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若服務業勞工需在週六、週日上班,一例一休下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可由法律授權事業單位透過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自行訂定,以解決爭議。「如果服務業的勞工在週六、週日要上班,法律可授權事業單位透過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自行訂定,如此,這個爭議就可以被解決。」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委會79年函釋允許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在新法下可能成為雇主規避給付雙倍加班費的依據、對勞工不公平,要求連同函釋一併檢討其必要性或另為解釋。「依據勞委會79年的函釋,勞工加班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為法所不禁。新法修正後,這個函釋是否會給雇主有規避給付雙倍加班費的依據?這樣對勞工不公平。所以是否要連同函釋部分一併檢討其必要性,或有其他的解釋?」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確定補休沒有合法被迫的情形,認為很多時候補休是迫於無奈。「這必須確定沒有合法被迫的情形,因為很多時候補休是迫於無奈。」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立法的目的是要提高加班費,立法時不應該設一個造成勞資雙方緊張的漏洞,要求針對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部分審慎評估。「其實我們意思一樣,就是要提高加班費,所以立法時不應該設一個漏洞造成雙方緊張,請你們針對這部分審慎評估。」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內以4小時、逾4至8小時以8小時、逾8至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的新修正算法會造成另一種勞資緊張、甚至引發更多勞資糾紛,主張超過4小時、8小時的部分改用較高時薪或加計金額計算,以免為加班時數計較。「本席認為超過4小時、8小時可以用較高的時薪或加計金額計算,以免大家為加班4.5小時、5小時或是9小時、13小時這種時數計較,因此,新修正的算法是否會造成另一種勞資緊張,甚至引發更多的勞資糾紛?」發言紀錄
-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行政院拍板勞基法一例一休的部分想請教部長幾個問題,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這條條文的意思是休息日可以是例假日,也可以不是例假日而是單純的休息日,對嗎?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是。
- 陳委員瑩
請問公務人員的週休二日是例假日還是休息日?
- 郭部長芳煜
這裡例假日的定義與勞基法的例假日不同。
- 陳委員瑩
我問的是公務人員。
- 郭部長芳煜
公務人員可以加班、可以辦活動……
- 陳委員瑩
本席認為那就是休息日,一週應該有兩天的休息日,請問有沒有指定休息日為禮拜六與禮拜天?
- 郭部長芳煜
公務人員目前有,但是有但書。
- 陳委員瑩
所以不能說完全有,還是有一點彈性,不然怎麼會說有但書呢?
- 郭部長芳煜
是,有彈性。
- 陳委員瑩
例如警察、飛航管制人員等等就沒辦法在週六、週日休息,這就是但書存在的意義。如果服務業的勞工在週六、週日要上班,法律可授權事業單位透過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自行訂定,如此,這個爭議就可以被解決。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謝司長答復。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所謂的休息日是星期六、例假日是星期日,而是可以依照各行各業的工作型態由勞資雙方約定哪天是例假日、哪天是休息日。
- 陳委員瑩
若是服務業的勞工可以透過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就不會有這樣的爭議了。
- 謝司長倩蒨
是。
- 陳委員瑩
7月3日中時新聞報導,貴部官員坦誠一例一休確實創造合法的無薪假,並允諾要將新增加的「休息日」名詞入法。請問部長,對於此情形你們應如何補救?
- 郭部長芳煜
就我瞭解,我們沒有同仁去做坦承這件事,而且我們後來特別發布一篇新聞稿澄清這個誤解,我們絕對不會有讓雇主有合法無薪假的空間。
- 陳委員瑩
你的意思是中時這篇報導是錯誤的嗎?
- 郭部長芳煜
我不敢說他們是從哪個角度切入,但是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們從頭到尾沒有規劃讓休息日變為無薪假,依我們的規劃這天是工資照給。
- 陳委員瑩
所以不會產生無薪假?
- 郭部長芳煜
絕對不會。
- 陳委員瑩
還有休息日的名詞要入法?
- 郭部長芳煜
是,在第三十六條中……
- 陳委員瑩
所以中時的報導有一半是對的?
- 謝司長倩蒨
我們要特別澄清,這次修法絕對沒有要讓休息日成為無薪假。
- 陳委員瑩
大家非常擔心,所以關於這點你們要講清楚。
- 謝司長倩蒨
在新的修法中,休息日的名詞規定在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另外在第二十四條中提到關於休息日加班時數的部分,並特別說明休息日是指因法定工時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原本法定工時一週48小時,後來演變為兩週84小時,到現在一週40小時,從48小時減少為40小時多出來的這8小時,我們將其定義為休息日。
- 陳委員瑩
我對你們還不錯,讓你們有充分的時間說明,所以大家要聽清楚,官員不要講錯,這樣也不會害人家寫錯,如果還有聽不清楚的地方,待會其他委員還會繼續追問。
再請教部長,一旦休息日定義在勞基法第三十九條之後,有關非時薪制工讀生的部分,假如工讀生一個月工作十幾天,他可能是每週一、三、五上班,那二、四、六等於是他的休息日,如果以新修正的版本來看,加班費就是要雙倍,假使又遇到國定假日,怎麼辦?
- 謝司長倩蒨
我先說明一下,所謂的工讀生,一般認為是部分工時的勞工,就是一週工作時間平均低於40小時。部分工時的態樣可能如委員剛剛所說,是一、三、五上班,二、四、六沒上班,一週七天,三天上班,四天不用上班,到底哪一天是例假、哪一天是休息日?我們希望勞資雙方能夠事先約定好,這樣才能確定例假是完全不能出勤的,且當他在休息日出勤時,才會有休息日加班計算的方式。
- 陳委員瑩
這樣看來休息日也會很多。
- 謝司長倩蒨
沒有,一星期就是休息兩天,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是休息日,只有一天是法定的休息日。
- 陳委員瑩
但是他是一星期工作三天。
- 謝司長倩蒨
對,一星期七天,他工作三天,所以有四天不用上班,這四天當中哪一天是例假,哪一天是法定的休息日?另外兩天他是完全不用上班的。
- 陳委員瑩
依據勞委會79年的函釋,勞工加班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為法所不禁。新法修正後,這個函釋是否會給雇主有規避給付雙倍加班費的依據?這樣對勞工不公平。所以是否要連同函釋部分一併檢討其必要性,或有其他的解釋?
- 謝司長倩蒨
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大家也很擔心修法後,雇主會不會強迫勞工全部改為補休,然後不給加班費,事實上這個函釋中很重要的部分是,勞工不能事先拋棄補休的權利,還沒加班前不能說要補休,一定要有加班事實,取得加班費權利後,再來選擇不拿加班費而要補休。也就是說,加班事實成就之後,再由勞工提出不領加班費、要補休的決定,其發動權在於勞工。
- 陳委員瑩
這必須確定沒有合法被迫的情形,因為很多時候補休是迫於無奈。另外,以新的修法而言,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算;逾4小時到8小時者,就以8小時計算;逾8小時到12小時者,就以12小時計算。當然我們相信勞動部的立意是良善的,但是低薪問題不是勞動部一個部會就可以解決,本席認為超過4小時、8小時可以用較高的時薪或加計金額計算,以免大家為加班4.5小時、5小時或是9小時、13小時這種時數計較,因此,新修正的算法是否會造成另一種勞資緊張,甚至引發更多的勞資糾紛?
- 郭部長芳煜
應該不會,因為從第3個小時開始就會加,所以雇主反而不會隨便讓勞工加班超過時數。
- 陳委員瑩
是這樣沒錯,其實我們意思一樣,就是要提高加班費,所以立法時不應該設一個漏洞造成雙方緊張,請你們針對這部分審慎評估。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