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涉及自身罷免利益的委員在討論罷免相關議案時,應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二條迴避審議及表決

民主進步黨陳其邁・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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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所以不管是李委員俊俋所提的蔡委員正元或是張委員慶忠,既然是討論到有關罷免的部分,他們本來就應該要迴避」

內政委員會會議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內政部部長陳威仁、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就「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以落實國…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涉及罷免的委員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迴避審議表決,內容忠實且屬於修法審議程序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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