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質疑以所謂不義遺址入法,認為不義可能是價值性判斷且每個人對義與不義的定義可能不同,主張法律條文應盡量以中性名詞描述以避免橫生爭議。「而另外條文提到所謂不義遺址,但不義也可能是一個價值性的判斷,這個條文也有可能是參考前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有關「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的內容,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中並未提到不義遺址之字眼,但在此組織法中卻出現。每個人對於所謂義與不義定義上可能有些許的不同。以政治事件而言,政治受難者在威權體制下,經歷的白色恐怖歷史,常常涉及複雜的政治見解及不同族群的不同記憶方式,對歷史記憶的口述與詮釋的方式,也常常出現不同的面向;口述歷史反映了個人認同到族群、國家認同的相異特質,因此我們希望在法律的條文上還是應該儘量以中性的名詞描述,避免橫生爭議。」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掌理事項不應只局限於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應超越威權統治的思考,擴及政治性、語言、性別、族群等多元人權面向並等同保存相關史料文物,若僅限於政治性人權則應另訂為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紀念博物館較為適當。「我們認為既然法名稱為國家人權博物館,而不是威權時期侵害人權博物館,則應該遵循其法名稱之宗旨,掌理事項不應只局限於所謂威權統治時期,其針對性太強。」中正紀念堂、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應如何處理?質疑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法律條文規範概念是否會有爭議,質疑其起止時期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是否為全民共識,並質疑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未三讀通過前引用其定義將影響法律的穩定性。「但威權統治時期是一個政治學研究的概念,如果要作為一個法律條文來規範,這個概念是否會有所爭議,就如同條文說明指威權統治時期為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但為何是從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又為何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這個起止時期是全民有共識嗎?且此條文應係參考民進黨所提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3條,但至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待協商未三讀通過,萬一未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有變的話,這個組織法的內容豈不是要跟著改變,這樣子法律的穩定性又在哪裡?」發言紀錄
- 委員柯志恩書面意見
一、不應侷限於威權統治時期且應關照各類人權
草案第2條規定國家人權博物館主要掌理事項,包括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以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另條文說明指出所謂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
- 我們認為既然法名稱為國家人權博物館,而不是威權時期侵害人權博物館,則應該遵循其法名稱之宗旨,掌理事項不應只局限於所謂威權統治時期,其針對性太強。當然威權統治或者所謂白色恐怖時期,其侵害人權之相關檔案及史料文物等,一定是國家人權博物館重要的辦理業務,此母庸置疑。但是如果以條文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觀之,請問原住民在台灣的歷史上,其人權遭漠視侵害之史蹟,以及台籍慰安婦遭受之不人道待遇事件,甚至包括發生在民國85年的空軍江國慶遭冤被槍殺案,這些史料文物難道沒有被保存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價值嗎?
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即強調了落實平權理念的重要性,即「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等理由的歧視」,我們認為既然要成立國家級的國家人權博物館,則應該以聯合國的權利公約內容作為標準,而不完全以政治性的人權事件作為主要內容,應更展現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之格局。事實上包括婚姻平權這條路台灣也走了30多年,婚姻平權現在已變成普世價值,然過去有多少因為性別歧視造成的違反人權的事件,其相關的史料事蹟也非常有保存的價值。
總之我們認為過去不當侵害人權的事件,不管是政治性的,或者語言的,或者性別的,或者族群的,其相關的史料文物都非常有保存的價值,應該要等同視之,既然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則格局應該放大,應該要超越所謂威權統治的思考,展現台灣關照多元性人權的價值立場。
二、條文應盡量以中性立場描述
條文中有提到威權統治時期,以及所謂不義遺址。但威權統治時期是一個政治學研究的概念,如果要作為一個法律條文來規範,這個概念是否會有所爭議,就如同條文說明指威權統治時期為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之時期止,但為何是從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又為何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這個起止時期是全民有共識嗎?且此條文應係參考民進黨所提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3條,但至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尚待協商未三讀通過,萬一未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三讀條文有變的話,這個組織法的內容豈不是要跟著改變,這樣子法律的穩定性又在哪裡?我們當然不否認台灣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的定義,而被稱為威權時期,以及發生白色恐怖事件,但既然是國家人權博物館,其關照面應該擴及全面的人權層面,而非僅限於政治性人權,否則就應該另訂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紀念博物館,為較適當。
而另外條文提到所謂不義遺址,但不義也可能是一個價值性的判斷,這個條文也有可能是參考前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有關「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的內容,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5條中並未提到不義遺址之字眼,但在此組織法中卻出現。每個人對於所謂義與不義定義上可能有些許的不同。以政治事件而言,政治受難者在威權體制下,經歷的白色恐怖歷史,常常涉及複雜的政治見解及不同族群的不同記憶方式,對歷史記憶的口述與詮釋的方式,也常常出現不同的面向;口述歷史反映了個人認同到族群、國家認同的相異特質,因此我們希望在法律的條文上還是應該儘量以中性的名詞描述,避免橫生爭議。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志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