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忠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逾屆不續審的精神在於維持並尊重新的民意,主張第三十一條維持原條文規定「關於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的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最後一項就是關於「立法院審理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基本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很重要,就是逾屆不續審的規定,它的精神和原則在於維持新的民意。而我們也都知道,整個國家、社會的民意是瞬息萬變,既然有新的民意產生,那我們還是要予以尊重,要以新的民意、逾屆不續審的精神來處理,所以本席認為要維持原條文規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三十三條與第二條及其他條文和公投審議委員會有連動,主張第三十三條應保留、不予刪除「事實上關於第三十三條的刪除,本席認為公民投票還是有它的重要性,而且這一條也和第二條及其他條文有關,假如上面那些條文都保留,而且審議委員會也還沒有撤銷,現在卻統統要撤銷掉,加上這些條文之間會有連動,所以本席建議本條保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十一條原條文規範原提案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已很好,可避免個人或少數人重複炒作同一議題,主張維持原條文「原條文僅規範原提案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我認為這樣已經很好了,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淪落讓個人或少數人一再、重新的炒做同樣一個議題,而第二項也沒有制止非提案人,所以本席認為該條文應該維持原條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五十五條與前面公投審議委員會條文有關聯且有門檻差別,主張維持原條文「第五十五條與前面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條文有關聯,而且也有門檻的差別,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較為妥當。」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茲事體大不宜輕易變動,主張第十條提案人數維持原條文,反對改為100人「第十條是有關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數,現在葉宜津委員提出一個新的規定是100人,我們認為公民投票茲事體大,不宜輕易變動,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第十六條立法院提案經否決後三年內不得重提的原條文應予保留「關於第十六條,我建議原條文「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起。」予以保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決定的事須由全體公民負責,主張投票通過門檻不宜降低「但是「事」以後的發展是誰來負責?當然是全體公民來負責,所以門檻不宜降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五十四條現行大法官釋憲與行政爭訟兩種救濟途徑應保留以便人民選擇,反對拿掉大法官釋憲途徑「而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第一項規定,則是將大法官釋憲的救濟途徑給拿掉,本席認為仍宜維持現行兩種救濟途徑的規定,以便於人民做選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有連動關係,主張第十二條維持原條文「基本上,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是有連動關係的,所以我們建議第十二條維持原條文。」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第三條與第二條公民投票事項認定有關連,主張若第二條保留則第三條應一併保留「有關第三條,因為它跟第二條最後一項「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相互之間有關係,所以假如第二條保留,我們建議第三條也一併保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將第十三條限制行政機關的措施拿掉、等於刪除原條文,公投法的精神是否還能維持「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是限制行政機關很多的措施,基本上,把這些措施拿掉等於把原條文刪除,如果本修正條文通過,這樣整個公投法的精神是否還有辦法維持?」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院版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基本上我們都要知道,國民黨不是不審,是絕對要審,而且是跟以前包括台聯、民進黨的版本併在一起審,但是問題就是,目前依我推算應該是在程序委員會,到禮拜五的院會,院會中會徵求所有在場的委員或黨團要不要提出復議,而現在是整個程序還沒有走完,如果在院會裡程序走完,我們就是希望行政院的版本能夠跟所有委員提出的版本一起審查。我們也知道上次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大的衝擊,事實上當天的審查到4點鐘以後,國民黨所有在座7個委員一直枯等到晚上9點,所以我們沒有擋,而是希望併案一起審,為什麼呢?請各位想想看,一個法案我們不能夠今天通過了前3條,但是明天又有另外一個委員或行政機關再來提出幾條,這樣法案要怎麼審?修法一定要有一致性,基本上為了讓整個法案能夠完整,所以都是在院會經大體討論通過以後,等後面的版本送來併案再審,國民黨黨籍的委員是希望集會遊行法修法以後是有完整性的、有一致性的,是符合民意、適合社會的需要,以及行政院和老百姓的意見能夠統合,所以和院版一併審查是有絕對的必要。

  2. 今天我們也特別跟各位報告,國民黨一定要審,但是必須讓它把程序走完,至於有沒有提出復議,我是認為不急。還有一點非常重要,民進黨或台聯黨一直說國民黨的委員不審,其實不是,因為並不是今天沒辦法排入議程就不能審,一屆有八個會期,除非今天是這一屆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逾屆不連續,否則內政委員會在未來七個會期裡頭通通還可以審,所以我們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為了集會遊行法能夠有穩定性,能夠讓所有老百姓接受,並使行政機關便於執行,請大家稍安勿急,我們再找時間,禮拜五過了以後假如還有延長院會或還加開委員會的話,還是有機會審,我們大家要一致和諧。謝謝各位。

  3. 主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對於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進行審查,基本上國民黨是支持行政院版本應儘速審查,但問題在於行政院版本在程序委員會至院會間的程序還沒有走完;另外在確定5月10日審議集會遊行法的議事錄時,最後是由柯總召蒞臨本委員會建議交由院長協商。所以現在是一腳在委員會到院會之間,另外一腳在程序委員會送請院會交付本委員會之間,因此才會衍生今天的爭議。

  7. 本案集會遊行法雖只有部分條文修正,但仍有多處競合,今日縱使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進行討論,但是接下來逐條審查時,若有修正內容競合情形,仍然有加以整合的必要。所以今天若要審查行政院版本,一定會面臨前後條文或不同版本間的整合問題,建議召委應再三思考今日會議的進行方式。

  8. 至於剛剛段委員所提美牛事件,有件事要特別向大家報告,事實上我很少談論此事,在我們當中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委員是長期居住美國或赴美國求學,若問到長期以來有沒有吃到美牛,事實還是有!難道他們都不害怕美牛會危害到健康嗎?問題的重點在於,針對食品的健康安全當然要繼續來把關維持,但是吃過美牛的人若要以美牛議題來作政治炒作若以政治議題來炒作美牛,本席對此感到非常遺憾,謝謝。

  9.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主席

    行政院沒意見。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2.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三條,因為它跟第二條最後一項「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相互之間有關係,所以假如第二條保留,我們建議第三條也一併保留。除非第二條修改通過,第三條才有修改的必要,所以本席建議第三條保留。謝謝!

  13.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條是有關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數,現在葉宜津委員提出一個新的規定是100人,我們認為公民投票茲事體大,不宜輕易變動,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謝謝!

  17. 主席

    請吳委員育昇發言。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2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一條葉委員宜津是提案將第二項刪除,原條文僅規範原提案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我認為這樣已經很好了,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淪落讓個人或少數人一再、重新的炒做同樣一個議題,而第二項也沒有制止非提案人,所以本席認為該條文應該維持原條文,謝謝。

  21. 主席

    第十一條按照葉委員宜津所提修正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24.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是有連動關係的,所以我們建議第十二條維持原條文。

  25.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28.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行政院對葉宜津委員的這個提案的看法為何?

  29. 主席

    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施處長說明。

  30. 施處長宗英

    …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權,所以是否還需要再增加賦予行政院有公投的提案權?這部分似乎是多餘的,所以我們建議不用更正,可以再行審酌,應該予以保留。

  31. 張委員慶忠

    基本上,原條文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動各級政府的職員。基本上這就是要維持公民投票的真實以及中立性。如果現在要修改成這個樣子,那好像就跟你剛才回答的不一樣了。既然叫公投法,那就應該要把權利還給老百姓,但是這裡頭竟然還要規定行政院可以做什麼,你對這個的看法為何?葉委員宜津是提案要把原條文裡面相對的這些都撤銷掉,這跟你剛才的回答就不一樣了。

  32.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

  33. 黃司長麗馨

    …利。剛才我們院裡面的代表是認為,其實依照憲法,行政院本身就可以決定政策,行政院本來就有權可以提出法律案送交立法院來審議,所以似乎沒有必要再有這樣一個公投提案權。

  34. 張委員慶忠

    你講了半天我還是聽不懂,公投的目的是在哪裡?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是限制行政機關很多的措施,基本上,把這些措施拿掉等於把原條文刪除,如果本修正條文通過,這樣整個公投法的精神是否還有辦法維持?

  35. 黃司長麗馨

    因為公投本來就是在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對行政院來講,它本來就有權可以提出法律案,所以再增加行政院有公投的提案權,似乎和現行憲法的體制有所不合,所以我…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38.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十六條,我建議原條文「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起。」予以保留;我希望保留原條文,謝謝。

  39. 主席

    保留。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42.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就是把整個投票通過的門檻降低,我們首先要考量公民投票和一般選舉不同的地方在哪裡,一般選舉決定在於人,也就是舉才;而公民投票雖然是人民直接行使權利,但是決定的是一件事,但是「事」以後的發展是誰來負責?當然是全體公民來負責,所以門檻不宜降低。何況我們發覺全世界無論是哪個國度,包括人口那麼少的新加坡、香港區議會等等,都是採取代議士制度,所以代議士制度就是全世界治理國家最恰當、最好的方法,所以本席認為既然是公民投票,那就不宜將門檻輕易地降低。謝謝。

  43. 主席

    請問各位,對於第三十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4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的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最後一項就是關於「立法院審理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基本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很重要,就是逾屆不續審的規定,它的精神和原則在於維持新的民意。而我們也都知道,整個國家、社會的民意是瞬息萬變,既然有新的民意產生,那我們還是要予以尊重,要以新的民意、逾屆不續審的精神來處理,所以本席認為要維持原條文規定,謝謝。

  47. 主席

    請問各位,對於第三十一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5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關於第三十三條的刪除,本席認為公民投票還是有它的重要性,而且這一條也和第二條及其他條文有關,假如上面那些條文都保留,而且審議委員會也還沒有撤銷,現在卻統統要撤銷掉,加上這些條文之間會有連動,所以本席建議本條保留,謝謝。

  51. 主席

    請問各位,對葉委員宜津等26人提案第三十三條將現行法刪除,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刪除,有無異議?

  54.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反對。

  55. 主席

    既有委員反對,本章章名保留。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58.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第三十四條以下條文,除第五十四條之外,大部分都跟公投審議委員會有關聯,所以,本席建議第五十四條先討論,其他條文因為具有關聯性,建議做一次討論。

  59. 主席

    針對張委員的提議,本席認為程序上還是要完成逐條處理,所以,現在就從第三十四條開始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62.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公民投票有爭議時,應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而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第一項規定,則是將大法官釋憲的救濟途徑給拿掉,本席認為仍宜維持現行兩種救濟途徑的規定,以便於人民做選擇。

  63.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條還有無其他修正意見?(無)無其他修正意見。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6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五十五條與前面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條文有關聯,而且也有門檻的差別,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較為妥當。

  67. 主席

    針對第五十五條,張委員慶忠提議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保留。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7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五條延長時間的問題,我要請問劉副主委,就我們行之多年的制度,假如我們有跨時區或地方很大,或者交通方便的話,這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或者行之多年來,有沒有造成窒礙難行或困擾?因為本席認為在投開票時間內,要來的早就來了,早上一大早8點開始投票,7點半就排隊排很長了。到了傍晚,我們也特別提出,只要是在時間內已經進入投票所的人都擁有投票權,對於不會來的人,即使投票時間延長,他們還是不會來。另外,延長投票時間會不會造成大家等待開票的時間增加?而且等待的時間增加也會造成投開票的變數。一旦有一天我們反攻大陸的話,我會建議延長時間,但目前在臺灣地區,無論經度、緯度,我們的地方都不是很大,有沒有必要延長時間?現在有沒有發覺窒礙難行的地方?有沒有人反映如果時間不延長,他們就投不了票?這種情況多不多?

  71. 主席

    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主席

    對,大部分國家都比我們長,最短的就是臺灣,所以延長2小時其實也還好。這一條應該可以,這是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情。

  74.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投票率已經達到8成。

  75. 主席

    …。這也沒有什麼黨派立場的問題,如果我是行政官員,最好投票時間只有3小時,結束我就輕鬆了。但站在保障民權的立場,應該要適度延長,上午8點到下午6點,這樣可不可行?

  76.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現在沒有因為時間短而有窒礙難行之處,時間長反而會增加變數。

  77. 主席

    不會有變數。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8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做以下的建議,依臺灣的交通條件,已經可以做到一日生活圈的目標,我們現在只有看到上午8點鐘以前大排長龍,3點半或4點大排長龍的機會並不大,所以,實務上目前……

  81. 姚委員文智

    (在席位上)是火車站大排長龍,不是投開票所。

  82. 張委員慶忠

    所以是不是早上提早1個小時?將整個投票時間往上加。有一個現象我要向大家做說明。事實上,4點截止投票以後,接下來就是要開票,因為開票時間也很長,所以期間會發生的衝突、紛爭和爭議比較多,因此要有一段時間讓大家釐清。上次我們在三合一選舉的時候發生甲里長兩千多票,乙候選人只有800票,結果兩個人發生誤會,還好那天還有很長的時間可以把主任管理員和監票員找來,讓他們澄清。將來投票時間延長,拖得太晚才開票,很多事情會發生更大的誤會,所以假如要讓大家多一點時間投票,我個人建議往上加,或者不要增加太長,現在整個選舉制度已經那麼成熟,也沒有什麼糾紛,增加時間說不定會造成更多的糾紛、爭端。立法應該這樣,如果沒有什麼新生的爭議,我們最好維持現狀,假如一定要加,我個人建議往上加,讓排隊的人可以早一點來排隊。

  83. 主席

    最好早上4點到下午4點。

  84.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7點。

  85. 主席

    選務人員一定會說他爬不起來。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主席

    公投不可能。就早上8時到下午6時。

  88.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先到下午5點試試看,先延長1小時。

  89. 黃委員文玲

    (在席位上)他們很快就可以開完票,2小時就結束了。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92.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修正條文對於出生地的規定,原條文是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要修正為:「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基本上,假如修正這項條文,就現實情況而言,這樣做的機會不大。而且因為我們國家很小,現在我們有很多優秀的人才往來各國,如果在條文中刻意限縮在出生地,反而會讓居住的地域性太過狹隘。假如他不是在臺灣出生,要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很難,所以我們認為維持原條文會比較容易管理。

  93. 主席

    本席折衷一下,按照副主委的意見修正為:「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繼續居住……」,這樣可以嗎?反正在國外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也可以參選,只要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9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曾經擁有外國居留權或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的問題,基本上,很多人都曾到國外唸書,像本席的小孩也在國外唸書,在求學期間,他會擁有外國的居留權;但是他畢業回來之後,如果要再去國外進行商務活動,必須重新辦理簽證。所以,如果條文規定曾經擁有外國居留權者必須提出證明,將來會窒礙難行。

  97. 第二點,關於曾經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者,問題在於這個居留證是否仍然有效,假如依照居留國的規定,居留證已經無效,你還要求那個國家核發放棄證明,這要怎麼申請?因為居留證已經無效了。假如已經超過時效,永久居留證就無效了;但即使居留證無效,他也符合「曾經擁有居留證」這個條件,你要求他提出放棄證明,假如他拿不到,那怎麼辦?

  98. 以上是本席的看法,請各位考慮一下。留學就能取得居留權,假如留學回來之後,要再去該國的話,不是觀光就是以考察的名義出去,所以居留權不會永久跟著當事人。你要求他舉證、提出放棄證明是很困難的,這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99.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02.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特別定在星期日,好像是星期一到星期六都不行;既然規定「應定於星期日」,等於否決了其他6天。目前並未特別規定投票日非在禮拜六不可,這部分就不要規範,否則很多事情不容易處理,本席建議不予增列,謝謝。

  103. 主席

    修正為星期天投票、星期一補假一天,這樣就能解決大家的問題。

  104.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現在投票日本來就不用上班。

  105. 主席

    不對喔!張委員,如果明定星期天投票、星期一補假一天,這樣可以嗎?

  106.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如果條文這樣規定,以後要找其他時間投票,可能都沒有辦法。

  107. 主席

    選總統這麼重要的事情,可以放假一天,讓公務人員好好休息,補眠補到隔天中午,還可以繼續睡。

  108.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本席認為星期六投票,星期天休假,比較不會影響景氣。

  109. 主席

    星期一會補假啊!我剛才不是講了。

  110.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如果補假,企業界會罵我們。

  111. 主席

    不會啦。國定假日是由人事行政局在負責,而且4年才選1次,又不是每年都選。

  112.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我們要尊重行政機關,他們以往都定在星期六,條文中不明定,並不表示星期日不行。

  113. 主席

    因為這個案子,我看我們還有朝野協商要處理,既然張慶忠委員也同意試辦,我們就提一個附帶決議,下次選舉在星期日舉辦。文字部分不予修正,內政委員會決議下次總統大…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1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副主委提到,第一點,星期六投票已行之有年,大家已經習慣了;第二點,這天投票不會影響到部分宗教的作息。而且大家都認定星期六是最好的投票日,尤其是剛才提到的宗教性活動,他們一定會在星期日做禮拜,如果定在星期日,反而會把投票時間切割得更少。而且人事行政局已經規定投票日放假、不上班,當天視為假日,這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本席認為改為星期日反而會妨礙人家做禮拜。當改變不一定會更好的時候,我們還是建議維持星期六,謝謝。

  117. 主席

    有關第三十四條,投票時間剛才已經處理過了;第二項星期日的部分保留。「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到下午五時」刪除,星期日的部分保留協商。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2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們希望能為選舉機關保留一點彈性,以這次選舉為例,立委選舉之所以和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是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短時間內有二次全國性的大選。當然有些同仁會說,這有解散國會的疑慮,或將來是否有人會堅持總統和立委選舉一定要合併。但本席還是認為不要明定,因為明定之後,也許將來只差一、二個月,還是沒有辦法合併選舉。以今年這次選舉為例,假如按照這樣的規定,立委選完就過年,過年之後再舉行總統大選,顯然是浪費社會資源、勞民傷財,所以本席建議維持原條文,讓選務或選政機關可以彈性運用,謝謝。

  121. 主席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主席

    有道理,就按照段宜康委員版本通過。

  124.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協商。

  125. 主席

    張委員從頭到尾都在反對,你不覺得嗎?剩你一人,以一擋百,我很尊重你。那你講一個理由嘛!

  126.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時間的部分,讓行政機關或選政機關去討論。

  127. 主席

    張慶忠委員,你不要每一條都反對啦!你這樣,我們會抓狂喔!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3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規定要有一致性,既然上次選罷法的部分保留了,這一條也應該保留。

  131. 主席

    好,有道理。第四十三條保留。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主席

    請張委員慶忠發言。

  134.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政見的審查,其實不是審查,只是由中選會查看候選人有沒有違憲、違法或不好的行為。基本上,我認為中選會的篩選是有必要的。

  135. 主席

    坦白說,寫一萬字也太多了。本條文原本的立法意旨在於總統不用寫政見,但立委要,所以,總統候選人也要適度地表達政見。李委員的版本裡是寫「並得以互動、影音、多媒…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應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138.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彩色」二字……

  139. 主席

    好,第一項中「彩色」二字刪除。本條文照剛才所宣讀之內容,但把第一項中「彩色」二字拿掉。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錄音、錄影的部分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142.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本席對倒數第二項有意見。

  143. 主席

    最後那兩項已刪除。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進行第七十條。

  146.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這一條沒必要修正。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慶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