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以財團法人形式成立的機關經立法賦予調查權並要求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是否合適,要求後續想清楚、說明白。「關於這個條例第二十一條,到時候成立的是一個財團法人,你們還有調查權?還要要求各相關主管機關去處理這些事?我不曉得過去有沒有立法例,這是一個經政府立法成立的,這是一個財團法人,居然還有調查權?經過立法賦予這個財團法人調查權,合不合適?二二八基金會有沒有調查權?我覺得恐怕後續要想清楚、說明白」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希望行政院、主計總處在審查政治受難者賠償相關條例時支持相關支出,但前提是必須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到時候在審查的時候,因為這涉及到支出,我希望行政院、主計總處支持,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客觀認定這些是真正的受害人。」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新增的「行政不法」界定不清,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解釋也讓人更不清楚,會影響事後執行。「不解釋還好,解釋完我更不清楚了,什麼叫「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當了一輩子的公務員,你不解釋還好,解釋完更不清楚了。這關係到事後的執行,這是第一點。」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及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選擇性公布,批評選擇性正義就是不正義。「我希望促轉會提供的資料或者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你想公布才公布,不想公布就不公布,比如我常常講,問了八百次了,到底黃偉哲是不是線民、謝長廷是不是線民?你說個案不能公布,我要求你既然作為轉型正義委員會,要公布就接受公評、接受大家的評論,你就讓它公布,不要轉型正義也做選擇性的,既然做選擇性正義,你就不正義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者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賠償金,認為該金額太少。「「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賠償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所謂前條第一款是「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我都認為一千二百萬元太少,我贊成適度提高」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客觀認定確為受害人的前提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不應打折,應按通貨膨脹比率及物價指數計算實際侵害金額予以賠償。「我跟你講,我主張依照通貨膨脹比率計算給人家,所以不能打折,你侵害人家多少就賠人家,而且按照物價指數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客觀認定為真正受害人的前提下,大幅提高侵害人身自由的賠償基數,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太低。「從一個月未滿到六個月未滿,基數都是新臺幣十二萬元,我覺得基數也可以調,既然侵害人身自由,尤其在那個時期真的侵害人家自由而引發恐慌,我覺得這一個基數十二萬元太低,我贊成大幅提高」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謝謝召委排了今天的公聽會。首先,有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部分條文的部分,第二條增加了行政不法,基本上我不曉得,什麼叫行政不法我也不知道,我在行政機關做了30年,我不曉得什麼叫行政不法,今天謝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出報告,報告裡面的第三點請各位參閱,有關討論提綱3,問題略以:「促轉條例修正草案中的行政不法如何界定?」我們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是寫:所謂「行政不法」,係指於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財產權之行為。不解釋還好,解釋完我更不清楚了,什麼叫「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當了一輩子的公務員,你不解釋還好,解釋完更不清楚了。這關係到事後的執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希望促轉會提供的資料或者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你想公布才公布,不想公布就不公布,比如我常常講,問了八百次了,到底黃偉哲是不是線民、謝長廷是不是線民?你說個案不能公布,我要求你既然作為轉型正義委員會,要公布就接受公評、接受大家的評論,你就讓它公布,不要轉型正義也做選擇性的,既然做選擇性正義,你就不正義了。所以有關條例的規定,我有兩點說明。
- 另外有關賠償條例以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部分,我有幾點看法,有關第六條的部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賠償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所謂前條第一款是「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我都認為一千二百萬元太少,我贊成適度提高,我覺得把政府的錢賠償給這些客觀認定真的有被傷害而死亡的,我講的是「客觀認定」,我們強力支持金額再提高,我們支持!另外依據「附表一
侵害人身自由之賠償基數表」,從一個月未滿到六個月未滿,基數都是新臺幣十二萬元,我覺得基數也可以調,既然侵害人身自由,尤其在那個時期真的侵害人家自由而引發恐慌,我覺得這一個基數十二萬元太低,我贊成大幅提高,這個是附表一。另外,附表二是「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這就更不合理啦!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的部分就是100%,之後就打折了,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只有按5%計算,不合理!你還這樣計算?我跟你講,我主張依照通貨膨脹比率計算給人家,所以不能打折,你侵害人家多少就賠人家,而且按照物價指數該賠多少就賠多少。我剛剛講的這幾點是國民黨的立場,到時候在審查的時候,因為這涉及到支出,我希望行政院、主計總處支持,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客觀認定這些是真正的受害人。
另外,關於這個條例第二十一條,到時候成立的是一個財團法人,你們還有調查權?還要要求各相關主管機關去處理這些事?我不曉得過去有沒有立法例,這是一個經政府立法成立的,這是一個財團法人,居然還有調查權?經過立法賦予這個財團法人調查權,合不合適?二二八基金會有沒有調查權?我覺得恐怕後續要想清楚、說明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