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核能政策

與核能發電、核電廠延役、重啟、新建及核廢料處置相關的政策討論。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0 日 的發言訂閱新主張(Atom)下載全部主張(CSV)CC BY 4.0:請標示 Acta.tw 與立法院

問題 04 / 06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的列印版摘要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認為在臺灣境內為核廢料找到最終處置場址極為困難,現行做法難以選出場址。
  • 都認為既有的核廢料已是既存事實,不論核電未來是否繼續使用,都必須面對與處理。
  • 都認為蘭嶼的核廢料不應繼續留在蘭嶼,只是對遷往何處(另覓場址、遷回核電廠或送往境外)看法不同。
  • 都指出乾式貯存只是暫時或中期貯存,不是最終處置,不應讓暫存變成永久存放。
  • 都要求核廢料的處置方向、相關計畫與檢測資訊應公開,並向民眾說明。
  1. 最終處置未解決前不宜繼續使用核電58 位
  2. 政府應加快選址、訂出時程並檢討制度73 位
  3. 蘭嶼核廢料應遷出並補償當地居民36 位

    認為蘭嶼貯存場的設置未經當地同意,對達悟族與原住民族是環境不正義,要求訂出遷出時程並如期執行、政府道歉並落實補償、健康照顧與回饋,補償決策應取得部落同意;並主張原住民族地區不應再被列為核廢料場址或進行相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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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選址應公開並經在地同意不得強行設置60 位
  5. 國內難覓場址應推動境外處置26 位

    認為國內候選場址都遭居民反對、選址難有進展,主張將核廢料或用過核燃料送往境外貯存或處理,包括送回燃料原產國、送往技術較成熟的國家,或與中國大陸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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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對核廢料境外處理有疑慮或反對21 位

    質疑用過核燃料送往國外再處理後仍會運回臺灣、體積或毒性問題未解,或認為移往他國涉及國際公約、兩岸關係與經費來源,應審慎、公開說明,不宜貿然推動。

    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核廢料應留在或遷回核電廠原址6 位

    主張核廢料「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各核電廠的核廢料就放在原廠區,蘭嶼的核廢料也在電廠除役後遷回核一、核二、核三廠貯存;部分主張並建議停止另覓其他最終處置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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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應嚴格監督貯存安全與後端基金66 位
  9. 核廢料處理技術可行不應阻礙核電18 位

    認為核廢料處理在技術上沒有問題、目前貯存安全,可待未來技術再處理,後端基金也足以支應;核廢料屬專業問題,不應作為反對核能的理由,並主張改以「用過核燃料」稱呼。

    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無人島或偏遠小島可列入場址考量4 位

    認為偏遠無人島或地質、岩盤相對穩定的小島適合或應列入核廢料貯存與最終處置場址的考量;其中有主張表示不反對將高階核廢料放置於無人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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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核廢料處置應重視雙向社會溝通與公眾參與13 位

    認為核廢料處置不只是技術問題,需投入長期的社會溝通與公眾參與,如審議民主、設立在地資訊中心、平時教育宣導;不應只靠單向宣傳或回饋金,原能會也應強化角色並把關溝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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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核廢料處置須經政治過程取得授權1 位

    認為核廢料處置本質上是政治議題,必須在政治過程中取得合法性授權才能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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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應研究將核廢料再利用於發電1 位

    認為核廢料若未來能再利用發電,即為可用能源之一;主張在可行的前提下,原能會應積極評估、研究再利用研發電池發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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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發展除役與核廢處理技術成為輸出產業2 位

    認為即使全球核能減少,除役與核廢處理仍具產業前景,主張加強技術、運用核工人才,發展為可輸出的產業。

    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蘭嶼貯存場遷出前應定期辦理輻災演習1 位

    主張在蘭嶼核廢料遷場之前,應在當地定期辦理輻射災害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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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尚未分群7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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