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雇主每年應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二十八日、十四年以上者三十日,以保障特休看得到吃得到。「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日二八日日;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國定假日的精神不只是放假,涉及國家重要精神象徵與社會價值,將其框成國定假日並在勞基法規定休假似乎不妥。「雖然我們很希望大家有許多休假,但是將它框成國定假日,在勞基法規定這一天是國定假日,然後可以休假,似乎不妥。」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此次勞基法修法應處理勞工休假及工作配套,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哪些既放假也紀念、哪些只紀念不放假,應回到內政委員會仔細討論;不反對內政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因此,我還是再次強調,我們今天在這裡修勞基法,要做的事情是做完勞工的休假及工作的配套;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哪些在國定假日的位階是既放假也紀念,哪些在國定假日的位階則是只紀念不放假,我認為這還是應該回到內政委員會仔細討論,當然內政委員會要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的話,我也不反對。」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當日零時至二十四時為一日計算每日工時上限的方式無法處理護理師白班接大夜班看似分屬兩日各上八小時、實際卻在二十四小時內工作十六小時的花花班問題,要求勞動部說明有何函示可以解決此種狀況。「對啊!你們讓我看看你們哪一條函示有解決這種「看起來是在2天之內各上完8小時的班,可是實際上是24小時之內總共上了16小時的班」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哪一條函示可以解決掉這個狀況?」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反對為多放假而在勞基法規定先總統蔣公紀念日等為國定假日,認為是對國家國定假日位階非常不尊重的做法。「比方今天有委員提出先總統蔣公紀念日,這種為要放假,而在這個法律規定其為國定假日是對於國家國定假日位階非常不尊重的作法。」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要求勞工於預定休假日十四日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且勞工到職日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比例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而雇主不得拒絕,以保障特休看得到吃得到。「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在勞基法訂定國定假日,沒有辦法讓公務人員等非勞基法規範的員工適用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去休假。「可是這些假期是在勞基法訂定,所以沒有辦法讓其他不是勞基法規範的員工,比方說公務人員,適用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去休假,這是第一個問題。」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當年度服務年資應按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不能因其將離職就不給假。「另外,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目前只有一天,未來是不是可以多放幾天假。「甚至我們還提到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對此,我也贊同,目前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是一天,未來是不是可以多放幾天假,既然漢人的農曆年節都可以放那麼多天假,為何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節不能多放幾天假?」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休畢者,應休未休日數應由雇主折發工資,以處理特休看得到休不到的問題。「還有,勞工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於該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休畢者,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由雇主計給為工資。」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科長,你知道護理師的「花花班」是怎麼排的嗎?我知道經濟部有列席,可是你們一定不曉得護理師是怎麼排班的。護理師的班表均為8小時,所以一般的狀況是,大夜班是凌晨0時至第二天早上8時;白班是8時至16時;小夜班則是16時到24時。依照勞動部的規定,一天的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對不對?他一天工作8小時、加班4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所以如果以一天不超過12小時來說,這不會有問題。

  2. 不過我想要請教一個模擬題,我們想想看有沒有可能處理?假設他11月17日上的是白班,上班時間為8時至16時;之後他在11月18日上大夜班(凌晨0時至8時),又上了8小時。如果用24小時來算,他在24小時之內是真的超過了12小時的工時。但是如果你用「天」來計算,17日算一天、18日算一天,也就是不把工時連起來看的話,他一天的工時沒有超過12小時。請問你們現在要怎麼解決這種「花花班」的問題?你們的函示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嗎?我講的,你聽得懂嗎?他從早上8時到下午16時;下午16時到晚上24時是小夜班,他在小夜班是休息的狀態;結果他又上大夜班,也就是從11月18日凌晨0時上到早上8時,這樣算是24小時之內上班超過12小時嗎?還是你真的就以「天」來計算,認為他每一天的工作並未超過8小時?

  3.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李科長說明。

  4. 李科長怡萱

    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對「日」的約定是從0時到24時。當然,除非有例外的情形,所謂的「日」才不是從0時算到24時,但是原則上,他還是要連續24小時以……

  5. 林委員靜儀

    我現在就是用護理師的班表來舉例嘛!對於護理師的「花花班」,你們有沒有任何一條函示可以處理?如果你講的「日」是從當天0時算到24時,亦即11月17日凌晨0時到11月18日凌晨0時算一天,這個護理師從11月17日早上8時上到下午16時;接著下班休息8小時,我不算什麼交接班,反正他在下午16時至晚上24時就是沒有上班;之後又從18日凌晨0時上到上午8時,這樣算起來,他真的在24小時之內上了16小時的班!

  6. 李科長怡萱

    對於「日」的約定,以醫療機構來講,如果是約定用「日」的概念,也就是原則上從0點到24點的話,那其實她是沒有超過,就變成是「二日」的工作時間。

  7. 林委員靜儀

    對嘛!但是24小時之內她是不是工作了16個小時?

  8. 李科長怡萱

    如果她那個「日」的約定起迄不是0到24,那就會有這個……

  9. 林委員靜儀

    沒有啦!我請問你這個人是不是在24小時之內總共工作了16個小時!

  10. 李科長怡萱

    如果不是的話,她是有可能會在24小時之內出現超過12小時的狀況。

  11. 林委員靜儀

    是嘛!所以你們現在的函示有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12. 李科長怡萱

    我們對於這個「日」要怎麼認定,其實是有解釋的,就是0到24。

  13. 林委員靜儀

    我現在問你嘛!所以你們對於0到24的認定這個部分有解決是不是?

  14. 李科長怡萱

    我們目前有函示解釋什麼叫做「日」的概念,起迄的時間。

  15. 林委員靜儀

    對啊!你剛剛講的,你們「日」的概念就是0點到……

  16. 李科長怡萱

    0到24,原則上是這樣子。

  17. 林委員靜儀

    0點到23點59分是「1天」嘛!

  18. 李科長怡萱

    對,「1天」。

  19. 林委員靜儀

    如果護理師今天上白天班,然後再接著上大夜班,他就是看起來在2天之內每天都上8小時的班……

  20. 李科長怡萱

    這是2天之內不同的出勤時間。

  21. 林委員靜儀

    2個日子有不同的出勤時間,可是其實他實際上是在24小時之內工作了16個小時嘛!

  22. 李科長怡萱

    因為「日」的概念不同,我們解釋時如果這是算不同「日」的話,就不會再有連續24小時的狀況了。

  23. 林委員靜儀

    對嘛!所以請問勞動部你們有哪一條函示有解決這個問題?

  24. 李科長怡萱

    能不能待會我找一個函示之後再跟委員說明?

  25. 林委員靜儀

    對啊!你們讓我看看你們哪一條函示有解決這種「看起來是在2天之內各上完8小時的班,可是實際上是24小時之內總共上了16小時的班」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哪一條函示可以解決掉這個狀況?好不好?這是護理師「花花班」的問題,謝謝。

  26. 主席

    你們等一下找一下,趕快給林委員。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主席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29. 吳委員焜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在學校是教職業衛生的,要講專業,我想在座沒有人比我專業,剛才國昌兄回來,那我講一下好了,我想請問職安署劉署長。

  30. 我今天學習到一件事情,就是修法可以很多,我看到今天的兩個修正草案,只有文字排列組合很相近,所以我真的學習到怎麼提修正法案。請教劉署長,輪班對人體健康的為害怎麼樣?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劉署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輪班要看它的情形,因為我們現在最主要的工作時間安排,最怕的就是會產生過勞的現勞。

  33. 吳委員焜裕

    不是,你這樣說不對!輪班要怎麼輪、要怎麼排,其實輪班不是考慮過勞的問題。

  34. 劉署長傳名

    沒有,他短時間不能夠……

  35. 吳委員焜裕

    輪班不是過勞的問題,所以過去的政府政策真的非常粗糙,「烏白抄」,抄來就能夠用嗎?輪班不是因為過勞而考慮的,這個在流行病學上面做非常多啊!對吧?我今天聲音沙啞,不太想講話,但是輪班的考慮不是這樣的,差1小時有什麼影響呢?輪班怎麼輪是最重要的,怎麼排才會有影響,對健康的危害,對心臟血管、對腸胃道等等這些都有影響,我和孔炤兄以前都在化學工廠輪過班,假設今天我是輪大夜班,如果今天製程不順我敢下班嗎?我不敢下班!因為如果下班,連交接的時候工廠都可能會爆炸!

  36. 所以有時候我們很清楚,最好的輪班就是4班制,大夜班之後馬上輪正常班,能夠充分休息,這樣它的危害在輪班制裡面是最小的,所以我建議勞動部要成立勞動研究院,對這個政策好好研究一下,不然政策出來太粗糙,在這裡扯不清、浪費時間,一點幫助都沒有。如果要聽專業的意見,我在學校教的就是職業衛生,你們這些人有誰比我們看過的還要瞭解呢?不是差這一、二個鐘頭啦!其實我們在實際的作業上,有時候輪到大夜班,我們真的都很想趕…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主席

    現在請陳委員曼麗發言。我們剛剛有宣告在陳委員發言完之後先休息。

  39.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剛剛我們講到的第三十四條部分,其實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我認為還滿好的,因為它這裡有講到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原來的版本只講到「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我想如果我們能夠把這個時間訂出來,可能各行各業都可以遵循。我知道現在勞工之中有一些責任制勞工,也就是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裡面所含蓋的工作者,因為他們是責任制,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按照現行的規範,大概就是指適當的休息時間,可是什麼是適當的休息時間,可能也就要自由心證了,所以我也滿同意剛剛林靜儀委員講到的,因為她在醫界,可能看到的例子就會更多;而我自己本身也會看到一些例子,像是保全業,長期以來大家會覺得他們的時間很長,可是事實上從今年1月1日開始,勞動部有發布一個「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其中就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個小時,2個出勤日之間的間隔至少要有11個小時,所以我覺得勞動部在今年1月1日有這樣一個參考指引的話,其實變成我們可以給保全業一個非常好的保障,而且這裡面也講到2個出勤日的間隔時間要有11個小時。

  40. 但是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範的責任制工作,大概有67個項目,如果這67項工作都必須一項、一項地去規範,就會變成勞動部也很辛苦,變成每一個行業你都要去跟他們做這樣子的溝通,然後才會有規範制訂出來,既然現在我們在修訂勞基法這個母法,我們為什麼不是一次就讓它全部都到位?就是所有的責任制工作者統統都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受到應有的保障,這樣子我們所有的工作者出勤的間隔至少是11個小時,這個部分是被確認的,那就不用…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主席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43.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條修正案,我的想法是在國定假日的部分,今天有很多委員採取提出修正動議的方式,可是這些假期是在勞基法訂定,所以沒有辦法讓其他不是勞基法規範的員工,比方說公務人員,適用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去休假,這是第一個問題。

  44. 第二個問題,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國定假日的精神不只是用來放假這麼簡單,國定假日是我們國家認為這個國家有哪些重要的精神象徵、重要的社會價值、重要的國家價值,甚至重要的人、事是我們國家的人民必須在這一天一致了解的,這一天可能會以紀念、辦理活動甚至放假的方式進行。因此,我還是要再次強調,雖然我們很希望大家有許多休假,但是將它框成國定假日,在勞基法規定這一天是國定假日,然後可以休假,似乎不妥。

  45. 比方今天有委員提出先總統蔣公紀念日,這種為要放假,而在這個法律規定其為國定假日是對於國家國定假日位階非常不尊重的作法。此外,剛剛孔委員也提到,這一屆立委至今已經在內政委員會提出六個關於紀念日及國定假日草案的提案,其中有非常多值得大家討論的部分,包含我們國家到底認為哪些是值得放假的、哪些是國定假日及要有多少假日等等。甚至我們還提到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對此,我也贊同,目前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是一天,未來是不是可以多放幾天假,既然漢人的農曆年節都可以放那麼多天假,為何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節不能多放幾天假?如果這個討論是如此,它的位階便不是我們今天審勞基法時,為多放幾天假,而在這個法律規定這些假期可以處理的,它應該被以更高的位階看待,國定假日的部分要回到內政委員會在大家的不同意見,甚至不同族群背景的思考之下仔細修訂。

  46. 因此,我還是再次強調,我們今天在這裡修勞基法,要做的事情是做完勞工的休假及工作的配套;至於哪些是國定假日,哪些在國定假日的位階是既放假也紀念,哪些在國定假日的位階則是只紀念不放假,我認為這還是應該回到內政委員會仔細討論,當然內政委員會要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的話,我也不反對。亦即國定假日的部分應該回到內政委員會,就目前委員提的六個提案,以較高的位階進行國定假日的相關修法。以上,謝謝。

  47.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現在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50.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剛剛包括柯總召、黃國昌委員、國民黨籍的委員都各自闡述相關意見和看法。大家認知上都同意,這是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沒有疑慮。相對地,由於放假的問題,它的形式不僅造成各行業類別,甚至還包括剛才孔文吉委員特別提到……

  51. 主席

    是鄭天財委員,你們2位都講錯了。

  52. 鍾委員孔炤

    不好意思。

  53. 主席

    他們2個應該長得很不像。

  54. 鍾委員孔炤

    鄭委員特別提到族群上放假的問題,也就是說,放假的問題形成各種職業類別,還包括族群,會不會引起相關的對立和批評,所以在方才的討論中,大家都特別提及這一點。

  55. 要解決這個問題,剛才勞動部的解釋是說,在勞委會時代這個職權在內政部,所以是內政部訂定的相關辦法一直延續到現在,勞動部在施行細則裡處理這個條文時,在立法的位階上確實層級不夠,希望能夠透過立法階段,把位階提升。不過這個位階的提升,到底要在勞動部相關的母法裡去制定,或者在內政部這個主管機關訂定所謂相關的紀念日去修訂,今天我們在討論第三十七條時一直考量,到底要從勞基法或是內政部來著手。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主席

    好,王育敏委員是反對。吳玉琴委員?

  58. 吳委員玉琴

    贊成。

  59. 主席

    陳曼麗委員?

  60. 陳委員曼麗

    贊成。

  61. 主席

    陳宜民委員?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主席

    劉建國委員?

  64. 劉委員建國

    贊成。

  65. 主席

    鍾孔炤委員?

  66. 鍾委員孔炤

    贊成。

  67. 主席

    蔣萬安委員?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吳焜裕委員?

  70. 吳委員焜裕

    贊成。

  71. 主席

    黃秀芳委員?

  72. 黃委員秀芳

    贊成。

  73. 主席

    林靜儀委員?

  74. 林委員靜儀

    贊成。

  75. 主席

    楊耀委員?不在場。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78. 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79.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82.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修正條文重點有三,一是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希望任職3個月後即可享有請特休假的權益;另一是為鼓勵資深員工久任,增加勞工退休,平衡公私部門休假權益;再者是打破僵化,特休得採曆年制,按比率計算特休假日數,尤其是非自願離職者,亦應依比率計算。許多人擔心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除了加重事後的懲罰之外,也應增加勞動檢查。本席在此特別要求能夠增加事前督促的機制,因此新增第四項,課以雇主責任,明定勞工特休假日應在每年度事前先安排、協定,除非企業有重大請求之外,不得讓勞工變更。也就是雇主無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變更。我提出的修正條文最主要是希望可以課以雇主責任,在此提出修正動議說明。

  83.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主席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86.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八條的修正動議,我這邊做一些說明,原先在修正的條文裡面寫,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日二八日日;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87. 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88.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這邊都是希望能夠保障很多勞工所說的,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

  89. 另外,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也就是說,如果這位勞工到當年契約終止的時候,他的年資是多少,就應該享有多少假期,不能因為他要離職了就不給他。

  90. 還有,勞工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於該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休畢者,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由雇主計給為工資。這個部分也是同時處理很多勞工提到的,特休假如果看得到休不到的問題,以上這個修正動議的部分,請在場的各位委員們給予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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