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輪班換班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僅能用於週與週之間交替班次時非不得已的情形,不能與經2天、3天經勞工同意輪替的彈性同時併用「譬如日天班轉為夜間班,在交替班次的時候非不得已運用到8小時的規定,絕不能再適用2天、3天經勞工同意,也就是說,你們不能把這兩項彈性同時納入」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勞基法修法的重點、方向搞錯,認為應將複雜的工時規定和加班費計算方式進行簡化,而不是給彈性讓勞工去賣命「勞基法需要的究竟是給彈性讓勞工去賣命,還是要把我剛剛講很複雜的規定、計算方式進行簡化?所以,本席質疑你們會不會把修法的重點、方向給搞錯了!」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修法在法條內將「每」字寫明是連續還是間隔,如連續7日、連續2週、4週、8週或間隔7日、2週、4週、8週,而不要用說明欄或函釋解釋「如果是指連續7日,就請你們寫清楚是連續7日,連續2週就寫連續2週,若是連續4週或是連續8週,都請你們清楚;同理,如果是間隔的意思,就寫明是間隔2週、間隔4週或間隔8週、間隔7日,何必在後面說明欄或是以函釋方式加以解釋?」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主管機關反對從未給足勞工每月46小時加班薪資的企業或行業,申請3個月共用138小時加班額度。「但事實上,一般企業從來沒有給足勞工加班46小時的全額薪資,他如何能提出申請?到時候你們應該反對這樣的申請案。」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部長稱不會出現連續上班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說法錯誤,認為疊加8週變形工時搬移休息日、例假搬移加上3個月138小時、每月54小時加班即會出現該情形「若再加上3個月共用138小時的加班,每個月可以達到54小時,這種集彈性於一身時,就會出現我剛才提到連續上班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永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你是否了解勞基法當中對加班費的計算總共列了幾種?

  2.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3.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共有4種。

  4. 江委員永昌

    我背給你聽,正常工作日之後的加班費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空班日的加班費計算、例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及補休、例假日遇到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及補休、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及補休,每一種都不一樣。

  5. 林部長美珠

    但計算的方式並沒有那麼多種。

  6. 江委員永昌

    現在你們對工作量的規定到底有幾種?

  7. 林部長美珠

    我們每週工作40小時。

  8. 江委員永昌

    就是每天工作8小時,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個加班小時。

  9. 林部長美珠

    對。

  10. 江委員永昌

    但是我們還有2週變形工時、4週變形工時及8週變形工時,現在再加上新的面向,還不包括我剛剛講的責任制與三例外不加在裡面,另外,2週變形工時與8週變形工時還要加上例假之挪移,對嗎?

  11. 林部長美珠

    對。

  12. 江委員永昌

    還要再加上3個月可以共用138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54個小時。

  13. 林部長美珠

    會有這個現象。

  14. 江委員永昌

    這麼亂,請問部長究竟記得住多少?勞基法需要的究竟是給彈性讓勞工去賣命,還是要把我剛剛講很複雜的規定、計算方式進行簡化?所以,本席質疑你們會不會把修法的重點、方向給搞錯了!如果我不是要參與修法的立委,你們可以到街上詢問究竟有幾個人能把上述規定與計算方式了解清楚,所以我一直在提醒你們,針對一些產業,我們真的不想給他們彈性,因為怕勞工過勞;今天那些要來申請彈性的企業或廠商,就是我們本來想要給予限制的對象,萬一你們把它定義為偶發性事件,從偶發變成彈性,從彈性又轉成例外,爾後例外就一定會變成常態了!

  15. 我過去一直提醒你們,其實,本來從工廠法七休一的規定一路來到73年至75年,這當中的變化在此我就不多談了,用一個函釋遮住,讓七休一的規定居然可以排除例假並能挪前與挪後,直到去年拿掉函釋後,才終於撥雲見日。

  16. 大家都很清楚,很多產業並沒有遵照勞基法的辦法,需要一點時間來進行轉型,但你們給他們的卻是法律的空間,所以,我一直質疑這一點;我這樣講好了,同一部勞基法當中的同一個字的意義是不一樣的,舉例來說,勞工「每七天」當中有「一天」為休息日,有「一天」為例假日,請問所謂「每七天」中的「每」字究竟是代表什麼意思?勞工4週變形工時當中,每2週有2天之例假,每4週有4天休假與4天的例假,這些規定中的「每」字是什麼意思?現在修法的新面向,你們告訴我是每3個月當中共用138小時,這裡的「每」字又是什麼意思?什麼時候的「每」字當作連續來解釋,什麼時候這個「每」字又當作間隔來解釋?請問你們調整好了嗎?請部長回答。

  17. 林部長美珠

    對這部分,在整合勞基法後我的確有發現這個問題,因為勞基法從73年立法至今,對名詞的定義、用詞的確不是那麼統一。

  18. 江委員永昌

    同一部法律中使用同一個字竟然有不同的意思,結果你們用函釋……

  19. 林部長美珠

    但在這次修法中,我們在說明欄內有充分說明「每」字的意義為何,所以,應不至於發生如委員所說的情況。

  20. 江委員永昌

    對這一點,我表達反對的意見,先說行政院五大面向,當然,我不是代表同意的意見而說的,你們這次既然真的要修法,那麼,法條裡面的「每」字到底是間隔還是連續的意思?如果是指連續7日,就請你們寫清楚是連續7日,連續2週就寫連續2週,若是連續4週或是連續8週,都請你們清楚;同理,如果是間隔的意思,就寫明是間隔2週、間隔4週或間隔8週、間隔7日,何必在後面說明欄或是以函釋方式加以解釋?

  21. 剛才我們已列舉歷次修法過程中所出現的弊病,現在你們要把這些東西入法,我要再次重申本席沒有同意行政院所提出的五大面向,但是看到那麼多問題,我一定要此提醒部長。比方說這次提出的修正案,原本條文規定是採每週輪班者於交接班時應該以11小時為原則,而輪班則是以本週到次週輪班的次數來計算,若勞工同意時,可能就不是本週到次週的輪替交接,有可能2天或4天,又或者是以2週一次或4週為一次來做班次的更迭,現在這個條文若再加上新的面向,就會變成8小時休息時間為例外,萬一有某個行業把這樣的彈性運用到極致,在1週7天當中可能有2天到3天用不同的班次在進行輪替,又被用8小時,在此情況下,這個員工不累才怪!

  22. 林部長美珠

    我們在第三十四條有規定,如果採取輪班制度,其工作班次是每週更換一次。

  23. 江委員永昌

    但是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對吧!

  24. 林部長美珠

    對,這個條文是有個但書規定,在這次修法過程中,我們都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譬如你剛才提到今天有多位委員提到醫療院所的部分,我們跟衛福部長都談過這個問題,未來將會建立評鑑制度,到時候他們會觀察、了解是不是有這樣的現象。

  25. 江委員永昌

    本席現在跟你講這個問題,並不表示我同意你,我現在只想再度提醒你,如果你現在要做的彈性僅止於這一週或是到下一週,譬如日天班轉為夜間班,在交替班次的時候非不得已運用到8小時的規定,絕不能再適用2天、3天經勞工同意,也就是說,你們不能把這兩項彈性同時納入,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對這個問題的態度……

  26. 林部長美珠

    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是……

  27. 江委員永昌

    我再講一次,你身為勞動部部長,除非有妨礙到經濟發展,否則,你應該幫勞工講話,難道我們今天不給雇主這些彈性就會妨礙到經濟發展嗎?

  28. 現在你們要給138小時,以3個月共用的方式,每個月上限不超過54小時,請問這到底是要給誰用?剛剛有多位委員詢問主計總處有關加班到底用了多少時數的統計數字,以及為何使用。我現在要求你們統計一件事情,若有人申請138小時並以3個月共用,你們可以統計看看他從過去到現在每個月46小時的加班,到底有沒有給足加班薪水?若有某個企業或是某個行業從來沒有為他的勞工給足46小時加班的薪資,簡單來說,如果員工薪水3萬6,000元,每個月都加班46小時,他的薪資可能會拿到4萬8,000元或是這個金額以上的薪水,但事實上,一般企業從來沒有給足勞工加班46小時的全額薪資,他如何能提出申請?到時候你們應該反對這樣的申請案。

  29. 林部長美珠

    對,對這部分,未來我們在研擬把關制度時一定不會關起門來做。

  30. 江委員永昌

    不管你們是打開門或是關起門來做,反正現在就是會發生這種狀況,我們都知道,勞工朋友從來沒有將46小時的加班用完,這是定義在有發放加班費的前提上,但是30人以上的企業會透過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同意、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地方主管機關的同意來做,這樣的法條規定,難道你不覺得很矛盾嗎?所以,在這裡至少你得踩一條底線出來,這就是你的態度!

  31. 林部長美珠

    我們並不希望雇主是為了要增加而增加,而是其本身真正有需求。

  32. 江委員永昌

    我不會占用其他委員太多的時間,明天我還會再來詢問。部長今天回答委員詢問時表示不會有上班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部長你錯了!8週變形工時已經把休息日在8週當中做挪移,把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在所有的工作日,如果再加上現在的修正面向,8週可以把7天的例假再做挪移,若再加上3個月共用138小時的加班,每個月可以達到54小時,這種集彈性於一身時,就會出現我剛才提到連續上班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你們說不會核准這種申請案,請問部長,你們會不會核准?

  33. 林部長美珠

    我們不會准的。

  34. 江委員永昌

    但事實上,你們沒有講過准還是不准,因為法條是規定須經過工會與勞資會議會同意,這次修法的版本對這部分是如何規定的?

  35. 林部長美珠

    若按照委員所述,他們已經明顯違反相關規定了!

  36. 江委員永昌

    沒有,部長不妨去試試看。

  37. 林部長美珠

    對委員剛剛所說,因為委員剛剛講得滿快,所以,我們會再作進一步理解,但我們還是會堅守每週40小時、一個月加班46小時,若照委員剛才提到的情況,乍聽之下,我覺得都已經超過規定的時數。

  38. 江委員永昌

    8週當中休息日已經可以挪到後面6週,所以在8週的前2週當中是沒有休息日而只有例假日,6天可以分配到8個正常工作時,再把54小時當中的48工作小時分配到12天當中,每天加班4小時,這樣就呈現上班12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算了,在這裡我也不要求你負起什麼樣的責任,到現在我沒有同意你們提出的五大面向,可是我已經點出問題,請你把底線及防線守住。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