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公投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申請理由必須附條件,例如因求學或就業而基於所在地、時間與成本考量無法在戶籍地投票才具備條件「如果為了要移轉投票,那當然是有申請的理由,申請的理由是必須要附條件的,譬如說我是因為求學,或者我是因為就業,我基於所在地或時間上的允許以及成本的考量,沒有辦法在我的戶籍地投票,所以我就擁有了這個條件」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現行公投不在籍投票草案不需附條件的設計,在理論體系上高度不合理、不周延,希望行政院和中選會能有更細膩的考量,但無意阻擋「所以本席才會認為以現行的草案設計,在理論的體系裡面是高度地不合理、不周延,有這個問題,我希望行政院和中選會就這個問題能夠有更細膩的考量,那我也無意要去阻擋,好不好?」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不應把公民投票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也不應以假反對立場辯論護航正方意見,應從誠信出發真誠嚴肅看待神聖制度「所以本席希望第一個,我們不要把它當作是一個政治鬥爭的工具;第二個,不要把它拿來做假反對的遊戲去護航正方的意見等等,所以這一切的開始都是要從誠信,從真誠的、很嚴肅地看待這個神聖的制度開始」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從今天開始,統統不用解釋、也不用再宣傳內容」的態度不符合公民投票須就國家公共政策提供充分資訊讓人民據以投票的基本假設與立法目的,並要求收回該主張和看法「但是後面的「從今天開始,統統不用解釋、也不用再宣傳內容」,這對公民投票是很神聖的、就國家的公共政策提供充分的資訊以後讓人民據以投票的最基本假設、基本的立法目的來講,你們認為這樣的態度妥適嗎?」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在無條件又可選擇第三地投票的設計下,若因小三通方便使臺商集中到金門或馬祖投票將造成龐大選務負擔,且面對中國干預選舉的不正常動員也無因應之道,認為制度設計需要比較審慎的考量「所以當我們是無條件的,然後又是可選擇第三地的,然後又有國情特殊性,一方面是整個制度背後的立法目的在基本邏輯上面的落差,一方面是因為我們考慮到不正常動員的可能性,我認為你們的制度設計容或需要有比較審慎的考量,好不好?」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以政府服務而言,讓選民在求學所在地或執勤所在地投票是最不需要成本且最合理的服務,質疑若能移動到第三地投票卻不回戶籍地、還要政府提供服務,在理論上有問題「以政府的服務來講,兩位認不認為讓他在求學的所在地或是執勤的所在地投票是最好的服務?這是最不需要成本的,而且是最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不在籍投票又可以申請去第三地投票,那你然可以去第三地,為什麼不能夠回戶籍地,而政府卻要為你提供這種服務呢?」

發言紀錄

  1. 管委員碧玲

    李秘書長、李主委,兩位好。今天在這裡有非常多委員都很關心公投的不在籍投票的問題,當然不在籍投票在公投法裡面有明文規定,希望我們另以法律定之,得實施不在籍投票。那長期討論的結果,對於通訊投票的疑慮當然是非常地高,但是對於移轉投票,在很多的討論當中是屬於比較有共識的,目前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案的草案是在行政院,請教秘書長,據我所知,明天的行政院院會有排議程要出院會,是不是?

  2. 主席

    請行政院李秘書長答復。

  3. 李秘書長孟諺

    目前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去年中選會就送到院裡面來,由羅政委審查,也彙集各方的意見,總共審查了4次,最近的一次也在今年做了相關的修正。

  4. 管委員碧玲

    所以主要是移轉投票的內容。

  5. 李秘書長孟諺

    據我瞭解明天的院會還沒有安排,不過最近與各界的溝通大概已經有共識,以移轉投票的方式……

  6. 管委員碧玲

    因為本席得到的訊息是明天的院會會安排,如果明天的院會沒有安排的話,那我倒是歡迎的,因為我想要再來討論一個層次的問題。就您的瞭解,現在的不在籍投票的基本設計是以移轉投票為重點,還是以移轉投票為唯一的內容?

  7. 李秘書長孟諺

    應該是以移轉投票為主要的內容。

  8. 管委員碧玲

    好,這裡面有一個課題也要請秘書長暸解,因為這涉及到要不要很快地進入院會。第一個是理論的部分,如果為了要移轉投票,那當然是有申請的理由,申請的理由是必須要附條件的,譬如說我是因為求學,或者我是因為就業,我基於所在地或時間上的允許以及成本的考量,沒有辦法在我的戶籍地投票,所以我就擁有了這個條件,那為了保障人民選舉的參政權,我們就要提供政府的服務。以政府的服務來講,兩位認不認為讓他在求學的所在地或是執勤的所在地投票是最好的服務?這是最不需要成本的,而且是最合理的,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不在籍投票又可以申請去第三地投票,那你然可以去第三地,為什麼不能夠回戶籍地,而政府卻要為你提供這種服務呢?政府的服務就是因為你沒辦法移動,或者是不想要有移動的成本,所以我為你服務!然你要移動,那為什麼你不回戶籍地,卻要政府為你服務在第三地?這有沒有理論上面的問題?

  9. 主席

    請被提名人李進勇先生答復。

  10. 李進勇先生

    謝謝委員的指教。的確,不在籍投票是不是應該要做條件的限制,譬如說你因為就學而要申請不在籍投票,是不是在就學的地方來……

  11. 管委員碧玲

    目前的草案有沒有?

  12. 李進勇先生

    或是在你的工作地點,過去都有做過這樣子的討論,不過後來據我所瞭解,基於可能……

  13. 管委員碧玲

    就不做條件了?

  14. 李進勇先生

    可能在審查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些問題,或者是審查的結果……

  15. 管委員碧玲

    好,所以是不需條件嗎?因為我們沒有時間了,來,結論是什麼?結論是不需條件?

  16. 李進勇先生

    所以現在我們提出的草案並沒有做這方面的限制,那沒有限制會不會產生一些選務上的……

  17. 管委員碧玲

    所以政府的服務可能是無限地龐大哦!

  18. 李進勇先生

    是的。

  19. 管委員碧玲

    當然,我們假設不會有人那麼無聊,但是政府為什麼要提供這個行政的服務?為什麼要有這個制度?是為了要解決問題。如果沒有問題,為什麼要有新的制度?這是要解決問題,現在卻不需為了解決任何問題我們來做這個制度,所以本席才會認為以現行的草案設計,在理論的體系裡面是高度地不合理、不周延,有這個問題,我希望行政院和中選會就這個問題能夠有更細膩的考量,那我也無意要去阻擋,好不好?

  20. 李進勇先生

    是的。

  21. 管委員碧玲

    你們在這個部分的邏輯到底是什麼?當然本席心中會有疑慮,因為臺灣國情特殊,如果因為小三通的方便,臺商全部回來集中在金門或是馬祖投票,這對金門、馬祖的選務來說是一個龐大的負擔,我們可以承擔得起嗎?

  22. 李進勇先生

    的確是會有這方面的顧慮。

  23. 管委員碧玲

    對,如果中國無所不用其極想要干預我們的選舉而這樣做的時候,一種不正常的動員出現的時候,我們有因應之道嗎?也沒有,所以當我們是無條件的,然後又是可選擇第三地的,然後又有國情特殊性,一方面是整個制度背後的立法目的在基本邏輯上面的落差,一方面是因為我們考慮到不正常動員的可能性,我認為你們的制度設計容或需要有比較審慎的考量,好不好?

  24. 李進勇先生

    是,謝謝。

  25. 管委員碧玲

    好,謝謝兩位,請坐。接著要請教王教授及許教授兩位新任的被審查人。今天包括主委、副主委以及連任的幾位被審查人,謝謝你們在過去的任期之間為國家所做的服務,容或在這個過程之中多多少少、大大小小會遇到一些挑戰,但是在本席看來,你們過去為國家所做的這些奉獻是值得感謝和肯定的,那這是無給職,也謝謝兩位願意來替國家做這樣的服務。

  26. 我是想請問兩位,我們很就事論事地來看朱主席的這個說法,朱主席說這次的4個公投案就當作是對民進黨的不信任票,這個部分我尊重,但是後面的「從今天開始,統統不用解釋、也不用再宣傳內容」,這對公民投票是很神聖的、就國家的公共政策提供充分的資訊以後讓人民據以投票的最基本假設、基本的立法目的來講,你們認為這樣的態度妥適嗎?

  27. 主席

    請被提名人許雅芬女士答復。

  28. 許雅芬女士

    我想公民投票的精神就是要充分地讓人民在投票前知道正反兩方的意見跟不同的意見,所以依照整個制度的設計,中選會還是必須要依照我們目前定的方向和定的計畫,針對4個公投議案都必須要去做一些……

  29. 管委員碧玲

    好,這是中選會該做的。

  30. 許雅芬女士

    對,這個是我們……

  31. 管委員碧玲

    對於被做政治操作的時候,以中選會委員的立場,願意好好地就事論事來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覺得應該呼籲說公民投票很神聖,不宜以政治操作,您認為有需要用這種態度嗎?

  32. 許雅芬女士

    我認為不管是法律上,還是公民投票的精神本質上,我們都應該要去解釋內容,而且要讓有投票權的投票人可以知道這些內容和狀況。

  33. 管委員碧玲

    好,謝謝你。請問王教授。

  34. 主席

    請被提名人王韻茹女士答復。

  35. 王韻茹女士

    我的立場也是這樣子,因為公民投票就如同委員剛才提到的,它是民主社會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直接參與的機制,那我們在整個制度上面已經有規劃,針對這些公民投票的案子,將來也有所謂的電視辯論或者是一些公開說明會,其實就是要達成這樣的一個審議民主的精神,所以我們一定會這樣做。

  36. 管委員碧玲

    因為曾經也有過假反對的立場去辯論的,所以本席希望第一個,我們不要把它當作是一個政治鬥爭的工具;第二個,不要把它拿來做假反對的遊戲去護航正方的意見等等,所以這一切的開始都是要從誠信,從真誠的、很嚴肅地看待這個神聖的制度開始,好,謝謝兩位。

  37. 我認為這一段話的前半段很政治性,所以我也不覺得要請你們表示意見,可是後面這個部分我覺得要請你們表示意見,本席也希望朱主席能夠收回他的這個主張和看法,謝謝。

  38. 主席

    請林委員思銘詢問。

  39. 林委員思銘

    兩位新任的被提名人好。我請兩位的原因是因為這次續任有4位,兩位是新任的,所以我想聽一下兩位對選舉,尤其是對公投法的看法。請教兩位被提名人,依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今年的4項公投原本是訂在8月28日,與陳柏惟委員的罷免案同日舉行,但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延到12月18日以及10月23日。我想請問的是,根據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些相關條文的規定,但是我們看到公投法第二十四條,也就是簡報上這些黃色的字,它的本文並沒有就公投變更日期加以準用選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所以要請問兩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中選會這一次把4大公投變更到12月18日,把法定日期8月的第4個星期六做變更,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因為公投法很明確規定是在8月第4個禮拜的星期六,這是一個法定的日期,那我們今天要變更,變更的依據是根據哪一條或者哪一部法律?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請問在場委員,對林委員為洲等7人提案有無意見?

  42. 林委員為洲

    沒有啦!沒有意見。

  43. 管委員碧玲

    有,有意見。

  44. 主席

    好,有意見,然大家沒有共識就進行表決。

  45. 現在清點出席人數。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主席

    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48.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49. 管委員碧玲

    沒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