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鈞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

親民黨親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鬆綁七休一、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的修法急迫性,認為現行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與三例外、四原則已有彈性「現在包括連7休1未在上次勞基法修法未排定的部份,也在此次的修正條例中予以鬆綁,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這些問題其實在大部分的現行勞基法中,包括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都可以解決,勞動部甚至已在10月1日訂定3例外、4原則,讓7休1更有彈性,在這些都有其相關規定存在的情況下,我們真有修法的急迫性嗎?」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放寬加班相關規定,指出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與每日或每月加班超過上限分居違法案件前兩名,卻正是此次行政院想修法鬆綁為更具彈性的部分「其中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者有6,993筆,占總比例的20.89%;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每日或每月加班費超過上限者有5,936筆,占總比例的17.74%;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7休1規定者有3,814筆,占總比例的11.4%,這是違法案件的排名前三名,而這些項目居然剛好是這一次行政院想修法鬆綁,使之更具彈性的部分!」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將輪班間隔有條件地從11個小時放寬至8小時的修法急迫性,認為現行變形工時制度已可解決相關問題「其重點就是每月加班時數有條件地從46小時調高為54小時,3個月加班時數合計最高不得超過138小時,輪班間隔有條件地從11個小時放寬至8個小時。」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為放寬把關的有效性,認為台灣勞資地位不對等、工會數量少且力量小、勞工意識普遍不足,仍須以法律加以規範「依行政院的說法是,現在可以藉由工會進行協商或勞資會議進行把關,問題是台灣勞資地位完全不對等,台灣的工會數量少,且力量小,台灣勞工意識普遍不足,所以才需要以法律來加以規範。」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鴻鈞

    (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簡單來說,此次勞基法修法最大的爭議有3條,其重點就是每月加班時數有條件地從46小時調高為54小時,3個月加班時數合計最高不得超過138小時,輪班間隔有條件地從11個小時放寬至8個小時。現在包括連7休1未在上次勞基法修法未排定的部份,也在此次的修正條例中予以鬆綁,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這些問題其實在大部分的現行勞基法中,包括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都可以解決,勞動部甚至已在10月1日訂定3例外、4原則,讓7休1更有彈性,在這些都有其相關規定存在的情況下,我們真有修法的急迫性嗎?

  2. 電資工會以程式篩選勞動部所公布的違反勞基法資料,得出各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的次數統計結果,其中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者有6,993筆,占總比例的20.89%;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每日或每月加班費超過上限者有5,936筆,占總比例的17.74%;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7休1規定者有3,814筆,占總比例的11.4%,這是違法案件的排名前三名,而這些項目居然剛好是這一次行政院想修法鬆綁,使之更具彈性的部分!行政院難道看不到上述這些數據嗎?

  3. 依行政院的說法是,現在可以藉由工會進行協商或勞資會議進行把關,問題是台灣勞資地位完全不對等,台灣的工會數量少,且力量小,台灣勞工意識普遍不足,所以才需要以法律來加以規範。行政院此次的勞基法修法,應該要拿出能夠讓勞工朋友放心、安心的配套措施,保證不會回到過去任由無良資方利用各種法律漏洞持續壓榨勞工的無奈景況。誠如之前幾位同仁所言,勞基法是要保障勞工最基本的權利,從本席剛才提及的那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到之前該有的基本法令,現在回頭重修勞基法,我們更應該好好地穩健修出一個讓勞工得以安心工作的永續環境,這才是我們要的,謝謝各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鴻鈞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