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未將修法前擔任政務人員的年資計入第二類人員的離職儲金,可能不公平。「在這次的修法確定這一塊沒有,那會不會不公平?會不會有人出來說這樣對我不公平?」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由最後服務機關負擔其他公職人員轉任政務官者的年金給付,會讓最後服務機關承擔太多退休給付、預算一直增加,尤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預算不同。「最後的服務機關會不會承擔太多這一類政務機關的退休給付,變成它的預算是一直增加的?」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由最後服務機關負擔年金給付,在轉任者來自有民間股份的國營事業時,會變成國家幫國營事業多負擔退休金。「而且還包括國營事業,很多國營事業又有民間的股份,這會不會變成我們國家去幫這些國營事業多負擔這些人的退休金?」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修正草案未讓其他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官後的年金給付義務由原始機關負擔,而由最後服務機關負擔,可能讓後面的機關吸收其之前的年資。「為什麼不都讓他的原始機關去負擔義務,而其他公職人員跟國營事業機關就可以擺脫年金給付的義務,變成後面的機關要吸收他之前年資,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發言紀錄

  1. 蔡委員易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政務官這一次的制度變動,早上已經討論了很久,我看到不少國民黨的委員都在說民進黨是不是要擴大政務官範圍,本來我要說明這件事,不過剛才楊鎮浯委員已經把我們這一次處理三級機關政務人員的事情講得很清楚了,因為執政會有執政的一個目標,所以希望可以更往執政的方向去推動,既然他都講了,我就不用再浪費時間。

  2. 我們回到這一次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這一次是把它拆成一類和二類,一類是指原本是軍公教,或者是其他公職人員,或者是公營事業人員轉政務官。二類就是其他的,他過去可能是勞保的,或者是沒有的,然後他變成政務官,請問部長,為什麼要做這樣的分類?

  3.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4. 周部長弘憲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退休制度的設計是不一樣的,第一類的部分就是年資可以併計,繼續計算他的年資,到最後他是用原來職務的年資去算他的退休金。第二類的部分就是用離職儲金的方式,他離職的時候就把離職儲金一次領回去。

  5. 蔡委員易餘

    部長,本席要利用這一次的詢答來釐清外界很多的疑問,二類是叫做離職儲金,那現在在第八條有一個適用時間點的問題,如果在修法之後我是二類,在修法之前我是政務人員,這段當政務人員的時間有沒有計算離職儲金?沒有嘛?

  6. 周部長弘憲

    沒有。

  7. 蔡委員易餘

    等於這一塊都沒有?

  8. 周部長弘憲

    對,都沒有。

  9. 蔡委員易餘

    在這次的修法確定這一塊沒有,那會不會不公平?會不會有人出來說這樣對我不公平?

  10. 周部長弘憲

    因為法律是從生效以後開始算,過去因為93年到現在都沒有……

  11. 蔡委員易餘

    因為他也沒有提撥,所以你們認為在這次修法之後,他得去提撥在職時俸給總額12%的35%,他才會有所謂的離職儲金。

  12. 周部長弘憲

    對,所以我們這次沒有溯及過去幾年可以補繳或怎麼樣,沒有這種設計。

  13. 蔡委員易餘

    第二個問題,如果就一類的部分,他在這一次的修法之前是領離職儲金,修法之後就要併計過去他曾經是事務官,或者是其他公職人員或國營事業人員的年資。

  14. 周部長弘憲

    對。

  15. 蔡委員易餘

    那你們現在採計的一個基礎就是讓他直接去推算他在轉任之前這一段的年資,然後再去計算本俸乘以2,我這樣講是沒有問題的嘛?好,如果他在這一段已經採計了過去的年資,因為以往他是領離職儲金嘛!那他在修法之前的這一段,政務官的年資怎麼計算?

  16. 周部長弘憲

    就是離職儲金啊!譬如他過去已經做3年,他就領這3年的離職儲金。

  17. 蔡委員易餘

    好,這3年是叫做離職儲金。那他現在要計算退休的年資,因為他又採計過去的年資和標準,到底他的年資是多久?比方說他當事務官當了10年,然後在修法前當政務官也當了10年,在修法之後,再5年後他要從政務官退休,他總計當了15年的政務官和10年的事務官。照你的說法,修法之前這10年的政務官是領離職儲金。

  18. 周部長弘憲

    對。

  19. 蔡委員易餘

    那最後他要退休,退休給付的年資是多久?是15年還是25年?

  20. 周部長弘憲

    15年。

  21. 蔡委員易餘

    就是15年?

  22. 周部長弘憲

    因為他領離職儲金那部分就是離職儲金,不能雙重領,領離職儲金又併計的話……

  23. 蔡委員易餘

    所以條文在這部分都處理得很清楚?

  24. 周部長弘憲

    對,所以只有15年。

  25. 蔡委員易餘

    就是15年?

  26. 周部長弘憲

    10年再加上後面5年等於15年,中間10年是領一次金的離職儲金。

  27. 蔡委員易餘

    好,因為我要跟部長確認這幾個問題。我要問的第二個問題是,第三條第四項是關於給付機關的,所以在這個條文中,我們又把第一類拆成兩種狀況,如果他是屬於軍公教,在轉任政務官之前是屬於軍公教,他退休的年金給付,義務者是指他的前機關,亦即他還在擔任事務官時的機關為他的給付義務人。如果他是其他公職人員,亦即我們所講的鄉鎮市長或是公營事業的人員轉成政務官,給付他年金的義務機關就變成最後服務機關,這是指他當政務官的最後服務機關,對不對?

  28. 周部長弘憲

    對。

  29. 蔡委員易餘

    條文上是這樣講,我們在做條文設計時,為什麼不都讓他的原始機關去負擔義務,而其他公職人員跟國營事業機關就可以擺脫年金給付的義務,變成後面的機關要吸收他之前年資,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你懂我的意思嗎?司長可以直接說明。

  30. 主席

    請銓敘部退撫司呂司長說明。

  31. 呂司長明泰

    主席、各位委員。當初我們在規劃時,考慮到將來要提撥費用的問題,如果他是從公營事業過來的,他就要把錢蒐集之後再繳到他的政務職務機關,很麻煩,所以才會規定這一類人員到時候由最後服務機關來幫他處理就好了,退職時還是在這邊退。而第一類的人員是因為要回去原來的機關退,當然……

  32. 蔡委員易餘

    對啊!回到原來的機關去退是因為他在那邊有服務年資嘛!

  33. 呂司長明泰

    是。

  34. 蔡委員易餘

    我們認為用他的機關去退。你現在是說,比方我當了10年的地方首長,從最基層的鎮長開始,後來又當了縣長,如果一直連任連任,可能當了16年的其他公職人員,後來轉任政務官,當了9年的政務官,25年後要退休了,那麼負擔我最後年金支付的義務機關到底是之前那16年的機關,還是後面退休的機關?譬如最後在行政院退休?

  35. 呂司長明泰

    這一類人是在最後的服務機關。

  36. 蔡委員易餘

    最後的服務機關會不會承擔太多這一類政務機關的退休給付,變成它的預算是一直增加的?

  37. 呂司長明泰

    這就是我們平常在考量的,考量平常要繳費的方便性,因為都是在政府機關,政府機關不至於會有賴帳的狀況。

  38. 蔡委員易餘

    如果說都是政府機關,我可以理解,但是這樣已經牽扯到地方跟中央的預算是不同的,如果整個都是中央的預算,當然事務官,你說都是政府機關,因為畢竟是一套中央政府的預算,我可以理解,但是現在是地方政府的預算跟中央政府的預算就卡在一起了。而且還包括國營事業,很多國營事業又有民間的股份,這會不會變成我們國家去幫這些國營事業多負擔這些人的退休金?

  39. 呂司長明泰

    委員要了解,這是指他過來以後的政務年資是新機關幫他付的,原來的那一段,他在地方政府,還是在那邊繳錢,他本來就是在那裡繳的錢。

  40. 蔡委員易餘

    可是最後的年金給付……

  41. 呂司長明泰

    年金給付是總共採計那一段年資,以縣市長來講,他們是領一次金,比方應該給多少年,誰該給就是誰給,剛才委員所提的例子就是地方政府該給啊!他有16年年資,16年就該給,至於政務官這邊年資的離職儲金,將來就由政務官這邊的機關來給,所以不會統統賴給地方政府。比方這個人有10年,其中有8年擔任縣市長,後來轉來當政務官,當政務官的這5、6年期間,就在這個機關繳錢。

  42. 蔡委員易餘

    對,他在這個機關繳錢,但是這個離職儲金……

  43. 呂司長明泰

    退職之後的這6年,就是這個機關給錢,而前10年就是地方政府給錢。這很清楚,不會把十幾年的年資統統賴給地方政府。

  44. 蔡委員易餘

    但是地方政府要怎麼編列離職儲金給他們?這個儲金會轉到中央這邊的儲金帳戶嗎?

  45. 呂司長明泰

    因為那10年本來就是地方政府要給的,而擔任政務官的這6年,本來就是政務機關要給的,到時候退職時,分別計算10年跟6年,6年是政務機關這邊給的,10年是地方政府給的。

  46. 蔡委員易餘

    好,我理解了。那沒有問題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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