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特別強調要記載「分鐘」,同時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的規定,我認為這樣修正能夠給勞工多一點保障」
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
劉建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此主張且分類正確,但「罰鑰」應更正為「罰鍰」。
- 原始版本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
- AI 審核・發布認為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配合第七十九條罰鍰規定,能給勞工多一點保障理由:原句支持此主張且分類正確,但「罰鑰」應更正為「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