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雲林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在雇主不開會而政府又無相對約束與罰則的情況下如何期待勞資會議,要求相關配套「但這不只有工會或沒有工會的問題,還有不開會而政府卻沒有相對約束與罰則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期待勞資會議?相關的配套在哪裡?」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有哪一個職業類別確實因為趕工需要超過54小時加班「所以那天我才問司長,有哪一個職業類別確實是因為要趕工而超過54小時」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工是否承受得住連續四個月加班216小時,要求在法條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小心處理「但是勞工真的有辦法在2月、3月、4月、5月連續加班216個小時嗎?他們是否承受得住?而這個問題絕對會遇到,該怎麼處理?所以在法條部分,我們要如何訂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及做好相關的處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小心」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一例一休還是要修,關鍵在於該怎麼修「當然關於一例一休我主張它還是要修,問題是該怎麼修?」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在縮短工時、提高薪資等相關數據呈現正面成長的情況下,修正勞基法更必須小心謹慎,不能修到沒有進步反而倒退。「在一個數據往正面成長的情況下,我們要從該處著手修法的話,就更必須要小心謹慎,絕對不能修到沒有進步反而倒退,那就糟糕了」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三個月138小時的工時帳戶經滾動計算會變成單季162小時、連續四個月216小時,若半年都超過216小時將與縮短年總工時目標矛盾,要求注意有無配套「但是再下一季單季標準加班時數為二月54小時加三月54小時加四月54小時就會從原本138小時變成162小時,如果再加上第4個月就變成216小時,而我們的目標是要縮短年總工時,但如果我們的月工時平均算起來12個月中就有半年超過216小時,那我不清楚我們會不會打破世界紀錄,以我們這樣的數據,本席在此先作提醒,這個部分有沒有配套?要不要注意?」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法律修正必須要有影響評估報告,否則難以精準修法,修法絕對不能粗糙、一定要夠精準「基本上我們期待法律的修正必須要有影響評估報告,這是一個很正常的程序,因為如果沒有評估報告,委員也很難在相關法律上進行精準的修法,修法絕對不能粗糙,一定要夠精準,」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現在要修每月加班46小時上限有點奇怪,認為該上限自民國73年訂定、民國90年修正為一體適用46小時,與一例一休完全無關,若要修就必須承擔後果「本席現在要提醒的是我們現在要修46小時,是不是有點奇怪?當然我知道勞動部及各部會可能有另外一些思考,但是我認為如果你們要修,就必須承擔這樣的後果,事實上46小時是在民國73年訂定,而且當時男性勞工訂為46個小時,而女性勞工我記得是二十幾個小時,之後到了民國90年才拉到平均,通通在46個小時,所以在民國90年時就做了這樣的修正,跟一例一休完全沒關係」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建國

    (在台下)另外一邊也可以發言。

  2. 主席

    請林為洲委員到我左手邊發言台發言,謝謝。

  3. 徐委員永明

    (在台上)過了復議期再處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蘇委員震清改提書面意見。

  6.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7.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剛才蔣委員有特別提到禮拜五的表決民進黨的委員都同意,本席要表明我是投棄權的其中一個,本席之所以投棄權,在此我要特別針對幾個部分提出意見。

  8. 上星期四本席在質詢時曾經詢問過勞動部發展、條件、關係三位司長,並且讓部長坐在台下休息,我現在把我在地方上跑所聽到的感受提出來供部長與司長參考,有時候在台下聽反而會更知道一些比較清楚的訊息。當然關於一例一休我主張它還是要修,問題是該怎麼修?其實我們在地方跑,遇到很多老闆、勞工,基本上好像沒有半個人誇獎過這部法律,一部通過不到一年的法律,從宣導、輔導,甚至進行到執行期,不到一年就幾乎快要夭折了,連做到對年都沒有機會,其中的功與過要怎麼談,我必須要講出來好讓在場所有的好朋友、委員作為參考。

  9. 基本上我們期待法律的修正必須要有影響評估報告,這是一個很正常的程序,因為如果沒有評估報告,委員也很難在相關法律上進行精準的修法,修法絕對不能粗糙,一定要夠精準,一個法如果修得好,尚且不一定能萬古流芳;但一個法如果修得不好,卻很有可能是遺臭萬年,大家都會記住是誰修了那部法,因為畢竟這是涉及影響到人民權利部分的法律。現在勞動部提出包含縮短工時、提高薪資等許多評估報告的數據,我就不再贅述,基本上這應該是主計總處所提供的相關數據,所以那一天我有用主計總處所提供的相關數據來詢問司長,整個數據顯示是成正面成長,在一個數據往正面成長的情況下,我們要從該處著手修法的話,就更必須要小心謹慎,絕對不能修到沒有進步反而倒退,那就糟糕了,所以如果再回想一下,在一例一休修法期間,本席搭乘高鐵曾遇到一位跟林召委同樣的執業醫生,他自己開了間診所,生意還不錯,他跟我搭乘高鐵雖然同班車不同座位,但是他跑來跟我坐在一起從台北罵到雲林,他罵了很多事情,但本席只簡短回答他兩句話,他就無法再答復我了,他質疑的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我們要把每個月加班工作上限46個小時訂死在那邊?我回答他說,不好意思那不是我們訂的,那跟一例一休沒有關係,你們為什麼總要說是因為一例一休訂的,本席現在要提醒的是我們現在要修46小時,是不是有點奇怪?當然我知道勞動部及各部會可能有另外一些思考,但是我認為如果你們要修,就必須承擔這樣的後果,事實上46小時是在民國73年訂定,而且當時男性勞工訂為46個小時,而女性勞工我記得是二十幾個小時,之後到了民國90年才拉到平均,通通在46個小時,所以在民國90年時就做了這樣的修正,跟一例一休完全沒關係,你怎麼還會說跟一例一休有關係呢?現在感覺大家都是這麼講的。

  10. 其次,休息日做休補4,我就問那位醫生做休補4如何?您有可能禮拜六把你的護士或助理叫出來,然後你只給他一個鐘頭的工作嗎?當時他沒有辦法回答我,況且,你的員工跟你相處這麼久,他有可能跟你說,某某醫師,根據法律規定我只做1個小時,你要給我4個小時,你的員工好意思跟你講這樣的話嗎?如果你的員工或助理真的就這麼跟你講的話,他就必須要請假,因為你可能要有4個鐘頭的工作給他做,他一定要做1個鐘頭然後拿4個鐘頭的薪資,這樣他是不是要請假?而全勤獎金是掌握在你的手上,請問,你該怎麼處理?那位醫師聽了之後,就沈默無法回應我,但不到幾天他又看到國外某商會投書在自由廣場,他又心血來潮打電話給我說,要修法啦。我只是簡單跟他解釋這兩項,他就無法回答我,這是他心中原本的質疑,但是我覺得我這樣跟他解釋,他應該能夠接受,但是他跟我說一定要修,到底要修什麼,他又說不出個所以然。我遇到很多傳統產業、製造業的老闆,跟我說沒有賦予他們彈性,又有很多勞工跟我說,以前可以加班,現在都不能加班,我問為什麼不能加班?為什麼你們會覺得缺乏彈性,因為每個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訂死了,為此我曾問從事木材、地板等行業的勞工在這兩三年從第一季到最後一季、從1月到12月,他們有那一個月或平均幾個月的加班上限有超過46個小時,他們想了很久也沒有回答我,所以那天我才問司長,有哪一個職業類別確實是因為要趕工而超過54小時,那天司長答復我說,好比12月25日聖誕節,有些聖誕製品的相關行業必須要趕工,我把主計總處的資料調出來給你們看,趕工應該是在7月、8月、9月、10月趕工,11月、12月才趕工雖然會有,但畢竟少數,可是就連7、8兩個月的每月基本平均加班上限都沒有超過30個小時,那現在按季的標準加班時數是138小時,那天時代力量所說超過300小時,應該是很極端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但是我說的這種情況一定會發生,第一季與第三季,從1月的30小時加二月的54小時加三月54小時,這3個月就等於138小時,並沒有超過修法的範圍,但是再下一季單季標準加班時數為二月54小時加三月54小時加四月54小時就會從原本138小時變成162小時,如果再加上第4個月就變成216小時,而我們的目標是要縮短年總工時,但如果我們的月工時平均算起來12個月中就有半年超過216小時,那我不清楚我們會不會打破世界紀錄,以我們這樣的數據,本席在此先作提醒,這個部分有沒有配套?要不要注意?如果不注意的話,我們台灣是不是又會再創造另外一種奇蹟,當然我們為了雇主這樣的需求,同時也聽到勞工需要加班,但是勞工真的有辦法在2月、3月、4月、5月連續加班216個小時嗎?他們是否承受得住?而這個問題絕對會遇到,該怎麼處理?所以在法條部分,我們要如何訂定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及做好相關的處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小心,而且很單純就可以算出來。

  11. 其次,本席一直強調勞資協議,那天我曾跟條件司司長說,他們如果不召開,我們也拿他沒皮條,因為今天勞資就是不對等嘛!大家擔心的就是勞資不對等,如果勞資可以公平對等的話,那就不用政府了嘛!我們期待勞資協議,但這不只有工會或沒有工會的問題,還有不開會而政府卻沒有相對約束與罰則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期待勞資會議?相關的配套在哪裡?我們可以支持修法,但應該是越修越進步、越修越好、越修大家越不用煩惱才對,如果是越修越退步、越修大家越煩惱,那麼站在國會議員的立場,不管是在野或執政,我都覺得應該把我的感受說給大家聽。修法的目的應該是讓大家有比較多的彈性,而且勞工也覺得他們確實有加到班,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大家都生氣煩惱,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劉建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