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戒嚴時期家產遭充公或沒收的受難者財產權利至今未被回復,這部分屬於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應處理其權利回復應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以致於很多在戒嚴時期或二二八事件時,家產遭充公或沒收的受難者,這方面的權利至今一直沒有被回復。本席認為這部分也是屬於轉型正義的一部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財物發還因須經裁判判決確定,又受國安法第九條僅能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的限制而幾乎不可能,仍須有相對的配套修法,打開門才能解決財產問題。「因為這是屬於整個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們也知道在所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部分,裡面有提到財物的發還,不過這部分需要裁判判決確定才行,可是國安法第九條規定,戒嚴時期只能夠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這條路幾乎已經是不可能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需要相對的配套,那邊改了之後,這部分的門才會開,財產的問題也才能夠解決。」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不應讓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高齡家屬面臨不得其門而入、等到人過世後就以法律不再需要為由把門關起來的情況。「我們不希望等到他們走了之後,聽到他們問「你們不是說要轉型正義,轉型正義是為了要平反,可是我等了老半天卻不得其門而入」,你們雖然一直說可以可以,我們會幫他們做,可是等到受難者走了,你們又說因為所有受難者都已經走了,所有家屬也都走了,這部法就不再需要了,可以把門關起來,我想不應該是這樣的情況」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加緊處理屬於促進轉型正義一部分的財產權利回復問題。「既然這部分是屬於促進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想還是要加緊去做處理。」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內政委員會有排審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修正案,當然這一次的修正主要是要延長實施期間,另一個則是將傷殘者改為受傷或失能者,此外,廖委員也提案要處理土地返還的問題。我們都知道,不管是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或白色恐怖時期的受難者,可以透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來獲得補償,但條文中還是有所限制,例如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部分,條例規定限於財物損失,並依照受難程度給予補償,而且賠償不得超過200萬元。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金的核發標準第九條也規定,與其他項目合起來,賠償金不能超過60個基數,也就是600萬元。今天受難者如果因為傷殘致死或死亡,賠償金額就已經超過600萬元了,所以財物損失的部分就不再處理,以致於很多在戒嚴時期或二二八事件時,家產遭充公或沒收的受難者,這方面的權利至今一直沒有被回復。本席認為這部分也是屬於轉型正義的一部分,而促進轉型正義是新政府施政的重要任務,因此對於在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到損害的部分,其權利回復應該做到什麼程度,目前這些受難者及其家屬也一直奔走,努力很多年,但總是求助無門。

  2. 相信部長應該看過卡夫卡的「審判」一書,書中有一段是要描寫某位鄉下人來到法的門前,而門前有一位守衛看守著,鄉下人想要進去時就被守衛擋住了,告訴他現在不能夠進去,鄉下人就問裡面到底是什麼樣子,守衛回答說他也沒進去過,他只是在外面擔任守衛,裡面還會有更多的守衛,如果他碰到第三層的守衛,可能也不敢用正眼去看他,於是鄉下人就不得其門而入,只能在門外一直徘徊等待。時光消逝之後,鄉下人的年紀就越來越大了,終於有一天他的身體壞掉了,躺在地上爬不起來,於是他就召喚、拜託守衛者過來,守衛者就彎下腰聆聽鄉下人提出的問題,鄉下人問為什麼這些年來都沒有人來到法的門前,跟他一樣要求進去呢,守衛者給的答案是,因為這個門是專門為你開的,現在你即將要死了,所以我正要去把門關起來。今天法的門開在那裡,可是人民卻是不得其門而入,人民一直等待,等到最後人死了,你們卻說因為你死了,所以我們要把門關起來。部長,我們不希望這些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面臨同樣的情況,其實很多受難者走就已經走了,甚至其家屬的年齡也高達80、90歲,我們不希望等到他們走了之後,聽到他們問「你們不是說要轉型正義,轉型正義是為了要平反,可是我等了老半天卻不得其門而入」,你們雖然一直說可以可以,我們會幫他們做,可是等到受難者走了,你們又說因為所有受難者都已經走了,所有家屬也都走了,這部法就不再需要了,可以把門關起來,我想不應該是這樣的情況,關於這個問題,在這一次的修法中,請問部長如何處理財政的部分?

  3. 主席

    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4. 葉部長俊榮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關心的部分也是我們關心的,這一次之所以會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修正案,也是二二八基金會跟我們反映,本來是已經到期了,但他們明確表示可能還有一些個案沒有處理,雖然經過時間的演變,他們很努力去做,但是有一些人可能還沒有浮現,還沒有彰顯,透過一些耙梳、歷史考證,越來越清楚,所以主動去呈現出來,因此決定將賠償的時限,經過多次延長之後,再延長2年。今天我們提出這個修正草案,基本上也是呼應剛才委員所提很多構想,其實它就是希望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的管道或門檻能夠打通,我們的作法基本上也是這個樣子。但是如同您所說的,每一條通往正義的道路,有些是寬的,有些是窄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基本上是針對民國36年2月28日發生那樣的事件,所以重點是設定在人的生命及附隨的財產,也因為在這樣一個機制的前提下,它使用的方式在早期是用補償,後來改用賠償,這個機制走到現在,已經是很後端了,但是我們不認為門應該關起來,所以才會提出要把門繼續打開,讓一些比較晚到的人還能夠來適用。至於委員提到,整個機制設定以外,更其他的相關議題,一方面也有白色恐怖機制在處理,另一方面,這也是未來整體大的轉型正義,恐怕要繼續去處理的,不是因為這樣,那部分以後就完全不必處理了,未來如果有浮現,出現這樣的議題,我們還是要有機制去處理。不過今天針對二二八所設定的部分,我們是從積極的角度,希望能夠在大院的同意之下再延長2年,把門繼續開著,讓大家在這樣的基礎下,至少能夠再把浮現出來的賠償,往前去實現正義。基本上是這個樣子,但是如果有更寬廣的部分,我們還是要尋找適當的機制去處理,心意上都是一樣的,但在作法上可能要按照各種不同的機制去處理。

  5. 尤委員美女

    因為現行條文是規定從102年4月30日修正公布後,再延長4年……

  6. 葉部長俊榮

    延長2年,我們的規定是……

  7. 尤委員美女

    你們現在是希望再延長2年,也就是從這一次修法後再延長2年,所以究竟是要延長2年、再延長2年呢?還是依照上一次的修法,仍然再延長4年呢?

  8. 葉部長俊榮

    這都可以討論,審議條文時我們再來討論。

  9. 尤委員美女

    另外,關於不動產的部分呢?

  10. 葉部長俊榮

    二二八事件發生的背景,它是一個事件,這和後續的白色恐怖不同,後者的時間比較長,是從民國38年到76年這段期間,一方面因為白色恐怖的時間比較長,另方面它發生的脈絡,與二二八這個單一事件比較不一樣,二二八事件是相當多人因為這樣而死亡,主要是從生命權的角度來看,如果有提到財產的部分,大部分都是屬於附隨的隨身財物,基本上並不是從財物的角度去看的。也因為如此,所以二二八條例所設定的轉型正義這道門、這條路,本身是有一定的設定,今天我們是在它走到相當後端的階段,繼續要把門開著,這時候是不是要重新打造另一條路徑,可能也未必要這樣做啦,但委員考慮的議題可以透過其他機制來處理。

  11. 尤委員美女

    因為這是屬於整個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們也知道在所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部分,裡面有提到財物的發還,不過這部分需要裁判判決確定才行,可是國安法第九條規定,戒嚴時期只能夠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這條路幾乎已經是不可能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需要相對的配套,那邊改了之後,這部分的門才會開,財產的問題也才能夠解決。

  12. 葉部長俊榮

    瞭解。

  13. 尤委員美女

    既然這部分是屬於促進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想還是要加緊去做處理。

  14. 葉部長俊榮

    對,再進一步處理。

  15. 尤委員美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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