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修正國家安全法讓當時受到不當審判的人能再提起上訴、抗告並由特別法庭審理,證據法則部分應以新的特別法解決證據與當年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修正國安法,讓當時受到不當審判的人能夠再提起上訴、抗告,我們組織特別法庭來審理,至於證據法則的部分應該怎麼處理,就要有新的特別法來解決證據與當年事實認定的部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白色恐怖案件當初是透過司法手段以假民主方式將受難者定罪,現在也需要透過司法手段來回復他們的名譽。「既然當初是透過司法手段以假民主的方式將他們定罪,現在也需要透過司法手段來回復他們的名譽。」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司法絕對不是處理平反的唯一途徑,還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內政部、法務部及其他各部會共同面對處理。「當然司法絕對不是唯一,因為司法沒有辦法唯一去處理,所以這個部分還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內政部、法務部及其他各部會等,都必須好好來面對這個問題。」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真相澄清以及案件平反是回復名譽非常重要的事,現有的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及名譽回復證書並未真正平反案件。「所以真相的澄清以及案件的平反是回復名譽非常重要的事,雖然大家有說目前已經有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也有所謂的名譽回復的證書,可是就像剛剛所講的,名譽回復證書並沒有去講這個案件真的是平反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二七二號以謀裁判安定及維持社會秩序必要為由肯定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合憲,未說明解嚴後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安定性的理由,也未以憲法比例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標準審查訴訟權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二七二號雖曾以「謀裁判之安定」以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為由肯定該條文之合憲性。惟該號解釋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性」的具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手段」間的目的關係;以及「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是否為維持解嚴後社會秩序所必要。」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增訂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項,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審理戒嚴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經本次修法後得提起救濟之案件。「並增訂第二項,明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審理戒嚴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審理,於本次修法後得提起救濟之案件。」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的戒嚴時期不當軍事審判案件於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提起上訴或抗告。「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之案件,於本條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提起上訴或抗告。」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禁止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的受難者藉由司法程序獲得平復機會,是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範意旨。「它規定禁止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的受難者藉由司法程序獲得平復機會,這是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範意旨。」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將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正案納入討論,而不要再將其擱置。「因此,我們建議主席將第九條也納入討論,而不是再將它冰在冰櫃裡,這在立法院已經冰了26年,也夠長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質疑僅組成特別委員會並不能解決已經判決的案件,認為轉型正義需要多管齊下。「方才司法院說應該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可是特別委員會並不能夠去解決已經判決的案件,所以這是一個需要多管齊下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政治檔案法也要同時處理,將當時的政治檔案予以解密,才能知道當時是如何判決的。「另外,政治檔案法也要同時處理,把當時的政治檔案予以解密,這樣才知道當時是怎麼判決的。」發言紀錄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顧立雄委員及鄭麗君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因為其餘兩位都已經離開立法院,所以由本席說明。本席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的修正,是因為它規定禁止遭受不當軍事審判的受難者藉由司法程序獲得平復機會,這是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範意旨。
- 一、鑑於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係解嚴前制定,禁止白色恐怖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受難者,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或是抗告的機會,已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範意旨。本法雖然經過多屆立委提出修正,但非常遺憾的,一直無法被排入議程,2013年國際人權專家亦於兩公約初次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提出結論性意見
「轉型時期尚未結束,需要政府更多作為來促成台灣社會的和解。賠償權應包括被害人在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復原,也應同時賦予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但非常遺憾到目前為止真相與正義的權利一直無法完成,所以造成雖然已經解嚴這麼久,但仍然未能擺脫戒嚴時期的陰影,為台灣留下法制不彰、侵害人權的恥辱印記。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二七二號雖曾以「謀裁判之安定」以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為由肯定該條文之合憲性。惟該號解釋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審判之安定性」的具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手段」間的目的關係;以及「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是否為維持解嚴後社會秩序所必要。顯然皆未立於保障人權之觀點以及明確標準操作憲法比例原則以審查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之合憲性,此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顯然有違。
三、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之案件,於本條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四、並增訂第二項,明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專庭或專人,審理戒嚴時期遭受不當軍事審判審理,於本次修法後得提起救濟之案件。
以上說明,請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提了兩部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國安法的修正,最主要是因為在最近一年就有5起共諜案,很多軍官在他退役後被中共吸收,他們在支領退休俸期間,利用過去人脈發展組織、從事間諜活動,這部分在過去包括我們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條文,以及其他委員會如司法委員會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四條之一之修正、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軍士官服役條例之修正,針對有關共諜支領退休俸的問題,過去都有做了一些處理、解決,我們委員會的版本現在還在進行協商的期間,建議今天審查完之後,召委能儘速安排法案的協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葉委員宜津、林俊憲委員、陳委員明文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誠如剛剛黃國昌委員質詢關於國安法第九條的修正,我們知道小英總統上台之後轉型正義也列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策,其實時間是轉型正義的最大的敵人,我們知道最近1年多來至少已經有30幾位的政治受難者過世了,表示他們等不到相關案件得以澄清的日子,等於是遺憾而終,所以我們不應該讓現在都已是白髮皤皤的這些人,未等到真相澄清就含冤而亡,而這牽涉到戒嚴時期,還有我們在76年7月15日解嚴,7月1日則是公布了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而戒嚴法第十條規定,只要一解嚴,針對不公不義的案件都可以去上訴,但是我們的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卻規定不讓他們去上訴,所以也因為這樣一晃30年過去,在這過程裡面曾經有非常、非常多的立委都提案要求修改國安法第九條,但非常遺憾的是,整整過了26年,也在立法院闖關闖了26年,這些法案都沒有辦法被排進議程、排進程序委員會,因為立法院從來國民黨就是多數黨,所以怎麼也沒有辦法通過程序委員會,去年我們好不容易成為多數黨,可以開始進行促進轉型正義,而促進轉型正義誠如黃委員所講的,今天我被冤罪、被做這樣的判決了,那這樣子的一個讓我官司平復、平反當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就是沒有罪,結果你用一個不實的證據或是硬把我這樣判罪,然後再讓我變成有罪之身的情況下離開這個人世,我想這是沒有人可以接受的,所以真相的澄清以及案件的平反是回復名譽非常重要的事,雖然大家有說目前已經有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也有所謂的名譽回復的證書,可是就像剛剛所講的,名譽回復證書並沒有去講這個案件真的是平反了。
所以在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其實第一組也做了結論,就是應該要去修改國安法,不管怎麼樣,雖然時過境遷所有的證據,甚至連當時的證據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現在要去澄清、回復司法的審判是很困難的,畢竟證人不在了,證據也遺失了,甚至很多的證據是假的,但是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呢?方才司法院說應該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可是特別委員會並不能夠去解決已經判決的案件,所以這是一個需要多管齊下的,其實轉型正義不是只有台灣要面對,其他像南非、德國等好幾個國家都要面對這個問題,尤其是德國,也要面對這些審判,甚至到今天都還有為納粹時代不當審判在追查那些應該要負責的人,人家證據一樣遺失了啊!而他們是怎麼處理的?對此,司法院的看法為何?
-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陳法官說明。
- 陳法官文貴
主席、各位委員。司法院之前有回覆國是會議評估意見,裡面也有建議要設立特別委員會,這是國是會議決議的……
- 尤委員美女
但是也有提到要修正國安法啊!
- 陳法官文貴
對,有二點,第一點我們當然是沒有反對,第二點有提到修改國安法,就是剛才委員及其他幾位委員所提到的方式。司法院經過評估後認為現在訴訟程序與之前訴訟程序相差很多,以前是職權進行主義,現在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前的證據法則在92年修正後改採英美法證據法則……
- 尤委員美女
我知道困難重重,但是……
- 陳法官文貴
至於舉證責任,檢察官現在要舉證也很難,在再審程序、上訴程序要怎麼舉證?
- 尤委員美女
所以這就牽涉到配套措施嘛!
- 陳法官文貴
對,很多的困難。
- 尤委員美女
重點在於要不要做的問題,如果修正國安法,讓當時受到不當審判的人能夠再提起上訴、抗告,我們組織特別法庭來審理,至於證據法則的部分應該怎麼處理,就要有新的特別法來解決證據與當年事實認定的部分。另外,政治檔案法也要同時處理,把當時的政治檔案予以解密,這樣才知道當時是怎麼判決的。我們看到有很多是蔣中正親筆寫上「死刑」就定讞了,行政機關怎麼能更改法院的判決?法官判無期徒刑,居然可以劃掉改寫「死刑」,這種就是非常明顯的。
我知道這不是只靠司法院就能單獨完成的,促進轉型正義是要跨院、跨部會大家共同來面對,所以總統府才會要組成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來處理嘛!但這牽涉到部分總是要一步、一步來做。今天討論國安法第九條修正案,開放讓大家能再提起訴訟,說實在的,現在只剩下三成的人了,而這些白髮皤皤的人能不能走到法庭都是個問題,所以剩下的案件可能沒有幾件了,但這表示彰顯轉型正義要啟動了!
- 陳法官文貴
司法院對轉型正義一定是大力支持的,不可能反對,但是這個程序到底要透過訴訟程序還是透過修改法律用政治方式來解決,司法院的建議就是……
- 尤委員美女
我想都要吧!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去進行全面檢討?部長,你的看法呢?
- 主席
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 葉部長俊榮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大方向都有討論了,再來就是怎麼去做的部分。雖然這個職權不屬於內政部,但這個議題很重要,我們也很關心。實際上在以後處理時,完全排除審判方式跟全部放在審判方式這中間是有一些可以搭配的,往這個方向去做制度上的設計,也許真的可以做出來,所以基本上我們會儘量配合討論,方向上很可能就不是全有全無這種方式,也許這是一條路,提供委員參考。
- 尤委員美女
誠如方才本席所說,這絕對是跨院、跨部會、跨局處的議題,但我們總要有所啟動,我們組織一個特別委員會,以及我們一直在處理的把補償改為賠償等等。白色恐怖時期有很多財產被充公了,但這些財產的回復必須是司法先判決無罪才能繼續,所以這個部分就一直沒辦法處理。白色恐怖案件與228事件不一樣,228根本沒有經過審判,而白色恐怖透過司法工具將他們審判定罪,以假民主的方式將他們定罪了,對於這個部分,既然當初是透過司法手段以假民主的方式將他們定罪,現在也需要透過司法手段來回復他們的名譽。當然司法絕對不是唯一,因為司法沒有辦法唯一去處理,所以這個部分還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包括內政部、法務部及其他各部會等,都必須好好來面對這個問題。
因此,我們建議主席將第九條也納入討論,而不是再將它冰在冰櫃裡,這在立法院已經冰了26年,也夠長了。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