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所以不管是李委員俊俋所提的蔡委員正元或是張委員慶忠,既然是討論到有關罷免的部分,他們本來就應該要迴避」
主張涉及自身罷免利益的委員在討論罷免相關議案時,應依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二條迴避審議及表決
陳其邁・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涉及罷免的委員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迴避審議表決,內容忠實且屬於修法審議程序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