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公教退休金是否應調降?已實施的調降應維持、停止或回復?認為政府修法改變退休條件並溯及已退休者時,應容許受影響公務員選擇繳回退休金後再任、日後重新退休,是否對自己有利應由本人判斷,不應直接禁止這項選擇。「至於這樣對他好或不好、對他有利或不利,就讓他去選擇,不要直接告訴他絕對不可以。」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可考慮將退休條件改為35年、60歲,即在現行30年、55歲基礎上各加5年,否則25歲開始工作者要做40年才能退休太辛苦。「如果改為35年、60歲,也就是將現行的30年、55歲各加5年呢?」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命令退休第三款所列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身心罹病等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由誰認定不明,認為該款是否保留值得考慮。「本席個人也認為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身心罹病等等,都是比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由誰來認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等非可歸責於公務員事由的退休條款,其中的「得」亦應修正為「應」。「而本條規定的是非可歸責於他的事由,權衡法律的輕重,這裡的「得」亦應修正為「應」。」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平均俸額計算期間應採用考試院版本,認為該版本經精算屬中庸做法,且財政差異不大又有所得替代率把關,若一下定為15年會讓公務人員與勞工失望。「換言之,既然財政上沒有差太多,而且也有所得替代率等機制來做篩檢,所以這部分應採用考試院的版本,才是一個比較中庸的做法。」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至少仿照勞工相關規定,為公務員危勞職務列出幾個標準,再由各主管機關依照標準提出危勞職務,質疑現行標準太鬆、太抽象。「可不可以至少仿照勞工相關規定,對公務員的危勞職務列出幾個標準,再由各主管機關依照這個標準提出危勞職務?現行標準似乎太鬆、太抽象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支持育敏委員關於遺屬年金子女請領條件的提案,認為可比照勞保遺屬年金對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及25歲以下在學且低收入者的請領情形。「這個條文我非常支持育敏委員的提案。因為我們比照勞保遺屬年金來看,知道他的子女大概有幾種情形可以請領。」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符合一定條件申請自願退休時,應讓申請人有比較確定的權利,只要符合條件就不應再刁難,應尊重其退休意願。「另外一方面要有一個條件,那就是當符合一定條件要申請退休時,要讓他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權利」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志揚

    你說的是第七十八條是不是?

  2. 呂司長明泰

    對。以那個方式來處理,退休領退休金,再任之後又可以同時領三萬多元,不是更好嗎?為什麼要繳回,然後等到重新退休時退休金變少?這樣沒有意義。退休再任是任何人都可以再任……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5. 吳委員志揚

    本席也有連署陳學聖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本來我只是從法律的觀點考量,現在謝謝銓敘部的精算,讓我們有參考依據,看起來是滿科學的,但是不是有一些變數?所以我們要有一種統計,那就是很早退休的人和工作時間稍微長一點再退休的人餘命有沒有不一樣?假設再任年薪是82萬元,有沒有可能上任後,因為工作動機比較強烈、表現很好而有升遷的可能性?當然這是精算的部分,但這是不是也要考量一下?另外,為什麼我覺得這一條應該可以考慮?因為原來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一般念法律的人都會贊成,那叫做法律的安定性,我覺得沒什麼好更動的。但是,陳學聖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是說「政府法令修訂,退休條件改變」,而且這個效果是要回溯到原先已經退休的人。換句話說,這個法律秩序是因為政府先改變,那是不是容許讓契約(政府)的對造(公務員)也有一個選擇權?雖然我不會精算,但當時我心裡想的是這樣好像會比原來少,但是對那個人的人生價值而言,在生命最後幾年是要領退休金還是多做幾年事情?是不是可以有這樣的選擇權?而且如果可以繳回,對基金的壓力是不是暫時可以有點紓緩?最重要的是,雖然大家討論了很多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問題,是不是要從被影響者的角度來看?有些變動的時候,他是不是可以有一些選擇權?至於這樣對他好或不好、對他有利或不利,就讓他去選擇,不要直接告訴他絕對不可以。

  6.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王委員榮璋

    這樣的話,他的服務機關可以不准他退休。

  9. 吳委員志揚

    你給機關彈性,就是讓申請人沒有彈性。

  10.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王委員育敏

    條文訂定的目的是什麼,大家要弄清楚。

  13. 吳委員志揚

    我在縣長任內的確批了滿多這種公文,就是主管有意見,覺得應該還可以做什麼事,遇到這種情形,我都會問人事處的意見,人事處的意見通常就是請縣長准其退休,在我印象中,幾乎每一個都是依人事處意見准其退休。我的考量是,符合條件會申請自願退休的人,基本上工作意願已經都不強了。的確是會有剛才說的重大計畫正在做的情形,但我覺得這是治理的問題,身為一個首長,如果覺得這個人這麼好,但已經符合退休條件,那就等他退休之後再請他擔任機要或者其他政務職。如果表現不好,年紀又已經接近自願退休年齡的話,其實就不要勉強他,或者再把重大事情交給他去做了,因為通常也做不好,強制退休是政府強制退休,另外一方面要有一個條件,那就是當符合一定條件要申請退休時,要讓他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權利,這個感覺就和剛剛討論的第十七條有點像,就是要尊重符合條件想退休的人,除非覺得這個條件是不是太早了,或者怎麼樣,但只要符合條件,我們就不要再囉嗦了。

  14. 主席

    請問銓敘部,如果符合這兩個條件其中之一,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或者任職滿25年,我也知道機關用人會有困擾,不過未來要領月退會有起支點,任職滿25年可能還不到起支點,那就不能領退休金,所以一定會到了可以領退休金的時候才退休,否則退休了要幹嘛?何況我們又有減額年金的設計,在這樣的狀況下,既然有起支點,過去那種很早退休就開始領月退的情況大概不太會發生,一定要滿足起支點的狀況才會有月退休金可以領,制…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王委員育敏

    好,我知道了。

  17. 吳委員志揚

    可能不能只改「應」這個字,這還要「經服務機關同意後」。

  18. 主席

    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沒有「經服務機關同意」。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如果相關條件是如此的話,那必須要衡平,包括資遣。就是說,他的服務機關認為他沒有辦法工作,要命令退休給予資遣的時候,事實上應該要用同樣的條件和標準來衡量。

  21. 吳委員志揚

    我請問一下,邏輯上應該命令是更嚴重的狀況,不一定要一樣,可能還更嚴重?

  22. 王委員榮璋

    是。就是至少最低的限度要一樣,不能說我自己想走,你說不行、不符合條件,但是命令我走的時候,那個條件比較寬鬆。這樣是沒有道理的。

  23. 主席

    請教王委員,因為我們現在處理的是退休條件,規範起支退休金是後面的條文,所以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

  24. 吳委員志揚

    這種狀況要不要給。

  25. 主席

    對,沒有錯。譬如說重度和極重度,或失能和半失能,我們說「你退休了」,可是他們在起支退休金的條件上是一樣的嗎?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王委員榮璋

    我同意。

  28. 吳委員志揚

    對啦!他會衡量這個,然後才決定要不要自願退休。如果是你命令他退休,起支點若跟自願退休是一樣的話,他可能會怪罪政府說是你命令他退休的,所以這樣的考量是有道理的。

  29. 王委員榮璋

    對第三十一條,本席的提案也有做修訂。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王委員育敏

    不然請召委把它寫下來。

  32. 吳委員志揚

    召委,我建議一下。那個螢幕畫面一直放在那裡,其實一點意義也沒有。我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討論很複雜、很多版本時,有些會memo一下,比如說主席可以裁示請某位把它memo在螢幕上面,我們可以一直看到,不會忘記。甚至有的人在辦公室看轉播,或是瀏覽到這裡的時候,他也可以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技術上應該可以解決。你這個畫面沒有意義。

  33. 主席

    好,那我們把院版第三十一條……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主席

    不是,這裡指的是公務人員職務內容具有這些性質,例如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欲預防之風險者。如果認為某種職務沒有這類風險,也要指出為什麼沒有。

  36. 吳委員志揚

    但那些標準比較屬於勞工領域,對不對?首先,勞工從事職務的範圍一定比公務員廣,畢竟包括各行各業,有三百六十行,另外一個差異可能是公務員具有公權力性質。所以,一方面是公務員職務性質可能沒有那麼多種,一方面是性質上與勞工不一樣,可不可以至少仿照勞工相關規定,對公務員的危勞職務列出幾個標準,再由各主管機關依照這個標準提出危勞職務?現行標準似乎太鬆、太抽象了。

  37. 主席

    關於標準,我以醫護人員為例,公立醫院醫護人員與私立醫院醫護人員的工作內容有什麼不一樣?私立醫院醫護人員如果可以依據相關標準被認定為危勞職務,為什麼公立醫院醫護人員不能適用同樣的標準?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主席

    那就定為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這樣範圍會比較廣。

  40. 吳委員志揚

    既然標準會另定之,那本席就不在此細細討論,但要提醒的是在訂定時注意第一項也可能會有重複性。

  41. 主席

    這部分就照上述決定,除鄭委員提案部分保留外,第十七條各爭點大概均已處理完畢,請議事人員將文字整理一下。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曾委員銘宗

    …是「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適用的情況非常特殊,所以本席除贊成鄭委員所言,將「得」修正為「應」之外,同時也要請銓敘部釋疑,以過去凍省為例,很多人員因機關搬遷致使工作條件變更,導致原本住在中興新村的人在凍省後需到他處上班,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都要考量,但這種狀況並非出自自願,請問銓敘部對這類人員有無補償或優惠措施?

  44. 吳委員志揚

    剛才已經將「自願退休」部分修正為「應」,而本條規定的是非可歸責於他的事由,權衡法律的輕重,這裡的「得」亦應修正為「應」。再者,剛才曾委員提出的概念與勞工相同,當勞工變更工作地點時的確是有給予一些補償,比如補貼交通費等,這裡既然是因為組織變革等導致公務人員的工作條件變更,銓敘部也應思考以何種方式給予補償。

  45. 呂司長明泰

    組織精簡後的人力變動,原則上行政院或臺灣省都會訂定暫行條例,對該如何補償或處理都有詳細規範,而且在第四十一條訂有七個月加發慰助金的規定,所以補償的部分也沒有問題。至於該規定為「得」或「應」,大家必須瞭解的是組織精簡後,人力可能會移撥他處,當然有時候條件根本就不成就自願退休的條件,所以我們才將條件放寬,屆時是否要退休應讓個人選擇,而非服務機關認為符合條件該人就一定要退休,若規定「應」就會…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在繼續討論之前,先處理一下開會時間,上午進行到第十八條處理完畢及第十七條文字整理完畢就休息,中午不供餐。

  48. 吳委員志揚

    本席仔細看過之後覺得這個條文有點奇怪,因為不論是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都是政府部門之事,而本條的重點在於「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意指若未精簡,只是單位移撥,那當然就不能申請退休,請問本條規定是否意指當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這個人必須被精簡時,其實也就是如勞基法規定的企業關廠亦即裁員時的狀況,該員可以申請自願退休?此時已經沒有這個人的位子了,為何不能退休?如果機關精簡了而這個人不申請退休的話,如何處理?要開除還是資遣嗎?

  49. 主席

    這個條文設計是例外規定,也就是該員本來尚未滿足退休條件,但服務機關同意其退休,而且還是不得拒絕的同意退休,所以條件應該要比較嚴格。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呂司長明泰

    像台大,台大說不需要,因為他們有自動的調節機制把年紀大的醫師調到後勤,那沒有問題啊!第一線就用年輕醫師,所以,他們自己人力調節沒有問題,我們何必強求他一定要去訂呢?

  52. 吳委員志揚

    萬一這些沒有被認定為危勞的人覺得他們的權益受損,請問要向誰申訴?向主管機關、僱用單位還是銓敘部?

  53. 呂司長明泰

    其實這裡談權益受損是很弔詭的問題,請問他何來權益受損?

  54. 吳委員志揚

    譬如有一群人想要爭取被認定為危勞,請問要怎麼……

  55. 呂司長明泰

    其實我們一定要尊重服務機關的檢討結果,因為每一個服務機關都有它自己的人力調節機制,如果這個機關可以調節得過來,我們就沒有必要強制他一定要這樣,像台大醫院,他們自認可以調節,他們可以把年紀大的人力調節到後勤去,讓他做到65歲,沒有問題啊!而且就現在整個退休年金的給與機制來講,我們真的鼓勵延後退,而不是提前退,延後退,晚一點領退休金,退撫基金才會比較穩,越早讓他退,他就越早領退休金,領得越…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58. 吳委員志揚

    這一條本席有兩個意見,第一個是針對第三款的部分,本席個人也認為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身心罹病等等,都是比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且由誰來認定?另外,本席滿贊成剛才黃國昌委員說的,感覺上這些好像都是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但是身心罹病當然不可歸責於你。如果主管已經請你請假,但是你拒絕請假,這就屬於不配合公務的狀況。

  59. 本席覺得如果沒有辦法用其他機制去處理他的退場,只能用退休的方法,這樣對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好像不是很公平,所以第三款是否要留著,本席覺得值得考慮。另外,本席也贊成剛才王榮璋委員說的,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是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不管他做什麼職業都應該予以保障。

  60. 所以就不是像銓敘部所說的,可以由勞動部做重建服務,應該是公務員這邊也要建立一套輔導機制,讓身心障礙者能夠繼續取得公部門的服務機會。因為本席過去在縣政府服務過,本席也覺得身心障礙朋友表現得很好,畢竟他們進入公部門非常不容易,如果離職的話,對他們的生涯影響非常大,所以本席覺得這部分應該要有一點努力的空間。

  61. 我們應該想辦法讓他們再做一些訓練,或是再觀察等等,讓他們有機會繼續留在公部門服務,所以本席覺得王榮璋委員提出的這一條,其中的最後一項還滿重要的,但是字眼需不需要改?要改什麼字眼比較恰當?例如職業重建?但這也不能稱為職業,或者法條上面就寫「職業」?

  62. 王委員榮璋

    法條上就是……

  63. 吳委員志揚

    那個職業並沒有限定勞工嘛!對不對?

  64.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本席知道各位都是好意,但是如果我們把它放得太寬,說不定每個人都能找到符合的條件,只是沒有辦法證明。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照原來的條文,因為這個條文也不是沒有認定的空間,例如第四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其實很多狀況都符合啦!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67. 吳委員志揚

    雖然現在大家在討論第二項,但我們可不可以回來看第一項,再仔細反思一下?因為這裡提到「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如果是因公的話,命令退休就不受任職滿五年的限制。那本席可不可以從這個條文倒推,如果不是因公所致,例如我們剛才很在意的,當初就是以身心障礙的身分考上公職,五年之後,會不會因為看他不順眼,所以就命令他退休?本席的意思是從這一項倒推回去看。

  68. 主席

    前項還是有序文的規定,第二十條的……

  69. 吳委員志揚

    本席知道,就是不能從事本職,也無其他工作能力,王委員,你覺得這樣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是否足夠?如果主管單位就是對他有意見,雖然他好不容易才考進來,也沒有因為從事公職而變成身心障礙者,但是進來五年之後就叫他退休,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70. 主席

    吳委員也知道,其實我們還是有申訴的管道,保訓會也有審議機制。請鄭委員發言。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現在再回來討論第二十七條。

  73. 吳委員志揚

    關於第二十二條,本席要再確認一下,是由打考績的機關認定?還是由打考績的機關去認定哪個機關是他的服務機關?是哪一種?

  74. 主席

    負責考核的機關。

  75. 吳委員志揚

    認定什麼?是認定服務機關嗎?

  76. 主席

    就是前項所定的,第二項的服務機關所屬單位主管,這個服務機關如果是人事、政風和主計單位的話,就是他的一條鞭權責機關。

  77. 吳委員志揚

    所以應該是這樣,「前項所定服務機關」,是指這些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服務機關是由擁有考核權責的機關認定之,你們懂本席的意思嗎?它自己就是那個機關,而不是由它去認定哪一個是它的機關,這樣的文字有點奇怪。

  78. 呂司長明泰

    我們舉個例子,例如桃園市政府龜山區公所的人事管理員,這個人事管理員是歸屬於人事處的系統,人事處是他的主管機關,所以他的考核權責機關就是桃園市政府的人事處,因此就是由人事處認定,是這個意思。

  79. 吳委員志揚

    本席知道啦!但是文字的寫法不是這樣,應該是「前項所定服務機關係指……等權責之機關」,而不是還要由權責機關去認定哪一個是服務機關,不是這樣,你們的邏輯有問題啦!這裡應該是寫服務機關係指人事、政風等有權核定的機關,不需要再認定什麼,就是它啦!不是由它來認定誰才是服務機關。召委,你聽得懂本席的意思嗎?那個文字有問題。

  80. 主席

    本席知道,了解。怎麼樣?可以嗎?這樣可以吧!你們要談的都是第二十二條嗎?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83. 吳委員志揚

    關於平均俸額是多少的問題,考試院版本比較是走中庸之道,之前我還有看過一些版本是規定5年、10年、15年或是180個月,既然考試院有一個精算,認為這個數字是合理的,而勞工的部分現在是規定15年還是5年?若一下子就定為15年,不僅公務人員會非常失望,而且勞工也會失望,因為這樣一來就沒望了,屆時也會跟著被拉下來,我想改革並不是這樣在進行的,換言之,既然財政上沒有差太多,而且也有所得替代率等機制來做篩檢,所以這部分應採用考試院的版本,才是一個比較中庸的做法。

  84.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87. 吳委員志揚

    蔣乃辛委員提出的是30年、60歲,而銓敘部剛才做了這樣的說明。我順著一個邏輯來講,如果改為35年、60歲,也就是將現行的30年、55歲各加5年呢?意思是原本我55歲可以退休,現在制度改變,我要再多工作5年,年齡又老了5歲時退休,是不是可以有這樣一個機會?否則他25歲開始工作的話,要做40年才能退休,真的太辛苦。這樣的修正是不是比剛才的好一點?

  88. 主席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主席

    就是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或遭受暴力事件,罹患疾病……

  91. 吳委員志揚

    「遭」前面的「或」改成頓號。

  92. 呂司長明泰

    不是,如果在前面加頓號的話,就會變成三個狀況,可是現在是二個狀況。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劉委員櫂豪

    主席,你剛才沒有唸到「或」罹患疾病,那個「或」是要刪掉嗎?

  95. 吳委員志揚

    是不是請議事人員幫忙處理一下?我剛才搞不清楚,前面說是兩種狀況,如果是三種狀況的話,應該是「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這樣很明顯是三種狀況,會比較清楚。還是前面的那個是一種?不過暴力跟危險應該不太一樣。

  96. 主席

    可以啦……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99. 吳委員志揚

    剛剛蔡易餘委員問得非常、非常好,我當初就意識到這一條會有問題。為什麼呢?我在質詢的時候就問過有沒有精算好。

  100. 蔡易餘委員是覺得不應該,因為好不容易節省了,又撥經費放進去的話,按照你們當時的算法是只有延後破產4年,如果全部撥進去,才會延後破產13年還是二十幾年,我記得你們有算過全部挹注、半數挹注和全部不挹注三種狀況,只是我忘記那個數字了,等一下請你們再說明一下。我那時就意識到可能大家心理上會覺得有點沒辦法接受,這樣整個精算就會有問題。

  101.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104. 吳委員志揚

    我代表原提案人林德福委員說明一下。他把7個月內再任公職的條件予以刪除,因為他認為不管什麼時候再任,都應該要收繳其俸給總額慰助金餘額,以撙節開支。謝謝。

  105. 主席

    我跟各位說明,這一條的差異是除了考試院版本規定公務人員因為配合機關裁撤等等,或者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7個月,這兩項的人員在退休、資遣生效日7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前,每個月支領總額超過第四條(目前本條保留)所定最低保障金額(從最低的時代力量版本,一直到最高的4萬多元),要由再任機關去扣除他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其他4個版本把最低保障金額都訂為法定基…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王委員榮璋

    …內容。第二,意外死亡包含因財務、家庭和其他困擾難解的事情而自殺,一旦將這樣的死亡定義為「意外死亡」,我不曉得未來在其他的情況下是否會引用同樣的條文?本席認為這在法律邏輯上是解釋不通的。另外,犯罪者畏罪逃亡,如果他自行結束生命,請問如何認定?通緝還有一點標準,至少要先發布通緝令,假如因為東窗事發而畏罪逃亡,但是如果並未通緝、也未判刑,他剛好外出而有死亡的結果,我們不曉得該如何認定他就是自行結束生命?

  108. 吳委員志揚

    你的意思是有可能剛好發生意外,對不對?

  109. 王委員榮璋

    對啊!然後我們就說他自己撞火車、自己撞汽車等等的情況,我覺得這種解釋方式事實上是讓這個制度更為複雜,同時也不合乎邏輯,我覺得這樣的解釋非常勉強。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曾委員銘宗

    對啊!沒錯啊!撞倒人以後……

  112. 吳委員志揚

    他覺得很丟臉啦!

  113. 曾委員銘宗

    他覺得很丟臉啊!因為犯罪……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主席

    …卹,這個撫卹會加重,因為是因公的原因。而在職死亡有可能是病死,也有可能是逃亡,也有可能是曠職,比如本來該上班,卻跑去看電影發生意外死了,所以就辦理撫卹。剛才尤委員問到撫卹的本職是什麼,第五十一條就定義了撫卹的本職──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就是撫卹,只要人死了就辦理撫卹嘛!是不是這樣?如果要再處理死亡死得正當不正當,有沒有什麼社會觀感不好,我覺得那就要對撫卹重新定義了,就是要有被肯定的死亡原因才辦理撫卹。

  116. 吳委員志揚

    我提出具體建議,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維持原條文,就是考試院版本;第三款就是自殺死亡,包括各種自殺,因病、因財務、因感情等等,我們再考慮最後一項是否要排除,即公務員畏罪潛逃等等。如果要的話,就是公務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殺死亡,不予撫卹;如果不要就是連這個也不要,反正自殺死亡都算。

  117. 劉委員櫂豪

    我呼應吳委員所講,但是不要用「自殺」這麼強烈的字眼,用「自行結束生命」看起來比較……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120. 吳委員志揚

    這個條文我非常支持育敏委員的提案。因為我們比照勞保遺屬年金來看,知道他的子女大概有幾種情形可以請領。一種是未成年,另一是無謀生能力,還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就是說,連他有收入但收入很低,都還可以……

  121. 主席

    吳委員,那是保險……

  122. 吳委員志揚

    我知道,那個概念差不多。

  123. 主席

    請銓敘部回應一下。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尤委員美女

    王育敏委員的修正動議……

  126. 吳委員志揚

    第二項後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