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將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認為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是過勞紅線,並質疑以三個月為一期的總量管制有漏洞,可能使連續四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仍屬合法。「如果以3個月為1期,第1個月你排30小時,第2、第3個月加班54小時,第4、第5個月一樣加班54小時,第6個月降30小時,這樣是符合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是合法,但是會造成連續4個月每個月的加班時數到54小時」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反對鬆綁七休一、開放連續工作12天,認為任何一件都不應該也不允許,且此舉破壞勞基法最核心的價值。「我一再強調,不要說這是極端的例外,任何這樣的情形是一件都不應該也不允許的。」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特別休假遞延應至少由勞工指定選擇要換取工資或累積遞延到下一年度,若遞延後仍未休完,雇主同樣要折算成工資給勞工。「我們的提案是希望至少由勞工來指定,由他來選擇要換取工資或是累積遞延到下一年度,如果要累積到下一年度,沒有休完的部分雇主同樣要折算成工資給勞工朋友」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應先將工會覆蓋率提高到一定比例,並針對未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增訂罰則,才能再談工時彈性化。「把覆蓋率提高到一定的比例,而且針對勞資會議不照規定召開增訂一定的罰則,才能夠讓這部勞基法成為有牙齒的老虎,也才能夠再談所謂的賦予彈性。」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將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主張應以黨團版本訂定日出條款,要求在緩衝期增補人力、調整營運模式後如期實施11小時。「我們黨團版本的提案要求就這一項輪班間隔11小時訂定實施的日出條款,我給你一定的緩衝時間沒有關係,但不是一味的拖延,讓這一條形同具文。」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應維持現行「做一給四、做五給八」規定,反對改為核實計算,認為才能以價制量讓勞工在休息日充分休息、朝實質週休二日邁進。「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維持現行規定,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民進黨當時推出所謂一例一休的休息日是要讓勞工朋友能充分休息的立法目的。」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同仁。昨天上午我在這邊聽完公聽會與會人員的發言以後,下午趁著空檔我到了台中,我去陳俊男先生的家裡探望他的家屬。我看到他年邁的母親,我跟他聊,他說陳俊男最後跟他講的話是打電話回家跟他說今天晚上會到豐原,休息的時候會搭計程車回家看看孩子,這是他最後聽到他兒子講的話。陳俊男媽媽年輕時先生就過世了,他一個人獨力撫養5個孩子,陳俊男是獨子,陳俊男留下2個可愛的孫子給陳媽媽,我問他「阿姨,接下來你有什麼打算?」他說「我也不希望什麼,我只希望多活幾年,可以陪陪2個可愛的孫子,把他們帶大。」陳俊男先生是陸客團的遊覽車駕駛,大家都知道他出事前連續工作46天,我講的這個故事,大家也很熟悉。

  2. 之前我問勞動部部長,我說「你願意你的孩子連續上班12天嗎?」部長你說「不願意!」請你去跟陳俊男的媽媽見見面,你的孩子是孩子,別人的孩子就不是孩子?!這就是今天我們的政府!這就是今天我們行政部門的官員!手握權力,要把勞基法修成什麼樣子?勞基法沒辦法去保護這樣的人民,結果今天你在這裡還大喇喇地說「我不願意我的孩子連續上班12天」,看到陳媽媽,我的眼淚在眼眶裡打轉。不用講這麼多法條細節,如果進入實質討論,我會好好地跟你們討論,但是你們要有同理心啊!

  3. 勞基法是最低限度的保障,你們現在大開後門。昨天公聽會所有與會的專家學者一面倒地反對,唯一記得的就是一位資方代表竟然說台灣沒有過勞死,過勞都是勞工本身有病,這就是我們執政黨邀請來的資方代表。我希望部長不要再講出傷害台灣人民的話,想一想這些過勞死勞工的家庭,他們的家屬心裡的感受。

  4.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同仁。議事規則當然我們都知道主席有權力決定委員的發言時間,但是今天勞基法的修法等於是這個會期重中之重,外面已經有非常多的勞工團體代表在發起抗爭,大家也知道這一次勞基法修法事關重大,牽涉整部勞基法的核心條文七休一的規定,今天如果要好好實質審查,我們希望就好好來討論,一條一條、一個字一個字理性地溝通,如果還是像過去很草率地審查,只是形式上走過程,甚至像昨天的公聽會限制每位專家學者只發言5分鐘,第二輪只有3分鐘,要這樣子來進行法案的審查嗎?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提案,今天要審查的條文也不多只有4、5條,為什麼還要限制每位委員的發言時間?今天我不是在詢答,已經要進入實質審查,每個條文的發言為什麼還要限時間、限期?難道真的要在今天出委員會?這才是我們今天提案的目的。

  5. 我當然知道議事規則,主席有職權可以限制發言時間,如果真的認為你們的版本可以接受檢驗,那就不要怕啊!讓大家好好地充分來發言、充分表達意見,讓行政官員好好說服每一位委員、說服所有外界的勞工朋友,為什麼要禁止人家發言呢?這是我們今天提案的目的,還是希望主席能夠做一個裁示,其實條文不多,不像年改版本這麼多條,總共才5條而已,不要怕,怕什麼?我們願意實質審查、好好討論啊!難道還要限期出委員會嗎?

  6. 蔣委員萬安

    (在席位上)不要胡說八道喔!沒有!

  7. 主席、各位同仁。我這邊要鄭重澄清,上一週我是輪值召委、擔任衛環委員會主席,排了3次專案報告,星期一我排的是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議程,主要來報告的是衛福部;星期四我是排勞動檢查的議程;只有禮拜三排的專案報告才是針對這次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所以只有1天是針對修法版本的專案報告,而且當時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通過一讀喔!上個星期五行政院的版本才在肢體衝突之下強行付委,結果到這個星期一,前幾天大家看到在混亂當中部長報告完了,大家也沒聽到就草率地經過詢答,而今天馬上要進入實質審查。所以,不要牽拖說上星期我已經排3場對於修法的專案報告,並沒有!只有1場才有實質針對修法的版本,而且當時法案還沒有進到立法院一讀通過。

  8. 其次,柯總召剛剛又在提去年修法時我們有個別委員提出二例,民進黨103年10月15日自己提出二例喔!高志鵬委員、邱議瑩委員、劉建國委員是提案人,連署人是吳秉叡、陳其邁、李昆澤、李俊俋、蕭美琴、段宜康、管碧玲、尤美女、陳歐珀、許智傑及姚文智。另外一個案子民進黨也提二例,提案人是李應元、趙天麟,連署人是陳亭妃、林岱樺、劉建國、葉宜津、邱議瑩及楊曜。不要再提二例了,民進黨自己提了二例喔!不到1年你們就要針對一例一休再度修法,所以不要再提這些有的沒的,好好實質審查,柯總召都說願意開放第二輪、第三輪發言,我們就好好來討論。

  9. 蔣委員萬安

    (在台下)以那一張為準,上次記名是這一張。

  10. (在台下)主秘,不要偷改!

  11. (在台下)不可以喔,主秘要毀掉那一張記名的……

  12. 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案子跟星期一的案子不一樣,基於昨天的公聽會,與會代表發言時間完全被限縮在5分鐘,第二輪限縮在3分鐘,如此草率的公聽會,沒有辦法發揮實質的功能,而且幾乎一面倒,專家學者、勞工團體代表都反對這一次行政院的版本。所以我們這個提案是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再到各地縣市政府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真正聽聽其他各界的聲音以及意見。

  13. 當勞動部預告修法版本不到7天,火速送到立法院強行付委,就要強行排審,這麼短的時間,各地方對於這一次修法版本沒有全部、全然地瞭解,就要在一個星期內強行出委員會,這個提案跟星期一被強行否決的案子不同,這邊是要求勞動部在一個月內再去各地縣市政府召開公聽會,再由委員會兩位召委排公聽會,再進入實質審查。

  14.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同仁。針對這次勞基法,本人有提案,除了黨團版本,我自己對勞基法也有提案,還有包括徐志榮委員、盧秀燕委員都對這次修法同樣的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但是為什麼今天排審時,我們的提案竟然被吃掉了?因為我自己的提案在2月24日就已經經過院會一讀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徐志榮委員的提案在今年10月6日一讀交付委員會;盧秀燕委員也是針對同樣的條文第三十八條,在4月7日一讀交付衛環委員會審查。結果今天因為強行要聯席,將經濟委員會跟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所以之前已經交付由衛環委員會單獨審查的提案竟然被吃掉了!這是什麼樣的國會?為什麼要剝奪我們個別委員的提案?透過聯席審查,把立法委員的提案就這樣吃掉了!如果未來行政院送進來的任何修法版本都透過執政黨多數表決,強行聯席其他委員會,那就會造成之前已經一讀交付其他委員會的提案無法併進來審查。所以我們今天要求全部案子退回院會,重新將之前對同樣法條提出修正的提案,重新一併交付委員會審查,而且這是有前例的,105年11月11日長照服務法的修正草案,當時也是一讀交付衛環委員會單獨審查,後來因為牽涉到相關的稅收,所以要求和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針對當時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的案子,後來退回院會,重新一讀再交付由衛環委員會跟財政委員會聯席。所以這是有前例的,我們要求不能擅自用多數剝奪個別委員對於同樣條文的提案,否則未來會變成立法院多數事前審查,把你們不喜歡的提案透過強行聯席就把個別委員的提案吃掉,我自己就有提案,還有包括徐志榮委員以及盧秀燕委員。我們真的不希望開這樣的惡例,把個別委員的提案給吃掉、洗掉!

  15. (在台下)我要發言。

  16. 30秒補充就好,第一個,今天到底有什麼理由沒有把我個人的提案放進來?第二個,在勞動部的修法評估報告裡面,有針對我們之前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的提案做出報告,其中包括盧秀燕委員、我個人以及徐志榮委員的提案,勞動部的評估報告都有做相關的影響評估,為什麼今天只審行政院的版本,不審我的版本,不審徐志榮委員以及盧秀燕委員的提案版本,到底是怎樣的理由呢?

  17. (在台下)我的……

  18. (在台下)為什麼?

  19. (在席位上)不要干擾發言!

  20.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次勞基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基本上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包括陳宜民委員、林為洲委員、黃昭順委員及李彥秀委員都有提案。這一條基本上是有關於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規定,現行規定是「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本次行政院修法版本要將其修正為核實計算。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維持現行規定,這樣才能真正落實民進黨當時推出所謂一例一休的休息日是要讓勞工朋友能充分休息的立法目的。當時的立法就是希望以價制量,以價制量的「價」就是指勞工休息日的加班費率有別於平常日的加班費率,平常日的加班費率是1.33、1.66,休息日將其調整為2.33、2.66,然後前4個小時做1小時要給4小時的加班費,從第5小時開始,加班5到8小時要給8小時的加班費,這樣才能達到以價制量。因為雇主可能考慮到要付出比較高的成本,才會讓勞工在休息日不要出勤,這樣也才能逐步朝向實質週休二日的目標邁進。

  21. 綜觀這次的修法,包括第二十四條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要修正為核實計算,以及其他行政院所提到的幾個彈性幾個不變,外界勞工團體批評的聲音很大。針對第二十四條,他們認為休息日及「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加班費規定,實施以來有達到一些成效,勞動部的評估報告裡也提到,1月1日一例一休上路之後,的確工作時數有減少,加班時數有下降,勞工拿取加班費是有增加。其實一例一休的方向要朝向落實週休二日是一致的,所以從以前到現在的所有政策,事實上都是希望能夠讓勞工朋友充分休息,改善臺灣過勞之島的惡名。

  22. 昨天公聽會有很多專家學者也談到這一次的修法,其中有一位交大的學者提到,2016年勞動部實際上有委託進行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定調適研究案,研究臺灣到底可不可以做彈性工時,這是去年的一個研究案,最近才結案。在那個研究裡,就美國、新加坡、德國、日本、韓國等各國制度後做比較分析所得出的結論是,雖然各國規範都有彈性化,但勞工的生活、健康、安全所必要的基礎勞動基準是不能彈性化。當這些基礎勞動基準彈性化之後,換來的是勞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基礎保障沒有獲得充分的保護。所以並不是工時不能彈性化,而是要有一個前提,而且就勞工的生活、健康、安全是不允許彈性化的。請問今天談彈性化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誠如很多資方代表所說,是因為員工需要加班想要多領加班費,是員工為了要養家養孩子。我向各位報告,除了加班這個選項之外,還有加薪的作法。依照勞動三法、工會法、勞工教育促進法,勞工是有權利要求雇主加薪,不是只有要求加班,但是我們的勞動教育告訴我們,現在只能去拜託雇主讓勞工加班,事實上現在有非常多的工會幹部是不給加班的,雇主用加班方式來懲罰一些想要勞資協商的工會幹部。

  23. 剛才談到的這份去年委託研究的報告中也提到,要求工會或勞資代表必須要有自主性。反問臺灣現在有這樣的條件嗎?另外,如果要採取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在行政管制上,這些勞工主管機關必須強而有力,必須具備有效的管理能力,請問臺灣有這樣的條件嗎?昨天這位學者也提到,新竹科學園區有27萬名勞工,卻只有22位勞檢員,而科技部的報告甚至還說這個部分的比例尚無不足,27萬名勞工只有22位勞檢員,竟然還說尚無不足。任何報告與數據都要根據一定的事實基礎,不要為了既定的政策方向而美化,甚至曲解很多的事實。

  24. 還是以新竹科學園區為例,現在只有一間工會,請問要怎麼進行勞資協商?前一陣子,也就是這幾天,新竹也發生了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做四休二的要求,結果就被解僱了。這種情況下到底有沒有勞資協商的空間與條件,我是非常懷疑,但是我們政府卻下注在這種不可能的條件下,完全違反勞基法本質。所以當你不能跟雇主協商,而雇主強迫你做的時候,我們的勞基法只剩下職災保障而已了,職災保障只保障喪葬費、醫療費等相關部分,請問這是臺灣勞工的未來嗎?所以今天我們在談要彈性化,但是臺灣沒有這樣的條件,沒有這樣的前提,奢談什麼彈性化!

  25. 另外,一例一休實施上路以來,對於總工時的評估,事實上是有改善的,每週總工時40小時,只要超出1個小時,例如41小時、42小時,隨著工作時數的增加,腦部、心血管疾病等會隨之上升。一週工作55小時的話,罹病風險極高,冠心病增加13%,腦中風增加33%。現行勞基法每月加班工時的上限是46小時,如果照行政院版本提高到54小時的話,達到每週總工時53.5小時,在三個月內工時可儲值之下,代表一個人短時間內總工時在53.5小時外還要再增加,這些都會造成腦部、心血管疾病風險增高的因素。

  26. 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到現在又要再修法,我想數據已經呈現了,對於總工時、加班時數下降是有一定的成效,而這個以勞動為名所展開的修法,民眾以及所有廣大勞工朋友其實已經提出很強烈的質疑,這已經不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純粹是勞動價值的選擇問題。不管是這一條休息日加班費從之前「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到現在要修正為核實計算,或是單月工時46小時調高為54小時,3個月之內自由勻之,或是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這些恐怕都不是單純的立法技術的問題,非常清楚這是一個勞動價值的選擇,所以在政策立場上面,是要為勞方還是為資方呢?由於每個人的立場都不同,將來這留給政治市場去做檢驗。

  27. 另外,關於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法,行政院說有很多的行政把關程序,很多人對此提出質疑,真的可以把關嗎?如果沒有前面提到的強有力的行政管制,沒有強有力的工會,沒有好的勞資會議,我想這些都會成為空談!我們應該請相關行政部門,不管是主管的勞動部還是修法提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好好說明你們訂定的把關是真的把關還是偽裝?如果不是偽裝,而是玩真的,應該要把你們把關的實際細節說明清楚,要做也要做的完整,而不是今天要我們空白授權,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來把關,但是細部判斷標準到底是什麼卻都沒有公布出來讓大家檢視。

  28. 這次將第二十四條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為核實計算,違背當初休息日訂定的立法理由。同時,關於大家抨擊最大的鬆綁七休一,可以連續工作12天的情形,還有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這些如果跟休息日加班費改採核實計算,將會造成勞工朋友離真正的週休二日越來越遠,可說是背道而馳。再加上如果連續工作12天,每天還要再加班4個小時,等於每天工作12小時連續12天,這樣的血汗情形,我們忍心讓勞工朋友來承受嗎?

  29. 我一再強調,不要說這是極端的例外,任何這樣的情形是一件都不應該也不允許的。今天外面有非常多的勞工團體代表在這邊不斷的抗爭,聲嘶力竭的吶喊,就是希望行政院回頭是岸,這樣的修法倒退了30年,這樣的修法已經破壞了勞基法最核心的價值。民國73年訂立勞基法以來,最核心的核心就是七休一,今天竟然要被打破,不要說會有很多的行政把關,不要告訴大家這是例外中的例外。去年在修正一例一休的時候,硬要強行創造一個休息日,對於這個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當時國民黨團很多委員提出反對,認為這種虛擬工時的作法,不只會造成實務上的混亂與複雜,也造成了現在實際上很多勞工朋友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情況。當時這一條規定的立法理由很清楚,就是配合當時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的規定,因而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休息日出勤的工資給付標準及工時的計算方式,所謂的休息日就是指現行第三十條的規定,在休息日出勤工作必須要給予2.33、2.66的加班費率。「有鑑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當時立法理由就清楚寫明了,是為了讓雇主在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要更為審慎,勞工如果來加班1小時,雇主要付出4小時加班費,加班5小時就要付出8小時的加班費,這是當時的目的。結果不到一年的時間就180度的轉變,要將現行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計算的「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為核實計算,請問是基於什麼理由?這次行政院修法草案中沒有看到任何說明,只說本條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刪除原本第三項規定。但是卻沒有告訴大家為什麼!評估報告中提到是因為各界有很多聲音想要更改,但是到現在為止,你並沒有告訴大家所謂「各界」是哪些人、哪些工會、哪些企業代表,他們的數量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都提不出任何數據與統計資料、事實基礎。立法理由寫得如此草率,就要在立法院強行通過修法,這一點勞工朋友有辦法接受嗎?為什麼大家今天站出來?我相信不只在野黨委員,執政黨委員中有很多也是非常反對的,外面所有勞工團體代表,也極力反對這一條的修法,將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計算要改為核實計算,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行政部門要說明清楚,而不是在這裡比人數多數、比拳頭大小,要用表決方式壓過去,這一條配合其他條文將會造成臺灣更為過勞,更為血汗!

  30.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這是朝向進步、正確的方向,只是在很多細節上並沒有做到完美。如果政策要直接介入勞資之間的薪資問題,大概就只有基本工資和加班費這二項。前年政府推動中小企業減稅加薪方案,到目前為止,有哪個部會可以告訴我們,這個方案促成多少勞工朋友實質加薪的效果?主計總處報告指出,一例一休上路後有關薪資跟生產力的統計,1到8月的加班費平均1,697元,年增率是7.41%,增幅是7年來最高,平均每小時加班費212元,是歷年來最高的。至於工時部分,8月工時是184.2小時,比7月少了13小時,比去年8月同期少了1個多小時,前8月的工時平均是168.5小時,比去年減少了1個多小時。8月份的加班費是1,708元,比7月多,也比去年多了7.62%。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來,當雇主要用更多的勞動力來維持生產的時候就會支付加班費,而勞動部和很多資方代表一直說勞工需要加班,我們已經看到成效,如果公司真的願意給付加班費,也不會造成目前普遍低薪的一個結果。第二十四條休息日當時訂定的目的是希望以價制量,就是除了例假之外,在休息日這一天也能讓勞工朋友充分休息,如果要改成核實計算,在實務上當然較為簡單不會複雜,但是它可能產生的效果,對於勞工朋友的影響,包括未來1年、3年、5年的總工時和加班時數是否會上升,以及他們是真的看得到吃得到還是看得到吃不到,到底勞動部的評估在哪裡?我們完全沒有看到,只告訴我們各界有聲音說要改成核實計算。好,那請你告訴我們,勞動部是基於什麼理由?你們的調查是什麼?更重要的是,你們有沒有評估對於往後可能造成的影響和衝擊?如果這些都提不出來,要怎麼樣說服立法院每一位委員接受你這樣的版本?

  31. 去年你們非常堅決要通過自己創造出來的休息日,世界各國沒有一個國家有訂定所謂的休息日,你們對此覺得非常驕傲,還做一個虛擬工時的設計,讓勞工來1小時雇主付出4小時的加班費,做5小時付出8小時的加班費,而且講得很漂亮要以價制量,從結果來看,事實證明實施這幾個月以來,勞工朋友的工作時數和加班時數的確有下降,加班費也的確有增加,那為什麼休息日加成給付加班費的規定要改成核實計算?昨天在公聽會的每一位專家學者都提出同樣的質疑,行政部門應該提出足以說服人的數據資料,不要只是嘴巴講各界有這樣的聲浪,其實有很多都是資方的意見,結果你們照單全收,完全沒有去做任何的影響評估和調查,如果有,這些資料為什麼不願意攤開來?如果真的如你的民調認為有6成民眾支持這次的修法,包括現在討論的第二十四條,包括放寬七休一造成連續工作12天,包括很多醫護人員和客運駕駛的輪班在扣除交接班、通勤及用餐時間,實際只剩3到4個小時的睡眠時間,然後馬上就要接下一班,各行各業如果真的有這樣的需求,請把它放在例外裡面,你盤點出來告訴大家到底是哪些行業,依職業別列舉出來,不要又說交給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用這樣的方式將責任全部丟給勞資會議來扛,好像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32.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工會普及率不到7%,實際召開勞資會議也只有13%,目前勞基法對於勞資會議沒有照規定召開並沒有任何罰則,當這些都還沒有辦法健全的時候就要貿然的開放,就像前面學者所說的,我們的條件不像國外,他們有強有力的社會福利和強有力的工會組織才可以給予這些彈性,當我們這些前提都不具備的時候,…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蔣萬安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蔣萬安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工會普及率不到7%,實際召開勞資會議也只有13%,目前勞基法對於勞資會議沒有照規定召開並沒有任何罰則,當這些都還沒有辦法健全的時候就要貿然的開放,就像前面學者所說的,我們的條件不像國外,他們有強有力的社會福利和強有力的工會組織才可以給予這些彈性,當我們這些前提都不具備的時候,卻要學國外給予工時這樣的彈性,完全沒有真正去瞭解北歐、丹麥及瑞典這些國家實際的做法,丹麥的工會普及率高達65%,我們甚至連他們的個位數都不足!對此,本席真的希望行政部門先把這部分的問題解決,讓我們的勞動朋友在勞動市場能夠組織工會,把覆蓋率提高到一定的比例,而且針對勞資會議不照規定召開增訂一定的罰則,才能夠讓這部勞基法成為有牙齒的老虎,也才能夠再談所謂的賦予彈性。

  2. 蔣萬安

    在2015年中央研究院有做過一份調查,當時的調查就認為工會組織是最首要迫切要處理的,當這個問題都不事先解決,卻貿然的開放七休一,貿然的縮短輪班間隔時數,貿然的讓員工連續工作12天,甚至將單月加班時數從現行46小時調高到54小時,我認為這部分完全是把責任丟給勞資會議。所以不要把口號說得非常漂亮,「四不變、四彈性」,所謂的「四不變」,你說並沒有改變週休二日的目標,但當你開放連續工作12天,你還敢說這是要落實週休二日的政策嗎?而現在第二十四條休息日的加班費給付要改成核實計算,你還能說未來的加班費率是沒有調整的嗎?修法後所造成的結果,他原本可以做1小時拿4小時,以後他只能拿實際工作時數所應該給付的加班費,所以不要用這些虛幻的、空有其表的、美化後的口號來欺騙廣大的民眾,事實上「四不變」已經變成「四大變」。至於「四彈性」,前面已經講了,沒有這些前提,沒有這樣的條件,奢談所謂的彈性。

  3. 蔣萬安

    回過頭來看去年年底一例一休的修法,當時執政黨包括蔡英文總統,包括行政院院長,包括行政院很多的委員,他們都堅定的要強硬通過,當時我們有提出很多的修正動議,包括休息日這一條,就是現在我們在討論的加班費給付標準,我們一再質疑有必要做成虛擬工時嗎?有必要「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嗎?我們當時就質疑看起來是給予加成的加班費,但事實上勞工朋友看得到吃不到。而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對於特休假遞延也是因為規定得太死,造成勞工朋友的特休假也休不到,因為當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的時候就會強迫換成工資來給付,為什麼不到1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點要修法?去年一例一休通過的時候,規定特休假在年度終了要強行換成工資給勞工朋友,這些勞工朋友原本在等待年底可以換取工資,但事實上他沒有辦法拿到,這也是為什麼我要一再質疑,這次的修法為什麼要這麼草率、這麼倉促?對於特休假遞延,我們的提案是希望至少由勞工來指定,由他來選擇要換取工資或是累積遞延到下一年度,如果要累積到下一年度,沒有休完的部分雇主同樣要折算成工資給勞工朋友,給予這樣的彈性和方便才是真的讓勞工朋友可以拿到加班費或是可以充分的休息。

  4. 蔣萬安

    如果第二十四條休息日的規定不到1年的時間就要打破,加班費就要改回核實計算,那當時喊得震天價響,說要以價制量,現在休息日還放在勞基法裡面,不就等於形同具文?當時你們喊得很漂亮的以價制量現在完全縮水,會造成什麼情形?有可能雇主還是會讓你來加班,但是加班的時數改成核實計算,勞工朋友既拿不到像過去一樣加成的加班費,雇主也會更肆無忌憚,因為他不用付出現行這麼高額的成本,所以他就會不斷的要勞工來加班。

  5. 蔣萬安

    這次勞基法的核心就是低薪的問題,但是我們的行政部門竟然把低薪與要求勞工加班掛鉤在一起,這是大錯特錯。低薪的問題應該是讓企業主願意把利潤分配給員工,而不是要求勞工朋友不斷的工作、不斷的加班,靠著賣命來拿加班費,所以問題的核心在低薪,絕對不是把低薪和加班掛鉤在一起。今天所有成功的企業,不要說國外大型的企業,在台灣有很多優良成功的企業,包括台積電,他們願意給予員工最優渥的福利,給予員工最好的勞動條件保障,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正向的循環,而不是針對問題的癥結低薪,認為要讓他們不斷的工作,讓他們加班賺取微薄的加班費。政府在政策上除了要向產業轉型的方向傾斜,更重要的是要讓這些大老闆們在對待員工的態度上面也要轉型,今天你的員工是你最好的夥伴,是你最重要的資產,不是讓你當成賺錢的工具不斷來壓榨,如果只是把員工當成工具,只是覺得讓他們不斷工作領取加班費就可以解決低薪,那真的是大錯特錯。

  6. 蔣萬安

    在昨天的公聽會,全國聯合總工會秘書長任睦杉說:「官員根本不接地氣,上下班有專車接送,才會定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的規定。」他表示「政府以為勞工都住在公司隔壁,所以輪班休息8小時足夠嗎?實際上很多台北市上班的勞工都住在新北市、桃園,光是通勤就占了不少時間,休息8小時根本不用睡覺,這是在幫資方剝削勞工。」事實上之前的勞動部長也提到,採輪班制的多半是運輸業和護理人員,如果休息的時間不夠,不只是這些護士和駕駛本身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和影響,背後代表的是更廣大的病患權益以及更多乘客的生命安全。所以當排班有困難的時候,企業應該想方設法的去增加人力,而不是想方設法的要求這些員工不斷的賣命,血汗、過勞的幫公司賺錢,把他們當成工具。今天說輪班制的間隔要丟給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這不單是把責任丟給一個沒有實質效果的勞資會議,還造成輪班制的這些護理人員更為血汗,試想當他們已經輪完大夜、小夜這種每天3班制8小時、8小時、8小時的情形,如果你讓他中間的間隔只有8小時,就像前面所講的,他們輪完班再扣除通勤、交接班和用餐的時間,可能只剩3、5個小時可以休息,然後馬上就要接下一班,如果你是接受這樣護理人員照顧的病患,你覺得他有辦法把你照顧好嗎?

  7. 蔣萬安

    同樣的,如果今天客運駕駛在精神恍惚的情況下,他開的遊覽車可能載四、五十人,車上可能有孩子,可能有年長者,這樣不是非常的危險?萬一發生不幸,不只是他本人的家庭破碎,乘客們的生命安危也會受到威脅。昨天我去見了陳俊男先生的家屬,他們向我反映,我們現在看到客運駕駛這些不幸的案例都只是冰山一角,有很多客運駕駛在過勞的情況下,他把遊覽車清理好之後騎著摩托車回家,結果在途中發生意外,這樣的案例非常多,但是媒體沒有報導,大家也以為沒有,可是事實上這樣的案例何其多,意外並不是在他們勞動的場所發生,很可能是在他離開之後,騎著摩托車在回家途中突然心肌梗塞或腦溢血,因為經年累月過度工作造成心神恍惚而發生的憾事是非常多的。昨天除了陳俊男先生的家屬,還有另外一位鄭先生,他也提到不只是客運的駕駛,還有很多社會底層的勞工朋友在賣命為公司付出,而當發生了這樣不幸的事情,他年邁的母親告訴我,一開始這家公司還說:「沒有問題,我會幫你處理,我們一定會給錢。」結果現在還繼續纏訟在官司當中,而且講出讓家屬沒辦法接受的話。

  8. 蔣萬安

    今天勞動基準法之所以叫基準法,就是給予勞動朋友最低限度的保障,核心中的核心條文就是七休一的規定,包括我們去年修法增訂輪班間隔要11小時,當時所有的行政部門和主管的勞動部也支持這樣的修法,但是沒有訂出實施的日期,事實上勞動部有邀集相關部會來研議可能的實施日期,可是到現在為止一再拖延,所以我們黨團版本的提案要求就這一項輪班間隔11小時訂定實施的日出條款,我給你一定的緩衝時間沒有關係,但不是一味的拖延,讓這一條形同具文。我們訂定日出條款,很明確的告訴你在一個時間點就是要實施上路,在這個期間你趕快去增補人力,去調整你的營運模式,不要讓輪班間隔竟然還倒退,要修法縮短為8小時。同樣的,加班時數單月調高變54小時,以3個月為1期,總加班時數看似沒有增加,因為原本的46小時乘以3等於138小時,但是你單月變成54小時,每個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其實是一個過勞的紅線。

  9. 蔣萬安

    以日本的做法來說,單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5小時,3個月不能超過120小時,2個月不能超過81小時,這是日本對於加班時數的規定,結果我們學人家不只半套沒學到,還造成更嚴重的瑕疵,也就是如果以3個月為1期,第1個月你排30小時,第2、第3個月加班54小時,第4、第5個月一樣加班54小時,第6個月降30小時,這樣是符合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是合法,但是會造成連續4個月每個月的加班時數到54小時,這樣的一個大漏洞、大瑕疵不就凸顯出這個修法版本是如此的草率、倉促和荒謬嗎?這樣的版本竟然預告不到7天,就要強行的送到立法院交付委員會,沒有通過慣例的復議期就進行排審,而且一場公聽會過場式的走過以後,今天就要強行排入審查。

  10. 蔣萬安

    我們已經點出這麼多修法版本的瑕疵和質疑,勞動部相關部會提不出所有的數據資料,你的事實基礎和調查報告都沒有,要怎麼說服立法院所有的委員?在修法評估報告中,完全沒有針對新法一旦三讀通過以後,可能造成接下來1年、3年、5年工時和加班時數的增加減少、加班費提高或降低做任何的影響評估,沒有!上星期五晚上6點多才送來,上午就在議場進行一讀的表決。

  11. 蔣萬安

    我再說一次,難道每個人是閉著眼睛按下贊成票嗎?我們的國會已經失靈,我們的政治已經沒有所謂的問責機制,就是比拳頭,就是比多數。剛才也一樣,對於程序的提案,執政黨表決輸了竟然還要重付表決,議事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得非常清楚,「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非有足以明顯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者,不得要求重付表決。」從這件事可以看得出來,執政黨對於這一次勞基法的修惡到底在急什麼?到底在怕什麼?不敢讓各界的聲音進來,不願意接受各界檢驗的心態到底是什麼?因為我們的提案通過,所以今天才能在這裡好好的充分討論,好好的理性論述,好好的要求行政部門來說明,好好針對行政院的版本把所有的瑕疵和漏洞一一的凸顯,如果你們敢接受檢驗,敢接受外界的批評,就不要怕每位委員在這邊暢所欲言,就不要提任何停止討論……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