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條例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處分,並以囑託登記機關限制登記、囑託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有價證券帳戶等方式防止處分,違反規定所為之處分行為應為無效。「如果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就不可以再處分,簡言之,就是國民黨不要再偷賣黨產了。我們為了怕國民黨偷賣黨產,還有很多撇步,例如規定囑託登記機關限制登記,或囑託金融機構就其存款或有價證券,凍結其帳戶。另外,第四項規定,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偷賣黨產,偷賣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七條對檢舉者給予獎勵並保密其身分非常重要,並表示贊同,理由是處理不當黨產需要更多人勇於檢舉。「這條條文規定對於檢舉者給予獎勵,並且對他們的身分予以保密,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本席非常贊同這樣的條款」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草案第十九條第四款應併入以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作為範圍,認為沒有爭議。「大家可以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什麼是公務員的懲戒項目,就是只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就這3個項目,所以沒有什麼好爭議的,而公務員懲戒就是在定義所謂公務員需要被懲戒的範圍,所以我們把它併入這一款。」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第八條修正動議應將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與第五項「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中的「及」改為「或」。「本席所提第八條修正動議要做一些文字修正,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及」要改成「或」,第五項「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及」也要改成「或」。」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易餘

    今天審查的是處理不當黨產的相關法律,如果國民黨對你們自己的黨產有任何疑問,應該請國民黨黨主席去好好調查,官方資料屬行政調查部分,那並不影響我們今天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本席認為既然詢答業已結束,現在已經進入逐條討論階段,就不要再用枝微末節或行政調查等干擾進行的程序,所以本席請主席裁示,趕快進入逐條討論。

  2. 王委員育敏

    黃委員昭順在詢答時就要求行政機關出示相關資料,本席認為這有助於本案的審查,何況現在大家都標榜資料應該公開透明,這也是民進黨政府的主張,既然民進黨執政時確有清查過,政府公布門對相關檔案應該都有保存,本席認為將這方面的公文和相關資料完全揭露出來並沒有什麼不好,在審查時若能有相關檔案、文件、數據,反而有助於法條的審查,兩者並無衝突。

  3. 主席

    第五條已經討論甚久,要求提供資料在之前三次聯席會議中即可提出,且要提早提出讓行政部門處理,不過這不會影響法案的進行。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現在已經在表決了。

  6. 林委員德福

    我知道啊!聯席會議我瞭解。

  7. 蔡委員易餘

    今天是聯席委員會,這裡的都是聯席委員會的委員。

  8. 林委員德福

    內政、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我們怎麼會不知道……

  9. 蔡委員易餘

    所以在這裡的都是,那就表決了。

  10. 主席

    國民黨針對剛剛的表決提案,他們認為……

  11. 黃委員昭順

    我提出最嚴正的抗議,如果委員要求,而且是當時主席所做的裁決,必須給委員的資料,都可以不送給委員,嚴重侵害委員的權益。主席,我提出最嚴正的抗議,因為當時我在質詢的時候,主席就裁決必須給我這份資料,你把帶子調出來,當時你做的決議,可以在這裡用這個方式抹殺掉,我們覺得這是非常不應該,而且各委員的權責大家必須互相尊重,如果你現在說要協商,也不是用這種態度,當時所做的決議,為什麼現在不給我們?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我覺得這樣的議事處理方式,應該要做修正,現在還來得及,如果民進黨黨團真的有自己的版本,我建議應該把這個版本趕快拿出來,反正你們佔有席次的優勢,是不是應該盡快的讓那個版本進來?如果你們現在來不及,也麻煩你們將整個修正動議,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印成1本,讓我們知道你們的看法是什麼,以這一本做為參照的版本,否則現在討論時非常混亂,甚至連條次都亂七八糟,上面寫第五條,但宣讀時卻是第四條,上面寫第六條,宣讀時是第五條,然後又要回過頭去對照相關委員的版本,可是那些並不是我們實質要修改的內容。本席認為,為了讓議事運作更順暢,是不是麻煩民進黨黨團把你們對黨產處理條例的意見、看法,形成一本完整的草案,分送給委員,不要一張一張丟出來,把大家搞得非常混亂,這樣做也可以讓其他委員針對你們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回去好好研讀,研讀完以後,我們再來這個委員會好好討論。這應該是有助於議事,大家意見交換的重要原則,是不是可以請求主席做出這樣的裁示,麻煩民進黨黨團把你們的版本拿出來,讓大家來看,好不好?不要一條一條這樣子丟,謝謝。

  14.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15.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第八條修正動議要做一些文字修正,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及」要改成「或」,第五項「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及」也要改成「或」。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等一下可以再做討論。

  16. 至於國民黨的委員提到版本很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有許多委員提出不同的版本,所以我們提的修正動議主席基本上也有裁示是處理第59頁的條文,例如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第十二條,葉委員宜津的版本是第七條,親民黨黨團的版本也是第七條,所以我們如果去讀條文,然後再附上我們今天所提的修正動議,基本上並不會有太大的變動,還是在這樣的條文文字上去做修正,所以我希望國民黨的委員能夠針對修正動議的條文進行實質討論,不要讓整個討論失焦了。

  17.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18.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強調這一屆的立法院必須進行國會改革,也期待建立委員會中心主義,而每一位委員都有其提案權,所以委員今天是就各個條文提出修正動議,我想這是符合議事規則的規定。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本來就要遵循立法院的議事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哪一條規定委員不能提修正動議?我們討論不當黨產條例今天已經是第幾次開會了,我每天都抱著這一疊資料,每一條條文都看得很清楚,來這裡討論時,委員臨時有意見,當然會提出修正動議,莊瑞雄的修正動議和我的修正動議就不一樣啊,請你注意看,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還不見得每個人都有連署,所以本來就是應該照議事規則去處理嘛!議事規則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處理。現在是進行逐條討論,但我今天從頭到尾沒有聽到國民黨對於條文內容有什麼問題,都在程序、程序、程序。其實非常清楚,國民黨對於我們提出來的修正動議到底贊成或反對,你們講清楚就好了,反對在哪裡、贊成在哪裡,而不是連條文都不看,只會說程序有問題、程序有問題,議事規則哪一條規定修正動議必須全部整理在一起,讓你們先看過?議事規則沒有這樣規定吧?所以請大家照議事規則來,也請國民黨多花一點時間在條文的內容上,多用功一點,這樣討論才不會漏氣,謝謝。

  21.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22.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國民黨不要在這件事情上面打轉,我剛剛提出的修正動議,本黨的尤美女委員、時代力量的黃國昌委員,也是說我的文字修正有問題,所以基本上,每一位委員都有自己對於條文的認知,現在就是進入實質討論階段,而且主席還很好心的告訴大家,現在這個修正動議是落在第幾頁到第幾頁。如果我們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內容,將整本對照表都看過,看到這個修正動議時應該可以馬上知道它是落在葉委員宜津版本的第七條、時代力量黨團的第十二條,它就是針對這一條的討論,所以我希望國民黨不要在程序上打轉,而不進入實質的討論,我希望大家趕快進行實質討論,謝謝。

  23. 主席

    針對第七條條文,有葉委員宜津等的提案條文,以及蔡委員易餘等所提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我們先處理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蔡委員易餘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

  24.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有意見。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請提案人說明一下。

  27.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28.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修正動議是要更清楚的框架,如果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就不可以再處分,簡言之,就是國民黨不要再偷賣黨產了。我們為了怕國民黨偷賣黨產,還有很多撇步,例如規定囑託登記機關限制登記,或囑託金融機構就其存款或有價證券,凍結其帳戶。另外,第四項規定,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偷賣黨產,偷賣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所以我們提出以上修正動議。以上意見,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29.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30.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立法上兩個建議,當然我的預期或許會錯誤,不過我預期國民黨等一下應該會針對這個條文要求保留,假設他們沒提保留,再來處理我的問題,如果他們提保留,就把我現在的發言列入會議紀錄,做為將來處理條文時之意見考慮。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兩條條文的設計,乃是當初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時,許多與會學者專家所提出的具體建議,基本精神就是吹哨者保護法在這個法令當中的具體實踐,一方面為了讓知悉不當黨產資訊者能夠勇於揭露不當黨產相關資訊,另外一方面也賦予這個委員會對主動說明者給予獎勵的權限。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這樣的立法設計,對於未來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效性,以及追查不當黨產時所能發揮的具體作用具有實踐上的重要意義,希望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謝謝。

  33.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34.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七條與吹哨者保護法有關,究竟國民黨黨產有多少?這些財產現在有沒有落入私人手中?這些事情都沒有人知道,甚至早上我也看到許多國民黨籍委員要求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因為連他們也不知道這些黨產過去是怎麼處理的。既然是連國民黨委員都不知道的事情,那麼我們在處理不當黨產的時候,就需要更多人勇於跳出來檢舉,這條條文規定對於檢舉者給予獎勵,並且對他們的身分予以保密,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本席非常贊同這樣的條款,謝謝。

  35. 主席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與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樣,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在其他法令當中也都有規定,所以我建議這部分就按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第十一條來處理,因國民黨委員對此有異議,因此這部分暫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

  36. 針對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一條,剛才我們已經處理過了。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本會許多委員同仁針對草案第十九條第四款提出各項質疑,同時指責該款是從來沒有看過的條文,本席在此具體提出說明,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就列有行政院院長免除職務的法律規定,跟本草案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每一個字都一樣,都是「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此這並非本委員會在訂定本法律草案時所獨創,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也是經過本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裡面並已清楚揭示這樣的原則。另外,針對第五款,我提出建議供各位委員參考,「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中因案受羈押比較明確,而經起訴若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可以了解是因為刑事案件,不過第五款若能寫成「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或許能更為明確。

  39. 主席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40.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款,我想大家也不用一直爭議,大家可以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什麼是公務員的懲戒項目,就是只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就這3個項目,所以沒有什麼好爭議的,而公務員懲戒就是在定義所謂公務員需要被懲戒的範圍,所以我們把它併入這一款。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蔡易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