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罷免」,依立法精神應指包括宣傳及提議在內的任何罷免活動,不應限縮解釋。「它的立法精神就是說,我們不能從事任何的罷免活動,這個活動包括宣傳以及提議。」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要求中選會改進在就職未滿1年前即讓民眾可以取得罷免提議連署書的做法,認為此舉讓人得以提早連署,違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及法律精神。「我想這樣子做,顯然中選會要改進,因為這樣已經違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讓他們可以提早連署。」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就職未滿1年期間所為的超前提議連署違反禁止規定,依法應屬無效。「罷韓團體的超前提議連署未遵守法令期間,就是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依法論法,超前的提議連署應該是無效的。」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提議連署書等重要公文書都應填載日期,現行稱不必填載日期是漏洞。「主委,這就是一個漏洞。我想任何公文書都要填載日期,連署書這麼重要的事情,竟然說不要填載日期也可以!」發言紀錄
- 林委員思銘
(11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選舉時候要戴口罩的這個議題,不管是主委上次到內政委員會或是在院會,我都一再要求選舉人進入選舉場所時都要戴口罩。今天主委也發布了要點──選舉人要戴口罩,不管有沒有發燒、有沒有咳嗽,我想這一點確實需要超前部署。我的意思是說,各部會其實應該有時候要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剛才主委一直講疫情指揮中心沒有宣布,你要遵守他們的指示。我覺得這部分顯然各部會做超前部署,會比他們做得更快、更好。所以就主委的業務來作為的話,我覺得是更好的,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除了疫情管制的需要之外,當然我們也要考慮到人民權利的維護。
- 林委員思銘
沒錯,其實我那時是建議你應該去宣導戴口罩,不是要限制他們的權利。只是要求,但沒有罰則,不會罰他們。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現在已經建議大家必須要戴口罩。
- 林委員思銘
現在已經做了,很好。謝謝主委。
接下來我要接續陳玉珍委員的意見來請教主委。罷韓團體在108年7月8日,就是韓國瑜就任還未滿1年時,就在臉書表示罷免第1階段提議連署人數已達3萬人,從108年7月8日開始到12月25日約6個月的時間,要衝到30萬人。罷免第1階段提議連署書在108年12月26日已經送達中選會。這部分剛才陳玉珍委員說是偷跑,我個人認為,以現在的名詞來講,這樣是否叫超前連署?他們這樣算不算超前連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審查這個案子是根據選罷法的規定。選罷法規定必須在他就職1年以後才可以提出。
- 林委員思銘
沒錯。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案子的確是在韓市長就職1年以後,也就是12月26日提出來。
- 林委員思銘
就超前連署了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樣提出來的時間符合法律規定,至於……
- 林委員思銘
這我知道,我現在是說事實面……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大家關心的是說,他是何時取得提議連署書。
- 林委員思銘
中選會不過問,對不對?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要關心,因為我們要審查,所以請選罷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來作解釋。
- 林委員思銘
我瞭解。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內政部解釋這不在我們的審查範圍內。至於他提出這個案子的時間點來講,是合法的。
- 林委員思銘
謝謝,我瞭解。
當然這是主委、內政部的看法,但我有個疑問,就是說從整個事實面來看,確實罷韓團體提早連署了。我想請問主委,它為何可以提早連署?
我先講剛才陳玉珍委員問主委的,選罷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罷免」是什麼定義,主委答復說從提議開始就是一個罷免的活動。您這樣回答她,我聽得特別清楚,所以說,這個罷免的定義應該是指所有的活動。主委是法律人,我也是法律人。就我個人的看法,依照立法精神來看罷免這2個字的定義非常清楚。為什麼要規定未滿1年不得罷免?它的立法精神就是說,我們不能從事任何的罷免活動,這個活動包括宣傳以及提議。我想以法律人來看這個議題,一下子就一目了然,知道這個解釋是這樣才對。罷免這2個字絕對不是限縮到提議也可以,我想這顯然是不對的解釋。所以我才會請教主委,主委是法律人,為何罷韓團體可以提早連署?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為何他們可以提早連署這個問題,不在我們的審查範圍內。我們審查的範圍,第1個是提出的時間,第2個是……
- 林委員思銘
主委簡單講就好了。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有沒有理由……
- 林委員思銘
瞭解,因為我的質詢時間不多……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剔除它,我們有沒有理由去駁回它,就是法定審查的五款事由。
- 林委員思銘
我知道。我再請問主委,這些罷韓團體的提早連署人名冊是從哪裡得來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對不起,委員是指哪個?
- 林委員思銘
就是他們可以拿到提早提議連署的那些連署人名冊,是中選會給他們的?是從中選會網站下載,還是隨隨便便拿個連署提議人名冊就可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到中選會領取才可以去連署,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 林委員思銘
所以這部分我們沒有規定?依照選罷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我們要建置電子系統……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的網站還是有這份表格。
- 林委員思銘
還是有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但是沒有規定一定要形式上由中選會發給提議書後才可以去做。
- 林委員思銘
所以中選會就是在還沒有滿1年就讓他們可以下載?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一直以來都在我們網站上的。
- 林委員思銘
都放在那裡,沒有去限制?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 林委員思銘
我想這樣子做,顯然中選會要改進,因為這樣已經違反選罷法第七十五條,讓他們可以提早連署。我覺得這完全違背法律的精神。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看這必須透過修法,要修法……
- 林委員思銘
這是我個人的見解,大家不必在這裡噴口水。
另外,中選會在109年1月17日第540次會議紀錄等3個會議紀錄裡提到,部分罷免提議人名冊內的各項基本資料填寫筆跡,與簽名或蓋章欄之簽名筆跡似非由同一人所為者有756人,未以手寫式填寫日期而以加蓋日期戳章替代者總計有3,265人,提議人名冊末端領銜人應填造之日期未滿1年者共計7,143人。這次提出來的提議人名冊,扣除不合格的2萬8,560人,其餘2萬1,417人連署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現在我沒有這個資料。
- 林委員思銘
因為他們是12月26日,等於元月就提出來,那麼他們的連署時間到底是什麼時候?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些日期並不是我們要求的項目,所以……
- 林委員思銘
主委,這就是一個漏洞。我想任何公文書都要填載日期,連署書這麼重要的事情,竟然說不要填載日期也可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在日期部分,就是說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的這個時間點,我們必須把關。
- 林委員思銘
請問那兩萬多份罷免提議書的填寫日期是不是12月26日?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一點我們不知道。
- 林委員思銘
很明顯地,依照你們的記載,25日以前就是任職1年以前的有七千多份,其餘26日的罷免提議書,就是合格的,就是任職1年以後填的。所以這兩萬多份罷免提議書難道不都是在26日填的嗎?它的日期不是26日嗎?還是說根本就沒有填?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也可能根本沒有填。
- 林委員思銘
對嘛!所以這合格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當然是,因為這不在選罷法第七十九條……
- 林委員思銘
主委,所以我說這個解釋太過寬鬆,請問有哪份公文書可以不必填載日期?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我們要予以剔除,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 林委員思銘
請問主委,連署書有沒有日期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連署書,二階連署……
- 林委員思銘
一階連署,提議連署書要不要有日期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日期,可以……
- 林委員思銘
沒有日期欄?那為什麼中選會說有七千多份是在任職滿1年之前填載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不在我們的審查範圍內。
- 林委員思銘
我瞭解,但我現在問你事實面。他們有沒有連署?有沒有日期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有些有日期,有些沒有。
- 林委員思銘
一定有,哪可能沒有!公文書可以這麼草率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他們提出的時間,我們是用他們提出的時間來……
- 林委員思銘
主委,我們都是法律人,哪有沒寫日期的?這個解釋不得體,也不合法、不合規定。我想因為有這樣子的情況,所以我們可以大膽推論,那兩萬一千多份提議書的日期一定都是寫12月26日。
我們從事實面來討論,理性來討論。請問主委,那兩萬多份提議書有可能在12月26日一天之內做成的嗎?他們連夜送到中選會?這有沒有偽造之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沒有辦法做這樣子的臆測。
- 林委員思銘
這不是臆測,是事實啊!我想,我們都是法律人,證據顯示在那裡,所以那都是有問題的,那個日期的填載都有問題。這是你們要審查的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審查也有法定的審查項目,規定在選罷法第七十九條。那五款才是我們審查的項目。
- 林委員思銘
我瞭解那五款。我現在問你有沒有偽造的問題,因為那五款裡面有講到偽造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有偽造嫌疑的話……
- 林委員思銘
項目審查啊!所以不合常理的填載日期……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同的團體互相有牽制……
- 林委員思銘
好啦!我想我的質詢時間也差不多了,最後提醒主委,中選會應該超然中立、依法行政。罷韓團體的超前提議連署未遵守法令期間,就是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依法論法,超前的提議連署應該是無效的。我們都是法律人,這違反禁止規定,真的是無效的,所以我們希望中選會儘速停止辦理罷韓選舉,以免造成不可回復的後果,這是我的建議。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謝謝委員的建議,但是我們堅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保障人民的權利,包括……
- 林委員思銘
這個當然要,這是一定要的。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包括罷免的權利,我們都應該予以保障。
- 林委員思銘
但是依法行政也是很重要的。好,謝謝。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一向如此。謝謝。
- 林委員思銘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