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以不符司法獨立精神的委員會剝奪在法律上已經完成過戶的財產是否合理。「你用不符司法獨立精神的委員會來剝奪在法律上已經完成過戶的財產,這樣合理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應把不當黨產找出來、確定並還給該還的對象。「所以如何把它找出來、確定、還給該還的對象,這些我都同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要用行政處分把已經合法的財產都追出來,是否會擾動社會、製造對立,讓社會付出很嚴重的代價。「我們要用行政處分去把那些財產都追出來,擾動社會、製造對立,讓這個社會付出很嚴重的代價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調查委員會不受獨立審判之約束、由誰執政誰就能主導委員會組成並審判其他政黨所謂的不當黨產是否符合司法獨立精神。「如果這個調查委員會不受獨立審判之約束,而是誰執政,誰就能主導委員會的組成,進而審判其他政黨所謂的不當黨產,這樣符合司法獨立的精神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若把調查委員會定位為一般行政單位,其行政處分能否處理歷史問題並認定50年前財產違法。「如果你把這個調查委員會定位為一般行政單位,它所做的行政處分能夠去處理歷史的問題嗎?現行法律對50年前之財產所做的處理,行政處分能夠認定它違法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讓身為執政黨的行政院院長以違法、廢弛職務等理由解除委員職位等於只要行政院院長不喜歡就可以換人,無法達到以公正性處理高度政治性問題的目的,認為該條有商榷必要。「那不就是代表只要行政院長不喜歡就可以換人?如此一來,就達不到我們要以公正性來處理高度政治性意涵的目的,所以我認為本條實有商榷之必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由執政黨或多數黨主導調查委員會、對其他政黨做出類似司法判決的結果完全不合理。「由執政黨或多數黨來主導這個委員會,對其他政黨(不一定是國民黨,將來也有可能對其他政黨)做出類似司法判決的結果,我覺得完全不合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草案中「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等用語定義模糊,認為故意或不故意並不容易認定。「前面的「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這是比較模糊的定義,所謂故意或不故意並不容易認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處理黨產的最終目標應是讓未來的政黨能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競爭,而不是清算、鬥爭。「讓未來的政黨能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競爭,而不是清算、鬥爭。」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調查委員會要處理超越現有法律的歷史過程與高度政治性問題,必須讓政黨色彩儘量平衡並規定單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超越政治處理。「因為該會要處理歷史過程,要超越現有法律,所以必須讓政黨色彩儘量平衡,並規定單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為的就是要超越政治來處理高度政治性問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將黨產調查委員會定位為一般行政機關,能否以行政處分處理過去形式上合法的財產,認為這類調查委員會及促轉條例的真相調查委員會須屬憲法層次,才能超越現行法律。「所謂調查委員會或促轉條例裡面的真相調查委員會都屬於憲法層次,這樣它才能超越現有的法律嘛!」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草案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用語不明確,主張應將第四款刪除。「有沒有明確?不明確嘛!第一至三款及第五款都很明確,所以,我具體建議,將第四款刪除就好了。」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推定本來就是模糊的用語,不過問題不在這裡,而是前面的「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這是比較模糊的定義,所謂故意或不故意並不容易認定,這是一個問題。不過最根本的問題是在調查委員會,因為它等於是要做司法判決這樣的工作,我想各位委員都很清楚,司法判決不該受政治的影響、不該受政黨的影響,這是司法獨立最基本的精神,請問這個調查委員會有沒有辦法做到我們對司法獨立這樣子的要求?如果這個調查委員會不受獨立審判之約束,而是誰執政,誰就能主導委員會的組成,進而審判其他政黨所謂的不當黨產,這樣符合司法獨立的精神嗎?它認定不當黨產的結果是要剝奪已經符合民法規定的財產權,譬如已經過戶好幾次的財產,它是要剝奪民法上的合法權益喔!你用不符司法獨立精神的委員會來剝奪在法律上已經完成過戶的財產,這樣合理嗎?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源頭啦!第一個,由執政黨或多數黨來主導這個委員會,對其他政黨(不一定是國民黨,將來也有可能對其他政黨)做出類似司法判決的結果,我覺得完全不合理,所以這要從長計議啦!我個人並不認為這不應該處理,各政黨應本於公平原則,站在同樣的立足點上競爭;不管是過去或是現在的執政黨,我們都希望將來每一次選舉時,各政黨都能站在公平的立足點,這個我們同意。不過對於追訴過去黨國時代、威權時代的財產,我們承認當時國家的財產和政黨的財產有很多不明之處,我們也同意把它調查清楚,大家就一起來努力。我們最後的目標是什麼?就是要公平嘛!讓未來的政黨能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競爭,而不是清算、鬥爭。這一點,我想大家也應該都同意,謝謝。

  2.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3.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處理不當黨產條例的目的很清楚,從威權時代進入到民主時代的過程中,有許多屬於國家的財產被登記為黨產,這部分應該要回歸於民、回歸於國家,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手段,所以我們要成立這樣的委員會,由委員會來調查清楚。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讓大家來申報財產,當你有義務來申報財產時,你卻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不實說明,它就應該要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這些當然都要返還。如果國民黨認為「推定」的概念太不確定,要改為「視為」,我們也覺得沒什麼不好。但是有一個很確定的概念是,你如果隱匿的話,那就視為不當黨產,就是應該要回歸。此外,我們今天身處立法殿堂,不應該在那裡嘻嘻哈哈的。我覺得要不就是「推定」,要不就是「視為」,沒有所謂「約定」的這個問題。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向委員會提醒,大家互相尊重,陳超明委員的被告經驗非常豐富,他在法庭上的親身經驗可以提供各位參考。

  6.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7.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歷史上來看,國民黨的黨產有很多複雜的因素,有沒有不當的黨產?這一定有,所以如何把它找出來、確定、還給該還的對象,這些我都同意。不過剛才我們聽到民進黨的朋友說,這個調查委員會是一個行政機關,它所做的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如果你對它認定之後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你可以提出訴願、再訴願、甚至是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不過我要請教一點,如果你把這個調查委員會定位為一般行政單位,它所做的行政處分能夠去處理歷史的問題嗎?現行法律對50年前之財產所做的處理,行政處分能夠認定它違法嗎?有辦法嗎?有哪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做這樣的行政處分?這不能用行政處分的層次來處理嘛!這個很明顯!這屬於憲法層次。所謂調查委員會或促轉條例裡面的真相調查委員會都屬於憲法層次,這樣它才能超越現有的法律嘛!不然你要如何以行政處分來對抗民法中有關財產的法律呢?這不是前後矛盾嗎?如果把它定位為行政處分,所以你可以提出救濟、訴願,然後再經過司法機關判決,這個層次很低耶!現在的行政處分可以去處理50年前形式上合法的財產嗎?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回事,我們可以檢討;可是已經合法的財產,例如附隨組織(包括大家常常講的婦聯會、救國團)基於某些因素把不動產過戶給其他人,或是用拍賣的手段賣給第三者,我們要用行政處分去把那些財產都追出來,擾動社會、製造對立,讓這個社會付出很嚴重的代價嗎?這是我們要思考的。

  8.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9.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我是提案人之一,但是我贊成接受更完整的修正動議。剛才林維洲委員所講的理由,在在就是我們需要賦予它法律位階與權力的原因;就是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訂定這個特別法。我們並沒有開什麼了不起的先例,事實上,東、西德也是用這樣的特別法來處理。當然,這是歷史包袱,經過長久的演變,有許多財產(特別是附隨組織的財產)可能已經轉手等等,我們也非常清楚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處理或攪動的,所以我們才需要立這個法。此外,我們也沒有要溯及既往或是去處理善意的第三者,但至少要讓這個法通過,透過調查來釐清歷史的真相和歷史的軌跡。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黃委員昭順

    好。第二輪發言。

  12.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3.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好好地來討論,這一條確實是比較奇怪,前三款都很明確,這些都有辦法去嚴格認定。但是,第四款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中的「違法」部分,院長可以免除其職務?請問,是違反什麼法?酒駕嗎?拜託,訂出這樣不明確的法律用語!難道可以因為他酒駕就廢除其職務?可以嗎?這裡的違法是指違反民法、刑法還是行政法?因此,當然不能用這樣的字眼。相對於解除其職務一事多重大,他受到處分的這件事何其重大,如果違反一個小小的法例如偽造文書等,就要被解除職務?而且,「廢除職務」部分也很容易有彈性的解釋。又,同款的「或其他失職行為」,試問,一次開會未到算不算失職行為?還是每次開會都不來才算失職行為?還是因為你故意抵制,只出席一半的會議算是失職行為?有沒有明確?不明確嘛!第一至三款及第五款都很明確,所以,我具體建議,將第四款刪除就好了。

  14.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15. 鄭委員運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回答方才幾位國民黨朋友的問題,首先感謝各位同仁關心條款中有關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問題,其實國民黨對這整部法律條文,大部分都是反對的,事實上如果若委員有酒駕的狀況,你們還敢讓他擔任委員嗎?你們應該也會率先要求他拔掉們,所以這款應該沒有問題。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陳委員超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當黨產調查委員會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檢察官也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你們可以隨便亂劃嗎?現在講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是針對公平交易法裡面的法令,如果沒有做的話,就可以把你解除,而他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所以這是多大的機關,可以任由你們說要裁掉就裁掉,一不順從、不滿意,就換掉,沒有照你們的指示就是廢弛職務,要完全依照你們的意思來做,才沒有廢弛職務,但所謂獨立行使機關是指獨立行使主權,怎麼可以任由院長隨便把他換掉,權力怎麼能大到這種程度,權力不能這樣無限膨脹,若任由法令這樣制定,將讓台灣所有的人都沒有依據可以遵循,它畢竟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不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你們要了解清楚,不要說大家沒有學問,現場就有9位律師在場,我看到都怕了。

  18.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9.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我們有一些疑慮,不過剛才黃國昌委員也指教了,不只是這樣的委員會,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或中央選委會等機關都有相關類似的規定,我想真的是非常不一樣的狀況。因為該會要處理歷史過程,要超越現有法律,所以必須讓政黨色彩儘量平衡,並規定單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為的就是要超越政治來處理高度政治性問題。我認為處分國民黨或哪一個政黨的不當黨產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而且是對現有法律的挑戰,並對歷史做出價值判斷,一方面其位階不同,另一方面要處理的問題也很複雜,政治意涵非常深重,故更應該審慎,位階也應該更高,讓大家都能認同其為客觀的委員會。以如此定位來說,那麼讓身為執政黨的行政院院長具有這樣的權力,來認定其在職務行使有所廢弛、違法,且不註明是違反什麼樣的法,到底選罷法還是刑法即可解除其職位,那不就是代表只要行政院長不喜歡就可以換人?如此一來,就達不到我們要以公正性來處理高度政治性意涵的目的,所以我認為本條實有商榷之必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