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核能政策
與核能發電、核電廠延役、重啟、新建及核廢料處置相關的政策討論。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0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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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
屆別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無論支持或質疑延役,都以核能安全為前提:沒有通過安全檢查就不應延役或運轉,核安不能妥協。
- 核電廠能否延役的安全判斷應回歸主管機關的專業與科學審查,不應由立法或政治決定取代。
- 核電廠延役、除役與安全缺失的相關資訊與作業流程應公開透明,供社會檢視。
15 種意見看法不同的地方,點開看是誰說的
院會表決
怎麼讀一筆表決
- 長條是票數由深到淺:贊成、反對、棄權。
- 通過的是「題目那件事」題目照錄公報。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就是通過,否則是未通過。
- 有些只列票數覆議、人事同意權的門檻不同,可否同數由主席決定,都不標通過與否。
常見的三種題目
- 全案表決整部草案要不要通過
- 再修正動議改用另一個修正版本
- 復議重新討論已通過的決議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2025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於 2021 年以前清除蘭嶼貯存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土地復原後交還達悟族人,未做到應給予國家賠償。未通過。未通過贊成 15・反對 55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國民黨黨團版本:核能發電業應於 2025 年以前停止營運;政府應於 2021 年以前把原住民族地區貯放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畢。未通過。未通過贊成 15・反對 54
2017 年電業法第 95 條的民進黨黨團版本: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2025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政府應訂定計畫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以處理蘭嶼貯放的廢棄物。通過,成為三讀條文。通過贊成 55・反對 12・棄權 3
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通過贊成 60・反對 51
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贊成 61・反對 50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