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宜津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處理的任務編組恐怕不是短期間可以釐清,一定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進行清楚調查。「這樣的任務編組恐怕不是短期間就可以釐得清楚,所以一定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去進行清楚的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文字與公務人員懲戒法及公平會、中選會組織法類似,性質一樣,可以接受社會公評。「另外,就「違法、廢弛職務及其他失職行為」這點來說,公務人員懲戒法,及其他委員提到的公平會、中選會組織法中都有類似文字,性質也都一樣,是可以接受社會公評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處理黨產的重點在於釐清黨產歷史背景再加以處理,設立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並不是重點。「現在的重點在於要釐清黨產的歷史背景,然後再加以處理,所以要設立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並不是重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立法沒有要溯及既往或處理善意的第三者,目的是讓法通過後透過調查釐清歷史真相和歷史軌跡。「我們也沒有要溯及既往或是去處理善意的第三者,但至少要讓這個法通過,透過調查來釐清歷史的真相和歷史的軌跡。」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需要訂定特別法處理政黨財產以賦予法律位階與權力,並以東、西德亦用特別法處理為例說明並未開創了不起的先例。「就是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訂定這個特別法。我們並沒有開什麼了不起的先例,事實上,東、西德也是用這樣的特別法來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把黨產歷史包袱調查清楚對大家都好,國民黨因此得到的好處甚至勝過民進黨,因為從此以後就可以卸下黨產包袱。「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夠把黨產的歷史包袱調查清楚,這樣對大家都好,我認為國民黨因此而得到的好處甚至勝過民進黨所得到的好處,因為從此以後就可以卸下黨產的包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條文尤其是第九條、第十條並沒有任何溯及既往的文字,只是根據現有狀況進行調查,若認定有故意隱匿、遺漏之情事才會做出處分。「我們的條文(尤其是第九條、第十條)並沒有任何溯及既往的文字,我們只是根據現有的狀況進行調查,若認定有故意隱匿、遺漏之情事,它才會做出處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條例所定調查只是沒有強制處分權的行政權調查,沒有搜索票或強制問題,對象為政黨及附隨組織或受託人,至個人住所調查須經同意。「行政權的調查沒有強制處分權,所以這個部分沒有搜索票的問題,對象是政黨及附隨組織或受託人。它沒有強制性,但對一些年長者,他有寶貴、實際的經驗或證據,但是他行動不便,我們就其住所去做調查,當然是經過他的同意,才去調查,沒有所謂的搜索票或強制的問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黨產處理委員會這種任務編組權力沒有國民黨所說那麼大,相關事項在特別法中規定清楚,三級機關本來就可以用特任方式處理。「也沒有國民黨所說權力這麼大的問題,其實相關事項都在特別法當中規定得非常清楚,三級機關本來就可以用特任的方式來處理,而且這是任務編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應規定同一黨籍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相信這樣的組織可以做到公平。「本席非常贊同李俊俋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當中所規定的「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我相信這樣的組織一定可以做到公平」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五款「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可改回原提案版本「因刑事犯罪經第一審判決宣告有罪者」,這樣更為明確。「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五款提到「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其實我認為這部分可以改回我原來的提案版本,「因刑事犯罪經第一審判決宣告有罪者」,這樣就更明確一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若要好好釐清黨產是「當」還是「不當」,調查就非常必要且重要。「國民黨若真有誠意,要好好釐清黨產是「當」還是「不當」,那麼「調查」就非常必要,而且重要。」

發言紀錄

  1.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我是提案人之一,但是我贊成接受更完整的修正動議。剛才林維洲委員所講的理由,在在就是我們需要賦予它法律位階與權力的原因;就是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訂定這個特別法。我們並沒有開什麼了不起的先例,事實上,東、西德也是用這樣的特別法來處理。當然,這是歷史包袱,經過長久的演變,有許多財產(特別是附隨組織的財產)可能已經轉手等等,我們也非常清楚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處理或攪動的,所以我們才需要立這個法。此外,我們也沒有要溯及既往或是去處理善意的第三者,但至少要讓這個法通過,透過調查來釐清歷史的真相和歷史的軌跡。

  2. 在處理的過程中,委員會必須要對社會交代,尋求社會的共識,我們的條文(尤其是第九條、第十條)並沒有任何溯及既往的文字,我們只是根據現有的狀況進行調查,若認定有故意隱匿、遺漏之情事,它才會做出處分,請各位委員不用太緊張。

  3.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4. 林委員德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本委員會林委員為洲剛剛有特別提到,關於行政處分有沒有逾越、超過司法的認定及判定,我想今天在場的葉部長是憲法專家,大家也很尊重你,我請你上來做一些說明好不好?因為行政處分如果確實超越整個司法的話,其實我們當初也一直認為,要是認為哪裡不當、哪裡不對,送司法調查、送監察院我們都接受,其實我們都OK的;但是現在變成就是由一個委員會來認定怎麼樣,如果它認定你是怎麼樣,那你就要去推反證,不然的話你這個就是不當。我請葉部長來做一些說明與闡述好不好?因為你是憲法專家,我們都很尊重你啊!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葉部長俊榮

    我想這個部分還是請提案委員來說明,可能會比較好。

  7. 莊委員瑞雄

    (在席位上)這個不會搜到你家去啦!

  8. 葉委員宜津

    (在席位上)我在,要提案委員說明嗎?

  9.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10. 林委員德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如果要針對法條內容來探討的話,就應該將它闡述清楚,因為這裡面確實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調查處理委員會的調查委員涵蓋司法官、調查局、監察委員,集所有權力於一身,就像許毓仁委員說的,等於可以去搜索一樣。葉部長是學法的,他為什麼說要提案委員來說明,因為他也認為由他去做解釋、說明,比較不適當,對於不適當的部分繼續硬拗的話,他教這麼多學生,學生會怎麼看他?說實在話,我們都很清楚,我們不要用各種的方式來硬拗!這些委員的權力可以無上大,集調查局調查員、司法官、監察委員權力於一身,可以要求警察、甚至要求憲兵來配合、來搜索!這一點很清楚!所以我們一定要攤在陽光下,讓大家來檢視。今天我們是針對法條內容來做探討,絕對沒有逾越,也不過份。

  11.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12.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跟各位委員報告,這一條叫作「調查,調查,調查。」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講三遍!國民黨若真有誠意,要好好釐清黨產是「當」還是「不當」,那麼「調查」就非常必要,而且重要。行政權的調查沒有強制處分權,所以這個部分沒有搜索票的問題,對象是政黨及附隨組織或受託人。它沒有強制性,但對一些年長者,他有寶貴、實際的經驗或證據,但是他行動不便,我們就其住所去做調查,當然是經過他的同意,才去調查,沒有所謂的搜索票或強制的問題。國民黨也常說,李登輝前總統A了他們不少的黨產,這對李前總統來說,非常不公平。我們是不是也應該透過調查,給他一個清楚說明、釐清的機會?所以這就牽涉到所謂個人住所必要之調查。

  13. 本席要再強調一次,這只是行政權的調查,對於黨產「當」或「不當」之釐清,非常重要。如果國民黨連調查都不願意開始,我們真的不知道他們是為了什麼。

  14.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15. 周委員春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繼續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調查」補充說明。事實上,在相關的行政法規中,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也有封存相關文件、證件的權力,例如: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之一:封存、攜去或留置於政府機關持有之證件資料或證明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都可以攜去、封存、留置;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調查人員在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封存有關的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另外在證交法第六十四條、期貨交易法也都有相關的規定。所以行政權在調查、封存相關文件是合法、合憲的。請國民黨的委員能夠理解這部分的立法。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底下有根據行政院組織法所設立的獨立機關,包括NCC、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這些都是二級機關,行政院底下也有三級機關,比如飛安委員會就是三級機關。有關特任或不特任的問題,三級機關當然也可以特任,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現在我們就是在討論如何設置黨產處理委員會的問題,它是一個三級機關,它的主任委員是特任,就是這麼清楚。這是一項法律,如果國民黨委員對此有什麼意見,就請提出來討論。其實相關例子也都有,包括獨立機關、三級機關、特任都有,這些都非常清楚,現在只是適合或不適合的問題而已,法規上都有相關例子,這是非常清楚的。

  18.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19.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李俊俋委員說得非常清楚,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夠把黨產的歷史包袱調查清楚,這樣對大家都好,我認為國民黨因此而得到的好處甚至勝過民進黨所得到的好處,因為從此以後就可以卸下黨產的包袱。現在的重點在於要釐清黨產的歷史背景,然後再加以處理,所以要設立二級機關或三級機關並不是重點。就像剛才李俊俋委員所講的,這種任務編組並不是要用來當官的,也沒有國民黨所說權力這麼大的問題,其實相關事項都在特別法當中規定得非常清楚,三級機關本來就可以用特任的方式來處理,而且這是任務編組。不過我們也要有一種體認,那就是這樣的任務編組恐怕不是短期間就可以釐得清楚,所以一定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去進行清楚的調查。當然我們也兼顧到各政黨的利益,本席非常贊同李俊俋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當中所規定的「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我相信這樣的組織一定可以做到公平,謝謝。

  20.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21. 林委員德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只要設立新的委員會,都會被稱為黑機關,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組織改造就是要精簡,結果現在不但沒有精簡,反而還要擴編,甚至還要支領薪水。這個三級機關不只可以給薪水、可以專任,甚至權力還這麼大,可以針對特定對象進行調查,站在人事行政總處的立場,你們有什麼看法?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我們有一些疑慮,不過剛才黃國昌委員也指教了,不只是這樣的委員會,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或中央選委會等機關都有相關類似的規定,我想真的是非常不一樣的狀況。因為該會要處理歷史過程,要超越現有法律,所以必須讓政黨色彩儘量平衡,並規定單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為的就是要超越政治來處理高度政治性問題。我認為處分國民黨或哪一個政黨的不當黨產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而且是對現有法律的挑戰,並對歷史做出價值判斷,一方面其位階不同,另一方面要處理的問題也很複雜,政治意涵非常深重,故更應該審慎,位階也應該更高,讓大家都能認同其為客觀的委員會。以如此定位來說,那麼讓身為執政黨的行政院院長具有這樣的權力,來認定其在職務行使有所廢弛、違法,且不註明是違反什麼樣的法,到底選罷法還是刑法即可解除其職位,那不就是代表只要行政院長不喜歡就可以換人?如此一來,就達不到我們要以公正性來處理高度政治性意涵的目的,所以我認為本條實有商榷之必要。

  24.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25.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可以同意修正案,也同意黃國昌委員的意見。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五款提到「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其實我認為這部分可以改回我原來的提案版本,「因刑事犯罪經第一審判決宣告有罪者」,這樣就更明確一點。至於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剛剛很多國民黨委員說了很多次的社會自有公評,沒錯,不當黨產條例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特別法,所以社會非常關注,也因此該會委員會更受到社會關注,故行政院長要免除或解除其職務,可謂茲事體大,非同小可!如果該委員真違法、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到必須免職的地步,那麼社會絕對會非常熱烈地討論,所以各位真的一點都不必擔心。如果因私人恩怨或其他因素隨意廢除某個人的職務,我想社會也絕對無法容忍。同理,這樣一個具高度政治性的法案,若接受一個違法亂紀的人當委員,我想社會大眾也很難接受。另外,就「違法、廢弛職務及其他失職行為」這點來說,公務人員懲戒法,及其他委員提到的公平會、中選會組織法中都有類似文字,性質也都一樣,是可以接受社會公評的。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葉宜津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