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人退撫基金的管理及盈虧分配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尋求投資收益分配正義。「本席建議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辦理,以尋求投資收益分配正義」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認為政府應本於平等原則,善盡職業退休金管理人的責任,軍人退撫基金如有虧損,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政府應本諸平等原則,善盡職業退休金管理人的必要責任,請問退撫基金如有虧損,是否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輔導會主委曾保證軍人年改不會有天花板條款,為何行政院版卻明訂軍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0%,士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5%。「你說保證不會有天花板條款,為什麼現在卻明訂軍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0%,士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5%?」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應設置「退撫基金專案管理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投信管理專家、政府機關代表、退役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基金投資運作情形應隨時公告於網路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本席建議應設置「退撫基金專案管理監督委員會」,成員比例為投信管理專家3/1、政府機關代表3/1、退役代表3/1,其基金投資運作情形,除應隨時公告於網路上外,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半俸如有必要調整,必須依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連續五年下滑或上升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以確保退員老年生活安定。「本席建議必須依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連續五年下滑或上升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之,以確保退員老年生活安定」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人十八趴優惠存款本金及法定孳息屬私人財產,如不發還恐違法,條例修正施行後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一年發還本人。「十八趴優存利息之本金乃私人財產,如第十一年後歸還,這十年中本金所產生之法定孳息,台銀如何處理「該法定孳息為私人財產與台銀所訂定的契約關係所生,此為使用權利之法律關係,如不分還個人,政府恐將違法。因此,本席建議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其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一年發還本人,俾符法治精神」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蔡政府的軍人年金改革是「假改革、真鬥爭」,因為國防部至今提不出精算報告,樓地板、天花板毫無科學數字作依據,讓人無法審查。「國防部對於軍改年金至今完全提不出精算報告,不管褸地板、天花板毫無科學數字作依據,這樣讓大家怎麼審得下去?難怪退役軍人群情憤慨,本席強烈質疑蔡政府是「假改革、真鬥爭」。」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人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就任未接受政府捐補助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私校,不受33,140元薪酬限制。「軍人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就任或再任未接受政府捐(補)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私立學校,不受33,140元限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主張軍人年金改革應「現役先行,穩定軍心、退役暫緩,爭取共識」,批評行政院版切割現役與退役、爭取現役支持,是過河拆橋、欺騙退伍軍人。「這種年金改革是分割現役與退役,爭取現役的支持,雖然可以暫時安撫現役軍人,但退伍軍人過去為保衛國家九死一生,現在退伍了,政府竟過河拆橋,等於欺騙軍人。本席堅持「現役先行,穩定軍心、退役暫緩,爭取共識!」」發言紀錄
- 委員黃昭順書面意見
一、國防部部長、輔導會主委,您們知道4月23到26日立法院外佈滿各款式蛇籠拒馬,還有大量警力是為了什麼?您們知道4月25日發生什麼事嗎?這些抗爭的退役軍人中,是否大部分是您們以前軍中的學長、學弟及同學?看到這些昔日的同袍受為了他們應得的退休俸,遭到如此的對待,您們於心何忍?這在在顯示軍公教警消團體對於年金改革的問題存在了許多的疑慮及不安定感,這些反對的聲浪相信部長您應該非常清楚,請問國防部及輔導會在這個版本付委之前有和退役軍人團體充分溝通與說明嗎?
二、國防部對於軍改年金至今完全提不出精算報告,不管褸地板、天花板毫無科學數字作依據,這樣讓大家怎麼審得下去?難怪退役軍人群情憤慨,本席強烈質疑蔡政府是「假改革、真鬥爭」。
三、行政院版軍人年金改革已於4月20付委,這種年金改革是分割現役與退役,爭取現役的支持,雖然可以暫時安撫現役軍人,但退伍軍人過去為保衛國家九死一生,現在退伍了,政府竟過河拆橋,等於欺騙軍人。本席堅持「現役先行,穩定軍心、退役暫緩,爭取共識!」,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四、3月13日本席在總質詢時請教行政院長及輔導會主委,軍人年改是否有天花板條款,主委你還記得當時的承諾嗎?你說保證不會有天花板條款,為什麼現在卻明訂軍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0%,士官最高俸率不超過95%?
五、退休俸、遺族所支領之半俸、贍養金等之調整,應有所數據事實憑證及約束,以避免政府以國家財政困境為藉口,或作為選舉的政治算計及操弄,GDP成長為國家整體經濟盛衰之重要參考指標,未來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半俸如有必要調整。本席建議必須依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連續五年下滑或上升百分之五始得調整之,以確保退員老年生活安定,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六、政府之所以積極推動年金改革,關鍵是各退撫基金都面臨程度不一的財務危機,為了強化退撫基金管理,讓基金管理專業化、資訊透明化,並減少政治干預,應設置「退撫基金專案管理監督委員會」。本席建議應設置「退撫基金專案管理監督委員會」,成員比例為投信管理專家3/1、政府機關代表3/1、退役代表3/1,其基金投資運作情形,除應隨時公告於網路上外,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七、有關退撫基金管理盈虧分配辦法,本席建議應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辦理,以尋求投資收益分配正義,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 八、農保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
「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農民乃國之根本,照顧農民本無疑義,但相對的軍人更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政府應本諸平等原則,善盡職業退休金管理人的必要責任,請問退撫基金如有虧損,是否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九、目前領取子女教育補費為中校(合)以下退役軍人子女,依內政部2017年7月統計,近10年晚婚年齡普遍延後,以上校退役年齡50歲左右為例,正值中年轉職,子女多半仍在國、高中及大學就讀,若取消教育補助費可能加重生活負擔,退伍軍人子女教育補助亦是募兵的重要誘因之一,本席建議輔導會應同步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訂軍人凡具榮民身份資格,應不分階級,即可申請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以取得法律依據。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贊同嗎?
十、憲法有保障人民工作權,一般退休後的人民,無論是否為軍公教,都應依其學識、專長、體能、意願在「老有所終」前,先「壯有所用」,如因為其軍公教身份,而壓縮了他們在退休後的發展空間,是社會及學校的損失,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軍人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就任或再任未接受政府捐(補)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私立學校,不受33,140元限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贊同嗎?
十一、軍人長期專注戰訓,甚難有正確之保險理財觀念,退休二度就業者,因年齡關係無論轉任公、勞年資,若保險年資不續計,極不公平,本席建議應推動「可攜式」之軍人保險制度,銜接退伍後的退休金制度,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十二、十八趴優存利息之本金乃私人財產,如第十一年後歸還,這十年中本金所產生之法定孳息,台銀如何處理「該法定孳息為私人財產與台銀所訂定的契約關係所生,此為使用權利之法律關係,如不分還個人,政府恐將違法。因此,本席建議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其優惠存款本金應於第一年發還本人,俾符法治精神,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認同嗎?
十三、國防部各層級所設之人事評審會,在辦理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其成員編組均為國軍內部代表,為避免官官相護或挾怨報復之情事發生,請問是否應納編包含民間法學專家、人權團體代表?期能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以確保官兵個人權益!
十四、「年金」是社會福利類型的保險制度,是由被保險人(員工)按契約內容繳付,雇主則相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以有助被保險人於契約期滿後之運用。「退休俸」是政府依法編列之預算,是公務人員與政府間之契約內容,受法律保障給付。軍人在退役時由政府依契約給付「退休俸」,並不是「年金」,當退役軍人亡故,其遺屬所支領的名稱,應為退休俸之半數,而非年金,請問部長、主委您們贊同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