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

民主進步黨劉建國・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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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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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
  2. AI 審核・發布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理由:原句支持此主張且分類正確,但「罰鑰」應更正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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