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草案中要求工會或勞資會議來與資方協商一旦決定同意連續工作12天,不考慮個別勞工差異性,萬一發生工作中過勞導致意外或是職災,請問誰該負責?」
質疑勞基法修正草案以工會或勞資會議與資方協商同意即可連續工作12天的做法不考慮個別勞工差異性,並要求釐清萬一發生工作中過勞導致意外或職災時誰該負責。
陳瑩・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確實質疑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連續工作十二天未顧及個別差異,並追問過勞職災責任歸屬,內容忠實且符合例假與休息日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