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潔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親民黨親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基金財務盈虧是國家應負的責任,不應歸因於退休人員,不能以基金財務盈虧作為調整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標準。「基金財務盈虧本是國家應負的責任,不應該把這樣的盈虧當作是退休人員所致,所以我們不能以此作為調整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標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職與勞保年資的可攜帶式合併計算應以是否請領過為標準,未請領過者可以適用合併計算,已請領過者不適用,認為這樣可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並符合人才流動性。「只要他沒有請領過就應該可以適用,但是,請領過的人就不可以再適用、不可以再合併計算,只要是沒請領過就可以適用可攜帶式的合併計算。」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從事緊急救難或救援等艱困工作者在再任後不應適用最低保障金額的規定,理由是法定工資過低且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人力投入不足。「用法定工資,是有點過低,尤其是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我們去蘭嶼的時候,發現這個工作其實很少人願意投入,的確需要比較多人力去支援,所以他們再任之後,應該不要適用最低保障金額的規定。」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主張公保與勞保混合年資者應依年資分配計算。「他並非全部都是公保,只有這十年的時間,其他時間都是勞保,應該是依年資去分配的。」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認為政府作為基金的管理機關應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並靈活操作,應確保固定的最低收益,不能因基金的財務盈虧影響退休人員。「政府本是基金的管理機關,自然應該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也必須靈活操作,所以我們上次不斷討論關於定存2%再加上物價通膨的部分。我們的版本認為政府本應確保固定的最低收益,不能因為基金的財務盈虧影響到他們」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怡潔

    關於這個部分,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是認為基金財務盈虧本是國家應負的責任,不應該把這樣的盈虧當作是退休人員所致,所以我們不能以此作為調整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標準。當初談到基金的效益時,我們就不斷強調政府本是基金的管理機關,自然應該謹慎訂定投資策略,也必須靈活操作,所以我們上次不斷討論關於定存2%再加上物價通膨的部分。我們的版本認為政府本應確保固定的最低收益,不能因為基金的財務盈虧影響到他們,這是我們的版本和大家比較不同的地方。

  2.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建議這一條刪除,尤其現階段是政府機關──考試院、行政院、總統府與全國軍公教警消互信不足的時刻,加上這一條條文只會增加更多疑慮,因為以前這都是隨現職待遇調整配合調整,現在要加上許多不變的因素,諸如退撫基金財務盈虧等等,但是軍公教又沒參與退撫基金的操作管理,可見這有很多狀況需要考量,何況在互信不足的情形下,加上這樣的條文,請……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主席

    先跟各位報告,第七十八條必然要跟著……

  6.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7. 陳委員怡潔

    緊急救難或者是緊急救援的部分,我們覺得非常重要,而且它是比較艱困的工作,用法定工資,是有點過低,尤其是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我們去蘭嶼的時候,發現這個工作其實很少人願意投入,的確需要比較多人力去支援,所以他們再任之後,應該不要適用最低保障金額的規定。

  8. 主席

    第七十八條是第七十七的例外規定,既然第七十七條保留,第七十八條就一起保留。

  9.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劉委員櫂豪

    我贊成黃委員國昌所說的,這一條的立法目的,簡單講,就是把一般人的基本道德判斷回歸到這個法條上,如果犯了跟職務有關的罪而被判刑,卻提早退休,若繼續發給退休金,不是很奇怪嗎?簡單講,我們是把基本的道德要求還原成法條嘛!這個確實沒有錯,把它限制在貪污治罪條例或是刑法瀆職罪章裡面,還是會衍生那個爭議。當然我可以猜得到黃委員講的是哪一個類型,我就不要講那個名字,它是跟職務有關係,但是沒有被規範到這裡面來,這個確實沒有錯,比如說公文書的內容,他把知道的秘密洩漏出去,那確實是跟職務有密切關係的。如果銓敘部也贊同跟職務有關係的要把它規範進去,那從立法技術上要怎麼解決這件事情?

  12.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13. 陳委員怡潔

    因為我剛剛聽司長說是「跟公務有關」,所以我現在比較想釐清的一點是,如果現在他在公務上有可能犯了性侵或性騷,那他的退休金要不要被減扣?也就是說,如果依現在的法條規定,他應不應該被減扣?或是他還可以全數領取?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請司長說明一下?

  14. 呂司長明泰

    如果性侵罪要弄,那竊盜、殺人算不算?那就很多了啦!這無從列舉!所以我們這個條文當初在立法過程之中,真的是匡在與職務有關的部分,而且是特別針對操守這一塊,職務那一塊本來也不想列,只是後來認為有的職務其實可能發生洩密罪的情形,所以當初就考慮到公務人員如果就本身職務洩漏機密,而他所洩漏的機密又嚴重影響國家權益,當然也要負責,所以才會把瀆職這一塊納進來,進而又想到它的範圍要多大,因此乾脆就整個把瀆職罪章納進來,基本上是基於這個背景,當時考試院也曾經針對這個問題討論過,他們還是覺得就把它列在貪污罪跟瀆職罪這個範圍就OK了。

  15. 主席

    我建議這個條文保留,但是看看今天能不能把這個解決?也就是說,考試院版本裡面所謂的貪污治罪條例跟刑法瀆職罪章,所未含括的「違背職務行為」中有哪些是應該予以納入的?是不是可以請黃委員國昌提供具體的罪章給銓敘部,請銓敘部再斟酌看看?我們等一下如果整個處理完,回頭再來處理這一條好不好?黃委員您辛苦一下,想一下好不好?謝謝。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呂司長明泰

    這個人如果還沒有退休,結果他有可能因為涉及到貪污罪而被判刑確定,那這個人就一定會被免職,免職以後這個人根本連退休都不能退,就沒有退休了。假定有一個人在任職期間涉及貪污,後來他退休了,退休以後他的案子才爆出來,後續的審判結果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假設是判十年好了,那就回到我們這裡的規定來論斷,「十年」的話就是剝奪終身,也就是全部剝奪,一毛錢也不會給他,就算領走了也統統追回來,就是這個意思。如果今天他只有被判「五年」,那就是扣減70%,就是這個意思嘛!

  18.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19. 陳委員怡潔

    現在大家都針對洩密的部分,但是我們剛剛提的性侵或性騷,之前財政部就有這個案例,也就是像司長你講的,他是退休之後,才敢檢舉自己的上司嘛!像這樣子的情形,如果當時他已經造成了性侵或性騷,事後是不是要被扣除?這個案子是一個實例,你現在不斷在解釋的都是洩密這部分,或者是跟公務有關的,但是我們覺得這個例子,的確是他利用自己的公權力、職務之便、在他的工作範圍內所發生的,所以這裡一定要把它匡在同樣的範疇之內。

  20. 主席

    第七十九條先行保留。

  21. 處理第八十條。宣讀修正動議。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呂司長明泰

    不是的,年資保留是指從公部門到私部門,但是把公部門的年資保留下來,當他在私部門退休的時候,一併結算公部門這一段的年資。

  24. 曾委員銘宗

    好,你說這是第八十二條的問題,那我們就回到第八十二條。本席覺得這是合理的,主席的腦筋也很清楚,他說的有道理,這樣有助於公部門和私部門之間的流動,假設他已經領了,那就算了,對不對?例如他過去在公家機關做了10年,但是還沒有領,既然要讓他溯及既往,為什麼一定要限定在這個法公布實施後離職的才可以?而且他還沒有結清年資,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要溯及既往,這哪有後遺症!有什麼後遺症?

  25. 陳委員怡潔

    本席支持曾委員的看法,因為第八十二條的內容是不得再轉任其他……

  26. 呂司長明泰

    它會造成已經領過的,想要回頭來……

  27. 曾委員銘宗

    不會的,你們就把它定死,已經領過的不可以回任,你們就這樣規定。

  28. 陳委員怡潔

    因為第八十二條的部分是還不能夠轉任其他的職務,本席認為曾委員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假設現在有10年公職的資歷,還未達到退休的標準,就轉往勞保的年資,最後可不可以合併計算,這樣才是可攜帶式的概念。

  29. 呂司長明泰

    第八十二條或是第八十三條?

  30. 陳委員怡潔

    第八十三條。簡而言之,我們認為應該是沒有請領過的就可以適用,而請領過的就不適用這樣的辦法。

  3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是對勞工有利。

  32. 陳委員怡潔

    對啊!這是對勞工的保障啊!而且影響的只有年資替代率的部分,合併計算只有替代率會有影響。

  33. 曾委員銘宗

    有許多人向本席陳情,因為他們是年金的孤兒,譬如擔任過一段時期的公務員,也擔任過一段時期的勞工,結果卻是統統都沒有,所以這是保護勞工也保護公務員。

  34. 陳委員怡潔

    我們這裡有好幾個案例,譬如他原本是警察同仁,因為家庭的因素必須離開公務人員的職位,再轉為勞保的這一塊,但是,他可能不符合當時公務人員退休的標準,所以前面那一段年資等於是都沒有了!也可以說是等於白做了!因此,如果是為了留住人才之間的流動,才會有可攜帶式的概念,那麼就應該可以合併,只要他沒有請領過就應該可以適用,但是,請領過的人就不可以再適用、不可以再合併計算,只要是沒請領過就可以適用可攜帶式的合併計算。

  35. 呂司長明泰

    剛剛委員所講的那個邏輯,其實,考試院都了解也都知道,因此限定在這個法條實施之後才適用這個新規定,這是考量到法秩序的安定問題,真的會有這個問題。

  36. 曾委員銘宗

    不會啦!那個溯及既往不利的都沒有法律安定性,這麼一點點事情就說有法律安定性,司長,這樣不好啦!

  37. 陳委員怡潔

    他並沒有請領過,在公家機關服務了十幾年,甚至有的只差一、兩年就符合標準,等於前面在公家機關都是白做了!

  3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在講的都是他現在是勞工的狀況。

  39. 陳委員怡潔

    對啊!本席認為,你們應該確定以是否請領過作為標準。

  40. 曾委員銘宗

    這是保障勞工,你說那個重大不利……

  41. 陳委員怡潔

    這是保障勞工也保障公務人員。

  42. 王委員榮璋

    成為勞工之後……

  43. 陳委員怡潔

    這樣才符合你的人才流動性。

  44. 曾委員銘宗

    一樣。

  45. 王委員榮璋

    然後做一做又去……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呂司長明泰

    不是、不是,本來是領一次退休金變成能夠領年金,那個金額大得不得了。

  48. 曾委員銘宗

    你可以去評估。

  49. 陳委員怡潔

    司長,他並非全部都是公保,只有這十年的時間,其他時間都是勞保,應該是依年資去分配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怡潔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