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學校衛生法現行機制已經完備,第二十三條已詳細規範優先採用國產肉品,並透過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契約範本及罰則執行,因此沒有再修母法的必要。「母法的精神與方向是正確的,而且是第二十三條規範得非常詳細,我們是優先採用國產肉品,這個部分都寫得很詳盡,按照這樣的精神來看,其實真的沒有再修法的必要性。」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學校營養午餐食材安全應透過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契約範本規範,認為契約書已可做明確保障而不應在法條中作特定增訂。「應該很清楚契約書本來就可以做很明確的保障,可是我們在法條裡面要進行修正,我覺得不應該是做這樣的修正」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質疑鄭委員修正案僅在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業者應聲明未含乙型受體素等要求不夠完整,主張維持由母法授權契約範本規範學校營養午餐食材的方式,而非將個別要求寫入法條。「鄭委員這個修正案如果要這樣規範的話,我覺得真的不夠完整,應該要把整個契約範本48頁全納進去才對啊!應該要這樣,要不然你就用授權的方式處理就好」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母法所稱優先採用國產肉品的範圍涵蓋一律使用,因此教育部要求一律使用的公文沒有逾越母法或與母法扞格的問題。「優先應該含括比較多,所以一律使用應該是包含在優先裡面,這個應該是數學問題,也是邏輯問題,所以如果優先含括比較大的話,那一律使用就包含在優先裡面,基本上當然沒有逾越母法跟扞格的問題。」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認為教育部8月28日發布的公文對地方縣市教育局已是強制性規範且地方一定會遵守,因此沒有必要再修母法。「所以8月28日所發布的一紙公文,對地方來講已經是強制性的規範,各地方縣市教育局也會遵守這樣的規範。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來看,其實是沒有必要再去修母法」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質疑僅在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不要特定食材的做法太潦草且太針對性,認為只有維持授權契約範本作完整規範才符合保障兒童食材安全及健康。「這樣子才符合我們要保障兒童的食材安全及兒童的健康,這樣才完整嘛!不是只有在第二十三條之三說不要什麼、什麼而已,這樣就太潦草,太針對性了」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宜瑾

    早上很多委員同仁發表非常多的意見,其實我也很認真的看了學校衛生法所有的法規,我從頭看到尾,其實我真的認為現行機制已經很完備了,特別是早上法制處處長做了詳細的說明,他特別強調第二十三條之三就是授權子法契約範本來執行,而且這個契約範本各學校訂定之後,還要送主管機關備查,所以各學校訂定的契約一定要遵照母法授權的規定,而且子法也有相對應的罰則,重點是我們認真就母法來看,它裡面也包括禁用基改,這些都沒有所謂的罰則,罰則是在第二十三條之三授權之後才有的,所以很明顯就是要透過子法才有所謂的罰則出現。因此,母法的精神與方向是正確的,而且是第二十三條規範得非常詳細,我們是優先採用國產肉品,這個部分都寫得很詳盡,按照這樣的精神來看,其實真的沒有再修法的必要性。

  2. 剛剛不管是蔣萬安委員或林奕華委員一直強調是「優先」,然後那一紙公文叫做逾越母法或者是與母法扞格,我不曉得是我的法律見解跟大家不一樣,還是怎麼樣,其實大家應該能夠理解,優先應該含括比較多,所以一律使用應該是包含在優先裡面,這個應該是數學問題,也是邏輯問題,所以如果優先含括比較大的話,那一律使用就包含在優先裡面,基本上當然沒有逾越母法跟扞格的問題。

  3. 再來,以本席在地方基層擔任6屆議員、經歷4屆縣市長的經驗來看,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我個人認為就我擔任地方基層議員的角度來看,從來不敢不遵守啊!基本上它還牽涉到補助款的問題,教育部的行政命令真的很大,我覺得某個程度上教育部這些規範及行政命令,地方局端都一定也必須要遵守,所以8月28日所發布的一紙公文,對地方來講已經是強制性的規範,各地方縣市教育局也會遵守這樣的規範。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來看,其實是沒有必要再去修母法,而且特別是這個母法,不管是國民黨的版本、時力的版本,還有很多的版本,而且這也是很多人所關心的議題,所以能否容許保留這個法案,讓更多有意見的人一起共同討論,不要在今天的委員會做決定,我想這是比較好的方向。

  4. 主席

    謝謝林宜瑾委員,現在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5. 陳委員秀寳

    因為早上我有舉手,可能我坐得比較後面,所以主席一直沒有看到我,所以我很著急,眼看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都講了兩、三次,現在我終於有發言的機會。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我要補充說明一下,剛才李德維委員一直在說這是一個空白授權,如果李委員把學校外訂餐盒或是訂桶餐採購契約的19個項目看得清楚一點,就會發現完全沒有空白授權,這是非常綿密、非常仔細的一個訂約、議約的過程,所以沒有空白授權,我想這樣的說法可能就有一些錯誤的引導,我覺得也可以請您的助理把採購契約調閱給您看一下,謝謝。

  8. 主席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9. 林委員宜瑾

    謝謝主席。其實很明顯,像在場的蔣萬安委員也是法律人,應該很清楚契約書本來就可以做很明確的保障,可是我們在法條裡面要進行修正,我覺得不應該是做這樣的修正,如果第二十三條之三還要做這樣的修正,整個討論與第二十三條其實是一樣的啦!

  10. 剛才吳思瑤委員講得很清楚,真的是會害怕有掛一漏萬的事情,至於契約範本,剛才部長也解釋得很清楚,在契約範本48頁裡面有很多相關的規定,包括米要怎麼用,包括油要怎麼用,你如果真的要把這個授權掛在法條裡面,在第二十三條之三呈現的話,要把48頁都寫進去啊!把48頁都寫進第二十三條之三,變成要這樣處理了嘛!那修法的過程要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嗎?第二十三條之三的精神是要授權在這個契約範本裡面,這個契約範本因為母法的充分授權而成為實質上被授權的一個法規,等同於法階的位置是一樣的,因為它被授權嘛!第二十三條之三的規定是這樣子,我想蔣委員應該很清楚我的意思。

  11. 話又講回來,如果真的要這樣子指定,第二十三條之三只說業者應聲明未含乙型受體素或基改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鄭委員這個修正案如果要這樣規範的話,我覺得真的不夠完整,應該要把整個契約範本48頁全納進去才對啊!應該要這樣,要不然你就用授權的方式處理就好,第二十三條之三就是授權這個契約範本來訂營養午餐要怎麼用,做相關的規範,這樣子才符合我們要保障兒童的食材安全及兒童的健康,這樣才完整嘛!不是只有在第二十三條之三說不要什麼、什麼而已,這樣就太潦草,太針對性了,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宜瑾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