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如果確定結束促轉會,轉型正義工作應做更審慎的設計,否則應繼續延長促轉會。「如果政府確定要把促轉會結束,轉型正義這件事情要怎麼做就要做更審慎的設計,要不然,就繼續讓它延長」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各部會尚未準備好承接促轉會移轉的任務,未來如何銜接、人員編制與預算均不明確。「所以我的疑慮就是現在好像大家都沒有準備好,到底未來要怎麼銜接?人員編制是多少?預算要不要增加?」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政府應在最短時間內以最簡便方式儘速返還財產給當初被國家沒收財產的民眾,同時針對被害人進行名譽回復與權利損害的賠償。「所以我的主張是我們希望讓民眾真正感受到轉型正義,政府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簡便的方式儘速返還財產給當初被國家沒收財產的民眾,同時也要針對被害人進行名譽回復與權利損害的賠償。」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設補償競合的排除條款,主張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補償者應排除已獲補償金額後再予賠償,否則有違背法理、不符立法慣例之虞。「但是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沒有這樣的設計,就是補償競合的排除條款,我個人認為這樣會不會違背法理,不符立法慣例?」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修正促轉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將促轉會任務移交各部會並另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與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設計有換湯不換藥之嫌。「對於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規定未來促轉會的任務要移交給各個部會,另外成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又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我們是認為這樣的設計會讓人質疑換湯不換藥。」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最高賠償額度設為1,200萬元並在第二十條創設差額請求權讓已獲補償者再請求賠償的做法是否合適,認為若此可行,冤獄賠償、土地徵收補償等是否也可比照提高額度並賦予差額請求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最高賠償額度設定為1,200萬元,較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之最高補償600萬元增加一倍,並在第二十條創設差額請求權,讓已獲得補償者可以再一次請求賠償,這樣的作法合不合適?假如這樣的立法是可行的,我國以往諸多的賠償法案件,例如冤獄賠償法的賠償,甚至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等等,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修法提高補償額度,再賦予當事人差額請求權?」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未來各部會承接轉型正義業務的意願可能不高,這樣的移交設計不恰當。「我個人覺得未來各部會願意承接這個業務的意願可能不高,所以才會講大家都沒有準備好,感覺這樣的設計真的很不恰當。」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思銘

    謝謝主席。今天大家都很關心這個議題,我承接剛才主席的最後一段結論,就是現在政府要另設的轉型正義機制到底能不能承接這個任務?我不知政府對於轉型正義這件事情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這樣的設計未來是不是會出現很多問題?我今天的發言也針對這幾點,待會也請行政部門說明。

  2. 蔡總統2016年宣誓就職時,就宣示預計臺灣的轉型正義要在三年內完成。所以2018年5月31日促轉會成立,法定任期是兩年,2020年任期屆滿,又延長一年,第二年又再延長一年,不過行政院已經正式宣布今年(第二年延長的這一年)5月30日促轉會要結束。既然要結束,到底它做轉型正義的任務有沒有完成?因為它要提出總結報告才能結束,所以現在促轉會已經宣示他們5月30日以前會提出一個總結報告。既然它是一個任務型的委員會,現在又要提出這個任務的總結報告,理論上,它就應該結束了,怎麼現在行政院又提出促轉條例的修正版本,要修正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這兩個條文?今天很多專家學者都有對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的修正提出精闢的見解,對於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規定未來促轉會的任務要移交給各個部會,另外成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又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我們是認為這樣的設計會讓人質疑換湯不換藥。促轉會已經結束了,現在又要設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這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似乎是要銜接促轉會的任務,而且我們都知道現在促轉會要把原來的任務移轉到其他各個部會,但是其他各個部會原來的組織法有這樣的職權嗎?原本是沒有的,又現在促轉會要把任務轉給他們,他們有沒有成立一個專責機構來和促轉會銜接?那天我們召開專報時,行政院何副秘書長也提到,其實現在各部會都在瞎子摸象,也不曉得未來這個業務移轉之後,到底他們要怎麼樣來銜接。所以我的疑慮就是現在好像大家都沒有準備好,到底未來要怎麼銜接?人員編制是多少?預算要不要增加?各部會要怎麼和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來銜接業務?這些都沒有準備好,我們就會疑慮政府對於這個轉型正義根本是玩假的,不是玩真的。如果政府確定要把促轉會結束,轉型正義這件事情要怎麼做就要做更審慎的設計,要不然,就繼續讓它延長,現在不延長,要把這個任務弄到各部會,對於這個設計,我個人覺得未來各部會願意承接這個業務的意願可能不高,所以才會講大家都沒有準備好,感覺這樣的設計真的很不恰當。

  3. 另外,關於權利回復條例,我有幾個問題,基本上,我們大家都支持這個權利回復條例的制定,但是我第一個問題是縱使這個條例制定通過,仍需接著訂定基金會的捐助章程,還有它的組織章程,所以因應的時程要再繼續下去,要往下一年度才開始編列預算,而後花時間去聘審查人,並依授權訂定調查權行使的具體規定,最後才開始受理理賠案的申請,這樣的話,最快多久能夠發出第一筆賠償金?這都是有疑慮的,還有有沒有可能沿用既有的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過去累積的賠償金申請機制和經驗,儘快讓年邁的政治受難者在有生之年獲得賠償?所以我的主張是我們希望讓民眾真正感受到轉型正義,政府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簡便的方式儘速返還財產給當初被國家沒收財產的民眾,同時也要針對被害人進行名譽回復與權利損害的賠償。對於這件事情,不論朝野立委,大家都會支持。

  4. 第二個,立法者雖然可以制定特別法,對特殊事件或案件予以特別的賠償,但是如果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於其他法律獲致補償時,我個人是認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縱使補償的法律性質不同,但是它的原因事實是相同的,應該將已獲補償的金額排除,再予以賠償。以往我們對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的補償就設有補償競合的排除規範,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申請補償。也就是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都會有排除條款,但是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沒有這樣的設計,就是補償競合的排除條款,我個人認為這樣會不會違背法理,不符立法慣例?這個部分要請法務部慎思。

  5. 第三個、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最高賠償額度設定為1,200萬元,較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之最高補償600萬元增加一倍,並在第二十條創設差額請求權,讓已獲得補償者可以再一次請求賠償,這樣的作法合不合適?假如這樣的立法是可行的,我國以往諸多的賠償法案件,例如冤獄賠償法的賠償,甚至土地徵收條例的補償等等,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修法提高補償額度,再賦予當事人差額請求權?我覺得這些法制的設計都有很多疑義,希望行政部門對於這些部分都要慎思。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思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