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土變更的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其實就有很明確的規定,我們不需要再於公投法中加上領土變更這一項,明明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就寫得很清楚了,所以不需要再把領土變更放在公投法裡面做。」
主張刪除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已明確規定領土變更程序,公投法無需再納入。
陳怡潔・親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引用原句支持不將領土變更納入公投法,但未表達可能牴觸憲法或產生合憲疑義的看法,應刪除這部分延伸。
- 原始版本主張刪除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等已明確規定領土變更程序,公投法無需再納入,否則後者不能牴觸前者並可能產生合憲與否的問題。
- AI 審核・發布主張刪除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已明確規定領土變更程序,公投法無需再納入。理由:引用原句支持不將領土變更納入公投法,但未表達可能牴觸憲法或產生合憲疑義的看法,應刪除這部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