯,如果有錯誤,等一下還請劉主委指教,記得當時劉主委回答委員詢問時表示,中選會對建立這樣的電子連署系統,基本上也是抱持相對積極的態度,看起來中選會似乎對這方面已有所準備。
現今時代力量提出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事實上是跟去年410還錢於民運動緊密結合,所以,懇請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能給予大力支持,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先讓我們提的第七十六條修正條文通過後再休息,好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目前在整個立法方向上,只要中選會同意,而且承諾要積極推動,相關的辦法我們就授權中選會訂定,這些都沒有問題,對這一點我們會非常堅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就直接民權行使的理念上,如果大家的方向都是一致時,技術性的問題不是不能談,但我沒有辦法接受透過技術性的問題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下去;我必須在這裡指出,有關建立電子連署系統的概念,從公民投票法開始討論到現在已經非常久了,在整個修法過程中,對這個條文的修正原則,我要再次強調:時代力量非常堅持,未來委員會審查完畢提報院會討論時,我們可以做政策辯論;至於授權主管機關在什麼時候訂定相關辦法去推動,我們也願意接受,所不能接受的就是你們以技術性的理由說這個條文以後再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沒有啦!老實講,這個條文也不是從今天才開始討論,請不要再用這種技術性的事情一再拖延時間,如果要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據以實施,我們都表示同意,至於連署人門檻,以及行使權利的方式等各方面,為什麼我們還要停留在舊石器時代,請你們講個道理出來,就我自己多次參與過不管是公民投票或是罷免的活動,相關提議與連署書的整理,真不是開玩笑的事情,我相信中選會的同仁也都感同身受,記得我跟很多朋友一起搬這些書面資料送到中選會的時候,我實在沒有辦法想像在進入21世紀的台灣,難道我們是科技超級落後的國家嗎?我不明白怎麼會搞成這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完全沒有不讓大家中午休息的意思,為避免引起大家的誤會,所以,先向主席報告這一點,我是基於好意,建議第七十六條先通過,大家就可以休息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謝謝主委,主委已經表明這在技術上沒有問題,至於身分認證方面,今天早上提到的是有關於國民身分證電子化的問題,我現在要強調的是,我們提案條文的內容只有提議與連署階段,還不到投票階段,大家真的要最慎重的是投票階段,現行制度是什麼?現行制度就是拿紙本去簽名,我相信現在用自然人憑證的方式去參加提議或連署,我沒有說投票,電子投票的部分所要考慮的事情比較多,這個可以以後再談,但在之前的提議與連署階段,我認為使用自然人憑證作為認證基準,其實不會比現在的紙本有任何不嚴謹之可言,反而是讓人更方便的去行使這個權利。
剛才主委提到在施行過程中要雙軌並行,這個我也贊成,就是紙本與電子連署可以雙軌並行。
至於實施的日程,要給主管機關一定的時間準備,這個我也贊成,但這個原則必須先確立下來,至於主管機關需要多少時間來準備,這個條文的施行日期是不是授權行政院另外訂定施行日期,我們都保持開放的態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主委這樣說沒有問題,因為那個本來就是一個中性的平台,在任何的選舉、罷免甚至公民投票,主管機關除了儘量鼓勵國民去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外,不會站在任何立場,你們把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出來後,接下來讓他們去使用電子連署系統,至於徵求連署人或提案人的事情本來就是提議人自己的事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可在條文最後訂定一個施行日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完全了解這個考量,但我們還是一步步來,現在處理的是電子連署跟提案人數,也就是這條條文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電子連署的部分,第二個是提議的部分,那你的考慮是要到後面才設門檻,可是因為提議成案的法律效果非常微弱,所以你比較關心的應該是第二階段簽署罷免或第三階段投票的時候,那就到那個地方再討論,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公務人員中立法要求公務人員不可以動用行政資源或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從事政治活動,這百分之百沒有問題,但是單純的就因為他的身分而不能成為罷免提案的提議人,我們認為是過度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去侵害這些任職的人在憲法上所賦予的人權。這個訴求也是一樣,是在「410還權於民運動」時所直接提出的,因為在過去「割闌尾活動」的過程中,我收到很多提案書及連署書,結果最後有些人就是因為具有這樣的身分而被剔除,而這些人都是在下班時以個人的自由意志去簽署的,並沒有涉及任何濫用行政資源、政治地位或力量的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如果只限於「領銜人」,我們同意,但問題是「提議人」的範圍滿廣的,在第一階段時馬上就會受到限制,當初很多人之所以被剔除,理由就是這個。當初我們在徵求罷免連署書時,對於很多前來攤位簽署的人,我們還要問他是不是公務員、是哪種類型的公務員以及是不是役男等等,結果被問的人都覺得很奇怪,反問為什麼自己的工作會讓他無法行使權利,這是什麼法律規定?我現在告訴大家的是在第一線所實際遭遇的情形,因此,如果針對特殊身分的人,不讓他當領銜人,譬如政務人員或是辦理選務工作的人員,你說他不適合,這個我們贊成,只是要把範圍說清楚。但是現行條文是概括式的統統不允許他們當提案人,這已超越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們剛剛有共識的部分是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大家現在關心的是軍人可不可以當提議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也就是第一個階段,他不能簽就對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那第二個階段可以連署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的重點是,如果要做區別,就要有一個正當性的基礎。第一個階段的提議,老實講並不難,他只要不要掛名就好,那你說第一階段他不能簽,但是到了第二階段他又可以簽,請問這個區別相對的正當性基礎在哪裡?我現在在想的是這個問題啦!因為相對來講,真的難的是第二階段。我覺得這是一個原則上的問題,畢竟到時候我們如果解釋我國的罷免制度,要怎麼跟人家講說他為什麼第一階段不能簽,第二階段就可以簽?這不是很複雜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對於李委員的意見,我們同意;不過,我覺得有件事情要寫得更清楚一點,就是你們既然刪除了提議人及其事由列冊,那到底是刪除哪些人?基於什麼理由?要一項一項寫出來,不是按照現在的操作方式。譬如我黃國昌簽了一份連署書,被你們打回票,在某個程度上,行政機關就是否定我行使這個憲法權利,並且做了一個行政處分,但是我現在連基於什麼理由被弄掉都不知道。也就是說,每個行使這個權利的個人都不知道事由,也沒有事後救濟的機會。你不發還原名冊正本,這個我們可以同意,但是如果連影本都不發還,一定要列冊,那就請針對每個人名和事由,逐一清楚列出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沒有啦!你們退回的那個東西我收過嘛!我連哪些人被退回、叫什麼名字、基於什麼事由,統統不知道!我只知道因為什麼理由被退回的有幾個人,但那幾個人是誰,我統統都不曉得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第七十九條總共修正了三大部分:第一個是補提的時間改成十日,大家都贊成;第二個是主席方才裁示的名冊個別檢附理由,對此大家也都沒有意見,但是因為我們要配合前面電子連署的部分,所以本黨團的版本加上「或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電子連署之登錄進行電子連署……」也就是說,它有兩個方法,一個是紙本,一個是電子連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三十天太短了!我看過其他國家的立法例,沒有這麼短的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們其實比較擔心的是最上面的部分,真的有在三十日期間做過的人都知道這根本不是人在做的事,從早上忙到半夜。如果多數委員都認為電子連署期間為九十日、六十日、三十日太長,要改為六十日、四十日、二十日,我們願意接受這項提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李委員剛剛提到用列冊的方式來說明事由,這點我們同意,不過時代力量所提版本就人數不足部分認為應該要給提議人及領銜人再次補提的機會,時間也只有十五日而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現在會涉及到在實際進行工作過程中,很難估算風險,因為我們沒有想到在簽到第二階段時會被踢掉那麼多,比率高達10%,所以我們後來很在意你們用什麼理由踢掉的?我們根本就不知道原因就被刷掉10%的提案,我自己本來信心是足夠的,我們已經比規定數字多出一定比率,結果你們一口氣踢掉一定數字後,導致我們完全沒有補提的機會,變成要迫使那個人在前面階段要承受很大的工作壓力、投入很多資源,去簽得愈多愈好。當然在實際操作罷免的過程中,因為存在沒有辦法精確估算會有多少被刪除的風險,所以給他們一定時間補提,我們認為是合理的,要不然你們審查一出來,一翻兩瞪眼,如果沒有補提的規定,我自己預測,你們在這裡規定,省掉了補提時間,接下來引發的司法訴訟,也會浪費更多時間,因為到時候大家一定寸土必爭,當初你們踢回來的每一份是不是真的都符合法定事由?到時候行政法院要逐份去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十五日太多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十日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第八十六條主要分成兩個重要的部分:第一個是罷免的辦事處;現行條文規定「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就罷免的辦事處不適合設在政府機關、學校、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而言,我們認為這是合理的,但譬如「割闌尾計畫」,為什麼依法設立、成立的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不能用來推廣罷免以及做為實際從事罷免的辦公處所?還有規定「其他的公共場所」也不可以做為罷免的辦事處所,這麼概括、模糊、廣泛的規定,會讓人完全無法瞭解其立法意旨到底為何?第二個是有關罷免案中,我們認為應該舉辦公辦的罷免說明會,要讓雙方都有機會到場發表。不過我們也考慮到為避免比較小的案子造成行政主管機關太高的負擔,所以就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罷免案可以視情況不用辦,只有比較大的部分要辦公辦罷免說明會。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指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再補充一下,如果涉及到公權力行使所設立的人民團體,這個部分不太適合,我同意;但是按照法令所成立的社團法人,為什麼就不能成為罷免處所?為什麼就一定要我去另外租房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包不包括一般的社團法人?你想要禁止的態樣,像漁會、農會,我都贊成,不應該讓它成為罷免的處所,問題是原來條文的範圍太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李委員剛剛的考慮,我完全了解,第四十四條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我的想法是我們現在要重新去看現行法的規範到底合理或不合理?第四十四條這樣的規範沒有辦法證明第八十六條就要跟著它做一樣的規範,本席反倒覺得我們應該重新去檢討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實上,我也不覺得有在執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另外,條文中所謂的「其他公共場所」,指的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本席想跟各位委員報告實際發生的狀況,因為在做這些事情的NGO都沒有錢,如要設罷免處所都得去向人家借地方,這些地方大都為社會關懷團體、社團法人、NGO所有,他們會說地方沒辦法借你,因為按照這個規定就是不能設置在這裡,搞到最後,大家都很頭疼,所以實務上真的有很多困擾,大家會說其他NGO都同意我用了,法律上卻禁止,實際理由究竟在哪裡?
剛剛行政機關說,涉及到公權力行使的漁會、農會不適合放,我都贊成,但是現在這個條文的範圍真的太寬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們寫在條文的最後一項也都由你們訂定,大眾媒體的部分也是「得」字,而非「應」字。整個罷免活動都已經啟動了,結果選務機關連一場說明會都不願意辦,有這麼嚴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剛才說明過要分兩個部分,現在再說明一次:第一、鄉(鎮、市)、村(里)長的部分,事實上已經給中選會彈性了,這種小的可以不要辦;第二、辦這個說明會,大部分的場次、時間及程序,全部都給中選會去決定,而且只有一個要求,針對罷免這件事,如果選舉有辦這樣的說明會,在罷免的時候,也應該讓雙方有機會,透過說明會來說明,這樣選民最後投票的時候才有一個指引。如果大家擔心這樣辦說明會會太浮濫,那是不是最起碼可以要求,在第二個階段過了以後,在投票之前辦這樣的說明會?也就是你的責任不會太早開始,換句話說,沒有達到第二階段的連署,這個責任不會開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因為當初提案的時候,有考慮到主管機關實際上可能承受的行政負擔,所以在比較小規模的地方,授與不要辦的裁量空間及權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覺得這個問題要分幾個層次來談,第一、我剛剛說的你如果以被罷免人同意當做前提要件才要辦,他一定不會同意,這裡指的是他一定不會同意辦,並不代表辦了個人不會去。第二、選務機關在辦罷免的時候,他沒有採取任何特定立場,是贊成罷免或反對罷免,如果要讓整個罷免案的進行聚焦在公共政策討論上,去辦公開的罷免說明會,讓雙方都有機會去講,如果被罷免人真的選擇不要去,也表示他自己對這件事展現出來的態度。我剛剛說的最後一個,就是小規模的部分,顧慮到行政機關,不要給他們過重的壓力及責任,如果這樣的體諒,會讓行政機關擔心遭到不公平的質疑,把那個但書刪掉也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只是來說明提案旨趣,剛剛有委員指教說,將其限縮在罷免案宣告成立以後,就像李昆澤委員提案那個樣子,我基本上是贊成,但我必須跟所有委員報…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黃國昌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黃國昌
我只是來說明提案旨趣,剛剛有委員指教說,將其限縮在罷免案宣告成立以後,就像李昆澤委員提案那個樣子,我基本上是贊成,但我必須跟所有委員報告一件事,過去在經驗上,這些NGO團體相對根本沒有一個可以正式說明的場合,大家好像在打野戰一樣,從路邊、公園、車站到各式各樣的地方,你如果真的有跟大家做過一次這件事情,就會發現這件事情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和輕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當初提出這個條文的原因,這絕對不是時代力量半夜突然想到的,而是背後有公民團體的要求及支持,我只能夠說,我來這邊說明提案旨趣,就內容部分的調整,我尊重內政委員會委員的高見,看要把它刪掉還是要做什麼文字修正。
- 黃國昌
我說明一下,不管是罷免投票還是選舉的投票,在選務上合併舉行,不僅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及重複浪費的情況,也有助於人民行使這項憲法的權利,所以我們、林俊憲委員等18人提案都提議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的時候,同時舉行。
- 黃國昌
問題是不管最後投票結果如何,都還是選民的選擇。
- 黃國昌
即使發生剛才你講的那種狀況,把他合併起來辦選務,到底有什麼困難?
- 黃國昌
所謂意圖使人不當選,不是只看意圖就直接成罪,那個還有其他的構成要件。
- 黃國昌
我先提個程序問題,主席舉這個例子隱喻失當,不要用我當例子,這是什麼例子!
- 黃國昌
大家討論後覺得爭議最大的,可能是某人既是下一場選舉的候選人又是被罷免人,除了這個極端的情況以外,大家還有沒有其他concern的地方?
- 黃國昌
所以我剛才區分情況,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方向上弄個但書條款的方式將其排除,我贊成。
- 黃國昌
即使現在不合併舉行投票,只要對手黨真的要搞你,你競選下一項公職時,他們都可以發動罷免。我必須要老實講,提罷免這件事情的壓力很大,任何一個陣營在沒有正當性的基礎下隨意發動罷免,其實傷不了被罷免人,傷的是自己,我必須要老實說這樣的話,因為每位公職政治人物最後都還是要接受選民的檢驗,今天有人批評你、攻擊你,我覺得在民主社會中接受選民的檢驗與監督是很正常的常態,最後還是要交由選民決定。當初這個立法條文明定「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這件事情在整個立法例上,我就沒有辦法接受,因為在美國其他有recall election的州裡面並沒有這樣的限制啊!
- 黃國昌
我們剛才已經標列出其中一個例外狀況,就是對一個人來說,他同時間所要應付的事情,今天即使不是同時投票,也有可能在你宣布要參選縣市長後,我發動罷免你的程序,你還是面臨到在同一時間要應付二場戰爭的困擾。現在法規上也沒有限制當你宣布要參選什麼職位時就絕對不能對你提出罷免,一定要把它凍結起來。現在大家比較擔心的是同一投票日選舉,同時是被罷免人與被選舉人時,選民可能會產生困擾,所以剛才我說,對於二位委員所提的高見我願意接受,就把這個部分排除在外。我現在所想的是,除了剛才主席裁示的這個情況以外,是不是還有其他不適當的狀況,因為在理念上來說,我真的沒有辦法說服我自己,現行條文絕對禁止同時舉辦投票有足夠的正當性基礎。
- 黃國昌
你不要再以我為例了!
- 黃國昌
順著李委員的提議,我建議這一條等我們處理完投票率門檻之後再回頭來討論,這樣好不好?
- 黃國昌
當然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