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以1,800人即可提出提案實在太容易,主張應撇除政黨立場思考行政資源可承受的比例,對具體千分之幾沒有堅持。「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1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1,800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民投票功能在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不應取代間接民主,因此需要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雙門檻。「公民投票的功能是在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取代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我認為這個議題與藍綠無關,只有是非,所以當初才會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的雙門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認為連署不過三年內不能重提的規定,可促使提案人重視並共同努力使連署通過,避免國家不必要的費用支出。「本席反而認為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回公投提案的規定,用意是避免反覆提案、撤案造成行政機關負擔。「本席可以理解為什麼要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案,就是為了避免剛才講的一些很荒唐的情形」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以公投法限制複決即違憲的說法,認為憲法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須以法律規定使之落實,主張公投法並無違憲問題。「憲法規定有這樣的權利,但實際是要以法律的規定來讓憲法上的權利得以落實。」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要求委員先表明立場再討論的做法,主張立法院的討論應是實質討論而非形式,只要言之有理、對臺灣好,委員不會反對。「今天你只要是言之有理,是對台灣好,對台灣人民好,我不認為有任何委員會反對,可是你現在要求的是一定要先有立場,你要先告訴我你的立場是什麼,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是不對的!立法不可以這個樣子!」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提案門檻、連署門檻、通過門檻與提案撤回相互連動,建議本條暫予保留,待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後再處理。「的確,這是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通過門檻,甚至這還影響將來提案之後是否可撤回,因為這部分的數字到底是多少將會影響其他相關的條文,所以本席建議本條先保留,俟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了再來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將公投重提限制中的「原提案人」解釋為原提案人全體,只要更換其中一人,就能規避同一事項不得重提的規定。「簡單來講,今天想要規避第二項是很容易的事,因為原提案人不是1個人,而是有許多人,只要換掉1個人就不算是原提案人,這樣不就規避掉了嗎?」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質疑限制公投法討論時間,主張被提出的問題應深刻討論,要求讓討論完成。「公投法並不只是內政委員會委員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為什麼要限制討論時間呢?剛才我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獲得回答?我沒有得到回答啊!從程序上來看,為什麼不能讓它完成?」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同一事項」若須逐字相同主管機關才敢駁回,只要修改幾個字即不相同,主張決議前須考慮實務性與執行面。「你所謂的「同一事項」是指逐字一樣,主管機關才能予以駁回,如不是逐字一樣,哪個主管機關敢予以駁回?我認為我們決議之前要先考慮其實務性、執行面,對於何謂「同一事項」,如果規定逐字一樣才可予以駁回,那麼只要將提案修改幾個字就不一樣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若放寬提案、撤回人數並刪除三年內不得重提之限制,行政單位將只能天天收案退案,其他事情都不用做。「那以後行政單位就只能天天收案子、退案子、收案子、退案子,其他的事情都不用做了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連署、撤回與表決等實質內容之前,就以喊價方式訂定。「所以我們認為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這些議題的實質內容之前,就用像菜市場喊價的方式把它訂下來。」發言紀錄
-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有幾個門檻,包括提案門檻、連署門檻,秘書長提到大部分國家並沒有像我們這樣的情形。本席於2013年4月29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時,曾以投影片說明全球公投的情形。別的國家也有公投,但是發動公投的對象不一樣,基本上分為由人民發動、由元首發動、由國會發動。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由人民發動的情況,而由人民發動公投的國家主要是台灣、義大利和瑞士。
除了發動公投的對象不一樣以外,公投的議題也不一樣,大部分國家可以對憲法和法律進行公投,但是如果在憲法和法律之外,還要對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公投,台灣算是很先進的,因為台灣可以。瑞士在憲法、法律之外,不能對立法原則公投,但是可以對聯邦決議事項公投。法國可以對重大政策公投,不過發動對象不是人民,而是國會和總統。至於在公投限制上,台灣有事先審查。但總括來講,從發動對象和公投事項來看,本席可以理解剛才秘書長回應時提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及資源的浪費,我們可以鎖住真正的議題,讓全民專注在這個議題,這點本席是認同的。
剛才有委員提到,人民可能覺得某個議題非常重要,可是人數還不到門檻,秘書長認為現在網路和電子很發達,政治議題或是公共議題可以隨時提出來。這些議題不管是透過電子郵件、網路或媒體充分討論之後,社會形成一定的共識,認為的確是一個重大政策,那麼應該可以達到秘書長所說的千分之三的提案門檻,是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將來如果透過網路連署、網路提案,會更加容易。
- 李委員貴敏
所以你認為今天不是在喊價,把「千」換成「萬」或是把「一」換成「三」,你認為千分之三是上次主席指示之後,你們內部精算的結果,5萬多人的情況,如果的確是重大議題,那麼透過媒體、各種政論節目討論,透過網路發酵後,你們認為五萬多人會是一個很正確的數字,足以反映社會成本,是嗎?
-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門檻不能太低,太低就會浮濫。不過也不能太高。
- 李委員貴敏
所以千分之三是經過精算,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後的結果?
- 簡秘書長太郎
是。
- 李委員貴敏
好,謝謝秘書長。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千分之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大家討論後所得的共識,包括內政部、中選會都討論過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成案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差太多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一個人就可以提案,那麼社會成本如何計算?而且如果有人為了提案而提案,那麼社會會陷入混亂。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要提案至少也要讓一部分人認同啊!如果提案根本不受人認同,而這樣的提案還是得經過審查,如此自然是社會資源的浪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想很久才得出的結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大家都會遇到政黨輪替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法立法時,訂定的是千分之五。為何是千分之五?其立論基礎為何?這是各政黨協商的結果,大家都同意千分之五為門檻。至於千分之五並沒有什麼立論基礎,大家只是認為不宜過於浮濫。我們認為社會行政必須逐步變革,故建議降為千分之三,且不宜貿然改為一人亦可提案公投,否則這樣的改變實在過於劇烈了!做事不能這樣做,國家更是如此,我想這點不管換誰執政都一樣。大家應好好思考一下太過於簡單化、門檻太低的後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和這個無關!該改的還是會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大家都很關心國家大事,而且問題不在我身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次公審會有通過一個提案,也就是將來連署就可以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不是施捨。我的意思是,只要提案內容符合實際需求,公審會就會依照規定審查,所以大家誤解了公審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三個門檻,第一個是提案門檻,也就是讓提案人將所提的案子成案。不過想成案,就必須達到一定比例的人數,不能太低,卻也不至於太高。提案成立後,接下來就是連署,而連署人自然要多,代表有多數人認同,最後才是進行投票。不過要達成這三個門檻是越來越不容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委員是不是認為降太多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要把數字量化確實不容易,如果這麼容易量化,就不會有千分之五、萬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等問題的產生了。好比一個人最多只能生兩胎、三胎或五胎,這是很容易量化的,可是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數字真的很難量化!既然如此,為何會訂定千分之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當初為什麼會定千分之五?我們就從這個數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是各政黨的協商結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謝謝委員的指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92年的時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最近那個50%的公投提案也成案了,提案通過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要成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只要提案合法的話,它還是會過,像最近這個案子不是過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會啦!這次的審查連行政院都沒有去管,都是他們自己在審查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以前的情況我不知道,至少現在我們不會這樣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連江縣差不多1個人就可以提案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部分是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所以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要高一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規定太寬鬆就會陷於浮濫,我剛才是這個意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過多的公民投票提案,當然也會製造……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我到行政院以後,第一個案子就通過啦!即50%的門檻要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因為這個門檻,所以稍有約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大概人民的提案都有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提案容易,連署又容易,將來一天到晚辦公投,這也不是辦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那都是地方性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高雄也有辦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有什麼不好啦!跟委員報告,我到行政院之後,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於現在所提出來的案子,有哪個案子沒有過?沒有不過的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最近沒有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說社會會亂,而是公投的提案、連署等的門檻低的話,會造成浮濫、經常辦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要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公投也絕對不是萬靈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毒藥,但它不是萬靈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假如可以透過修法的就透過修法來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不喜歡公投啦!我剛才是說公投不是萬靈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可以透過修法解決的,為什麼一定要公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它不是毒蛇猛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它是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所以不是絕對非走這條路不可,公投不是唯一一條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92年。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要看人口比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我很支持你的意見,至於千分之幾,我還覺得千分之三比較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54,000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方才已有多位委員表達意見了,的確,這是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通過門檻,甚至這還影響將來提案之後是否可撤回,因為這部分的數字到底是多少將會影響其他相關的條文,所以本席建議本條先保留,俟後面相關條款討論完了再來處理,否則現在決定一個數字了,可能會引發後面的討論,所以本席才建議本條暫保留,先討論後面的,這樣也可以釐清其他委員對於其他門檻的一些想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不是啦!不要亂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我們現在有兩個議題,先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不是,我的意思是先不要講誰的版本,剛才主席講的,我很尊重,所以我趕快去看一下,結果發現潘委員的版本不是只有千分之三的問題,還有別的問題啦!所以我覺得這是兩個議題,而且大家好不容易討論到好像有可能會達成共識,所以真的不要亂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我們不談版本,先看數字可不可以敲定,等到數字敲定之後再去看那兩個版本有何差異,然後再看可行與否。目前我看到的不止是千分之二或是千分之幾的問題,還有別的問題存在,所以我建議先鎖定到底千分之二是否可行,如果可以,再往下討論用誰的版本,我覺得這樣才不會亂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報告委員,我把3個配套簡單說明一下。我們有3個階段,第一個是提案,成案之後再來連署,所以提案不是不重要,而是可以決定如果這個案成立就開始繼續下去,大概很難停止了。而成案之後,一般來講連署都會成功,一直到投票。那剛剛我提到就是千分之三,而各位委員達成的共識是千分之二點五,這部分我們可以接受。第二個是連署,這部分我們國家的制度跟美國、德國不太一樣,以德國各邦來說,有關一般法律的創制、複決,連署門檻是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二十,如果我們今天把連署跟提案都加起來,比他們低了很多;而在美國各邦裡面,一般法律的創制、複決,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五,也比我們來得高。我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立論,主要就是報告各位委員,如果提案這部分降到2.5,連署的部分也不能再降,因為我們是全國性的公投。我剛才講的美國是各邦的公投,他們都這麼高,我們是全國連署,門檻當然不能比他們低,這點我們要做考量。第三個是投票,這部分維持二分之一的門檻,我們一定會堅持,理由是我們跟人民團體開會時,出席人數都要達到二分之一,而若是涉及表決,也要經二分之一的出席人數通過,相形之下,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如果用簡單多數來看,100萬人出來投票,也要有50.1萬贊成才能通過;如果只有50萬人出來投票,那只要25萬加1人就可通過,也就是說,這25萬加1人可以決定全國1,800萬投票人數的權利。我想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並不是大家喊價,說要降低門檻就可以降低門檻,畢竟這種全國性的公投,涉及全國性的公共政策、立法原則及法律的創制、複決,誠為非常重要的議案,所以如果我們今天把這個門檻無限制的降低,真的會讓人感到憂心。個人是站在整個國家的立場在看這個問題,特別說明如上,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諒解及理解。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和各國比起來,我們真的很低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我剛才不是講了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陳委員,我剛才不是才講,聽了大家的意見之後,我具體建議,大家都希望能夠很圓滿,既然延續到後面有各個不同階段,我們處理這個地方就暫保留,等到後面的地方全部聽完,因為現在只有秘書長把他的立場講出來,我們還沒有討論到其他階段的法條內容,所以我們才說好,如果這個地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但在表決之前,總要能夠先理解,是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對,陳委員,所以我剛才聽了李俊俋委員說了之後,我才說好,如果是數字問題暫保留,因為我聽李俊俋委員的意思時,我也認同,它其實是相關連的,所以本席才說,這個數字的部分,大家提出一個概念,我們還沒有決定沒有關係,但你要進到後面,可是進到後面的時候,你不能說條文不討論了,只要討論概念。我舉個例子,如果李俊俋委員同意,我建議數字的部分就暫保留,然後接下來一案一案討論,因為案子之間都是相關的,例如第十一條第二項的部分,有撤回的問題,也有委員提案不准撤回,現在你講提案的人數也影響到它將來是否可以撤回,所以我的意思是,它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議題,今天秘書長回應了連署人數的門檻是多少,投票人數門檻是多少,這個數字就可以確定了,不會嘛!因為它每一個是相關的,我舉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是可以撤回,還是不行?有委員提案是可以,行政院的立場是不可以,到底是如何?做為一個委員,你總要讓我們有機會進入實質討論之後,我們才能夠決定嘛!你不能講說:你就表態!這才是為什麼在討論的時候,會有暫保留的情形,我們只是暫時的保留,等到討論的時候,我們會再回來討論。我只是具體的建議,沒有任何的惡意,好不好?拜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立法院的討論應該是實質討論,而不是做一個形式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沒有,你誤會了!我跟你講,國民黨……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你誤會了,我都還沒講,你就知道你們有沒有誤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我要提到的就是,每個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候,他是開放的,也就是說,今天你只要是言之有理,是對台灣好,對台灣人民好,我不認為有任何委員會反對,可是你現在要求的是一定要先有立場,你要先告訴我你的立場是什麼,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是不對的!立法不可以這個樣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一條是有關連署的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第一項的規定與現行條文相同,但是刪除了第二項撤回提案三年內不得重行提出之限制。之前好像有討論過,提案撤回後三年內不宜再提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有啦!有三年內的問題。的案款出之外文部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我了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知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也許提案人提案之後覺得這個提案不恰當,他願意撤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有可能會發生。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有一個問題,因為提案需要許多人連署,如果照李應元委員的版本通過,到時候只要領銜人改變主意、想要撤回的話,它就不能成案了,這樣對那些提案人是不公平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一點可以考慮。如果在法律當中訂定提案的門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能一個人決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可以考慮。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謝謝委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於撤回須經提案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這個部分,剛才段委員的意見我可以接受,這是不錯的想法。因為提案需要很多人同意,若要尋求提案人半數以上同意,人數過多,這部分可以考慮調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部分最主要的用意是,如果你在三年內又重新提出同樣的案子,大家會覺得你已經提過案了,為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你說的是外界的情境不一樣,但提案應該是一樣的內容。提案內容應該是一樣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有無發生海嘯是另外一回事。條文的重點應該是提案內容和以前完全一樣時,是否要受到三年的限制?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要4.5萬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委員是指若有9萬人連署,降到人數不足時就算撤回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它的用意應該是假設有假設意應該是,譬如對假設100個人提案,要撤回案子就應該要有一半的人同意。原意應該是這樣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問題是,誰要去降低人數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有提案人想撤簽,但其他提案人不一定同意,要尊重那些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未達9萬人是不通過沒有錯,問題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個限制是為了尊重那些提案人,假設原提案人有9萬人,100人連署就能撤簽的話,可能對原提案人不公平,當初的用意應該是這樣。但是我們也可以考慮在法令中明文規定,把門檻降為三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對,簡單講是這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已經達到那個目的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也許已經透過修法達到目的,所以他就不連署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提案人要排除。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所謂「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講的是「事」,不是講「人」。「人」的部分重複是無所謂,有人可能是舊的,有人可能是新的,但就是三年內不能就同一提案內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應該是兩者兼具。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兩者都有,那些人不可以就同一事項重提,「人」和「事」都要符合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有可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避免重複提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這可以考量、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是,這部分可以討論,謝謝委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這個提案不要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對,沒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一千多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你有參加當初立法的過程,所以我有問題要請教你。我查了以前的資料,事實上,第十一條是行政院版的條文,這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在國民黨的版本裡面,我沒有看到這一條。換言之,我們今天在討論的條文內容,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而且它是唯一一個單位。處長,我要向你確認這一點是否正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沒有,沒有!我查了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內容,有第十一條。根據我看到的資料,當時國民黨和其他委員也有提出他們的版本,但第十一條是民進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提出來的。因為當初你有實際參與,所以除了書面之外,我也要向你確認。在國民黨的版本裡面,我沒有看到這一條,該條文用語是出自於行政院的版本,請問這一點是否正確?我告訴你,這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92年10月31日第11頁可以看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你的意思是,即便是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也是黨政協商後的結果?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貴敏
沒關係,因為我看到的資料是民進黨提出來的,也許有些資料我沒看到,事後我會再去查,沒有問題。
第二個,今天早上本席提過,我覺得李俊俋委員講得很有道理,提案的門檻不僅會影響到後面的連署,甚至也牽涉到撤回和表決的部分,所以我們認為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這些議題的實質內容之前,就用像菜市場喊價的方式把它訂下來。
關於第十一條的部分,如果按照今天早上通過的人數來算,就是1,800人。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提案的話,那只要900人就可以撤回,是不是?只要湊到1,800人就能提案,現在很多公司的員工就不只1,800人了。若有1,800個人簽名提案,主管機關就要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啟動核對人員、名稱、身分證字號等一缸子的作業,等到都做完了之後,只要有900人同意,他就可以撤案。其次,我們又說要刪除三年內不得重行提案之限制,那以後行政單位就只能天天收案子、退案子、收案子、退案子,其他的事情都不用做了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所以才會訂定這條條文。
- 李委員貴敏
我想要了解的是,按照今天提出來的修正版本,只要有900個人就可以癱瘓政府單位了,是不是?在你提出來之後、在你做了之後,我就發動900人將它撤回,因為它要的是刪除,所以我在三年之內還是可以重提這個案子,也就是說,我可以就同樣的案子不斷地丟、撤,是不是這樣?
- 簡秘書長太郎
是可以這樣。
- 李委員貴敏
會有這樣的結果,對嗎?
-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沒有如此規定就會有那樣的結果。
- 李委員貴敏
這是本席的第一個問題,確認本席的認知並沒有錯。接下來是本席的第二個問題,很簡單,憑良心講,本席不太懂為什麼會有這個用語,本席可以理解為什麼要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准撤案,就是為了避免剛才講的一些很荒唐的情形,但是,以現在這項條文而言,其實本席也認同剛才召委姚文智委員提出的疑問,因為這邊提到的是原提案人,對法律人而言,所謂的原提案人除非有做特別的定義,否則,原提案人就是規定的1,800人或1,800人plus,那些人才稱為原提案人,對嗎?
- 簡秘書長太郎
對。
- 李委員貴敏
不是只有其中的1個人,而是全部的1,800人,今天要跳脫這個規範也很簡單,只要再找1個不屬於1,800人中的人即可,也就是說,在1,800人中有1,799人是相同的,只要再加入1個不一樣的人,譬如請王育敏委員再加進來……
- 簡秘書長太郎
只要有900人即可,不需要到1,800人。
- 李委員貴敏
不是,本席是指要撤回的時候?
- 簡秘書長太郎
撤回要有原提案人的二分之一。
- 李委員貴敏
本席指的是第二項規定不可以再重新提出,現在我們兩個講的並不一樣,你講的是第一項,但是,本席已經講完第一項,現在講的是第二項。
- 簡秘書長太郎
前項撤回的提案,自撤回之日起……
- 李委員貴敏
條文規定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而本席現在問的是第二項,與第一項無關、與撤回無關,撤回的案子已經撤回了,事實上,操作撤回是一件很…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李貴敏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李貴敏
條文規定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而本席現在問的是第二項,與第一項無關、與撤回無關,撤回的案子已經撤回了,事實上,操作撤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且第二次要規避第二項的規定,其實也很簡單,只要原提案人,就是剛剛講的1,800人,也就是今天早上委員會通過的1,800人,如果在1,800人中有1,799人是一樣的,但是,加入一個不一樣的王育敏委員之後,是否符合所謂的原提案人?以文字的意義而言,本席認為並不符合,最起碼王委員就不是原提案人。
- 李貴敏
對,她不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姑且不論本席下一個問題的內容,何謂同一事項?也姑且不論所謂的三年,簡單來講,加入的王委員並不是原提案人,就算後面規定的是同一事項,只要照抄原來的即可,沒有人會那麼笨去規避這個東西吧!就算是照抄原來的提案,是否符合第二項的規定?
- 李貴敏
現在先不要講那個,本席也知道那三者是不同的,所以今天早上本席還特別提到贊成李俊俋委員的建議,他認為這是連動的,本席完全可以理解,因為這是連動的,必須全部討論清楚之後,再去思考今天委員會提出來的決議事項是否合理、是否可行。現在先不去管別的,因為有提案建議將這一項予以刪除,所以我們要討論有與沒有,或是有的話該如何修正,讓它具有實務上的含意,因此,我們現在不是在做形式審查,不能只因為個人的立場,而去決定刪或不刪,並不是如此!我們必須了解,之前這個項目似乎從未使用過,在從未使用過的情況下,基本上,它也是非常容易規避,因此,本席想請教剛才所講的原提案人是否就是指原本的1,800人,只要加入1個不一樣的人就不是原提案人?剛才本席聽到的答案是「是」,對嗎?或是你要變更你的答案?
- 李貴敏
沒有關係,剛才本席只是以王委員為例,如果要找當然會找一個符合提案人條件的人,如果王委員全都符合提案人的資格,那麼就再換掉1個人,不過,這並不是本席的問題。請問,如果1,800人只留下1,799人,再另外加入1個符合提案人資格的人,那麼他究竟算不算是原提案人?理論上,本席相信他並不算,但是,不知道你們認為他到底算不算?
- 李貴敏
不算?我們就先不管那些條件,因為符合那些條件是必要的,簡單來講,今天想要規避第二項是很容易的事,因為原提案人不是1個人,而是有許多人,只要換掉1個人就不算是原提案人,這樣不就規避掉了嗎?
- 李貴敏
如果你的解釋是如此,那就是任何原提案人,並不是原提案人?
- 李貴敏
這就是本席想要了解之處,你的意思並不是原提案人,而是任何一個原提案人都不可以參與,事實上,並不是只有1個人提案,還有其他人也一起提出了,對嗎?謝謝你!最起碼已經釐清這個問題。
- 李貴敏
第二個問題就是條文中提到的「同一事項」,姑且先不論是幾年,所謂的同一事項,大家在寫事項的時候,不會只寫「廢核」或是只寫「核四」,對嗎?但是,你們所謂的同一事項是要求該事項必須逐字相同才能稱為同一事項、或是主題一樣才能稱為同一事項、還是大致有50%相同即可,這要由誰來判斷?
- 李貴敏
按照這個定義,假設今天我們提到核能發電的問題,本席主張一定要有核電,只要有1,800人提出提案,而且符合你們的規定,全都是居住在那個區域內,只要有1,800人提出提案,對於通過連署後的決定,任何人是否就都不可以翻案了?
- 李貴敏
現在本席是假設,而且考量的是有沒有衝突,假設有人認為就是要有核能發電,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通過,但是,在全部通過之後,假設又有一個反對的人,他並不是原提案人,於是同樣又有1,800人提案,也通過了同樣的連署,最後表決出來的結果會是如何?
- 李貴敏
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的真正原因,應該要回歸到今天早上李俊俋委員所提的意見,本席也完全贊成,這將會牽涉到表決的結果,為什麼前面的提案與連署會連動到表決的方式,你要考慮到的不是只有表決完之後,還要考慮到表決之後可不可以撤、可不可以再提、會不會衝突到表決出來的結果,將來行政單位有沒有辦法執行?請問,對於這些事項行政單位在今天之前是否都已經充分考量清楚?否則,將來執政的行政團隊碰到這個公投議題的時候,可能會因為產生衝突而無法執行、又無法解決困境,因此,你們究竟有沒有考量清楚?
- 李貴敏
好,謝謝。
- 李貴敏
(在席位上)現在是1,800人,撤回就是900人。
-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是很善意的討論,因為要了解才有辦法知道如何解決問題。段委員,剛才秘書長沒有回答你的問題,但是,你聽聽看這樣的邏輯是否合乎道理,因為原提案人並不是只有1個人,今天早上通過的是1,800個提案人,其實處長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可能會比較清楚一點,至於本席則是揣測的,當初在寫這個法條的時候,你們認為提出來之後,一次全國性的公投大概要花掉7.8億左右,事實上,這樣的費用相當相當的高,因此,你們原來寫條文的原意是將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所以這1,800個提案人要很努力的去推動連署,因為提案人必定是相當重視這件事情,不可能當了提案人之後就按兵不動,只讓原本最早擬定提案的提案人去努力連署,本席相信這並不是你們原來的意思。由於原來提案的1,800人都認為這個議題非常重要,因為它是一項重大的政策,所以大家會共同努力,藉由連署不過就三年之內不能重提的規定,其實也就是在逼那些提案人不敢讓它連署不過,因此政府投入的錢也等於有了價值,而且那些提案人在提案時也會很正視這個問題,不會只是把它丟出來試一下、丟出來試一下,對嗎?
- 李貴敏
也就是說,另外一個考量是參酌選罷法的規定。段委員,對於你剛才所提關於第十一條的部分,本席也很認同,其實,將第十一條規定在那裏,僅僅只具有訓示性質而已,真的要實行的機率不太高,到今天為止也證實的確是如此。但是,關於第十二條的部分,本席反而認為,除了領銜人之外,它會讓所有的提案人都很重視這件事情,因為是屬於國家的重大政策,大家必須要共同努力,讓連署可以通過,如果過不了的話,三年之內就不能夠再提出來,所以大家會把它當成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去推動。本席這樣的推論在剛才也獲得了處長的證實,因此,本席反而認為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以上提供參考。
-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姚委員提出來的問題,本席要表達一個不同的想法,但是,在表達這個想法之前,本席剛才查了一項資料,92年10月22日民進黨提出來的版本是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也就是現行法令規定的千分之五,此外,還有一個行政院版本,因為剛才處長說那是協商完之後的,所以我們就去尋找協商之前是由誰提出,最後看到民進黨的版本是千分之五,這是關於第十條的規定。另外,第十一條的規定也是與現行條文完全一樣,撤回提案的原提案人在三年內不能重提同一事項,與今天完全是一模一樣的內容,這是本席要釐清的第一點。
- 李貴敏
第二點,回到剛才姚委員的提問與論述,本席認為有一點很重要,他說如果按照台聯所提的1個人提案,可能就是一個人天天寫、天天寫,對國家而言確實會造成在成本上極大的負擔,畢竟辦一次公投需要大約7.8億的費用,但是,因為這樣的結論,而推論到1個人與1,800人相比之下,1,800人是一個比較明智的決定,剛才本席聽到有委員呼喊英明!召委英明!其實,本席也蠻贊同段委員所言,為了癱瘓政府而採用這樣的方式是否為一個最聰明的方式?本席也同意絕對不是一個最聰明的方式,但是,我們要不是要讓別人可以用這樣的情況來癱瘓政府,以台灣全民的利益而言,答案應該是不要!以1個人與1,800人而言,今天如果是一間有反政府情緒的公司,只要有1,800人就可以每天都做同樣的事情,其實,這樣與只有1個人做的結果是否有可能相同?本席認為是有可能的!
- 李貴敏
憑良心講,是否應該為1,800人,並不是藍綠的問題,而是該怎麼做才能讓政府在未來將錢花在刀口上,這才是應該深思之處!但是,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1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1,800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本席回應你的嘛!
-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絕對沒有不尊重任何人行使民主的權利,但是,我還是要提到立法院議事關係文書,這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由民進黨提出的,說明欄中提及代議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形式,這也是吳委員育昇今天早上所說的。不過,代議政治有其侷限,遇有無法解決的重大爭議時,具有民主價值的公民投票當然取代代議士,但公民投票的功能是在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取代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我認為這個議題與藍綠無關,只有是非,所以當初才會有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及表決的雙門檻。其次,有關提案撤回在一定時間內不得重行提出的問題,以閣揆同意權、監察委員同意權及考試委員同意權為例,如提名人選未獲通過的話,應該不會再提出同樣的人選,如果再提出同樣的人選,相信本院委員都會覺得非常沒有效率,所以,我們看事情的標準應該一致,尤其是公投成本這麼高,我們事先一定呼籲全民審慎為之,但一旦公投通過提案門檻時,大家就要共同努力推動使其達到連署門檻,這樣才可以避免國家不必要的費用支出。我要強調,我不是有定見,我只是提出問題請大家共同參考。
- 李貴敏
我要發言。
- 李貴敏
這點很重要,我簡短的發言一下。
- 李貴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邱委員發言之後,召委提醒了我們有關「同一事項」的問題,簡秘書長的說明是照第三十三條來看,但召委說十一條條文中的「同一事項」不能用第三十三條來看,而是要用第十四條條文來看,如果是以第十四條來看的話就是由主管機關直接駁回,這怎麼得了?簡單來講,你所謂的「同一事項」是指逐字一樣,主管機關才能予以駁回,如不是逐字一樣,哪個主管機關敢予以駁回?我認為我們決議之前要先考慮其實務性、執行面,對於何謂「同一事項」,如果規定逐字一樣才可予以駁回,那麼只要將提案修改幾個字就不一樣了,所以我認為要刪除的部分其實是形同虛設,等一下決議時,大家要先想清楚。其次,尤委員提出複決是憲法上的權利,所以不能以公投法加以限制,憲法第十七條除規定人民有複決權外還有選舉、罷免、創制之權,照尤委員的說法,我們今天是不是也要把選罷法廢除?選罷法中對於選舉、罷免事項也有規定,難道也違反憲法嗎?事實上應該不是如此,憲法規定有這樣的權利,但實際是要以法律的規定來讓憲法上的權利得以落實。
- 李貴敏
我認為沒有剛才尤委員所說公投法部分違憲的問題。
- 李貴敏
如果有違憲之嫌,我建議在決議之前送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公投法有沒有違憲?我個人認為沒有違憲。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剛才有提出一個例子,就是以後是不是不論任何同意權,都是針對同一提案人要是一次沒通過,還可以繼續提案,直到通過為止。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在其他委員會從來沒有這樣,向來都是讓大家能夠充分討論。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現在講的是,因為你的……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的意思是,這裡面有提到「同一事項」……
- 李貴敏
(在席位上)主席,我講得很重……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只講一句話。我覺得……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沒有。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已經表達很多意見了。
- 李貴敏
(在席位上)他喊保留。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們是很認真的。今天的事情,並非只有……主席,針對程序問題,我可以發言,對不對?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沒有,我剛剛討論的是實質問題,現在要講的是程序問題。公投法有多少人在關注,所以我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怎麼處理,但我們希望被提出來的問題可以深刻地討論。
- 李貴敏
(在席位上)我是國民黨的啊!公投法並不只是內政委員會委員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為什麼要限制討論時間呢?剛才我提出來的問題有沒有獲得回答?我沒有得到回答啊!從程序上來看,為什麼不能讓它完成?
- 李貴敏
我有程序問題嘛!我現在先講,今天2時半,是主席宣布要休息的,休息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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