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30人以下企業免備查形成法律例外空窗,使350萬人、五成在30人以下企業工作的勞工豁免七休一、十四休二等均無把關機制。「350萬人、50%的勞工是在30人以下的企業工作,他們根本沒有所謂的把關機制的。」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為職災罹災率最高的營造業及石化業、製造業、大眾運輸業開放七休一豁免,將提高職災與安全風險;對大眾運輸業的特殊狀況則認為可以討論,但開放豁免須審慎考量安全保障。「結果你們要讓這個罹災率第一高的人適用豁免七休一條款,要為營造業開門、要為石化業及製造業開門、要為大眾運輸業開門!」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七休一的彈性不應以行業別公告全面開放,而應僅針對特殊條件下的特殊處境,在現行三例外不足之處補充條件即可。「我們認為有一些行業可能再需要一點彈性,這個彈性不是因為這個行業而需要彈性,而是遇到特殊條件下特殊的處境,所以需要有一些彈性的空間,現在七休一排除的三例外不足以因應,是不是只要再修正一些條件放進去就好了?哪有把門全開的道理!」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七休一以報請地方備查作為把關機制,認為備查沒有否准權,地方政府無有效把關手段。「你說你的七休一要報請地方備查,但是備查是沒有否准權的……」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以原則11小時、經勞資會議協商可降為8小時的方式規範輪班換班間隔,認為此舉允許協商結果低於勞基法最低保障,等於把最低標準變成天花板,違反利益勞工原則。「我現在就是不容許這種法律規定!哪有立委在這裡訂出一個法律,允許團體協商的勞動條件可以架空最低的勞動保障的11個小時,把它變成8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在修法中規定有工會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放寬程序,認為團體協約與勞資會議位階不一樣,不應並列。「既然不一樣的話,你為什麼在修法裡面說有工會的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經勞資會議去同意?兩個位階不一樣耶!」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七休一例假的目的是讓工作6天後休息1天、避免過勞致死,而非為了積假出國。「七休一的例假是為了不要上天國,而不是為了積假去美國!」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讓黑貓宅急便等已實施七休一的業者,僅經流於形式的勞資會議通過,就能放寬七休一限制,是走回頭路。「像黑貓宅急便已經實施七休一了,你還要讓他們再走回頭路,只要經過行禮如儀的勞資會議通過。」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若要提高短時間工作強度,須提出讓勞工在提供勞務結束後獲得有薪休假、強制確保充足休息的配套才可討論,否則不應以空白授權修法。「如果你們有提出配套,讓勞工在提供勞務結束以後可以得到有薪休假,強制確保勞工得到充足的休息,我們還可以討論一下適不適合」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正常工時加每月46小時加班可合法達到222小時,遠高於2016年各行業平均工時最高的182.9小時,認為此種合法上限並不合理。「大概可以達到222小時,這是合法的喔!正常工時加46小時至222小時,都遠高過於2016年統計的各行各業平均工時最高的其他服務業的182.9小時,所以我覺得這也是一個荒謬」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好,我剛剛聽了劉委員建國的質詢,突然想到我自己做過一個整理,我記得我統計過2016年各業受僱員工每個月平均的工作時數,數十年來第一名都是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月平均工時在2016年是182.9小時,第二高是支援服務業,大概就是所謂的保全業。其他服務業就是一般我們講的服務產業,最高月平均工時是182.9小時,至於我剛剛講的支援服務業大概有181.6小時,這是2016年的資料,我大概整理了10年,看起來趨勢都是這樣。服務業是開門做百貨、做買賣的,平均工時一定是最高的,接下來就是保全業,他們適用的是責任制。其他服務業大概都是4週變形工時,也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高的就是製造業,製造業在2016年的平均數字大概是166.3小時。

  2. 剛才聽到劉建國委員的講法,我突然想到,如果從正常工時一周40小時,一個月有160小時,再加2天,一共176小時,然後再加上46個小時的加班工時,大概可以達到222小時,這是合法的喔!正常工時加46小時至222小時,都遠高過於2016年統計的各行各業平均工時最高的其他服務業的182.9小時,所以我覺得這也是一個荒謬,就是大家都覺得還不夠。

  3. 從4周變形工時、責任制,再看到2週變形工時,我現在想不通的是,4週變形工時已經排除了七休一,最主要的產業就是銀行業、加油站、環境衛生污染防制、7-ELEVEn、百貨公司、綜合商品零售業、醫院裡面的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法律服務業、觀光業、觀光旅館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電影院業、保險業、會計業、社會福利業、管理顧問的餐飲業、娛樂業、一般旅館業、美容理髮業、大專院校的部分、農漁會、農林漁牧、社會教育事業,這些產業目前都已經排除七休一了。我看了一下8週變形工時,民間基層的聲音表示他們還需要一些彈性,因為他們沒有排除七休一,最核心的大概就是經常聽到的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製造業。製造業適不適合、需不需要,我覺得可以討論。

  4. 你們想要修正七休一的條文去排除七休一的限制,要業者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你們去指定,再經過相當的程序去踐行勞資會議,然後你們就要用公告職業行業別的方式去排除七休一,現在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到底還有誰需要?我剛剛唸了那麼多4周變形工時的排除行業,那已經排除七休一了,責任制那麼多也都排除了,到底還有誰的彈性不夠?你可不可以在這裡告訴全國的人民,你們修這個法是因為有誰、在什麼條件裡面真的需要?你說出來給人民聽一聽嘛!也說出來說服立法委員嘛!讓我們來這裡討論人家講的有沒有真的需要彈性嘛!結果從10月30日到現在,我從來都沒有聽過你們說出到底哪一個是真的需要!

  5. 你剛剛講聖誕飾品業,我聽了快要昏倒。部長,我告訴你,你們都不曾做過工,我從小就是「客廳即是工廠」、外包製作手工長大的,連聖誕樹的燈飾、組裝,我統統都做過,所以我非常清楚。你剛剛講到聖誕燈飾業者,天啊!就我所知,依我自己的經驗,那個都是外包的、在「客廳即是工廠」做的,沒有人會請整個工廠來做,都是外包出去做的。除此之外,還有沒有?你講一個像一點的。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林委員淑芬

    不要講2週了,因為全國各行各業都適用2週變形工時……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林委員淑芬

    你說各行各業都是2週變形工時,所以2週變形工時全部都適用,這不可能!所以只能鎖定在一定是8週變形工時,現在適用8週變形工時的人希望有七休一,這裡面包含製造業,為什麼製造業最可議呢?各位不要忘了,在服務業還沒有納入勞基法管制以前、1996年以前,從有勞基法有史以來,都沒有變形工時、沒有責任制、沒有排除七休一的狀況時,製造業就適用勞基法。從1984年到現在,製造業從頭到尾都是適用勞基法,所以我們才會在1996年修法的時候認為,製造業不可以放進4周變形工時、責任制的排除行業,因為製造業本來就是從嚴在管理,而且都可以管理的,不能跟服務業一樣要彈性、要適用4周變形工時和責任制。當時1996年特別排除製造業,是因為這種理由和原因。1984年就適用了,沒有道理1996年修法的彈性還讓他們繼續適用啊!

  10. 今天你們要把七休一的門打開,是為了哪些行業?就是你們廣徵意見、聽了業者跟你們反映以後,覺得真的需要的行業,可不可以說來聽聽啊!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林委員淑芬

    還有沒有?各位聽聽看!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林委員淑芬

    你說的這份資料,我看過了啦!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林委員淑芬

    好,這是你們蒐集的資料。你覺得他們要彈性都是真的合理,要給他們彈性嗎?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林委員淑芬

    還有旅行業,你忘了,是不是?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林委員淑芬

    旅行業在外國觀光的部分早就在三例外之外了。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林委員淑芬

    在國內?你們有看過在國內觀光換導遊的嗎?國內的旅遊行程有超過7天的嗎?有超過6天的嗎?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林委員淑芬

    第一個,主流都不是你講的。第二個,你知道營造業是職業災害罹災率第一高嗎?而且他們都是臨時叫工、點工的居多嗎?他們是算工作天的,沒有在月僱的!這種情形很多啊!所以說來說去,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到底是誰需要?哪一個行業?你現在是用行業別去開放耶!

  25. 我在這裡再溝通一次,我們認為有一些行業可能再需要一點彈性,這個彈性不是因為這個行業而需要彈性,而是遇到特殊條件下特殊的處境,所以需要有一些彈性的空間,現在七休一排除的三例外不足以因應,是不是只要再修正一些條件放進去就好了?哪有把門全開的道理!

  26. 我問你,宅配業需不需要全開?快遞、宅配業有沒有來反映?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林委員淑芬

    你答非所問啦!我在跟你講,人家都同意七休一了,你用公告的方式讓整個宅配業都可以不用七休一……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林委員淑芬

    那人家就跟你講了,勞資協議是一個不對等的勞資關係嘛!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林委員淑芬

    這個是很荒謬的!以輪班間隔11小時來講,我請問你,勞基法是最高勞動標準,還是最低勞動標準?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林委員淑芬

    你現在採的乙案是原則11小時,經勞資會議協商可以變成8小時,你的最低標準在這裡,你允許經過勞資會議以後可以降下來,請問你的勞基法變成天花板,還是地板?勞基法規定要11小時,你說經過勞資會議協商以後可以下降為8小時,所以我才說這會笑掉人家的大牙,因為最低勞動保障的法律卻訂出一個允許勞資協商的結果比法律的最低標準還更低,然後把勞基法的規定變成天花板,不是地板,這種勞資會議的處理機制是把勞基法變成天花板、最高勞動條件保障!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林委員淑芬

    你知道人家在法律上及勞工的處理上都是叫做利益勞工原則嗎?你知道什麼是利益勞工原則嗎?在國際的勞動法規上,你知道什麼是利益勞工原則嗎?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林委員淑芬

    不是啦!利益勞工原則是指,基於相對弱勢的勞工保護,如果位於下位階的法源內容較上位階法律對勞工更為有利的時候,要從優先適用下位階的法規,這是在鼓勵行政部門要依據法律的授權訂定法規或函釋的時候,要秉持有利於勞工的精神,適用比法律訂定的授權還更有利於勞工的規定,要更保護勞工。最明顯的就是外國的團體協約,因為外國的工會強,所以你不要講歐洲的勞動法規定也沒有規定的這麼仔細、這麼嚴格,那是因為他們不是靠最低保障的勞動法令在保障勞工,而是靠工會的談判。以我國來講,團體協約的位階是第六順位,比勞資協議還要高,團體協約的位階會訂的比第二位階的勞動法令還要好,所以大家都知道要遵守下位階的法令、法規,因為它對勞工有利,所以可以優於法令上的條件。人家在講這個。所以在訂定法令授權給下位階的勞資會議決議的時候,其決議結果要更優於法律,這樣子才叫做利益勞工原則。但是部長,你們現在是怎麼樣?你們授權給勞資會議可以排除勞基法的原則,可以比勞基法的勞動條件還更差!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就是不容許這種法律規定!哪有立委在這裡訂出一個法律,允許團體協商的勞動條件可以架空最低的勞動保障的11個小時,把它變成8小時,這樣子等於變相地把勞基法當成最高的勞動條件來對待,因為還有比勞基法更差的勞動條件,允許勞資協商、勞資會議的時候把它搓掉了,變成8小時。

  41. 老實說,對於整個放寬七休一的門檻,你講不出所以然,你的講法就是事業單位的講法。你剛剛說誰需要,你唸給我聽。你唸的這個資料就是經濟部、交通部提供的啊!所以你說第一個階段叫目的事業單位先把關,把關個頭啦!哪有把關!營造業是職災罹患率最高的產業,未來如果勞動條件更差,那它的職災罹患率是不是要再攀高?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42. 經濟部跟你說石化業、五輕、六輕、煉油廠需要開放七休一。從1984年勞基法立法、1996年修法以來,就不允許製造業適用彈性工時了。請部長聽好,1996年我們的法令就不允許製造業適用彈性工時,你要去問為什麼。

  43. 第一個,這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把什麼關!第二個,你們的條文不是審查通過,而是指定哦!第三個,你們以業者意見為依歸,在指定的時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審查標準嗎?沒有!你們有審查標準嗎?你說你們會回去訂,各位委員,這就是空白授權給勞動部啊!如果行政部門說他們會回去訂,我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訂、訂出來的東西長什麼樣子,也不知道他們訂出來的樣子能不能保護勞工、真正的嚴格把關,我們就矇著眼睛,把空白支票就簽給勞動部了,我不知道在座有幾位立委可以同意這樣做啦!那些沒有來發言的委員,我不知道啦!今天有來發言的委員,我都看得出來他們不放心啦!這個是空白支票耶!你怎麼可以教立委簽一個空白支票給你,還說你會回去搞好、會越修越漂亮?

  44. 部長,你知道為什麼工作7天要休息1天嗎?這個例假是要做什麼用的,你知道嗎?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林委員淑芬

    目的性是什麼?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林委員淑芬

    我告訴你,七休一的例假不是為了積假去美國啊!工作7天要有1天休息、做完6天要休息1天,是為了不要上天國!七休一的例假是為了不要上天國,而不是為了積假去美國!積假要用什麼假,你知道嗎?去美國,你知道要用什麼假嗎?要用有薪休假啦!人不是機器,連機器都要休息、要保養、要點油、要維護耶!人是機器嗎?其實七休一真的是為了不要上天國耶!

  49. 從你們發布這個修法到現在,我幾乎都沒有睡好過,剛好每個禮拜六、日我都在上班、上班、上班,所以我昨天也沒睡好,我現在的腦袋其實是昏昏的。我的壓力大、睡不好,都有心悸,那些營造業的勞工如果是這樣子的狀況去灌漿,天啊!罹災率要更高耶!結果你們要讓這個罹災率第一高的人適用豁免七休一條款,要為營造業開門、要為石化業及製造業開門、要為大眾運輸業開門!大眾運輸業的特殊狀況可以討論,但是如果大眾運輸更需要的是高度的安全保障的話,我們開這個門茲事體大。然後你們也讓所有本來已經往前走的人,像黑貓宅急便已經實施七休一了,你還要讓他們再走回頭路,只要經過行禮如儀的勞資會議通過。

  50. 雖然大家說總工時不變,只是提高短時間的工作強度,但是即使你們只提高了一段時間裡面短時間的工作強度,從勞動保護的觀點,你們如果端得出來配套,我們還可以討論。如果你們有提出配套,讓勞工在提供勞務結束以後可以得到有薪休假,強制確保勞工得到充足的休息,我們還可以討論一下適不適合,但是你們沒有,統統教我們空白授權給你們耶!

  51. 講到勞資會議,為什麼不說為了趕上國際潮流,我們應該要談工會的密度或團體協商的涵蓋率?如果勞工有工會,就讓工會去跟老闆談判,不要讓個別勞工去跟資方對抗,小蝦米怎麼可能對抗大鯨魚?不可能嘛!如果要趕上國際勞工的潮流,拿團體協商的覆蓋率來做國際比較,臺灣的勞工受到團體協商保護的涵蓋率有多高,你知道嗎?如果要講對等談判、勞資議題討論,那我們就來談團體協約、工會保護。部長,臺灣團體協約的締約率、成功率有多高?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林委員淑芬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工會覆蓋率不高,只有6.3%,但是只有6.3%也不代表工會簽得成團體協約,臺灣工會簽的團體協約沒有幾個是優於勞基法。我們就不談優不優於勞基法,我問你,我國的團體協商涵蓋率是多少?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林委員淑芬

    就是工會代表去跟資方談判,談出來的團體協約覆蓋率有多高?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林委員淑芬

    「不高」是多高?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林委員淑芬

    600多個除以144萬……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林委員淑芬

    我不是在講工會的團體協約,我在講它對整體勞工的覆蓋率是多少,就是百分之多少的勞工會受到團體協約的保護。團體協約的法律位階比勞資會議的協商還要高,有多少?你們連這個都不知道!你們今天提到勞資會議、勞資談判、勞資對等、由勞資自己去談,理論上這個市場如果能夠真正讓勞資自己去協調,那就是完美了,可是卻不是嘛!

  62. 我們要趕得上國際潮流。丹麥的團體協商涵蓋率是82%,也就是100個勞工有82個受到團體協約的保障。你說它是北歐國家,不準啦!法國是95%,比利時是96%。你可能會說美國也不高,只有13%。你知道日本有多高?日本是16%。跟四小龍去比較好了,韓國是12%,也就是12%的勞工受到團體協約的保障,而且他們工會簽的團體協約優於該國的法令,是真正能夠對等去談判、幫勞工爭取權益的,他們是12%耶!你知道臺灣是多少嗎?業務司也不知道。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林委員淑芬

    不要跟我講工會的數目,所以你們業務單位連這種基本概念、這種統計都不知道,今天還談什麼勞工保護啊!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林委員淑芬

    我怎麼會不知道只有工會才能簽?我在講國際比較,我只是問你臺灣團體協約的涵蓋率。臺灣的團體協約簽了600多件,跟全國的勞工總數加上事業單位100多萬人相較,涵蓋率是多少?0.3%啦!韓國是我們的40倍,日本是我們的53倍,紐西蘭是我們的100倍,澳洲是我們的200倍,更不要講到丹麥,丹麥是我們的273倍。我的意思是,你連團體協約的涵蓋率多少都不知道,你們在講國際潮流,怎麼沒有想到我們團體協約的涵蓋率要去跟國際比一比,要趕得上?不要講跟國際或亞洲相比,你們經常講四小龍,我們就跟韓國也比一比,我們怎麼跟國際相提並論啊!

  67. 再談到2002年經發會議決修正勞基法,以勞資會議取代勞工過半數同意勞動條件變更。勞資會議決議的性質是什麼?部長,這跟我剛才講的團體協約是不是一樣?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林委員淑芬

    既然不一樣的話,你為什麼在修法裡面說有工會的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經勞資會議去同意?兩個位階不一樣耶!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林委員淑芬

    整個勞基法的修法一路走來就始終是資方在主導,所以沒有所謂的勞資對等的機制,沒有嘛!我國的勞資會議可以跟外國比嗎?日本將勞資會議定位為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會前會。德國以法律明定,勞動條件變更可經由員工代表會同意後實施,但員工代表會的組成要超過二分之一為勞工。德國的勞資會議是二分之一以上要為勞工,勞工比例要超過二分之一,可不是我們這種由資方片面主導的勞資會議可以比擬的。你們說要趕上國際潮流,這樣子有趕上國際潮流嗎?有趕上日本、趕上德國嗎?

  72. 更不要講備查了。什麼叫備查?備查就是備而不查。部長,核備與備查的效力有沒有一樣?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林委員淑芬

    上一次我在這裡講過了,責任制是要核備,結果19年來都沒有人去核備,程序都沒有完備,然後還要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來告訴你們。所以你們不能講向地方政府備查,所謂的備查不是事前把關,而是事後檢視,也就是勞工檢舉了,才去檢視備查的內容。地方政府有執政的包袱,都要去招商,地方政府一邊要招商,另一邊又看到生意人違反勞動法規,你覺得縣政府可能一方面拜託大老闆到他們縣裡、地方投資,然後另一方面又去抓這些老闆違反勞動法規,扮演這種相互衝突的角色嗎?

  75. 從法令上來看,核備是有否准權的,可是我問部長,備查有否准權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林委員淑芬

    請問,你要地方政府把關……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林委員淑芬

    你說你的七休一要報請地方備查,但是備查是沒有否准權的……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林委員淑芬

    如果沒有否准權的話,請問,地方政府有效的把關機制是什麼?你說叫地方政府把關啊!它有效的把關機制是什麼?它沒有否准權耶!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林委員淑芬

    工作規則比勞資會議的位階還更低……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林委員淑芬

    部長,你不要越講越離譜!工作規則是資方片面訂定的工作規則耶!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林委員淑芬

    工作規則的變更要核備,但是今天講的七休一開放是備查耶!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林委員淑芬

    你們不要在這裡硬拗了。你說30人以下的企業不用備查?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林委員淑芬

    30人以下的企業有多少勞工,你回答我!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林委員淑芬

    30人以下的企業完全有法律例外空窗的特權。依照主計總處105年度受僱員工統計調查,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為747萬人,其中29人以下企業受僱員工人數為幾萬人,你知道嗎?回答我!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林委員淑芬

    我簡單用白話文說,就是30人以上的企業才要備查,30人以下的企業不必備查。在30人以下企業工作的勞工有幾萬人?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林委員淑芬

    你講到重點了,350萬人,跑不掉!比例高達5成。剛剛提到工時銀行制度,可以豁免七休一、可以十四休二,還有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些勞動條件都不用備查,這樣的管制手段滿足了雇主的彈性,但是勞工過勞、健康風險危害的把關機制在哪裡?350萬人的部分不必備查,也不受地方政府管理。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林委員淑芬

    這就是事實,這是你們的條文啊!我有講錯嗎?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林委員淑芬

    勞檢制度,你確定嗎?明天就要談了!現在你被人家戳破了,回答不出來了,你就說要靠勞檢制度。大家不是說要設檢舉勞檢員的檢舉專線嗎?連立委都說這種話了,要設勞檢員的檢舉專線,這種話都講出口了,所以你今天……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林委員淑芬

    350萬人、50%的勞工是在30人以下的企業工作,他們根本沒有所謂的把關機制的。

  104. 總而言之,今天國家退位了,法律丟棄了勞動保護的責任,把勞工丟給資方,讓勞工自己去跟資方談,這是羊入虎口啦!所以就如同剛才劉建國委員說的,這個不是一休一例的修法內容了,而是已經非常離譜了,這件事情是很嚴重的。對於為什麼要開放,你們說不出所以然,還用行業別開放,這是很危險的。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林委員淑芬

    部長,請你回去要想好,不要一意孤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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