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核能政策

與核能發電、核電廠延役、重啟、新建及核廢料處置相關的政策討論。

問題 01 / 05

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無論支持或質疑延役,都以核能安全為前提:沒有通過安全檢查就不應延役或運轉,核安不能妥協。
  • 核電廠能否延役的安全判斷應回歸主管機關的專業與科學審查,不應由立法或政治決定取代。
  • 核電廠延役、除役與安全缺失的相關資訊與作業流程應公開透明,供社會檢視。
  1. 核電穩定低碳,現有核電廠應延役39 位

    認為核電供電穩定、低碳且成本低,停機後以火力補缺會造成空污、電價與缺電壓力,國際上也多將運轉年限由40年延長到60年;主張政府推動或修法讓核一、核二、核三延役或重啟,並認為不應受非核家園期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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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修法開放延役選項,由安全審查決定20 位

    認為修法只是移除運轉年限與申請期限等法律限制、保留延役選項,並非強制延役;是否延役仍須由台電申請,經原能會/核安會等主管機關依專業審查,在安全無虞下才可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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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延役應由公投決定並落實公投結果15 位

    主張核電廠是否延役屬重大政策,應由全民或區域公投讓人民決定;呼籲支持核三延役公投,並要求行政部門尊重、落實公投與民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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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延役須先確保核安、核廢料與社會共識64 位
  5. 核廢料與地方負擔未解決前不應延役31 位

    認為用過核燃料貯存空間不足、乾式貯存與最終處置場尚無著落,延役只會增加核廢料;且讓屏東、恆春、北海岸等地持續承擔核電與核廢料風險並不公平,在這些問題解決前不應討論或推動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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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老舊機組鄰近斷層,安全未明不應延役或運轉43 位

    認為運轉數十年的核電廠設備老化、耐震不足、鄰近活動斷層,加上事故與管理缺失、疏散困難,延役或繼續運轉會使核災風險升高且後果難以承受;因此反對延役,或主張安全疑慮未釐清的機組不得重啟、應停機。也包含批評主管機關監督不夠嚴格,要求查明螺栓斷裂原因、補做斷層調查、提升耐震與改善疏散規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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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核電廠應如期或提前除役,不再延役42 位

    主張核一、核二、核三於運轉執照到期後如期除役、不再展延,依期程達成非核家園,能提前除役者就提前;要求政府信守不延役的承諾並明確表態,批評一面提除役計畫、一面申請延役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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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反對以倉促修法或公投推動延役31 位

    批評延役相關修法未經充分討論、未處理核安與核廢料即推動,是為老舊核電廠放寬規定或以立法干涉專業審查,主張暫緩或不應通過;也有人認為核三延役公投的程序與主文有問題,不宜以公投或多數表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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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核電非必要,應以再生能源等替代19 位

    認為備載與其他電源足以供電,核電廠除役不致缺電,核電計入後端與核廢料成本後並不便宜,延役在實務上也難以實現;主張以再生能源、節能等方式因應用電需求,而非讓核電廠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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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要求加強核電廠營運監督與資訊公開6 位

    未就是否延役表態,而是要求主管機關監督台電落實事故通報、人員訓練與人才留用,公開或解密核電廠事故調查與設備移動等資訊,並讓台電參與電廠周邊涉及安全與疏散的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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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推動延役者應自行負起修法與政治責任2 位

    認為若行政部門、總統候選人或政黨想讓核電機組延役,應由主事者自行提出修法並承擔責任,而不是只推給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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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表決

全案表決:整部修正草案是否通過。再修正動議:提出另一個修正版本。復議:要求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議題文字照錄公報。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2025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於 2021 年以前清除蘭嶼貯存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土地復原後交還達悟族人,未做到應給予國家賠償。未通過。贊成 15・反對 55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國民黨黨團版本:核能發電業應於 2025 年以前停止營運;政府應於 2021 年以前把原住民族地區貯放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畢。未通過。贊成 15・反對 54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民進黨黨團版本: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2025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訂定計畫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以處理蘭嶼貯放的廢棄物。通過,成為三讀條文。贊成 55・反對 12・棄權 3
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贊成 60・反對 51
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贊成 61・反對 50
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委員傅崐萁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贊成 51・反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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