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以1,800人即可提出提案實在太容易,主張應撇除政黨立場思考行政資源可承受的比例,對具體千分之幾沒有堅持。「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1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1,800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功能在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不應取代間接民主,因此需要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雙門檻。「公民投票的功能是在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取代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我認為這個議題與藍綠無關,只有是非,所以當初才會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的雙門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認為連署不過三年內不能重提的規定,可促使提案人重視並共同努力使連署通過,避免國家不必要的費用支出。「本席反而認為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回公投提案的規定,用意是避免反覆提案、撤案造成行政機關負擔。「本席可以理解為什麼要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案,就是為了避免剛才講的一些很荒唐的情形」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以公投法限制複決即違憲的說法,認為憲法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須以法律規定使之落實,主張公投法並無違憲問題。「憲法規定有這樣的權利,但實際是要以法律的規定來讓憲法上的權利得以落實。」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要求委員先表明立場再討論的做法,主張立法院的討論應是實質討論而非形式,只要言之有理、對臺灣好,委員不會反對。「今天你只要是言之有理,是對台灣好,對台灣人民好,我不認為有任何委員會反對,可是你現在要求的是一定要先有立場,你要先告訴我你的立場是什麼,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是不對的!立法不可以這個樣子!」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提案門檻、連署門檻、通過門檻與提案撤回相互連動,建議本條暫予保留,待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後再處理。「的確,這是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通過門檻,甚至這還影響將來提案之後是否可撤回,因為這部分的數字到底是多少將會影響其他相關的條文,所以本席建議本條先保留,俟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了再來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將公投重提限制中的「原提案人」解釋為原提案人全體,只要更換其中一人,就能規避同一事項不得重提的規定。「簡單來講,今天想要規避第二項是很容易的事,因為原提案人不是1個人,而是有許多人,只要換掉1個人就不算是原提案人,這樣不就規避掉了嗎?」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限制公投法討論時間,主張被提出的問題應深刻討論,要求讓討論完成。「公投法並不只是內政委員會委員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為什麼要限制討論時間呢?剛才我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獲得回答?我沒有得到回答啊!從程序上來看,為什麼不能讓它完成?」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同一事項」若須逐字相同主管機關才敢駁回,只要修改幾個字即不相同,主張決議前須考慮實務性與執行面。「你所謂的「同一事項」是指逐字一樣,主管機關才能予以駁回,如不是逐字一樣,哪個主管機關敢予以駁回?我認為我們決議之前要先考慮其實務性、執行面,對於何謂「同一事項」,如果規定逐字一樣才可予以駁回,那麼只要將提案修改幾個字就不一樣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放寬提案、撤回人數並刪除三年內不得重提之限制,行政單位將只能天天收案退案,其他事情都不用做。「那以後行政單位就只能天天收案子、退案子、收案子、退案子,其他的事情都不用做了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連署、撤回與表決等實質內容之前,就以喊價方式訂定。「所以我們認為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這些議題的實質內容之前,就用像菜市場喊價的方式把它訂下來。」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有幾個門檻,包括提案門檻、連署門檻,秘書長提到大部分國家並沒有像我們這樣的情形。本席於2013年4月29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曾以投影片說明全球公投的情形。別的國家也有公投,但是發動公投的對象不一樣,基本上分為由人民發動、由元首發動、由國會發動。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由人民發動的情況,而由人民發動公投的國家主要是台灣、義大利和瑞士。

  2. 除了發動公投的對象不一樣以外,公投的議題也不一樣,大部分國家可以對憲法和法律進行公投,但是如果在憲法和法律之外,還要對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公投,台灣算是很先進的,因為台灣可以。瑞士在憲法、法律之外,不能對立法原則公投,但是可以對聯邦決議事項公投。法國可以對重大政策公投,不過發動對象不是人民,而是國會和總統。至於在公投限制上,台灣有事先審查。但總括來講,從發動對象和公投事項來看,本席可以理解剛才秘書長回應時提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及資源的浪費,我們可以鎖住真正的議題,讓全民專注在這個議題,這點本席是認同的。

  3. 剛才有委員提到,人民可能覺得某個議題非常重要,可是人數還不到門檻,秘書長認為現在網路和電子很發達,政治議題或是公共議題可以隨時提出來。這些議題不管是透過電子郵件、網路或媒體充分討論之後,社會形成一定的共識,認為的確是一個重大政策,那麼應該可以達到秘書長所說的千分之三的提案門檻,是不是?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將來如果透過網路連署、網路提案,會更加容易。

  6. 李委員貴敏

    所以你認為今天不是在喊價,把「千」換成「萬」或是把「一」換成「三」,你認為千分之三是上次主席指示之後,你們內部精算的結果,5萬多人的情況,如果的確是重大議題,那麼透過媒體、各種政論節目討論,透過網路發酵後,你們認為五萬多人會是一個很正確的數字,足以反映社會成本,是嗎?

  7.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門檻不能太低,太低就會浮濫。不過也不能太高。

  8. 李委員貴敏

    所以千分之三是經過精算,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後的結果?

  9. 簡秘書長太郎

    是。

  10. 李委員貴敏

    好,謝謝秘書長。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千分之三。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大家討論後所得的共識,包括內政部、中選會都討論過了。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簡秘書長太郎

    成案要……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簡秘書長太郎

    差太多了。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一個人就可以提案,那麼社會成本如何計算?而且如果有人為了提案而提案,那麼社會會陷入混亂。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簡秘書長太郎

    要提案至少也要讓一部分人認同啊!如果提案根本不受人認同,而這樣的提案還是得經過審查,如此自然是社會資源的浪費!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想很久才得出的結果。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簡秘書長太郎

    大家都會遇到政黨輪替問題。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法立法時,訂定的是千分之五。為何是千分之五?其立論基礎為何?這是各政黨協商的結果,大家都同意千分之五為門檻。至於千分之五並沒有什麼立論基礎,大家只是認為不宜過於浮濫。我們認為社會行政必須逐步變革,故建議降為千分之三,且不宜貿然改為一人亦可提案公投,否則這樣的改變實在過於劇烈了!做事不能這樣做,國家更是如此,我想這點不管換誰執政都一樣。大家應好好思考一下太過於簡單化、門檻太低的後果。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簡秘書長太郎

    和這個無關!該改的還是會改。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簡秘書長太郎

    大家都很關心國家大事,而且問題不在我身上。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簡秘書長太郎

    這次公審會有通過一個提案,也就是將來連署就可以公投……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簡秘書長太郎

    這不是施捨。我的意思是,只要提案內容符合實際需求,公審會就會依照規定審查,所以大家誤解了公審會。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三個門檻,第一個是提案門檻,也就是讓提案人將所提的案子成案。不過想成案,就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人數,不能太低,卻也不至於太高。提案成立後,接下來就是連署,而連署人自然要多,代表有多數人認同,最後才是進行投票。不過要達成這三個門檻是越來越不容易……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簡秘書長太郎

    委員是不是認為降太多了?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簡秘書長太郎

    要把數字量化確實不容易,如果這麼容易量化,就不會有千分之五、萬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等問題的產生了。好比一個人最多只能生兩胎、三胎或五胎,這是很容易量化的,可是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數字真的很難量化!既然如此,為何會訂定千分之五……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簡秘書長太郎

    當初為什麼會定千分之五?我們就從這個數字……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各政黨的協商結果。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簡秘書長太郎

    謝謝委員的指教。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92年的時候。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最近那個50%的公投提案也成案了,提案通過了。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簡秘書長太郎

    要成立。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簡秘書長太郎

    只要提案合法的話,它還是會過,像最近這個案子不是過了?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這次的審查連行政院都沒有去管,都是他們自己在審查的。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簡秘書長太郎

    以前的情況我不知道,至少現在我們不會這樣做。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簡秘書長太郎

    連江縣差不多1個人就可以提案了。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簡秘書長太郎

    這部分是可以。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簡秘書長太郎

    所以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要高一點。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規定太寬鬆就會陷於浮濫,我剛才是這個意思。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簡秘書長太郎

    過多的公民投票提案,當然也會製造……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簡秘書長太郎

    我到行政院以後,第一個案子就通過啦!即50%的門檻要公投。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因為這個門檻,所以稍有約束。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簡秘書長太郎

    大概人民的提案都有過。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提案容易,連署又容易,將來一天到晚辦公投,這也不是辦法。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簡秘書長太郎

    那都是地方性公投。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簡秘書長太郎

    高雄也有辦過。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有什麼不好啦!跟委員報告,我到行政院之後,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於現在所提出來的案子,有哪個案子沒有過?沒有不過的啊!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簡秘書長太郎

    最近沒有啦!。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說社會會亂,而是公投的提案、連署等的門檻低的話,會造成浮濫、經常辦公投。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要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公投也絕對不是萬靈丹。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毒藥,但它不是萬靈丹。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簡秘書長太郎

    假如可以透過修法的就透過修法來處理。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不喜歡公投啦!我剛才是說公投不是萬靈丹。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簡秘書長太郎

    可以透過修法解決的,為什麼一定要公投?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簡秘書長太郎

    它不是毒蛇猛獸。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它是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所以不是絕對非走這條路不可,公投不是唯一一條路。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92年。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簡秘書長太郎

    這要看人口比例。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簡秘書長太郎

    我很支持你的意見,至於千分之幾,我還覺得千分之三比較好。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54,000人。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李委員貴敏

    方才已有多位委員表達意見了,的確,這是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通過門檻,甚至這還影響將來提案之後是否可撤回,因為這部分的數字到底是多少將會影響其他相關的條文,所以本席建議本條先保留,俟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了再來處理,否則現在決定一個數字了,可能會引發後面的討論,所以本席才建議本條暫保留,先討論後面的,這樣也可以釐清其他委員對於其他門檻的一些想法。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李委員貴敏

    不是啦!不要亂嘛!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李委員貴敏

    我們現在有兩個議題,先是……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李委員貴敏

    不是,我的意思是先不要講誰的版本,剛才主席講的,我很尊重,所以我趕快去看一下,結果發現潘委員的版本不是只有千分之三的問題,還有別的問題啦!所以我覺得這是兩個議題,而且大家好不容易討論到好像有可能會達成共識,所以真的不要亂掉!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李委員貴敏

    我們不談版本,先看數字可不可以敲定,等到數字敲定之後再去看那兩個版本有何差異,然後再看可行與否。目前我看到的不止是千分之二或是千分之幾的問題,還有別的問題存在,所以我建議先鎖定到底千分之二是否可行,如果可以,再往下討論用誰的版本,我覺得這樣才不會亂嘛!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簡秘書長太郎

    報告委員,我把3個配套簡單說明一下。我們有3個階段,第一個是提案,成案之後再來連署,所以提案不是不重要,而是可以決定如果這個案成立就開始繼續下去,大概很難停止了。而成案之後,一般來講連署都會成功,一直到投票。那剛剛我提到就是千分之三,而各位委員達成的共識是千分之二點五,這部分我們可以接受。第二個是連署,這部分我們國家的制度跟美國、德國不太一樣,以德國各邦來說,有關一般法律的創制、複決,連署門檻是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二十,如果我們今天把連署跟提案都加起來,比他們低了很多;而在美國各邦裡面,一般法律的創制、複決,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五,也比我們來得高。我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立論,主要就是報告各位委員,如果提案這部分降到2.5,連署的部分也不能再降,因為我們是全國性的公投。我剛才講的美國是各邦的公投,他們都這麼高,我們是全國連署,門檻當然不能比他們低,這點我們要做考量。第三個是投票,這部分維持二分之一的門檻,我們一定會堅持,理由是我們跟人民團體開會時,出席人數都要達到二分之一,而若是涉及表決,也要經二分之一的出席人數通過,相形之下,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如果用簡單多數來看,100萬人出來投票,也要有50.1萬贊成才能通過;如果只有50萬人出來投票,那只要25萬加1人就可通過,也就是說,這25萬加1人可以決定全國1,800萬投票人數的權利。我想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並不是大家喊價,說要降低門檻就可以降低門檻,畢竟這種全國性的公投,涉及全國性的公共政策、立法原則及法律的創制、複決,誠為非常重要的議案,所以如果我們今天把這個門檻無限制的降低,真的會讓人感到憂心。個人是站在整個國家的立場在看這個問題,特別說明如上,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諒解及理解。謝謝。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簡秘書長太郎

    和各國比起來,我們真的很低了。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李委員貴敏

    我剛才不是講了嗎?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李委員貴敏

    陳委員,我剛才不是才講,聽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我具體建議,大家都希望能夠很圓滿,既然延續到後面有各個不同階段,我們處理這個地方就暫保留,等到後面的地方全部聽完,因為現在只有秘書長把他的立場講出來,我們還沒有討論到其他階段的法條內容,所以我們才說好,如果這個地方……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李委員貴敏

    但在表決之前,總要能夠先理解,是不是?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李委員貴敏

    對,陳委員,所以我剛才聽了李俊俋委員說了之後,我才說好,如果是數字問題暫保留,因為我聽李俊俋委員的意思時,我也認同,它其實是相關連的,所以本席才說,這個數字的部分,大家提出一個概念,我們還沒有決定沒有關係,但你要進到後面,可是進到後面的時候,你不能說條文不討論了,只要討論概念。我舉個例子,如果李俊俋委員同意,我建議數字的部分就暫保留,然後接下來一案一案討論,因為案子之間都是相關的,例如第十一條第二項的部分,有撤回的問題,也有委員提案不准撤回,現在你講提案的人數也影響到它將來是否可以撤回,所以我的意思是,它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議題,今天秘書長回應了連署人數的門檻是多少,投票人數門檻是多少,這個數字就可以確定了,不會嘛!因為它每一個是相關的,我舉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是可以撤回,還是不行?有委員提案是可以,行政院的立場是不可以,到底是如何?做為一個委員,你總要讓我們有機會進入實質討論之後,我們才能夠決定嘛!你不能講說:你就表態!這才是為什麼在討論的時候,會有暫保留的情形,我們只是暫時的保留,等到討論的時候,我們會再回來討論。我只是具體的建議,沒有任何的惡意,好不好?拜託!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李委員貴敏

    立法院的討論應該是實質討論,而不是做一個形式嘛!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李委員貴敏

    沒有,你誤會了!我跟你講,國民黨……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李委員貴敏

    你誤會了,我都還沒講,你就知道你們有沒有誤會?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李委員貴敏

    我要提到的就是,每個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候,他是開放的,也就是說,今天你只要是言之有理,是對台灣好,對台灣人民好,我不認為有任何委員會反對,可是你現在要求的是一定要先有立場,你要先告訴我你的立場是什麼,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是不對的!立法不可以這個樣子!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是有關連署的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第一項的規定與現行條文相同,但是刪除了第二項撤回提案三年內不得重行提出之限制。之前好像有討論過,提案撤回後三年內不宜再提出。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有啦!有三年內的問題。的案款出之外文部門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簡秘書長太郎

    我了解。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簡秘書長太郎

    知道。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簡秘書長太郎

    也許提案人提案之後覺得這個提案不恰當,他願意撤回。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簡秘書長太郎

    是。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簡秘書長太郎

    有可能會發生。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簡秘書長太郎

    這有一個問題,因為提案需要許多人連署,如果照李應元委員的版本通過,到時候只要領銜人改變主意、想要撤回的話,它就不能成案了,這樣對那些提案人是不公平的。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簡秘書長太郎

    這一點可以考慮。如果在法律當中訂定提案的門檻……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簡秘書長太郎

    不能一個人決定。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簡秘書長太郎

    這可以考慮。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簡秘書長太郎

    謝謝委員。

  1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0.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撤回須經提案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個部分,剛才段委員的意見我可以接受,這是不錯的想法。因為提案需要很多人同意,若要尋求提案人半數以上同意,人數過多,這部分可以考慮調降。

  1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2. 簡秘書長太郎

    這部分最主要的用意是,如果你在三年內又重新提出同樣的案子,大家會覺得你已經提過案了,為什麼……

  1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4. 簡秘書長太郎

    你說的是外界的情境不一樣,但提案應該是一樣的內容。提案內容應該是一樣的。

  1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6.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有無發生海嘯是另外一回事。條文的重點應該是提案內容和以前完全一樣時,是否要受到三年的限制?

  1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8.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要4.5萬人。

  1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0. 簡秘書長太郎

    委員是指若有9萬人連署,降到人數不足時就算撤回嗎?

  1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2. 簡秘書長太郎

    它的用意應該是假設有假設意應該是,譬如對假設100個人提案,要撤回案子就應該要有一半的人同意。原意應該是這樣子。

  1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4. 簡秘書長太郎

    問題是,誰要去降低人數呢?

  1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6. 簡秘書長太郎

    有提案人想撤簽,但其他提案人不一定同意,要尊重那些人。

  1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8. 簡秘書長太郎

    未達9萬人是不通過沒有錯,問題是……

  1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0. 簡秘書長太郎

    這個限制是為了尊重那些提案人,假設原提案人有9萬人,100人連署就能撤簽的話,可能對原提案人不公平,當初的用意應該是這樣。但是我們也可以考慮在法令中明文規定,把門檻降為三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1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2. 簡秘書長太郎

    對,簡單講是這樣。

  1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4. 簡秘書長太郎

    已經達到那個目的了。

  1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6. 簡秘書長太郎

    也許已經透過修法達到目的,所以他就不連署了。

  1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8. 簡秘書長太郎

    提案人要排除。

  1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0.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

  2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2. 簡秘書長太郎

    所謂「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講的是「事」,不是講「人」。「人」的部分重複是無所謂,有人可能是舊的,有人可能是新的,但就是三年內不能就同一提案內容……

  2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4. 簡秘書長太郎

    對。

  2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6. 簡秘書長太郎

    應該是兩者兼具。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簡秘書長太郎

    兩者都有,那些人不可以就同一事項重提,「人」和「事」都要符合規定。

  2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0. 簡秘書長太郎

    有可能。

  2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2.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避免重複提案。

  2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4. 簡秘書長太郎

    這可以考量、討論。

  2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6. 簡秘書長太郎

    是,這部分可以討論,謝謝委員。

  2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8.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對。

  2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0.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這個提案不要了。

  2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2.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2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4. 簡秘書長太郎

    對,沒有。

  2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6. 簡秘書長太郎

    一千多人。

  2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8.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你有參加當初立法的過程,所以我有問題要請教你。我查了以前的資料,事實上,第十一條是行政院版的條文,這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在國民黨的版本裡面,我沒有看到這一條。換言之,我們今天在討論的條文內容,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而且它是唯一一個單位。處長,我要向你確認這一點是否正確。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李委員貴敏

    沒有,沒有!我查了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內容,有第十一條。根據我看到的資料,當時國民黨和其他委員也有提出他們的版本,但第十一條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因為當初你有實際參與,所以除了書面之外,我也要向你確認。在國民黨的版本裡面,我沒有看到這一條,該條文用語是出自於行政院的版本,請問這一點是否正確?我告訴你,這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92年10月31日第11頁可以看到。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李委員貴敏

    你的意思是,即便是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也是黨政協商後的結果?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李委員貴敏

    沒關係,因為我看到的資料是民進黨提出來的,也許有些資料我沒看到,事後我會再去查,沒有問題。

  235. 第二個,今天早上本席提過,我覺得李俊俋委員講得很有道理,提案的門檻不僅會影響到後面的連署,甚至也牽涉到撤回和表決的部分,所以我們認為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這些議題的實質內容之前,就用像菜市場喊價的方式把它訂下來。

  236. 關於第十一條的部分,如果按照今天早上通過的人數來算,就是1,800人。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提案的話,那只要900人就可以撤回,是不是?只要湊到1,800人就能提案,現在很多公司的員工就不只1,800人了。若有1,800個人簽名提案,主管機關就要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啟動核對人員、名稱、身分證字號等一缸子的作業,等到都做完了之後,只要有900人同意,他就可以撤案。其次,我們又說要刪除三年內不得重行提案之限制,那以後行政單位就只能天天收案子、退案子、收案子、退案子,其他的事情都不用做了嗎?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所以才會訂定這條條文。

  239. 李委員貴敏

    我想要了解的是,按照今天提出來的修正版本,只要有900個人就可以癱瘓政府單位了,是不是?在你提出來之後、在你做了之後,我就發動900人將它撤回,因為它要的是刪除,所以我在三年之內還是可以重提這個案子,也就是說,我可以就同樣的案子不斷地丟、撤,是不是這樣?

  240. 簡秘書長太郎

    是可以這樣。

  241. 李委員貴敏

    會有這樣的結果,對嗎?

  242.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沒有如此規定就會有那樣的結果。

  243. 李委員貴敏

    這是本席的第一個問題,確認本席的認知並沒有錯。接下來是本席的第二個問題,很簡單,憑良心講,本席不太懂為什麼會有這個用語,本席可以理解為什麼要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案,就是為了避免剛才講的一些很荒唐的情形,但是,以現在這項條文而言,其實本席也認同剛才召委姚文智委員提出的疑問,因為這邊提到的是原提案人,對法律人而言,所謂的原提案人除非有做特別的定義,否則,原提案人就是規定的1,800人或1,800人plus,那些人才稱為原提案人,對嗎?

  244. 簡秘書長太郎

    對。

  245. 李委員貴敏

    不是只有其中的1個人,而是全部的1,800人,今天要跳脫這個規範也很簡單,只要再找1個不屬於1,800人中的人即可,也就是說,在1,800人中有1,799人是相同的,只要再加入1個不一樣的人,譬如請王育敏委員再加進來……

  246. 簡秘書長太郎

    只要有900人即可,不需要到1,800人。

  247. 李委員貴敏

    不是,本席是指要撤回的時候?

  248. 簡秘書長太郎

    撤回要有原提案人的二分之一。

  249. 李委員貴敏

    本席指的是第二項規定不可以再重新提出,現在我們兩個講的並不一樣,你講的是第一項,但是,本席已經講完第一項,現在講的是第二項。

  250. 簡秘書長太郎

    前項撤回的提案,自撤回之日起……

  251. 李委員貴敏

    條文規定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而本席現在問的是第二項,與第一項無關、與撤回無關,撤回的案子已經撤回了,事實上,操作撤回是一件很…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李貴敏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李貴敏

    條文規定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而本席現在問的是第二項,與第一項無關、與撤回無關,撤回的案子已經撤回了,事實上,操作撤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且第二次要規避第二項的規定,其實也很簡單,只要原提案人,就是剛剛講的1,800人,也就是今天早上委員會通過的1,800人,如果在1,800人中有1,799人是一樣的,但是,加入一個不一樣的王育敏委員之後,是否符合所謂的原提案人?以文字的意義而言,本席認為並不符合,最起碼王委員就不是原提案人。

  2. 李貴敏

    對,她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姑且不論本席下一個問題的內容,何謂同一事項?也姑且不論所謂的三年,簡單來講,加入的王委員並不是原提案人,就算後面規定的是同一事項,只要照抄原來的即可,沒有人會那麼笨去規避這個東西吧!就算是照抄原來的提案,是否符合第二項的規定?

  3. 李貴敏

    現在先不要講那個,本席也知道那三者是不同的,所以今天早上本席還特別提到贊成李俊俋委員的建議,他認為這是連動的,本席完全可以理解,因為這是連動的,必須全部討論清楚之後,再去思考今天委員會提出來的決議事項是否合理、是否可行。現在先不去管別的,因為有提案建議將這一項予以刪除,所以我們要討論有與沒有,或是有的話該如何修正,讓它具有實務上的含意,因此,我們現在不是在做形式審查,不能只因為個人的立場,而去決定刪或不刪,並不是如此!我們必須了解,之前這個項目似乎從未使用過,在從未使用過的情況下,基本上,它也是非常容易規避,因此,本席想請教剛才所講的原提案人是否就是指原本的1,800人,只要加入1個不一樣的人就不是原提案人?剛才本席聽到的答案是「是」,對嗎?或是你要變更你的答案?

  4. 李貴敏

    沒有關係,剛才本席只是以王委員為例,如果要找當然會找一個符合提案人條件的人,如果王委員全都符合提案人的資格,那麼就再換掉1個人,不過,這並不是本席的問題。請問,如果1,800人只留下1,799人,再另外加入1個符合提案人資格的人,那麼他究竟算不算是原提案人?理論上,本席相信他並不算,但是,不知道你們認為他到底算不算?

  5. 李貴敏

    不算?我們就先不管那些條件,因為符合那些條件是必要的,簡單來講,今天想要規避第二項是很容易的事,因為原提案人不是1個人,而是有許多人,只要換掉1個人就不算是原提案人,這樣不就規避掉了嗎?

  6. 李貴敏

    如果你的解釋是如此,那就是任何原提案人,並不是原提案人?

  7. 李貴敏

    這就是本席想要了解之處,你的意思並不是原提案人,而是任何一個原提案人都不可以參與,事實上,並不是只有1個人提案,還有其他人也一起提出了,對嗎?謝謝你!最起碼已經釐清這個問題。

  8. 李貴敏

    第二個問題就是條文中提到的「同一事項」,姑且先不論是幾年,所謂的同一事項,大家在寫事項的時候,不會只寫「廢核」或是只寫「核四」,對嗎?但是,你們所謂的同一事項是要求該事項必須逐字相同才能稱為同一事項、或是主題一樣才能稱為同一事項、還是大致有50%相同即可,這要由誰來判斷?

  9. 李貴敏

    按照這個定義,假設今天我們提到核能發電的問題,本席主張一定要有核電,只要有1,800人提出提案,而且符合你們的規定,全都是居住在那個區域內,只要有1,800人提出提案,對於通過連署後的決定,任何人是否就都不可以翻案了?

  10. 李貴敏

    現在本席是假設,而且考量的是有沒有衝突,假設有人認為就是要有核能發電,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通過,但是,在全部通過之後,假設又有一個反對的人,他並不是原提案人,於是同樣又有1,800人提案,也通過了同樣的連署,最後表決出來的結果會是如何?

  11. 李貴敏

    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的真正原因,應該要回歸到今天早上李俊俋委員所提的意見,本席也完全贊成,這將會牽涉到表決的結果,為什麼前面的提案與連署會連動到表決的方式,你要考慮到的不是只有表決完之後,還要考慮到表決之後可不可以撤、可不可以再提、會不會衝突到表決出來的結果,將來行政單位有沒有辦法執行?請問,對於這些事項行政單位在今天之前是否都已經充分考量清楚?否則,將來執政的行政團隊碰到這個公投議題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產生衝突而無法執行、又無法解決困境,因此,你們究竟有沒有考量清楚?

  12. 李貴敏

    好,謝謝。

  13. 李貴敏

    (在席位上)現在是1,800人,撤回就是900人。

  14.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很善意的討論,因為要了解才有辦法知道如何解決問題。段委員,剛才秘書長沒有回答你的問題,但是,你聽聽看這樣的邏輯是否合乎道理,因為原提案人並不是只有1個人,今天早上通過的是1,800個提案人,其實處長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可能會比較清楚一點,至於本席則是揣測的,當初在寫這個法條的時候,你們認為提出來之後,一次全國性的公投大概要花掉7.8億左右,事實上,這樣的費用相當相當的高,因此,你們原來寫條文的原意是將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所以這1,800個提案人要很努力的去推動連署,因為提案人必定是相當重視這件事情,不可能當了提案人之後就按兵不動,只讓原本最早擬定提案的提案人去努力連署,本席相信這並不是你們原來的意思。由於原來提案的1,800人都認為這個議題非常重要,因為它是一項重大的政策,所以大家會共同努力,藉由連署不過就三年之內不能重提的規定,其實也就是在逼那些提案人不敢讓它連署不過,因此政府投入的錢也等於有了價值,而且那些提案人在提案時也會很正視這個問題,不會只是把它丟出來試一下、丟出來試一下,對嗎?

  15. 李貴敏

    也就是說,另外一個考量是參酌選罷法的規定。段委員,對於你剛才所提關於第十一條的部分,本席也很認同,其實,將第十一條規定在那裏,僅僅只具有訓示性質而已,真的要實行的機率不太高,到今天為止也證實的確是如此。但是,關於第十二條的部分,本席反而認為,除了領銜人之外,它會讓所有的提案人都很重視這件事情,因為是屬於國家的重大政策,大家必須要共同努力,讓連署可以通過,如果過不了的話,三年之內就不能夠再提出來,所以大家會把它當成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去推動。本席這樣的推論在剛才也獲得了處長的證實,因此,本席反而認為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以上提供參考。

  16.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姚委員提出來的問題,本席要表達一個不同的想法,但是,在表達這個想法之前,本席剛才查了一項資料,92年10月22日民進黨提出來的版本是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也就是現行法令規定的千分之五,此外,還有一個行政院版本,因為剛才處長說那是協商完之後的,所以我們就去尋找協商之前是由誰提出,最後看到民進黨的版本是千分之五,這是關於第十條的規定。另外,第十一條的規定也是與現行條文完全一樣,撤回提案的原提案人在三年內不能重提同一事項,與今天完全是一模一樣的內容,這是本席要釐清的第一點。

  17. 李貴敏

    第二點,回到剛才姚委員的提問與論述,本席認為有一點很重要,他說如果按照台聯所提的1個人提案,可能就是一個人天天寫、天天寫,對國家而言確實會造成在成本上極大的負擔,畢竟辦一次公投需要大約7.8億的費用,但是,因為這樣的結論,而推論到1個人與1,800人相比之下,1,800人是一個比較明智的決定,剛才本席聽到有委員呼喊英明!召委英明!其實,本席也蠻贊同段委員所言,為了癱瘓政府而採用這樣的方式是否為一個最聰明的方式?本席也同意絕對不是一個最聰明的方式,但是,我們要不是要讓別人可以用這樣的情況來癱瘓政府,以台灣全民的利益而言,答案應該是不要!以1個人與1,800人而言,今天如果是一間有反政府情緒的公司,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每天都做同樣的事情,其實,這樣與只有1個人做的結果是否有可能相同?本席認為是有可能的!

  18. 李貴敏

    憑良心講,是否應該為1,800人,並不是藍綠的問題,而是該怎麼做才能讓政府在未來將錢花在刀口上,這才是應該深思之處!但是,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1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1,800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

  19. 李貴敏

    (在席位上)本席回應你的嘛!

  20.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絕對沒有不尊重任何人行使民主的權利,但是,我還是要提到立法院議事關係文書,這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由民進黨提出的,說明欄中提及代議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形式,這也是吳委員育昇今天早上所說的。不過,代議政治有其侷限,遇有無法解決的重大爭議時,具有民主價值的公民投票當然取代代議士,但公民投票的功能是在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取代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我認為這個議題與藍綠無關,只有是非,所以當初才會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的雙門檻。其次,有關提案撤回在一定時間內不得重行提出的問題,以閣揆同意權、監察委員同意權及考試委員同意權為例,如提名人選未獲通過的話,應該不會再提出同樣的人選,如果再提出同樣的人選,相信本院委員都會覺得非常沒有效率,所以,我們看事情的標準應該一致,尤其是公投成本這麼高,我們事先一定呼籲全民審慎為之,但一旦公投通過提案門檻時,大家就要共同努力推動使其達到連署門檻,這樣才可以避免國家不必要的費用支出。我要強調,我不是有定見,我只是提出問題請大家共同參考。

  21. 李貴敏

    我要發言。

  22. 李貴敏

    這點很重要,我簡短的發言一下。

  23.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邱委員發言之後,召委提醒了我們有關「同一事項」的問題,簡秘書長的說明是照第三十三條來看,但召委說十一條條文中的「同一事項」不能用第三十三條來看,而是要用第十四條條文來看,如果是以第十四條來看的話就是由主管機關直接駁回,這怎麼得了?簡單來講,你所謂的「同一事項」是指逐字一樣,主管機關才能予以駁回,如不是逐字一樣,哪個主管機關敢予以駁回?我認為我們決議之前要先考慮其實務性、執行面,對於何謂「同一事項」,如果規定逐字一樣才可予以駁回,那麼只要將提案修改幾個字就不一樣了,所以我認為要刪除的部分其實是形同虛設,等一下決議時,大家要先想清楚。其次,尤委員提出複決是憲法上的權利,所以不能以公投法加以限制,憲法第十七條除規定人民有複決權外還有選舉、罷免、創制之權,照尤委員的說法,我們今天是不是也要把選罷法廢除?選罷法中對於選舉、罷免事項也有規定,難道也違反憲法嗎?事實上應該不是如此,憲法規定有這樣的權利,但實際是要以法律的規定來讓憲法上的權利得以落實。

  24. 李貴敏

    我認為沒有剛才尤委員所說公投法部分違憲的問題。

  25. 李貴敏

    如果有違憲之嫌,我建議在決議之前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投法有沒有違憲?我個人認為沒有違憲。

  26.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剛才有提出一個例子,就是以後是不是不論任何同意權,都是針對同一提案人要是一次沒通過,還可以繼續提案,直到通過為止。

  27.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在其他委員會從來沒有這樣,向來都是讓大家能夠充分討論。

  28.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現在講的是,因為你的……

  29.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的意思是,這裡面有提到「同一事項」……

  30. 李貴敏

    (在席位上)主席,我講得很重……

  31.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只講一句話。我覺得……

  32.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沒有。

  33.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已經表達很多意見了。

  34. 李貴敏

    (在席位上)他喊保留。

  35.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是很認真的。今天的事情,並非只有……主席,針對程序問題,我可以發言,對不對?

  36. 李貴敏

    (在席位上)沒有,我剛剛討論的是實質問題,現在要講的是程序問題。公投法有多少人在關注,所以我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怎麼處理,但我們希望被提出來的問題可以深刻地討論。

  37.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是國民黨的啊!公投法並不只是內政委員會委員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為什麼要限制討論時間呢?剛才我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獲得回答?我沒有得到回答啊!從程序上來看,為什麼不能讓它完成?

  38. 李貴敏

    我有程序問題嘛!我現在先講,今天2時半,是主席宣布要休息的,休息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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