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涉及國家安全或情報來源的政治檔案內容可以分離處理或遮蔽,其餘沒有影響的部分應整個公開,而不應將已屆滿30年的整個檔案繼續列為機密、絕對機密或永久機密「因為並不是整個檔案裡面每一個字都跟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可以把這裡面的某一頁,或是這一頁的某幾行,關於情報來源的部分,因為它可能會牽涉到有些人的人身安全或什麼,所以這個部分必須要把它分離處理,或是將它遮掉。可是其他的部分因為沒有影響,它就應該整個公開,而不是把整個檔案蓋機密,明明就已經屆滿30年了,但我卻繼續蓋機密、絕對機密或是永久機密,別人連動都不能夠動」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應設立政治檔案的審議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或爭議處理委員會,委員一定要有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領域的專家,而不能以熟悉一般檔案的國家檔案審議委員會取代「所以你們能不能再回去考慮一下,是否設立審議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或者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甚至是概括的委員會?但是這裡面的委員一定要有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這個領域的專家,而不是研究一般檔案的學者、專家」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將立法理由中有關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可依其法律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的文字移入條文,明定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前二項規定「最主要是把立法理由中的「另,屬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如立法院、監察院、法院、檢察機關以及促轉會),可依其法律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依法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移到條文中,規定為「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在開放比較特殊的政治檔案時,應給檔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讓其能提出註記的要求,因為當事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檔案中有其資料可要求註記「因應當事人可能根本不曉得可以要求註記,本席提案條文才會規定在開放一些比較特殊的政治檔案時,應該給檔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讓他能提出註記的要求。」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政治檔案條例的作用法可以規定是否設立諮詢委員會及其人數組成與資格條件,與組織法規定的組別、職等敘薪不同「作用法並不是不能規定是否設立這樣的委員會,只是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例如應該有13人,這13人的組成是否要包括受難者家屬、專家、學者,這些專家、學者可能需要具備什麼資格,例如是研究轉型正義這個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是人權方面的學者,其實這和組織法所謂的職等、敘薪,或者這個組織應該設立多少組別等等,我覺得兩者應該是不同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將政治檔案中涉及職業、地址、聯絡電話等私密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務機關或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應用時,至少要通知檔案當事人「如果要提供給公務機關或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應用,至少要通知檔案當事人,因為資料內容可能包含職業、地址、聯絡電話等。」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以一般文書處理將30年內的政治檔案列為一般公務機密的做法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說在30年內,它的密等不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是依照一般的公務機密,那一般公務機密的根據是什麼?就只有你們文書處理,根本沒有法律啊!」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認為不應浮濫將政治檔案列為密等,滿30年就應全部自動解密,除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有情報來源保護需要、影響國家安全等重大影響才能繼續列為機密「其實回到核心的問題,還是應該不能夠浮濫地將檔案列為密等,已經到了30年,就應該全部解密,除非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而且有情報來源保護的需要、影響國家安全、重大影響的檔案,才能繼續列為機密,否則的話,應該全部自動解密,我覺得應該要這樣子。」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10時1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今天是審刑事訴訟法,但是我想順著剛剛段委員所質詢的,我們可以看到司法官,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對於人權的概念、性別的意識以及弱勢的關懷其實是有所欠缺的。外界一直在講為什麼司法威信無法提升?只要有這些恐龍判決,像上一次我們舉例的檢察官對於外籍看護工受到性侵害案件的講法,或是評鑑委員會成員所講的這些完全沒有性別概念的話,都會讓人非常傻眼,所以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再加強。尤其現在同性婚姻法案已經三讀通過,我們不希望將來在審判的過程中,仍然發生對於這些議題不了解的狀況,因為我們知道在法官跟檢察官的群體中,一樣也有挺同的跟反同的,這些反同的司法官在遇到個案時,他仍然基於就像剛剛的對於愛滋病的不了解或是一些錯誤的訊息,在他的判決書、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等文書裡面呈現出來,那樣真的會讓人感覺我們臺灣一方面表面上看起來人權很進步,但是另一方面事實上人的觀念又非常落伍,所以我希望這方面能夠加強訓練,這一點能否請司法院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好。網路上一直把兩年前──也就是公投之前所有的錯誤訊息又全部再po一次,這些錯誤的訊息一再地po,讓很多不了解的人沒有辦法接受到正確的訊息,他們都信以為真。日前我去演講的時候還是有人提出來問,我跟他解釋之後,他就說為什麼他都沒有這些正確的訊息,我跟他說正確的訊息其實在網路上有,但是他說他們拿不到,不管如何,我認為有必要對這些法官、檢察官加強在職的訓練。
另外,非常遺憾最近發生監所管理員猝死的事件,這個事件凸顯了監所管理員過勞的問題,當然他們過勞的這個問題其實也牽涉到人力不足的問題。我們也看到新政府上台之後,針對監所的改革,一方面在觀念上完全翻新,從以前的懲罰、應報的觀念,轉換成現在的矯正、讓他能夠復歸社會的原則,所以日前我們也剛在委員會通過監獄行刑法跟羈押法等修正草案,這些法案的修改,大幅地提升了收容人各方面的權益,對保障收容人的人權極有助益。保障人權是要付出代價的,這些代價、成本會到哪裡去?整個監所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跟負荷,如果沒有相對的配套措施,仍然只有這麼少的人力,當然就會加諸在監所管理人員的身上。
以前司法矯正體系還能利用所謂的前、後門,就是在前門的部分提高緩起訴、緩刑或易服勞役的人數;在後門的部分就提高假釋的人數,好讓監所收容的人數可以減少。現在變成我們把前門關起來,一方面重刑化,然後是易服勞役或緩刑的減少;另一方面後門的假釋變嚴,這兩者相加的結果就是監所的收容人數更增加,但是監所管理人員並未增加,監所管理人員的壓力鍋就會變得非常大。我們又要求監所管理人員必須做到矯正、復歸等等,對收容人要講人權、講人道,在壓力鍋之下是不可能的,他會告訴你「我自己都沒有人權,你叫我去對他們講人權」,所以我們就看到了監所管理人員的猝死,當然監所值夜班的情況也會因此浮現。
固然矯正署有對外解釋,監所管理人員值夜班當中有所謂的備勤時間,備勤時間不算加班,事實上監所的夜勤是從早上8點到隔天9點,長達25小時,矯正署說雖然時間達25小時,但是中間有9個小時的備勤時間,所謂的「備勤」就是可以休息,但是不能夠離開戒護區。檢視監所管理人員的備勤時間,白天大概有1.5個小時,晚上是3個小時,就是半夜11點到凌晨2點、早上5點到8點。說實話除非那個人的睡眠品質非常好,一碰到床鋪馬上就能打呼、睡著,如果不是那種很容易入眠的人,他可能翻騰了3個小時又要起來上班了。而且這段時間他也不是處於可以完全放鬆休息的狀態,他其實是處於一種警戒的狀態,因為所謂的備勤就是一旦發生任何狀況的時候,他都要起來處理,因為他就是值班人員。在這種情形之下,事實上他的神經是繃緊的、隨時準備要上工的,他根本無法放鬆,而所謂的睡覺就是要能夠放鬆,所以我們說要熟睡才能讓身體機能恢復。如果我無法熟睡,我處在一個備戰的狀態,雖然我躺在床上,但是其實我並不是在休息的,這樣執勤一整天25小時,你說第二天他可以休息一天,然後又再執勤25小時,事實上這對人體是很傷的。
有時候人體受的傷害不是眼睛看得到的,外傷比如斷手、斷腿我們看得到,但是內傷,譬如失眠、精神狀況不好、身體的機能,包括循環不好、新陳代謝不好等等,這些是看不出來的,但是這些傷害日積月累的結果就是猝死嘛!現在他的猝死又發生在他放假休息的時間,在他的家裡,你們就說他也不構成所謂的因公傷亡,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員工是不是公平?
當然我們也知道其實這就跟護士的排班方式相同,就是大家所稱的「花花班」。但凡需要24小時輪值的工作,有的人希望要輪就輪一整天,第二天可以休息;或是有的人住在外縣市,執勤多久之後就可以休三天,這樣就可以把工作時間壓縮在一起,然後再回家休息或是回去做家事、照顧小孩、處理所有未竟事宜。人不是機器人,在這種情況之下,人的健康是會出狀況的,可是它的狀況是看不見的。基於我們希望能夠人道的對待受刑人,可是對於監所的戒護人員或是管理人員而言,就像我們希望病人能夠受到最好的照顧,可是我們卻沒有去照顧護理人員,你又如何能夠期待他能夠用最好的愛心、耐心、貼心去照顧病人?不可能的!他自己本身都快要爆炸了,你叫他好好去對待犯人,要非常的有耐心、非常的人道去關懷他們,不可能的事情!當然我們要立法容易,我們把各種人權、人道的要求加上去,可是執行就落到你們的身上了,你們的配套措施要怎麼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希望你們也能夠就人力的補充、經費的增加等提出相對應的配套措施。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請教內政部,你們說不要登記金額,但登記它有追徵,所以你們那邊的登記要怎麼登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同樣也是寫查封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請問法務部,你們覺得沒收的部分應該要優先,沒收之後就歸屬國庫,那麼跟他有一般普通債權的人還能夠去跟國庫主張權利嗎?還是就沒有了、被剝奪了?不能因為一個人犯罪,其他善意第三人的財產全部一起被沒收,我覺得這樣有點問題。如果我今天是預扣,所有債權人都可以依照正常程序來行使權利,剩下的才是沒入國庫。你不能因為他犯罪,就全部沒入國庫,然後剩下的都不管了,我覺得這樣有點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主席,第一百三十三條之四要不要先保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能不能請教一下──第二項是「前項命令依其為金錢給付或非金錢給付之性質,分別與行政執行名義或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所以現在就是金錢給付性質是跟行政執行名義相同,然後非金錢給付性質是跟民事執行名義相同,是這樣分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那要不要把它寫清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第二項的規定是「但於執行後已逾十年者,不得為之」,其實這並不是指必須等到十年後才能分配,這就跟一般的強制執行一樣,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或是有許多債權人,那一定是先去的人就先扣押,然後就先拍賣,在執行拍賣終了之前,所有人就趕快參與分配,而不是等到債權消滅的時效完成,所有人全部參與分配之後才來計算。也就是先搶先贏,有人先去扣押,後面的人趕快參與分配,如果來不及參與分配的話,就是就第二波剩餘的部分再去分配。第二項的規定是「但於執行後已逾十年者,不得為之」,亦即超過十年就等於是時效消滅,屆時不能再來請求,這並不是指檢察官所扣押的東西必須等到十年之後所有人都來參與分配時再依照比例處理,我想這應該是跟一般的強制執行一樣吧!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主席,請教一下第四百七十一條為什麼保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第一項末段有寫:「並依本條例對其執行必要程序,政府機關(構)不得拒絕」,這裡其實最主要處理的是政府機關動不動就把檔案列為機密或密等,變成什麼都不能看,像促轉會或檔案局的人員,變成下面的報告沒有辦法去執行,所以等於他們可以去看,了解這裡面是不是有一些部分其實不應該列為密等,譬如應該降、解密的沒有降、解密,他們可以去報告,請求相關機關予以降、解密。我們都知道上一次的問題,就是已經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都解密了,現在又用一般的文書處理,依照一般公務又列為密等,在這種情況之下,變成這些檔案還是繼續保密,還要再30年才能解密,到最後還可以列為密等,再保密30年,就永遠都看不到,我不曉得你們如何處理這個部分。當然,這樣規定還是有一個問題,就是因為這些檔案人員還是要負保密責任,就等於不能夠對外講,只有他們一個人看了這些檔案,又不能對外講,他們看了要幹嘛?所以我覺得這裡面有其困境。其實回到核心的問題,還是應該不能夠浮濫地將檔案列為密等,已經到了30年,就應該全部解密,除非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而且有情報來源保護的需要、影響國家安全、重大影響的檔案,才能繼續列為機密,否則的話,應該全部自動解密,我覺得應該要這樣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請教檔案局對於本席所提修正動議的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還是看不太懂。第二項第二款提到,經移轉機關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推動之虞,這是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已經超過三十年但仍然被視為絕對機密,所以它仍然蓋永久機密的部分,但我們現在是規定只要超過50年就可以抄錄?還是說是他們自己開放,因為30年的期限已經到了,所以它就沒有繼續蓋機密、密或是絕對機密?只是在口頭上表示這個是有安全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夠抄錄,到底是哪一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還是沒有得到解惑,因為這裡的第二款是規定它會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推動之虞,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它可以解密?解密後只要分離就可以處理。可是第一款是規定依法律規定核為機密檔案,如果它已經屆滿30年,還繼續把它蓋成絕對機密或機密的話,我不曉得它跟第二款到底有什麼差別,因為事實上,當它遇到是國家研究的東西,都可以分離,因為並不是整個檔案裡面每一個字都跟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可以把這裡面的某一頁,或是這一頁的某幾行,關於情報來源的部分,因為它可能會牽涉到有些人的人身安全或什麼,所以這個部分必須要把它分離處理,或是將它遮掉。可是其他的部分因為沒有影響,它就應該整個公開,而不是把整個檔案蓋機密,明明就已經屆滿30年了,但我卻繼續蓋機密、絕對機密或是永久機密,別人連動都不能夠動,所以我不太知道那個標準到底在哪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想要請教一下,政府各個機關移轉給檔案局的這些政治檔案都列為公務密,那現在列為公務密的東西到底是屬於第一款還是第二款?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應該是滿30年,然後解密之後,把它列為公務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如果說在30年內,它的密等不是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而是依照一般的公務機密,那一般公務機密的根據是什麼?就只有你們文書處理,根本沒有法律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今天檔案移轉過來,把它改成公務密,因為已經超過30年,所以依照第七條的規定視為解密,那視為解密之後,是不是可以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再把它蓋成機密?超過30年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沒有錯,所以不能夠再把它蓋成機密,對不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不堅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最主要是把立法理由中的「另,屬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如立法院、監察院、法院、檢察機關以及促轉會),可依其法律及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依法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移到條文中,規定為「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調用檔案,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因為這些機關已有其他法律規定,譬如說,法院如果要調閱,自然就要依照刑事訴訟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原來的立法理由中並未提及要會同原檔案機關啊!原本的立法理由直接表明「可依其法律及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依法調用檔案,不適用本條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過去,法院基於查案需要調檔案,都要向原保存機關調閱,所以原保存機關可以依其規定自行決定要不要給。如果把所有機關的政治檔案都移到檔案局,法院就要向檔案局調用;如果法院向檔案局調用,你們到底要不要給?你們的條文提到依照調用機關所根據的法律,那調用機關根據的是什麼法?以法院為例,當然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等法規調用,那你建議會原機關,是否代表法院要函請原保存機關?還是有其他作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你的意思是要改為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或不適用第一項前段與第二項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院版第一項後半段就是規定需要原移轉機關之同意啊!原本就已經排除,你現在又要加上去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本席提案條文的最後一項提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想請問,槍決前後的照片涉及人格權,到底可以閱覽還是不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任何人都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可是家屬一直覺得,槍決前後照片其實涉及人格權,讓當事人家屬閱覽可以,但是開放給所有不相干的人,也就是非當事人也能看,可能也不用等70年。我們也不曉得這種檔案算是屆滿30年的還是屆滿70年的才必須開放。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相關法律是指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條文中提到「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所以是只有這些資料提供閱覽、抄錄,還是仍然會有其他更多資料開放?在我的提案條文第三條關於定義的規範中,其實就提到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包括得滿多的,根據院版第十一條,是不是其他資料都不會提供,只會提供這裡提到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其他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個人資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這裡牽涉的是比較私密的個人資料,應該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資料,如果要提供給公務機關或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應用,至少要通知檔案當事人,因為資料內容可能包含職業、地址、聯絡電話等。同樣是政府機關調用,若是涉及個人資料,基於政府機關之間的合作關係,被要求機關可能必須提供給對方,一旦拒絕,可能因此導致像二二八基金會等單位連聯絡當事人都沒辦法等結果,所以必須提供。既然要提供,是否應該讓當事人知道,就是通知一下當事人?機關間有沒有這樣的合作關係?還是你們現在全都拒絕?即使促轉會向你們調資料,打算聯絡當事人,你們也說不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不堅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前面條文規定檔案當事人可以要求註記,但當事人可能根本還不知道政治檔案中有他的資料,資料卻已經完全對外公開,當事人是從別人口中才知道自己成了告密者等角色。因應當事人可能根本不曉得可以要求註記,本席提案條文才會規定在開放一些比較特殊的政治檔案時,應該給檔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讓他能提出註記的要求。否則,我不太明白依照行政院版條文,檔案當事人什麼時候會知道他必須要求註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日前發生美麗島檔案事件,有幾個人抗議文件記載根本與事實不符,檔案資料一公開,對他們而言是很大的傷害,但他們也沒機會事先看或要求註記,所以可能會產生外界認為當事人自稱被害人但事實上還是加害人等狀況。我不太知道這部分到底應該怎麼處理,或是促轉會官員有沒有什麼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不堅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日前討論時,檔案局表示設有國家檔案審議委員會,可是國家檔案審議委員會與政治檔案的審議內容或爭議內容應該不太一樣,因為在一般國家檔案審議委員會中的專家、學者可能都是對一般檔案比較熟悉的,這裡提及的則是為了促進轉型正義而設的政治檔案,其爭議應該由促進轉型正義領域的專家、學者處理,而不是由專精一般國家檔案的專家、學者處理,所以本席建議,因為前面的條文有規定要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當然那個部分被保留了,我們是希望設立諮詢委員會,你們的回覆是目前已經有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
我們覺得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和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不太一樣,因為專家、學者的屬性不同,所以你們能不能再回去考慮一下,是否設立審議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或者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甚至是概括的委員會?但是這裡面的委員一定要有研究威權統治、轉型正義這個領域的專家,而不是研究一般檔案的學者、專家,因為一般的國家檔案都是偏向行政法的概念,促進轉型正義是另外獨立的,比較偏向人權方面的概念。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檔案管理局一直說作用法不能包括組織法的內容……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對。事實上組織法規定的,就是組織裡到底分多少組,每一組有多少人,還包括人員的層級、敘薪等等,這些都是放在組織法。作用法並不是不能規定是否設立這樣的委員會,只是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例如應該有13人,這13人的組成是否要包括受難者家屬、專家、學者,這些專家、學者可能需要具備什麼資格,例如是研究轉型正義這個領域的專家、學者,或是人權方面的學者,其實這和組織法所謂的職等、敘薪,或者這個組織應該設立多少組別等等,我覺得兩者應該是不同的。
就像法官法也明定要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一樣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有多少人,組成成員要包括律師、法官、社會公正人士各多少人,這個委員會也一樣是放在作用法,而不是組織法,組織的部分就由法院組織法規範,規定相關人員的敘薪、職等等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這部分促轉條例就有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在這裡規定會比較清楚、完整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尤委員美女
我們是不是聽聽公務機關的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