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修法後可以連續工作的第7天到第12天到底算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以外的時間。「本席不得不提出來,修法後可以連續工作的第7天到第12天到底算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以外的時間?」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勞工在連續工作第7天以後的工作天,若因健康因素提出一日的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所以在勞工連續工作第7天以後的工作天,如果是因為健康的因素本來可以提出一日的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予以勞工任何不利的處分。」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其所提但書可讓感覺身體不舒服但尚未達到請假程度的勞工,享有工作7天以後休息一天的權利。「這樣可以讓感覺身體不舒服但又還沒有達到需要請假的勞工,跟別人一樣,享有工作7天以後休息一天的權利。」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這次勞基法修法打破七休一之後,縱然有核備機制,仍讓許多民眾擔心過勞問題。「這次勞基法修法最讓人擔心的就是打破七休一之後,縱然有核備的機制,很多民眾還是會擔心過勞的問題。」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在放寬七休一的情況下,僅以適用勞基法即可保障勞工的說法並不周延。「可是很無奈的,本席這項美意被有些人認為適用勞基法就可以保護,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周延的說法,因此今天再度說明。」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增訂但書,宣示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的經營權。「所以本席提出修正案,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增訂但書,宣示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的經營權。」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修法後反而增加風險,勞工在超過七休一、即便同意核備的情況下發生無法抗拒的累積疲勞,卻只能請病假,對勞工權益是一種損害。「你們修法之後反而增加了這樣的風險,勞工在超過七休一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即便同意核備,卻又發生這種疲累無法抗拒的狀況,變成勞工要請病假,我覺得這對勞工的權益是一種損害。」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目前修法文字有問題,勞工經約定調整例假或休息日後若因累積疲勞想休息,雇主可能以已經約定為由不同意、要求請病假或提出懲處,而病假只剩半日薪。「雇主說我已經跟你約定好了,我可以提出懲處或是要求你請病假,可是病假就變成半日薪。請問你們目前修法的文字都沒有問題嗎?」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勞基法修法最讓人擔心的就是打破七休一之後,縱然有核備的機制,很多民眾還是會擔心過勞的問題。所以本席提出修正案,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增訂但書,宣示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的經營權。可是很無奈的,本席這項美意被有些人認為適用勞基法就可以保護,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周延的說法,因此今天再度說明。勞基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乍看之下好像很有道理,但是何謂「正常工作時間」?是指一天內的8小時還是一周內每7天休息1天?這次修法規定在極端的情況下經過工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有勞動部同意備查的12天的工作天,這算不算正常呢?到目前為止,勞動部並沒有明確的宣示或說明,本席特別查了勞動部職安署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重點,其中對工作時間的定義有一項是符合勞基法的約定工作時間就算是正常的工作時間。本席不得不提出來,修法後可以連續工作的第7天到第12天到底算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以外的時間?

  2.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3.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所有法規裡面對所謂的「工作時間」是有界定的,比如說每天正常工作時間是8小時,一周是每7天要休息2天,其中有一天是休息日,我們把休息日定位為延長工時,不是正常工作時間。未來我們的原則還是七休二,但是例外的情形可以再調整例假日的時間,除了例假日以外的時間都還是正常工作時間。

  4. 陳委員瑩

    所以第7到12天在同意核備後就算是正常工作時間?

  5. 林部長美珠

    我剛剛講過,到第12天裡面會包含2個休息日,而休息日是列入延長工時,所以不是正常工作時間。

  6. 陳委員瑩

    所以第7到12天不是正常工作時間?

  7. 林部長美珠

    不一定,還是要看……

  8. 陳委員瑩

    還是要看同意核備的情形。上次我跟司長討論的結果,同意核備之後就是正常工作時間,如果沒有同意核備就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請問經過這段時間,你們又改變了嗎?

  9. 林部長美珠

    我請司長說明一下。

  10. 主席

    請勞動部勞就司謝司長說明。

  11.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上次委員有個修正動議提到例假的調整,原則上是在一個禮拜當中七休二,有5天是工作時間,如果例假調整了,就2周來看,正常工作時間應該是最多到10天。剛剛部長的意思是說,一個禮拜的正常工作時間是5天,有一天是……

  12. 陳委員瑩

    沒關係,那請問在核備之後,假如我在第7天以後、10天內,有一天忽然覺得不舒服,但是又還不達請病假的狀態,但是我真的很累了想要休息。這種不舒服可能是累積的,當我和雇主協商時無法預期到這種累積的疲勞,現在我想要休息,請問該如何處理?

  13. 謝司長倩蒨

    原則上,勞資雙方針對例假或休息日是哪一天應先約定,如果要調整例假或休息日,這次修法是容許在特殊的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把關,可以作例假的調整。但是休息日是哪一天或是例假調整為哪一天是由勞資雙方去約定,前提是要勞工同意,如果勞工同意、作了調整之後,可能會有7天是工作時間,那是他的正常工作時間。當然,如果勞工身體不舒服,有身體健康的原因想要再作調整,可以跟資方溝通、協調,例如把休息日調回來,勞資雙方可以去約定的。

  14. 陳委員瑩

    那是在雇主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把休息日調回來。但是如果雇主找不到人代班,因而不同意呢?

  15. 謝司長倩蒨

    我剛才提到的前提是勞工先答應雇主要工作,其實已經作了調整,我們當然希望雇主照顧勞工,勞資雙方可以溝通。例如把休息日提前,因為休息日出勤或不出勤都要勞工同意的。

  16. 陳委員瑩

    但是這還是有很模糊的空間,因為勞資還要再協商,你是講比較樂觀的情況,勞工可以把休假提前。但是有雇主認為我已經跟你講好了,你怎麼可以反悔,我又調不到人,這時候怎麼辦呢?雇主說我已經跟你約定好了,我可以提出懲處或是要求你請病假,可是病假就變成半日薪。請問你們目前修法的文字都沒有問題嗎?

  17. 謝司長倩蒨

    如果已經經過勞工的同意,變成正常工作時間,如果雙方無法溝通好,把休息日再調回來,那誠如委員所說的,他身體不舒服當然就是要請病假。

  18. 陳委員瑩

    問題來了,這種疲勞是累積的,根據法條文字本來可以七休一,但是修法之後會遇到這種狀況。我相信沒有人會刻意拿事假來假裝不舒服,這種累積疲勞而忽然不舒服的狀況是無法預期的,你們修法之後反而增加了這樣的風險,勞工在超過七休一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即便同意核備,卻又發生這種疲累無法抗拒的狀況,變成勞工要請病假,我覺得這對勞工的權益是一種損害。所以本席才會特別提出第三十六條增訂但書,強調勞工自主健康權應高於雇主的經營權。

  19. 我希望你們回去再好好看一下本席的條文,大家一開始可能會搞不清楚,但是你們仔細去看,差別在於病假的半日薪。我不是要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講,不過從蝶戀花事件的不起訴書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出事的2月13日的前半年,最高連續出車天數是13天、12天、22天、17天、15天、14天。檢察官明確地說這是違反勞基法,可是勞動部的檢查機構花了這麼多時間檢查,卻無法讓檢察署以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予以起訴。基於這樣一個案例,本席才提出第三十六條的但書,這個但書的保護效果和第四十二條不一樣,主要是要解決民眾最有疑慮、最擔心的過勞問題。每個勞工對疲勞的負荷不盡相同,我國中高齡勞工比例很高,所以在勞工連續工作第7天以後的工作天,如果是因為健康的因素本來可以提出一日的休息,雇主不得拒絕或予以勞工任何不利的處分。這樣可以讓感覺身體不舒服但又還沒有達到需要請假的勞工,跟別人一樣,享有工作7天以後休息一天的權利。事實上,這也是提醒勞工要注意自己身體健康的政策性效果,我不太明白你們為什麼一直說第四十二條就可以適用了。我不是要在雞蛋裡挑骨頭,也不是在極端的例子裡面找問題,剛才提到的蝶戀花事件令我想到一句成語,請部長幫忙念一下。

  20. 林部長美珠

    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21. 陳委員瑩

    你們可以引述法律條文或用醫學名詞來處理,但是過勞死的問題不能說是沒有的。本席懇請大家發揮同理心,我也要用這張照片來提醒所有認為第四十二條可以保護勞工不致過勞的官員或是決策者,你們看看這張照片,回去好好想一想,再看看本席提出的第三十六條但書,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瑩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